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称英译若干问题
关于汉英法律语篇翻译的几点思考

关于汉英法律语篇翻译的几点思考邱桂萍摘 要:汉语法律语篇英译的难点之一就是要在两种语言中找出对等词语。
许多翻译中与此有关的失误均与译者对法律语篇中词语意义界定的模糊有关,而根本原因则是由于译者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或是译者不能处理好两种语言或文化之间的差异。
本文主要讨论的词语包括:法律专业术语,专业引话,含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以及共同语中的多义词语。
关键词:语言文化差异;对等词语;法律专业术语;专业引话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43-1027/F(2007)3-179-01作 者:新疆石河子大学商学院公共教学部副教授;新疆,石河子市,831300引 言法律语篇的英译涉及许多特殊问题,这是又法律语言表达的特殊内容所决定的。
法律语篇的复杂不仅仅表现在句法结构上,同时也表现在词语层面上。
关于法律语篇词汇的分类,中外专家学者均有论述。
例如,Mellinkoff将法律语篇词汇分为九类: 11含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21来自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的稀有词;31拉丁词和短语;41普通词汇中不包括的法语词;51法律专业术语;61专业引语;71正式词语;81多义词语;91极端精确表达词语。
笔者通过法律语篇翻译的实践,发现法律专业术语,含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以及专业引语的误译,大多出自译者相关背景知识的缺乏;而共同语中多义词语的误译情况也并不罕见。
原因是译者对词语意义辨析的能力不足。
本文旨在通过具体翻译实例的分析,探讨一下此类问题,涉及到的词汇包括法律专业术语,专业引语,含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以及共同语中的多义词语。
一、法律专业术语的英译问题语言与文化密切相关,法律语言也不例外,同样渗透着文化的痕迹。
法律术语所反映的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特有的概念。
与该国的历史,文化,社会生活,风俗习惯以及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因此,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法律术语大多在概念上缺乏一致性。
因此在实践翻译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看似对等而实则不等的法律概念。
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问题和解决

英语知识1 导言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步伐,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法律法规英译成为中国对外法律交流和对外贸易等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鉴于这种情况,我们从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现状出发,对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英译本进行分析,针对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特点和困难以及英译的原则、方法和问题的解决等进行分析、论证,希望能对我国法律法规英译工作具有参考作用。
法律翻译具有与普通翻译明显不同的特点。
从法律翻译的历史看,译者的地位问题一直是讨论的焦点之一。
从单纯的文本转换到交际过程中的翻译(见 ? ar ? evi ? 1997 : 55 ),法律翻译研究的侧重点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译者从被动、次要的地位,上升到翻译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扮演了重要角色,而且在有多种因素交织的交际过程中,译者的作用不能孤立地看待。
? ar ? evi ? ( 1997 : 3 )在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 的前言部分明确地提出:首先,通过建立译者在其中承担法律交际中积极参与者角色的一个理论框架, [ 本研究 ] 试图提供法律翻译的一种新方法。
传统上,一直否认法律翻译者应具有决策自由。
现在,由于持不同意见者大胆藐视传统,法律翻译者终于获得了新的责任和决策权威。
……因此,法律翻译在本研究中被看作一种交际行为。
[a]? ar ? evi ? 的观点可以说是‘法律翻译交际论’的集中体现。
? ar ? evi ? ( 1997 : 60 )认为“立法过程的法律交流主要发生于两大组专家之间:制定法律的人(政策制定者、法律起草者、立法人员)和适用法律的人(律师、管理人员、法官)。
”[b] 第一组人员是法律文本的作者,第二组专家是法律文本的直接接受者,根据法律内容的不同,直接接受者还可包括其他人。
法律内容所涉及的人员如犯罪者等,则属于间接接受者,他们可能要通过律师解读法律,适用法律。
? ar ? evi ? 认为,虽然国际公约规定每一真实文本的对应术语都应有相同的意义,但实际上很难做到。
法律法规名称英译研究

2012年12月函南放噱七孚学报De c.,2012第14卷第6期Jo ur na l of S o u th w e s t Un iv er si ty of Politica l Sci ence&Law V01.14 No.6文章编号:1008—4355(2012)06~0128—08法律法规名称英译研究王建(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重庆401120)摘要:法律法规的名称往往揭示了法律法规所要调整或规范的对象、主要范围或主要内容,故而至关重要,但目前鲜有学者对我国法律法规名称的英译进行探讨。
在权威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英译本中,法律法规名称的翻译在术语、语法及句法等方面都存在诸多值得商榷之处。
中西方思维、文化及心理上的巨大差异导致了中英文表述上的不同。
从翻译目的论的视角观之,法律法规名称的英译需正确选用术语、注重译入语的语法和句法表述习惯,尤其是参照外国法律法规名称的表达方式,方能最终实现我国法律法规英译的目的。
关键词:法律文本名称;英译;目的论;翻译策略中图分类号:DF0-05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6.17对外法律交流和贸易活动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国一、引言很多法律都有英文版,但其名称的英译却不尽如人意。
目前,法律文本翻译的研究作品不少u。
1,却鲜标题是一部作品的灵魂和中心所在,法律法规有学者对法律法规名称的英译进行研究。
本文拟的名称是一部法律或法规最显著之处,它高度概括从翻译目的论的视角,探讨法律法规名称的英译本了法律法规所要调整或规范的对象、主要范围或主中存在的不足,并根据中、英表述习惯方面的差异要内容。
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其背后的哲学心理及文化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中,难免有不少中国特色的表述,而该表述在英文相应的翻译策略,以期对我国法律法规名称的英译中难以找到完全对等的表达。
因此,就法律法规这有所启迪,并最终有助于实现法律法规英译的目种专业性极强的文体而言,其名称的英译就存在诸的。
法律英语词汇翻译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法律英语词汇翻译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摘要]法律是一门讲求精确的学科,法律英语的翻译应力求精确,否则极易产生纠纷。
本文对法律英语词汇翻译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如何避免这些错误的建议。
[关键词]法律英语词汇翻译中外法律信息的交流离不开翻译。
作为一门专业性很强,精确性要求很高的学科,法律的绝大多数词汇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非深入其中难以理解其意思,因此,法律英语的翻译比一般材料的翻译显得困难一些。
本文拟对我国现行法律英语词汇翻译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步的论述,供各位同行参考指教。
一、望文生义这是外行的大忌。
英国科林编著的《英汉双解法律词典》中文译本,将accusatorial procedure译为“告发程序,控告程序”(第7页),将inquisitorial procedure译为“调查程序”(第280页)。
初看似无不妥,因为控告、告发、起诉、调查都是需要程序的,但对于内行来讲,却莫名其妙。
从这两个词的英文解释上看,其翻译也是不妥的。
Accusatorial procedure: procedure in countries using common law procedures, where the parties to a case have to find the evidence themselves. Inquisitorial procedure: procedure in countries where Roman law is applied, where an examining magistrate has the duty to investigate the case and produce the evidence. 其意思主要涉及两大法系和举证情况,但从其中文翻译中却找不到这些意思。
这两个词的正确译法是“(英美法系的)对抗制程序、辩论制程序”;“(大陆法系的)审问制程序、纠问制程序”。
法律英语翻译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英语翻译中存在的问题近几年,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加快,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英文。
不可否认,法律翻译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七个方面:第一、对原文理解不透法律语言为了追求精确,往往措辞考究、句子冗长、结构复杂,加上受原语的影响以及专业知识上的漏洞,或者对原文缺乏推敲,因而可能造成对原文理解不透,从而在翻译中出现各种错误。
第二、文体不当法律英语语言结构严谨,用词考究,逻辑严密,问题较其他题材更为正式、刻板,较多的使用被动语态,这是由法律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但是如果对法律语言的问题把握不当,认识不清,翻译中也可能会造成各种错误。
第三、省译、增译和望文生义在法律翻译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就是随意增添原文中并不存在的词语甚至句子。
要翻译的句子虽然不难理解,用词也不生僻,但是由于比较武断,不假思索就动手翻译,以致造成望文生义甚至是常识性错误。
第四、拼写和语法错误在汉英翻译中,这类错误是最常见的错误。
我国著名翻译家段连城先生将这种现象称为“甲型症状”。
此类错误即使在正式出版的著作中也随处可见。
第五、语言修养欠佳表现在两个方面:1.在汉译英时,由于译者对语言掌握的程度是有限的,不可能什么都懂,一点错误都没有。
有时候,译者对母语或所学的外语掌握不精,导致在理解上出现错误。
如果再加上语言的干扰,于是造成译文前后矛盾、逻辑不清、句子结构混乱、语言表达不规范等现象。
2.在英译汉时,主要表现为译文严重欧化;在汉译英时,译文表现为汉语式的英语。
甚至在翻译的时候往往是按照汉语的字面意思和语序结构,采用“对号入座”或“亦步亦趋”的方法进行生硬的“套译”,其结果是产生了大量的不规范英语。
第六、由于法律文化差异所造成的错误任何一种语言都不单纯是字、词、句的组合,而是使用该语言的民族的历史、哲学、艺术、心理等各方面的沉积。
不同语言是各自所特有的文化积淀的体现,这使它们之间的转换更为复杂。
中国行政法若干关键词的英文翻译

中国行政法若干关键词的英文翻译何海波*中国法律术语外文翻译的精确和统一,是中外法律交流新形势的要求。
文章探讨了20余个行政法学关键词的英文翻译,其中包括: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访,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责任、行政处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
本着求同存异、约定俗成的原则,作者分析比较中西相关法律制度的异同,并着力考察了国际英文文献对相关概念的使用。
关键词:行政法学法律术语英文翻译对中国的法律人来说,英语现在不止是学习外国法的工具,也是"输出"中国法的工具。
为适应加入 WTO所作的承诺,中国政府正在大规模地开展法律、法规英文翻译的工作。
一些学校开设了面向国外留学生的中国法课程。
大多数学者即使不写作英语论文,他们的中文论文也常常要求附有英文的标题和摘要。
如何把中国的法律和法学翻译成英文,就像翻译外国法一样令人困扰。
[1] 现有翻译中最大问题之一是术语混乱。
中国行政法的规范庞杂、法典化程度很低,不同法系混搭,再加上自身的改造,更增添了译法的混乱。
对同一个词的各种译法,在法学词典往往不加辨析地罗列,在法律汇编中前后不一地杂陈。
例如,在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新汉英法学词典》里,"行政诉讼"的译法多达4种(administrative action/litigation/procedure/proceedings),其中多数译法是明显有问题的。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中英文对照的行政法规汇编《行政法》,更是混乱译法的集大成者。
为了促进翻译的精确和统一,有必要专门探讨行政法学上一些关键概念的翻译,以便利交流、减少误解。
本文辨析中国行政法学关键词译法的方法有二:一是求同存异,即把握概念在中国语境中的涵义,找寻西方国家(主要是英语国家)的相应制度,以之对应中国概念。
国内英汉法律词典中的若干译名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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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2 0 0 0 0 6— 3— 6
作者简介 :胡丹 (9 1 ,女 ,辽宁抚顺人 ,英语语 言学硕 士,广东警官 学院公共课教研 部教师。 18 一)
维普资讯
法”或 “ 补救 ” 。有 的英 汉法 律词 典将 rm d e ey译成 “ 济方 法 ” 救 ,这个 译 法 比较 旧 ,而且 容 易
节 ” 较 好一 些 。
r s al pr n r s al m n e o b e o 或 e o b a ,有的英汉法律词典译成 “ an e s an e 通情达理的人 ” ,这是按其
普 通含 义译 的 ,在 法律 文件 中这样 译就 不合适 了。在法 律文件 中 raoal pr n或 raoal esnbe e o s esnbe
国 内英 汉 法 律 词 典 中的若 干译 名 问题 浅 析
胡 丹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警 官 学院 公 共课 教研 部 ,广 东 广州 503 ) 广 122
摘 要 :由于翻译方法不当或文化背景理解不够,国内英汉法律词典中译名存在的四类问题:译
名没有突 出法律含义 、译名不够准确 、译名过于笼统和译名不够完整等 ,本文针对这 四类问题举 出
法 律上 的概念 ,不 是道 义上 的概念 。
rm d ,有 些英 汉法律 词 典 翻译 为 “ e ey 治疗 、疗 法 、医药 ” ,这 没 有 反 映 出 它 的 法律 含 义 。 它 在法 律文件 中的含义是 指法 律规定 的 ,执行 、保 护 、恢 复权 利 的方法 ,或补 救权 利所 受侵 害
的方法 ,应当译 “ 补救方法” 或 “ 补救” 。具体地说 r ey( e d 补救方法 )包括的 内容主要有 m
关于汉英法律翻译中的词汇问题
技术职务聘任时,学校可采取倾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开出过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师;在双语教学实施阶段,在安排课程时,可适当增加该课程的授课学时;学校每年进行教学研究项目立项时拨出一定的立项指标和经费资助,积极推进双语课程的建设和研究工作,同时加强双语教学课程的立项审查和管理工作。
(七)实施分级教学,营建语言环境,提高学生的双语学习能力为切实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弥补入校时学生之间的外语水平差距,可考虑在一、二年级实施英语分级教学,根据学生的英语基础,循序渐进地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为学生在三、四年级进行双语学习打下坚实的语言基础。
为保证学生在不同阶段、不同年级进行双语教学的衔接性,可考虑为三、四年级学生开设后续英语选修课程,使学生在校四年的英语学习不断线。
此外,还要营建浓郁的语言学习环境,让学生在一定的社会和学校环境中不断提高语言运用能力。
学校可采取多种措施,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拓宽学生学习语言的途径;可利用无线发射台定时播放英语节目,组织学生收听外语广播、收看外语影视节目;还可充分发挥高校多媒体教学设施,进一步开放图书馆的电子阅览室,购买和引进外语学习软件,挂在校园网上,为学生学习外语、查阅资料提供方便;为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团委和各班级可以双语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兴趣活动,组织外语故事会、朗诵会、演讲比赛、外语文艺演出、外语文化节等活动,强化学生的外语运用能力;另外,还可开辟外语角等场地,定期在晚上、周末营建一个学生自主交流、畅所欲言的语言场所,让学生在愉快的校园生活中,轻松的学习环境中,潜移默化地提高外语交流和表达能力。
实施双语教学符合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的发展需要,是培养具有国际合作意识、国际交流与竞争能力的外向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高等院校紧跟时代发展、深化教学改革、培养复合型应用人才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举措。
开展双语教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贯穿“育人为本”素质教育理念,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各学校必须充分利用多年的语言教学经验和管理优势,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我国行政法规名称英译的现状
我国行政法规名称英译的现状泛瑞翻译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名称的结尾一般以“条例”为主,“办法”、“规定”为辅。
目前,行政法规中的“条例”一般译为Regulations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译为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elecommunications“办法”一般译为Measures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Internet Content Provision Service“规定”一般译为Provisions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为Provisions on the Real Name System for Personal Deposit AccountsRegulation在法律词典中的定义,主要是指政府部门所制定的各种从属性的法律文件,在英、加、澳等国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名称中被大量使用。
如,在英国2007年联邦委任立法中的前32个法定文件(Statutory Instruments)名称中,用Regulations作为体例词的有15个。
在2007年澳大利亚联邦委任立法中的前100个法规(Regulations )中,用Regulations 的有98 个。
在加拿大,以Consolidated Customs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 2007一书中所列联邦委任立法为例,在46件委任立法的名称中,使用Regulations作为体例词的有45个,用Order的1个(Thomas Carswell,2006:v-vi )。
至于能否在法律名称的英译中使用regulation一词的单数形式,陈忠诚教授曾对此提出批评(2007:78-80)。
美国有著名的Regulation A.、RegulationD.等,但其并不是某一法律文件的名称,而是指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由一系列规范(Rules )组成的规则。
法律翻译常见问题:术语错误-最新范文
法律翻译常见问题:术语错误1.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A third party who deems himself entitled to an independent request with regard to the subject matter of both parties has the right to bring a prosecution.修改要点:request → claim; bring a prosecution (刑事诉讼;控诉方,公诉方)→ initiate an action。
2.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quest the parties to provide or supplement evidence.修改要点:shall have→ has;right→ authority (authority, 凭职位而享有的、可对他人行使的“权力”;right,个人的“权利”;po wer, 个人享有的、法律赋予的某种“权力”); request →require。
其他术语正误对照:术语正确译文错误译文评注犯罪行为criminal actcriminal actioncriminal action刑事诉讼民法通则General Civil Law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民法通则实属民法范畴,并非仅为民法的原则,也有具体实体权利等的规定民事权利rights in civil matters; civil-law rights civil rightscivil rights“民权”民事行为civil actcivil conductcivil conduct可表“文明行为”法律规定的provided by lawstipulated by lawstipulated用于合同的“规定”返还财产restitutionrestitution of propertyrestitution本身意为“返还财产”追究刑事责任be prosecuted criminallycriminal responsibility be investigated investigate难尽“追究”之含义民事法律行为juristic actcivil juristic actjuristic act本身为民法概念过错方the party at faultthe erring partyerring出差错,不同于“有过错”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rights多余法制国家state under the rule of law legal statelegal state易生歧义法制教育education in legality (legality, 法律性,合法性问题)educ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legal education法制教育并非“法律制度教育”,也非“法学教育”(legal education)实施细则rules for implementationimplementation rulesimplementation rules说法不够地道无因管理management without mandatemanagement without reasonsmandate n. 指令,授权劳资纠纷industrial dispute; labor-management disputelabor disputelabor可表“劳工,劳方”,labor dispute暗含“劳方挑起纠纷”,有歧视劳方之嫌临终遗嘱deathbed will/testament(deathbed a.临终所作的n.临终床,临终时间;on one’s deathbed临终时)last willlast will意为“最终的遗嘱”亲生子女biological/birth/natural/real child; child by bloodone’s own childone’s own child未必“亲生”诉讼费用costsexpense in litigationcosts为通用的法律术语外资企业foreign-funded/capital enterpriseforeign enterprise“外国企业”异于“外资企业”养子女adopted child(ren)adoptive child(ren)adopted有被动意味一夫多妻制polygyny (-gyny女性)polygamy (-gamy结婚)polygamy指“多配偶制”act of the law由法律规定促成的权利义务得丧变更的效果法律行为act in the law, juristic act才是“法律行为” action at law诉讼法律诉讼action at law,意同actionadhesion contract霸王合同,片面合同(向对方提出不平等的限制,不准谈判)附意合同“附意合同”未能准确传达文意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司法;审判司法管理;司法行政administration意为“施行” associate judge/justice不兼任庭/院长的法官助理/陪审法官应正确理解语义blue sky law保护证劵投资者免遭欺诈的法律证劵交易管理法应正确理解语义body corporate法人法人团体译文应求准确、精炼chief justice(上诉或最高法院的)院/庭长;审判长;主管法官首席法官应正确理解语义;注意:chief judge 首席法官(主持开庭或案件评议,并负责法庭管理工作)civil death(因生死不明)被宣告的死亡宣告剥夺权利应正确理解语义civil prisoner普通犯(政治犯、国事犯、军事犯的对称)民事犯不能望文生义client律师的当事/委托人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应当说contracting party court of arbitration仲裁庭仲裁法庭仲裁机构不行使审判权,法院内也不设仲裁法庭felonious larceny把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罪(重罪类)重大盗窃罪felonious: 重罪性质的;larceny:包含盗窃、侵吞、勒索等final appeal终审前提起的上诉终审上诉既然是终审,不可能再上诉final judgment本审法院的最后判决(仍有上诉余地)终审/局判决final judgment并非“终审判决”(judgment of last instance/ resort)foster child(没有收养或血缘关系而)受到照料的少年儿童;寄养儿童养子/女foster child并非“养子/女”industrial property行业产权工业产权industrial并非仅指“工业的” legal form司法文书法定方式不能望文生义litigant民事诉讼当事人/参与人诉讼当事人译文要准确malpractice(律师、医师、会计师等的)业务事故玩忽职守;不法行为译文要准确manslaughter非预谋杀人,与murder相对,二者构成英美法系中的homicide(杀人,杀人罪)误杀;过失杀人译文要准确marital right(旧义)夫对妻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现义)夫妻共同生活权夫权,婚姻权译文要准确(旧时的“夫权”指丈夫在家庭生活中的统治权力)mistrial因重大失误而被宣告无效的审理错误审讯译文要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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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称英译若干问题作者: 陈忠诚129 联系我们人有姓名,如张大,王小,陈新;法律(广义)自然亦有其名称,如**法,хх条例,○○办法……。
法律名称之英译有其特殊性,自然亦有其特殊问题。
那么法律名称之英译实践存在着哪些问题呢?首先是同一法律名称,有的译作如此,有的却译作那般,在英语读者看来,有两种英译的同一名称的同一个法,按英语读来竟判若两法,如:1、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译文:甲: General Ru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hanghai’s Foreign Economic Rules and Regulations (1991-1992), Shanghai Far East Publishers 1994, P.15乙: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 ple’s Republic of China-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1949-1990).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Beijing China 1991,P.33按:虽仅“rules”与“principles”一字之差, 亦已毫厘千里矣。
民法的原则不是“民法”本身! 2.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译文:甲: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hinese-Foreign Joint Ventures-同上甲乙: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同上乙3.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译文:甲:Law of the Peopl 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ve Ventures-同上甲乙: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hinese-Foreign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s-同上乙,P. 50 下4.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译文:甲: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Foreign Enterprises-同上甲乙: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Foreign Capital Enterprises-同上乙,P. 489按:“foreign enterprises”可以是绝对地“foreign”的企业(包括身为外国法人的企业),其内涵要比今汉语“外资企业”大!5.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
译文:甲:Procedures of the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Control over the Goods, Means of Transport and Personal Articles Entering or Leaving the Shanghai Waigaoqiao Free Trade Zone-同上甲(1994版)乙: Measures of the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c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Goods, Means of Transport and Articles Carried by Individuals to be Brought into or out of the Bonded Area of Outer Gaoqiao in Shanghai-同上乙(1991版)按:由出版年份看,甲译作于乙译作后三年,在其下划线印刷部分,分明是在同乙译中也用斜体印刷的相应部分唱对台戏,似乎是在搞两家争鸣,在愚弄不通汉语只懂英语的读者。
何苦呢?6.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译文:甲: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and Their Relatives-Shanghai’s Foreign Economic Rules and Regulations (1991-1992),Shanghai Far East Publishers 1994,p.47乙: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and the Family Members of Overseas Chinese-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Beijing 1991,p.1945.按:细心的读者一定发现了,以上甲、乙两译不仅文字不同---其内涵也有50%大相径庭。
按汉语原文,保护对象侨是“归侨”和“侨(不问归与不归)的眷”,译文甲的内涵却是以“归侨”和“归侨的(Their)亲眷(Relatives)”为保护对象的;按译文乙,则其所内涵的对象是“归侨”和“海外华侨的家属”了,从而译文甲在英语读者面前大大歪曲了原文!7. 原文: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译文:甲:Proced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terprises’ Property Right Over State- owned Assets-Supplement (Chinese-English)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Monthly, 1997.1,p.5乙:Proced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gistration of Enterprises’ Property Right Over State-owned Assets-lbid, p.18按:稀奇稀奇真稀奇,同样这项《办法》,同样刊载在同一期《新法规月刊》1997增刊1期中的该办法名称英译,却在第5页上是一个样,而在182页上却另是一个样了。
其次,是法律(广义)名称大小写原有一定的规矩,奈译者时而不懂或不守规则,舛误起矣,如:8. Interim Proced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Intake of Experts From(应作from) abroad-Shanghai’s foreign Economic Rules and Regulations(1993-1994),p.39. Article l (purpose and Basis)The present Proced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cedure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gistration of Enterprises’ Property Right Over(应作小写over) State-owned Assets”……-Supplement (Chinese-English)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Monthly,1997,1,p.18310. Measures of the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c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Goods, Means of Transport, and Articles Carried by Individuals to be (应作大写Be) Brought into or out(须大写) of the Bonded Area of Outer Gaoqiao in Shanghai-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Beijing 1991.7,p.11三、是介词(或准介词)之使用失当,如:查表示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新法规月刊》增刊1997年第1期共刊载15个条例、规定之类,几乎都通过介词“on”,只有一个例外用“for”:Regulation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MudflatProvision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Control of Hygiene of the Food Sold on Urban and Rural FairsRegulation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Mother and Infant Health CareRegulation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Flow of Talented PersonnelRegulation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Drainage AdministrationRegulations on Shanghai Waigaoqiao Free Trade ZoneRul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on Family Planning (例外)Proced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Registration of InstitutionsProced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ingProced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Temporary Residence Permit for HongKong and Macao Residents and Overseas ChineseProced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Granting of Land-use RightProced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Social ReliefProced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Management of Public LibrariesProced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terprises’ Property Right Over State-owned AssetsProced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Protection of Basic Farmland其中的例外用“for”,含义与“on”不同:表示调整对象,不如由“on”表达来得贴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