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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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合同履约风险及应对策略

防范合同履约风险及应对策略

防范合同履约风险及应对策略摘要:防范合同履约风险及应对的核心在于合同订立阶段,双方应详细地明确合同的条款和义务,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合同中应包含具体的履约要求、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以及终止合同的条件等内容,以减少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本篇文章就以防范合同履约风险及应对策略为题,为本领域的研究提供有利的借鉴以及建议。

关键词:防范合同;履约;风险;应对策略引言:企业在与合作伙伴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应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了解其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和信誉等方面的情况。

这有助于确定合作伙伴的可靠性,并减少合同履约风险。

在合同签订后,共同制定明确的履约计划,包括任务分配、时间安排和履约方式等。

通过制定合理的履约计划,可以提高履约效率,降低履约风险。

一、合同签订前的风险审查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进行风险审查是非常重要的,这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未来可能面临的法律、金融和经营风险。

以下是企业在合同签订前进行风险审查的一些建议:合同内容审查:仔细审查合同的条款和细节,确保合同的内容清晰、完整,并与双方的意愿一致。

特别要注意与自己公司的利益相关的条款,如付款方式、责任范围和限制条款等。

法律合规性检查:核实合同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劳动法、反垄断法等。

确保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减少法律风险。

交易对手尽职调查:对与企业进行交易的对方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这包括了解对方公司的信誉度、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合规性等方面。

确保与可信赖的合作伙伴进行交易,避免与无信誉度或存在合规问题的企业签订合同。

风险评估和管理:对合同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这可以包括制定合同终止条款、风险分担机制和争议解决方案等,以减少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和损失。

寻求法律咨询:如果合同涉及复杂的法律事项,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

律师可以帮助企业理解合同条款的法律含义和潜在风险,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风险审查是一个综合性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各个方面以及涉及的特定行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中级银行从业资格_个人贷款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12套_背题模式

中级银行从业资格_个人贷款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12套_背题模式

***************************************************************************************试题说明本套试题共包括1套试卷每题均显示答案和解析中级银行从业资格_个人贷款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12套(143题)***************************************************************************************中级银行从业资格_个人贷款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12套1.[单选题]下列关于采用抵押方式申请商用房贷款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B)用于抵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银行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C)在抵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押已被抵押的财产D)以所购商用房(通常要求借款人拥有该商用房的产权)作抵押的,由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协商后决定是否有必要与开发商签订商用房回购协议答案:D解析:采用抵押方式申请商用房贷款,以所购商用房(通常要求借款人拥有该商用房的产权)作抵押的,由贷款银行决定是否有必要与开发商签订商用房回购协议。

2.[单选题]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二手房经纪公司等外部合作机构在银行贷款业务中的主要作用是( )。

A)贷款调查、提供客源B)提供客源、代理部分贷款管理职能C)贷款调查、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D)提供客源、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答案:D解析:与外部机构合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开展的主要方式。

中介机构除了为银行提供客源之外,大多数还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

同时,专业从事担保业务的中介担保公司,也是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重要合作机构。

3.[单选题]个人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其采取的途径和方法不包括( )。

履约保函知识点总结

履约保函知识点总结

履约保函知识点总结履约保函的基本概念履约保函是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保证人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履约保函的特点1. 履约保函是一种有形的担保工具,具有确凿的证明效果,对于债权人的权益的保障起到了实质性作用。

2. 履约保函是一种不可撤销的担保方式,一旦发出,保证人就不得随意解除或撤销该保函。

3. 履约保函是一种不抗辩担保方式,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受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约束。

4. 履约保函是一种有期限的担保方式,保函中规定了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届满后,保函即自动失效。

履约保函的种类1. 进口履约保函进口履约保函是出口商委托其本国银行向进口商的银行出具的一种履约保函,保证出口商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交付货物等义务。

进口履约保函的主要内容包括进口商名称、保证金额、履行合同期限、保证期限、要求履行合同的条件等。

2. 出口履约保函出口履约保函是进口商委托其本国银行向出口商的银行出具的一种履约保函,保证进口商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货款等义务。

出口履约保函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商名称、保证金额、履行合同期限、保证期限、要求履行合同的条件等。

3. 国内履约保函国内履约保函是指由境内银行或保险公司为境内居民或法人提供的一种履约担保。

国内履约保函包括招标保函、履约保函等。

4. 国际履约保函国际履约保函是指在跨国贸易中,由境外银行或保险公司为境内居民或法人提供的一种履约担保。

国际履约保函通常是在跨国贸易中作为支付和担保方式的一种。

履约保函的作用1. 提高交易的可信度:履约保函可以提高交易的可信度,增强购买方对卖方的信任度,从而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2. 保障债权人利益:履约保函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

3. 促进国际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履约保函可以作为一种支付和担保方式,促进跨国贸易的开展。

4. 提供融资支持:在一些贸易融资中,履约保函可以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提供融资支持,降低融资风险。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模式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模式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模式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模式的基本概念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也是一种担保形式。

在国际贸易和对外投资中,由于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信任不足,往往会存在合同未履行或履行不完全的风险。

而履约保证保险的出现,可以有效化解这种风险,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履约保证保险主要分为两种形式:进口商履约保证保险和出口商履约保证保险。

进口商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作为进口商的保证人,为其向出口商承诺支付保证金或合同款项。

出口商履约保证保险则是指保险公司作为出口商的保证人,为其向进口商承诺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

1.专业化服务:履约保证保险公司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风险管理服务。

在签约前,履约保证保险公司会对客户的信用状况、交易记录和风险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

2.合作伙伴关系:履约保证保险公司与银行、律师事务所、商业保险公司等合作伙伴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可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服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或合同违约,履约保证保险公司可以介入处理,协助客户解决问题。

3.定制化保险产品:履约保证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情况,设计定制化的保险产品,确保客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受到损失。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客户可以选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4.快速理赔服务:履约保证保险公司在客户提出理赔请求后,会立即展开调查和评估工作,并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予理赔回复。

履约保证保险公司会尽最大努力为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理赔服务,确保客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利益得到保障。

1.国际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方和卖方之间存在信任风险,合同履行可能受到不确定性影响。

履约保证保险可以为企业提供保障,确保合同能够按期履行。

2.对外投资: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政治风险、货币风险等各种风险。

履约保证保险可以为企业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服务,确保投资项目能够安全稳健地进行。

国际履约保函的审核要点及风险规避

国际履约保函的审核要点及风险规避

国际履约保函的审核要点及风险规避摘要:本文结合本人在实际工作中多年积累的保函审核及保函风险应对的工作经验,从承包商角度,就国际银行履约保函审核的要点及如何规避风险谈以下几点体会,旨在与国际工程界各位同行之间进行交流,加强风险的源头控制,共同维护好中国企业利益。

关键词:履约保函审核风险一、理解并掌握国际银行履约保函业务广义的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即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对申请人的债务或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履约保函是国际工程领域最常用、通用的担保方式,常见于银行保函,即是承包商通过银行向业主提供的保证其认真履行合同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付款责任。

国际项目履约保函一般是独立保函,与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相脱离,虽然根据承包合同的需要而开立,但一经开立,其自身效力并不依附于承包合同,担保人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支付与否,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来判断。

因此掌握并吃透履约保函条款的关键要点,对规避履约保函的风险至关重要。

根据保函开立方式,履约保函可以分为直开保函和转开保函。

直开保函是指根据申请人(承包商)委托,担保银行直接向受益人(业主)开出保函。

又根据递交的方式,分为直交保函和转递保函。

由担保银行递交给受益人或交申请人递交给受益人,即直交保函;或者由担保银行通知给受益人所在国的代理行,由代理行递交给受益人,即转递保函。

转开保函是指根据申请人委托,银行作为反担保行向受益人所在国的一家银行开出反担保保函,委托受益人所在国的银行向受益人开出并递交给受益人的保函。

根据涉及的反担保行的数量和递交的形式,又分为一次转开、多次转开和转开+转递等形式。

只有掌握了国际银行履约保函业务的上述基本流程,才能更好地掌握保函条款审查的关键点与风险规避的措施。

二、国际银行履约保函的基本条款及审查要点国际银行履约保函的基本条款包括:一是保函基本信息,包括受益人名称及信息、开立人名称及信息、申请人名称及信息,基础合同编号、项目名称、保函金额及币种等信息;二是索偿条款,包括受益人向银行提出索偿方式、期限、渠道,应提交何种单据及证明等;三是保函金额递减条款,对于分机组或分期移交的项目,应规定履约保函递减条款。

2020年(金融保险)关于关于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

2020年(金融保险)关于关于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

(金融保险)关于关于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关于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范关于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范作者姬晓红广义的保证保险是指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

诚实保证保险又称忠实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指如果雇员行为不诚实或者疏于职守给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给和赔偿的壹种财产保险。

确实保证保险又分为合同保证保险和产品保证保险,是指被保证人由于不履行其法律或合同义务或者其生产的产品有瑕疵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壹种财产保险。

再具体之,合同保证保险又分为供应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维修保证保险等。

现针对银行的业务需要,仅针对履约保证保险及在办理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中银行可能发生的风险问题略加以论述。

壹、履约保证保险概述。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X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这里专指银行)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壹种保险形式。

具体而言,该履约保证保险具有如下性质:1、履约保证保险实质上是壹种财产性保险。

因为履约保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补偿由于借款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银行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

它不具有人身性,换句话说,履约保证保险不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且在该种保险中保险人具有代位求偿权,即当借款人不能及时归仍贷款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保险人在赔付给银行相应的贷款本息后,能够在赔偿额度内取得借款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2、履约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

保险从社会角度来见是壹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来见,保险是壹种契约或是由于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壹要件,可是且非任何风险都能够构成保险风险,只有保险X公司予以受理的风险才构成保险风险。

因此,保险X公司在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时,为了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必然对借款人的运营状况、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有壹定的认识,对借款人的信用有壹定的了解。

履约保函有效期是多久,履约保险的风险有哪些?

If others treat you well, you must be able to repay you in the future. If others treat you badly, you must strive to be able to raise your eyebrows one da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履约保函有效期是多久,履约保险的风险有哪些?一般按合同;银行最长一般提供24个月担保时间,如果继续要提供履约保函,要再行申请,而且银行方面也会向接受履约保函方提出到期的公函。

保函的风险来自保函受益人的风险主要考虑受益人两方面的因素:能力和品行。

履约保函就是一种书面履约保证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相当于是现金、保证金的一种有效替代形式,而且其适用范围非常广,主要常见用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

那么很多人就会关心履约保函有效期是多久这个问题。

关于此问题,为您整理如下以及提供了相关法条:一、定义银行履约保函是指承包商通过银行向业主提供的保证认真履行合同的一种经济担保。

如果劳务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则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约占合约金额5%~10%的款项。

履约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条件。

二、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1、一般按合同;银行最长一般提供24个月担保时间,如果继续要提供履约保函,要再行申请,而且银行方面也会向接受履约保函方提出到期的公函2、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在合同中约定好了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一般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180天。

3、当事方可以进行约定,银行的格式条款为:有效力将相应地保持到最终验收通知单签发日期,或合同终止后3个月,二者以先为准。

三、承包人面临的履约保函风险履约保函是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主要形式,通常由银行应承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出具,承诺当承包人违约时向发包人支付保函中所列的款项,以保证发包人能得到相应救济的保证文件。

履约担保情况的风险与应对措施

履约担保情况的风险与应对措施履约担保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一方为了保证自己履行合同义务,向另一方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以减轻对方的经济风险。

然而,即便有履约担保,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下面是履约担保情况的风险与应对措施的相关参考内容。

1. 无法兑现担保:在履约担保中,最常见的风险是提供担保方无法按照约定兑现担保。

这可能是因为担保方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无法承担担保责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兑现。

应对措施:- 在选择担保方时,应对其信用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包括财务状况、经营风险等。

可以通过查阅其财务报表、信用评级报告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约定担保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商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措施,以增加担保方履约的动力和风险承担意识。

- 可以选择专业的保险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服务,将担保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确保担保责任得到兑现。

2. 担保物价值下降:履约担保往往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物。

然而,如果担保物的价值发生下降,可能导致担保的实效性降低。

应对措施:- 在选择担保物时,应充分考虑其价值的稳定性和变现能力。

可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具有较高价值稳定性的担保物,如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房产等。

- 定期对担保物进行评估和鉴定,及时了解其价值变化情况。

若发现价值下降,可以要求担保方提供其他担保物或调整担保方式。

- 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担保物价值下降超过一定比例时,担保方应及时补足差额或提供其他担保。

3. 担保方违约:担保方如果违约或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将给受益方造成风险和损失。

应对措施:- 在选择担保方时,应考虑其履约能力和意愿。

可以通过查阅其信用记录、过往业绩和声誉来评估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

-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约定担保方违约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措施。

可以约定违约方需承担违约金、支付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确保受益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 选择专业的担保机构或银行提供担保服务,以减轻担保方违约的风险。

这些机构通常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和专业的风险管理措施。

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概述履约保证保险是指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即,这里专指银行),如果(即,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具体而言,该履约保证保险具有如下性质:1、履约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性保险。

因为履约保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补偿由于借款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银行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

它不具有人身性,换句话说,履约保证保险不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而且在该种中具有,即当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在赔付给银行相应的本息后,可以在赔偿额度内取得借款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2、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具有信用性。

保险从社会角度来看是一种,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契约或是由于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但是并非任何风险都可以构成,只有保险公司予以受理的风险才构成保险风险。

因此,保险公司在签订履约时,为了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必然对借款人的状况、资产状况及有一定的认识,对借款人的有一定的了解。

如果,信用状况极差,根本没有,保险公司自然是不会对其履约能力予以的。

然而从理论上讲,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诞生是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履约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而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的最终受益人也是债权人,因此根据保险的基本原理,正常情况下应为债权人即银行。

但是由于现实当中,贷款的固定性,如果银行承担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费交付义务,那么势必加重银行的负担。

但从另一方面而言,由债务人投保也不符合民商法的平等原则,因为这样的做法同时也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

然而在现实条件下,由于借款人自身的偿债能力较差而同时、的政策性又较强,因此借款人投保也不为一个权宜之计。

3、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

根据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形式或者形式。

同时该法的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又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但是并非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履约保险业务。

试论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范

试论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范广义的保证保险是指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

诚实保证保险又称忠实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指如果雇员行为不诚实或者疏于职守给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与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

确实保证保险又分为合同保证保险和产品保证保险,是指被保证人由于不履行其法律或合同义务或者其生产的产品有瑕疵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再具体之,合同保证保险又分为供应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维修保证保险等。

……一、履约保证保险概述。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这里专指银行)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具体而言,该履约保证保险具有如下性质:1、履约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性保险。

因为履约保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补偿由于借款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银行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

它不具有人身性,换句话说,履约保证保险不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且在该种保险中保险人具有代位求偿权,即当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保险人在赔付给银行相应的贷款本息后,可以在赔偿额度内取得借款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2、履约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

保险从社会角度来看是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契约或是由于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但是并非任何风险都可以构成保险风险,只有保险公司予以受理的风险才构成保险风险。

因此,保险公司在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时,为了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必然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有一定的认识,对借款人的信用有一定的了解。

如果,企业信用状况极差,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保险公司自然是不会对其履约能力予以保证的。

然而从理论上讲,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诞生是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履约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而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的最终受益人也是债权人,因此根据保险的基本原理,投保人正常情况下应为债权人即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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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范关于履约保证保险及银行的风险防范作者姬晓红广义的保证保险是指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

诚实保证保险又称忠实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指如果雇员行为不诚实或者疏于职守给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与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

确实保证保险又分为合同保证保险和产品保证保险,是指被保证人由于不履行其法律或合同义务或者其生产的产品有瑕疵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再具体之,合同保证保险又分为供应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维修保证保险等。

现针对银行的业务需要,仅针对履约保证保险及在办理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中银行可能发生的风险问题略加以论述。

一、履约保证保险概述。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这里专指银行)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具体而言,该履约保证保险具有如下性质:1、履约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性保险。

因为履约保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补偿由于借款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银行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

它不具有人身性,换句话说,履约保证保险不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且在该种保险中保险人具有代位求偿权,即当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保险人在赔付给银行相应的贷款本息后,可以在赔偿额度内取得借款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2、履约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

保险从社会角度来看是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契约或是由于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但是并非任何风险都可以构成保险风险,只有保险公司予以受理的风险才构成保险风险。

因此,保险公司在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时,为了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必然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有一定的认识,对借款人的信用有一定的了解。

如果,企业信用状况极差,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保险公司自然是不会对其履约能力予以保证的。

然而从理论上讲,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诞生是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履约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而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的最终受益人也是债权人,因此根据保险的基本原理,投保人正常情况下应为债权人即银行。

但是由于现实当中,贷款利率的固定性,如果银行承担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费交付义务,那么势必加重银行的负担。

但从另一方面而言,由债务人投保也不符合民商法的平等原则,因为这样的做法同时也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

然而在现实条件下,由于借款人自身的偿债担保能力较差而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政策性又较强,因此借款人投保也不为一个权宜之计。

3、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同时该法的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又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但是并非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履约保险业务。

九十年代前期,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做履约保险业务,形成行业垄断之势。

近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业日趋繁荣,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关注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很多保险公司都在形式上具备了经营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能力,但是只有那些经过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保险公司才能经营此类业务。

这不仅在我国保险人资格需要有特许性,在世界各国也大抵如此的。

根据上述履约保证保险的性质,我们会发现它与一般的保险业务不太一样,而究竟不同在哪里呢?现将该类保险的特征总结如下:1、履约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借款人、银行。

而一般的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仅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两方,而将受益人列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这是因为一般的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直接的无任何阻隔的赔偿,而履约保证保险赔偿针对的不是对投保人即借款人损失,而是针对投保人的债权人即银行的损失。

2、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从合同,而一般的保险合同是独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规定的保险费,而保险人对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对一般的财产保险而言是指特定的财产或者与财产相关的财产利益;相对于人身保险而言则是指人的生命或健康。

而相对于履约保证保险而言,其标的是“履约”,而履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一个标的,它依附于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否符合主合同中有关对债务人义务的规定,这种保险是对债务人的债务偿付、违约、失误承担附属性责任的书面承诺,因此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而单独存在。

3、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有偿还的义务。

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险,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在此就不再详述。

只是值得一提的是在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中,一旦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赔付后,它就取得了借款人的债权人的地位,此时保险公司的权力很大,其对借款人的债权追索权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借款人的债务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基于其债权人的地位可以就被保险人的一切财产行使追偿权。

4、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格外严格。

由于保险公司在办理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时其所承保的风险具有很强的信用性,因此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资信的审查是非常小心的。

只有在他们对借款人按时还款有信心的情况下,他们才会承保,因此对保险公司而言,其所承办的大多数的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中借款人所交付的保险费实质上只是一种投保的手续二、如何处理履约保证保险与担保法中几种担保方式之间的关系。

履约保证保险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仅仅是他们所开展的一项保险业务,但是针对银行而言,履约保证保险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足以使其放心的担保方式。

而从履约保证保险的最终的作用来看,它也确实担负着担保的职能。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它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只有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五种。

那么为什么有了上述的诸种担保方式后,银行仍然还有时要选择履约保证保险呢?担保法中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与履约保证保险之间是否存在这相互矛盾的地方?下面我就就上述的两个问题略加阐述:1、为什么有了担保法所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银行仍然还会选择履约保证保险?大家都知道,银行所采用的主要的担保方式是抵押和保证,而这两种担保方式在履行担保任务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首先就抵押方式而言:抵押是指抵押人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不转移占有地就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处分权和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权的物权行为。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基于此项权利可以直接对物享有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

这种担保方式在银行发放贷款时经常使用,但是这种担保方式在实际中存在这一些弊端,具体而言(1)就抵押标的价值而言,一方面由于物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可能使其在被处置时的价值小于设定时的价值,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预期的清偿。

另一方面,随着一些技术含量高的抵押物和配套抵押物的出现,增加了对抵押物价值评估的难度。

(2)就抵押登记而言,我国银行借贷业务中的抵押合同都是在双方签订的时候成立,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

但是办理抵押登记的程序又较为繁琐。

(3)就抵押物的变现而言,银行在债务人不能如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处置抵押物时,往往由于抵押物的性质而要由特定的机构拍卖,还要经过法定的一系列的程序,这就增加了银行将其债权变现的难度,进而影响了银行资金的正常运营。

其次就保证担保方式而言:保证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针对银行,其所运用的保证担保方式都是连带责任保证。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相对于一般保证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同时也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障。

然而这种担保方式的弊端仍然是显而易见的:(1)保证在理论上属于人保范畴,因此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时,保证人仅就物保范围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保证在债权的追索方面不具有优先权。

(2)担保法对保证人的资格限制性很强,例如担保法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四条、第十八条等等。

使得银行在稍不留神的情况下就可能使其债权脱保。

此外还由于一些保证人的性质比较的模糊,在认定上模棱两可,这也给银行的债权带来了风险。

(3)现代经济的发展使得企业经营的风险性和获利性并存,一笔交易成就或毁灭一个企业的现象并不罕见。

那么这就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即保证人在设保时经营状况良好,而到它该履行保证责任的时候已经完全没有清偿能力,从而使银行的债权落空。

2、担保法中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与履约保证保险之间是否存在这相互矛盾的地方?鉴于担保法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中,银行用的最多的是抵押和保证,现仅就抵押、保证与履约保证保险的关系加以论述。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大家都知道抵押和保证并存于同一债权的关系是: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时,保证人仅就物保范围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选择两种担保方式。

那么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履约保证保险和抵押或保证,或者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履约保证保险、抵押和保证的时候该如何去处理呢?相信通过下面的阐述,大家可以自己得出答案。

履约保证保险体现了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担保法律关系,另一种是保险法律关系。

它所体现的保证法律关系体现在保险公司向银行出具的保证书;它所体现的保险法律关系体现在借款人写给保险公司的投保申请书和保限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上。

因此在履约保证保险在履行担保职责时不能将其简单的划归于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更不能认为抵押担保方式优先于履约保证保险适用。

可是当它们并存于同一债权时,银行该怎么办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将此条做反面解释,也就是说抵押权可以与主债权一同转让,而根据物权的原理,物权人对物是有一定的处分权的,因此可以肯定这样的推理是无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可知,债权人转让债权对债务人仅有通知的义务,而无须获得债务人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可知,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基于上面的论述,我们就会发现履约保证保险的存在与担保法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并存同一债权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存在着障碍,履约保证保险的存在只是给银行多加了一层保险锁,使其债权受偿的机率大大加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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