论“索债”型抢劫罪的几个问题
关于抢劫罪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抢劫罪的几个问题的探讨[内容提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多发,且情形复杂。
《刑法》第263条虽对抢劫罪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本身不可能明确且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
因此,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者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探讨,譬如对于搞公安工作的同志,需要探讨的首要问题就是罪与非罪,因为这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
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一、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
前者是第一层次的概念,后者是第二层次的概念。
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具有刑罚应罚性。
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
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纷繁芜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
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在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
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
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予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
抢劫罪与非法拘禁罪辩论赛辩点

抢劫罪与非法拘禁罪辩论赛辩点一、非法拘禁与抢劫罪两罪辩护词抢劫罪与“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的区分。
虽然都是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向被害人取得财物的行为,但两者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之处。
首先,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尽管主观上都是故意,但犯罪的目的却不相同。
抢劫罪是以强取财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以追索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索要自己的财物,实现自己的债权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不再欠钱的情况下,以索要债务为借口,实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仍构成抢劫罪。
其次,犯罪的起因不同。
抢劫罪的行为人为实现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目的,往往选择不特定的犯罪对象,被害人无任何过错;“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事出有因”,而被害人大多有一定的过错,即欠债不还或有客观存在的债务纠纷。
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与否是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的关键特征。
但如果索取金额与债务金额相差悬殊,采用暴力当场取走财物,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再次,客观表现不同。
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等方法为必备条件;“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不要求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虽然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也可能会有捆绑、殴打等行为,但对他人的健康损害一般比抢劫罪小得多。
其殴打暴力手段是非法拘禁的从重情节(包括轻伤),如造成重伤、死亡,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如果暴力索债的数额很小,非法拘禁的时间很短,无轻微伤以上伤害,且为合法债务,不宜按犯罪处理。
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与“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的区分。
虽然都是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向被害人取得财物的行为,但两者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之处。
首先,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尽管主观上都是故意,但犯罪的目的却不相同。
抢劫罪是以强取财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以追索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索要自己的财物,实现自己的债权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试论抢劫罪中几个相关理论问题的分析与认定

试论抢劫罪中几个相关理论问题的分析与认定内容摘要:论文摘要关于抢劫罪客体、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的牵连犯罪、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携带凶器抢夺的定罪、转化型抢劫的行为要求,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转化型抢劫的定罪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
论文摘要关于抢劫罪客体、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的牵连犯罪、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携带凶器抢夺的定罪、转化型抢劫的行为要求,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转化型抢劫的定罪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
二、关于抢劫罪中暴力行为的牵连犯罪的问题:一是抢劫后,为灭口而将被害人杀死,二是先杀人而后见财起意才抢走财物的,三是实施抢劫后,遭到受害人的反抗,为护赃而杀人的。
四是为实施抢劫而先杀人的。
作者认为杀人行为与抢劫行为已没有内在联系,应属于两个独立的犯罪,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三、关于抢劫罪既遂和未遂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是以侵犯人身权利为标准。
二是主张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
作者认为抢劫罪侵犯的不仅是财产权利,同时还有人身权利,而人身权利比财产权利更为重要。
四、关于转化型抢劫罪行为:要求转化型抢劫罪是先谋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达到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目的的一种犯罪。
五、关于携带凶器抢夺认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随身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六、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转化抢劫认定:依照《刑法》第17条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对抢劫罪应承担刑事责任,那也同时就应对转化刑抢劫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抢劫罪、争议、评析。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的罪状作了明确的规定,抢劫罪作为一种多发性犯罪被我国司法机关确定为八类严重刑事犯罪中的一种,结合该罪的特征,我们有必要对抢劫罪的几个相关理论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
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吴某、林某以索取“债务”为由暴力劫持、拘禁他人并劫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吴某、林某以索取“债务”为由暴力劫持、拘禁他人并劫取财物行为的定性作者:黄陈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5期摘要以索取“债务”为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劫取财物的行为,可能涉及非法拘禁、抢劫、敲诈勒索等罪名,本文以案例为视角,剖析该行为涉及罪名的异同以及如何定性。
关键词非法债务非法拘禁抢劫作者简介:黄陈炬,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74-02一、基本案情2011年9月20日14时许,陈某要吴某帮忙找几个社会上的人帮忙摆摆场面,于是吴某便叫来了林某等10个人在约定的地点等候。
至下午16时许,陈某以没有事情为由电话告知吴某等人可自行散去,吴某便告诉陈某每人“摆场”的行情价是200元,他叫来了10个人,陈某需要支付他们人民币共计2000元,但陈某以事先没有说明需要“摆场费”为由拒绝支付费用。
在通过电话多次协商未果后,吴某、林某便于当晚23时纠集数人在某足浴店找到陈某,对其拳打脚踢索取“摆场费”,在索取未果后就将陈某拉上车,在车上吴某等人用拳头殴打陈某,继续向陈某索取“摆场费”,但陈某还是不同意给钱。
至凌晨2时,吴某、林某等人将陈某带到山上继续向陈某索要费用,期间威胁陈某再不给钱就把他扔进海里。
凌晨5时许,从山上返回车上后,吴某等人从陈某身上搜出6000元,并以来回折腾太久为由,要求陈某再交出4000元作为补偿,此时被巡逻的巡警发现,吴某和林某当场被抓获,其余数人在逃。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林某的行为构成勒索型绑架罪。
理由:犯罪嫌疑人吴某、林某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的方法迫使被害人陈某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林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理由:犯罪嫌疑人吴某、林某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随意捏造所谓的“摆场费”,并采用轻微暴力、恫吓等方式向被害人陈某勒索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简介抢劫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它对社会秩序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然而,在抢劫罪认定中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本文将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讨论: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关系、抢劫罪的时机要素、以及抢劫罪的共犯问题。
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关系对于抢劫罪认定来说,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两个必要构成要素。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所持有的故意或用意,它是判断犯罪人是否有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客观行为则是指实施抢劫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包括使用暴力或威胁以及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等。
在司法实践中,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关系经常会引发争论。
有些案件中,犯罪人可能并非有明确的抢劫意图,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如自卫或抢夺债务),而使用了暴力或威胁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犯罪人是否属于抢劫罪?法院需要仔细审查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实际行为,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的时机要素抢劫罪的时机要素指的是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在夜间实施,二是在人未抵抗或者抵抗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实施。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抢劫罪的时机要素常常被质疑和争议。
例如,如果抢劫行为在白天发生,是否仍然构成抢劫罪?如果被害人具备足够的抵抗能力,是否不符合抢劫罪的要件?这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法院应该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和犯罪人的行为动机。
抢劫罪的共犯问题在抢劫罪中,共犯问题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可以存在多个共同犯罪人。
然而,在实际认定中,对于共犯的认定标准和责任界定往往存在困难。
共犯问题的讨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共犯的认定标准,即对于是否构成共犯,法院应当以何种标准进行判断;二是共犯之间的责任界定,即在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中,每个共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如何分配。
要解决抢劫罪的共犯问题,法院需要考虑犯罪人之间的行为关系、主观意图以及实际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他们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和行为,以及各自的责任大小。
(论抢劫罪的几个问题

目录一、抢劫罪的概念研究 (1)二、抢劫罪的对象问题研究 (2)(一)无形物可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2)(二)不动产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2)(三)违禁品等可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3)三、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问题研究 (4)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问题 (5)(一)何为凶器 (5)(二)如何理解“携带凶器枪夺” (5)结语 (6)参考文献 (6)论抢劫罪的几个问题摘要抢劫罪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常见的罪名,但由于刑法自身的概括性和司法实践的多样性,使得不同的人对同一问題产生不同的见解,有些问題甚至众说纷纭•本文从抢劫罪的定又、对象、既未遂标准等方面对抢劫罪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关键词:抢劫犯罪对象既未遂一、抢劫罪的概念研究什么是抢劫罪,在我国刑法著作中有不同的表述。
第一种: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种: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气。
第三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第四种: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使被害者不能抗拒的方法,夺走财物的行为。
第五种: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其它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当场夺走其财物时行为。
以上各种表述各有其优缺点,裉据笔者的理解,抢劫罪的概念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只有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该行为才可能构成抢劫罪。
例如:从别人手中抢回自己的遗失物,即不可能构成抢劫罪。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侵犯财产所有人、管理人的人身权利的行为。
没有这一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的界限问题研究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这三个罪名很常见。
这三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同时还侵害到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这些罪名历来备受关注。
但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之间的界限有时候很模糊,所以可能导致实践中行为人本来想实施A罪,结果行为人是实施了B罪,也有可能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抢劫罪和绑架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主观要件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两罪之间的客观要件的不一样的,其具体体现在这两罪的犯罪手段是不相同的。
所以,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一些相似之处,在实践具体认定的场合容易发生混淆。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相关案例,来明晰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的界限问题,从理论的角度和实践案例入手,对这三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比较,从而引发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之间界限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非法占有ABSTRACTIn real life, robbery and extortion, kidnapping crime is very common. These three crimes not only infringe the property ownership of citizens, but also infringe on the personal rights of citizens, so these crimes have always attracted much attention. However, the line between robbery and extortion, kidnapping crime is sometimes very blurred, so it may lead to practice the perpetrator would have wanted to commit the A crime, the result is the perpetrator committed the Crime B, it is also possible that the perpetrator's behavior at the same time committed two crimes. There is a certain degree of similarity between the crime of robbery and the crime of kidnapping. Robbery and extortion are both for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in subjective elements, and the objective elements between the two crimes are different, which is reflected in the different means of crime between the two crimes. Therefore, the crime of robbery and extortion, kidnapping crime in the composition of some similarities, in practice of specific identification of the occasion is prone to confusion. This paper mainl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relevant cases, to clarify the crime of robbery and extortion, kidnapping crime, from the theoretical point of view and practical cases, thecomposition of the three crimes to analyze and compare, thus triggering the crime of robbery and extortion, kidnapping crime between the boundary of thinking.Keywords:robbery, extortion, kidnapping, illegal possession.目录一、引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抢劫罪的几个问题的分析

抢劫罪的几个问题的分析内容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抢劫罪中的几个易于引起混淆的问题,旨在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的角度论证抢劫罪概念的应有含义,抢劫罪构成特征中犯罪客体的划分、犯罪行为方式的确认、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中应注意的关键问题及“入户抢劫”中“入户”和抢劫的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抢劫罪构成特征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转化型抢劫罪户ABSTRACKT:this paper analysed some questions of robbery criminal that were often confused by people .these questions were demonstrate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criminal law and of justice practice and there were four of them as follows: the defined meanings of the concept of robbery criminal,,the compartmentalization of the criminal object 、affirmation of the mode of criminal behavior 、the criminal subject and connizance of criminalsubjective aspects ,the key topic to be noticed in the connizance of transformative robbery ,the questions should be pay more attention on connizance of “entering home” and robbery in “robberying in home”.KEY WORDS:robbery criminal constitueted chracteristic criminal behavior criminal subject criminal object transformative robbery home一抢劫罪的概念为分析抢劫罪,首先应明确抢劫罪的概念,那么什么是抢劫罪呢?从实证的角度看,我国刑法典第263条对抢劫罪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索债”型抢劫罪的几个问题2004-1-15 9:08:22 胡洪超实践当中办理抢劫案件时往往会遇到,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由,否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而通说认为,对于行为人为索要自己的合法债务而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故不以抢劫论处,触犯其他罪名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但由于实践当中所谓的债务形式多样,而行为人往往行索债之名,结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实,如强行劫取非法债务,强行劫取超过合法债务之财物,以假想债务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帮助他人索债为名敲诈他人财物,等等。
这就给实践中正确认定抢劫带来了诸多困难,因而有必要对此做正确的分析。
一、债务与非法占有的区别我们通常所说的债是一个民法上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满足债权人的请求。
民法上的债包括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侵权行为之债等。
合法的债务是受法律保护的。
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抢劫罪的主观表现形式,也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重要特征。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律根据或合理依据对他人财物进行占有和控制,从而达到使用或处分的目的。
刑法上的占有,是指行为人对财物进行事实上的支配、管领,它是一个事实意义上的概念,与民法的占有概念相比,其具有更为现实的内容。
而“非法占有”的内涵并非限于非法地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行为人不仅仅以取得占有权为满足,而是对所有权各项权能的整体侵犯。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收分的权利。
刑法规定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是占有权。
具体理解为行为人将他人的财物转为己有,由自己非法行使对该财物的“所有权”,并因此排除原财物所有人对于该财物行使所有权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这里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对他人财物非法所有的意思。
而行为人索要自己的合法债务,并非对他人财物非法所有,而是在自己的合法财物暂时由他人控制的情况下,依法行使的索取权,所以,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尽管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劫取了财物,也不能认定为抢劫。
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合法债务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有明显区别的,比较容易区分。
二者受法律调整的范畴不同,必然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对强行劫取非法债务的认定。
非法债务虽然也是债务的一种,但由于它是非法的,因而并不受法律保护,如赌债。
那么行为人以索要非法债务为由,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是否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实践当中认识不一。
如被告人李某,在赌博过程中,因张某输光了钱,李某便借了3000元给张某继续赌博,后张又输掉了。
此后,被告人多次向张某要钱,张均以各种理由推辞,李某便纠集王某等三人预谋报复张某,抢回借的赌资。
四人携带尖刀等工具,于夜间窜至张某家,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所谓的赌债三千元。
此案在认定是否构成抢劫罪上产生了分岐,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借钱给张某用于赌博,系赌债,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人采取持刀威胁之手段,强行夺取张某的三千元,就是对他人合法财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借钱给张某是事实,二者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张某将钱用于赌博,是张某自身的意思表示,与李某无关,尽管将钱又输掉了,但仍然要归还给李某,李某要回自已的钱,不应认定为抢劫。
对此,我们认为,要认定李某是否构成抢劫罪,主要看李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这三千元的主观故意,从形式上看,借款合同是成立的,但从内容上看,这三千元是用于赌博活动,而赌博在我国是非法的。
因而就引申出一个问题,非法债务是否受法律保护?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只保护合法债务而不保护非法债务。
民法明确规定了无效法律行为和无效合同等几种情况,如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签定的合同无效,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做为债的具体表现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上述的赌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被告人李某以抢劫手段强行劫取所谓的赌债便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而应当以抢劫论处。
也就是说,强行劫取非法债务,应当以抢劫论处。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如何认定非法债务的问题,这需要民法来调整。
因而在办理类似的案件时,要充分运用民法和刑法的有关知识,正确认定犯罪。
同时我们在实践中还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借的钱用于非法活动,有上述行为的应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钱的用途的,那么这里的债务应当受法律保护,是合法债务,而不是非法债务,强行索要合法债务不应以犯罪论处。
三、强行劫取超过合法债务之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
强行劫取合法债务不以抢劫论处,但如果强行索取的债务超过合法债务的,对超过部分应当如何认定?如有这样一起案例,犯罪嫌疑人陈某于2001年 6月借给王某人民币2000元,双方写有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到期后,王某以没有钱还为由,拒绝还款。
陈某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曾想到法院起诉王某,但因标的额太小,起诉不值得,并打听到王某有钱不还,十分气愤,于是于2002年8月纠集其朋友李某预谋报复王某,二人窜至王某家中,再次索要借款,王某要未宽限几天,二人没有答应,后又对王某拳打脚踢,又强行将王家一台价值人民币五千元的电视搬走,用以抵债。
在此案的定性上,有人认为,陈某是索要自己的合法债务,虽然强行搬走的电视机价值超过了债务数额,但事出有因,不应当以抢劫论处。
还有人认为,虽然陈某是为索要自己的合法债务而抢走了王某的电视机,但该电视机的价值显然已超过债务的数额,因而应当以超过的数额认定为抢劫数额,陈某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我们认为在如何认定强行劫取的财物超过合法债务的数额问题上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如果行为人在索要自己的合法债务时,采取暴力、威胁等其他抢劫手段,且明知强行索要的财物超过自己的合法财物的,如债务额为2000元,而索要4000元,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比如利息,应当对多余的部分以抢劫论处。
因为行为人对超过债务的数额实际上主观上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只不过是借索要债务为由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但同时也要注意,由于个案的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如有的行为人在强行索要自己的合法债务时,不知索要的财物超过了合法债务,或者是否超过合法债务,行为人不能确认,如上例中的以物品折抵金钱,行为人无法当时确定电视机的价值是否超过2000元,或者行为人事后才知道索取的债务超过自己的合法债务等等,均不宜以抢劫论处。
四、行为人以假想债务为由,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认定实践当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行为人以索债为由,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但经过调查,所谓的债务并不存在,而是由行为人杜撰出来的,或者误认为是债务,但实际上并不是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是否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有不同的观点。
如犯罪嫌疑人郑某等四人抢劫一案,被害人王某于2003年一直租住犯罪嫌疑人郑某的房子,3月间,郑某因存放被害人王某的赃物被派出所传唤,并在派出所呆了一晚,出来后,王某对郑某说:你为了我,在派出所呆了一晚,我以后要好好感谢你。
但此后王某一直没有表示,并准备搬家。
郑某闻知后,打电话告诉犯罪嫌疑人李某,说:王某这人不仗义,我为他在派出所呆了一晚,他也不表示,说好要给500元也没给。
正好王某与他还有房租的事,要去跟王某要钱,。
于是,郑犯罪嫌疑人郑某就与李某、林某以及迟某等四人打出租车一起到期号王某住处,在车上,郑问李某:要2000元行不行,李某说:我不管,人家说好给你500元,你要2000元行吗?郑说:不行就当交房租要,李某又问:王是否欠你的房租?郑说:不欠。
其他三人均知被害人不欠犯罪嫌疑人郑某的房租,到期王某的住处后,郑看见王某说:你不仗义,就搬就搬,拿2000元钱。
王玉德说:给300、500元的行,2000元太多了。
这时林某在旁边说:快拿钱,要不砸死你。
王某不拿,林某拿出一把刀捅了王某左上臂一下,后又拿称砣砸了王某头部几下,王某让其妻拿1500元交给林某,李某在旁边说:还差500元。
王某又拿来500元交给犯罪嫌疑人郑某,后李某让被害人王某找来笔和纸,让郑写一张收条,内容是今收到房租2000元,又让王某写一张欠条,内容是欠郑某房租2000元。
后郑等四人离开,在路上,四人将钱分了,郑、李各得600元,林得500元,迟得300元。
对于此案的认定,出现了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上述四人应当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尽管被害人王某曾答应过要感谢犯罪嫌疑人郑某,但仅仅是一种意思表示,没有任何实际行为,从民法角度来讲,也就是赠与的一种口头意思表示,但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为赠与必须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而本案被害人既没有明确说明赠与的具体内容,也没有实施具体的赠与行为,虽然在当时答应给犯罪嫌疑人郑某500元钱,但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所做的一种承诺,因而与犯罪嫌疑人郑某之间不存在债的问题,既然不存在债的问题,那么四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就是以假想债务为由,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又采取了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了他人财物,且财物取得以后,并不是由犯罪嫌疑人郑某一人所得,而是四人均分,更说明四人均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所谓的感谢费及房租只不过是掩盖其主观故意的一个幌子,因而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四人的行为不应当以抢劫罪论处,理由是,四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此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前因,首先,被害人曾答应过犯罪嫌疑人郑某要感谢他,虽然没有感谢的具体内容,但作为犯罪嫌疑人来讲,这里的感谢是带有金钱的内容,而他们的行为也恰恰证实了这一点,其次,在索要金钱的数额上,由于双方均没有明确的表示,虽然在索要过程中,被害人提出给500元,但犯罪嫌疑人并不接受,数额的多少并不能确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第三,正如上述分析的一样,虽然不存在所谓债的问题,但作为犯罪嫌疑人来讲,是否成立法律上的债务不是由犯罪嫌疑人所确定的,而是由法律所确定的,他们主观上认为感谢就是一种债,就应当给付,虽然采取了暴力胁迫手段,也不能以抢劫论处。
我们认为,要正确认定行为人以假想债务为名,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首先要明确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即认识上的错误,从刑法理论来讲,认识上的错误包括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认识的错误,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而对事实上认识的错误,则要看上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
如果是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将要影响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否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