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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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 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现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 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招聘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我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印发)。

二、下列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属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我省“年度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的人才及其家属;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同类型经费渠道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流动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

各有关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发展规划,结合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积极从省外、海外引进紧缺急需的人才。

三、为了充分体现对退役运动员、退役士兵所做贡献的肯定和激励,各部门和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对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予以适当照顾:(一)对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锦赛世界杯前三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冠军、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和荣立一等功的退役士兵,事业单位可采取考核方式予以接收聘用。

(二)事业单位根据岗位人员空缺情况,需通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从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中补充工作人员的,可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采取面向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的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进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

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

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精神以及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迸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和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本年度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招聘工作职责分工第六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年度事业单位增人计划;(二)核准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招聘计划及方案;(三)负责发布招聘信息、招聘简章、审核报考人员资格及发放准考证;(四)负责组织招聘工作并承办公共科目笔试的出题和阅卷工作;(五)组织制定面试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体检考核工作;(六)办理招聘合格人员的录、聘用审批工作;(七)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招聘工作;第八条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申报年度增人计划和招聘计划及方案;(二)制定拟发布的招聘信息、招聘简章,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三)在组织、人事部门指导下承办专业科目笔试的有关出题和阅卷工作;(四)申报招聘合格人员的录、聘用材料;(五)负责招聘工作经费的落实;第三章招聘程序、计划第九条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是:(一)制定招聘计划及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审查报名资格;(四)组织考试(笔试、面试);(五)公布成绩;(六)考核与体检;(七)公示拟招聘人员名单;(八)办理录、聘用等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吸引优秀人才加入事业单位,提高事业单位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一、招聘范围及条件1. 招聘范围:全国范围内招聘,并优先考虑本地市区人员。

2. 个人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从事相关工作所需的学历、学位和专业知识技能。

二、招聘流程1. 职位发布:根据事业单位的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和岗位需求,及时发布公告,并通过网站、报纸、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2. 报名资格审核:考生按照招聘公告要求,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通过事业单位网站或线下报名点进行报名,提交申请材料。

3. 笔试:在报名截止后,根据招聘计划和报名人数,组织进行笔试。

考试科目包括职业能力测试、岗位知识测试等。

4. 笔试合格人员进入面试环节:根据笔试成绩进行排名,并按照招聘计划确定进入面试环节的人数。

5. 面试:采取面试形式,进行综合素质和岗位匹配能力的考察。

面试内容包括面试论文、专业技能展示、综合素质评估等。

6. 公示、体检及聘用:招聘结果由事业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经体检合格,招聘合格人员将被聘用,并出具聘用通知书。

三、招聘政策1. 优先考虑特殊岗位的人员安置:对于教育、医疗等特殊岗位,优先考虑具备相应学历和专业背景的人员;对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聘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干预,严禁以任何形式索要、收受或接受考生和报名人员的财物。

3. 信息保密原则:对报名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考试内容保密,严禁泄露,保护报名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管理1. 招聘工作实行社会监督制度,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对招聘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2. 相关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招聘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追责。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

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

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贯彻实施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贯彻实施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贯彻实施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价998元作者编委会册数规格全四卷+1CD 16开精装出版社中国知识出版社2006年7月出版目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贯彻实施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范化运作、考核评估及监督检查实务全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贯彻实施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范化运作、考核评估及监督检查实务全书三育人图书网第一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与人事行政制度及机构管理第一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制度化、法治化、现代化第三章事业单位人事行政机构第二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范围、条件与录用考试方法第一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范围、条件第二章人员录用管理第三章人员考试录用制度第四章人员考试录用的方式第三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程序与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第一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政规划与供求预测第二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制定第三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决策第四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与信息发布第四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操作指导及其设计范例第一章面试答辩涵义与实施程序、特点及原则第二章面试答辩的基本要求第三章面试答辩实例第四章面试答辩测评要素和测评要点第五章人员招聘面试设计范例第五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资格审查工作实务第一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资格审查概述第二章事业单位现代审查测验的分类、品质与效用影响因素第三章用于招聘的测验组合第四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背景资料核查第六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综合能力审查基本要求第一章政治鉴别能力基本要求第二章依法行政能力基本要求第三章公共服务能力基本要求第四章调查研究能力基本要求第五章学习能力基本要求第六章沟通协调能力基本要求第七章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基本要求第八章创新能力基本要求第九章心理调适能力基本要求第七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录制度借鉴、策略与组织及评估第一章人事考录制度概述第二章人事考录制度借鉴第三章人事考录制度策略第四章人事考录制度的组织及评估第八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核制度借鉴与应用考核结果第一章考核制度基础第二章考核制度借鉴第三章新世纪新考核制度第四章正确应用人事考核结果第五章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第九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录用及劳动合同管理第一章人员录用薪酬的决定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三章人员任用手续办理的步骤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五章聘用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措施第十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外国人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规定第一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的适用范围第二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相关规定第三章聘用外国人的程序第四章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第五章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第十一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行政纪律监督第一章人事行政管理概述第二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回避和交流制度第三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查处第十二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标准第一章选聘制度执行标准第二章面试与甄选标准第三章录用评估的标准第十三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相关表格第一章劳动合同书(范本)第二章企业年金基本方案范本第三章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第四章外国人就业登记表第五章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申请表第六章新员工个人档案登记表第七章到职通知第八章新员工个人档案登记表第九章职员试用通知单第十章人员试用标准第十一章员工试用期保证书第十二章录用后工作情况记录表第十三章人事通知单第十四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章总类第二章人事制度改革第三章专业技术人员第四章工资待遇第五章社会保障第六章工时、劳动保护第七章争议处理。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对经考试、面试合格人员要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条件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六章体检与公示
第二十三条体检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到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按规定的项目和程序进行体检。体检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标准的原则。体检标准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执行.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管部门的申报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录、聘用手续。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新聘用人员签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应经组织、人事部门鉴证。
第三十七条被录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的人事关系统一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招聘工作职责分工
第六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进行
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意见(试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意见(试行)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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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人事部部长张柏林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聘用
第二十二条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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