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哲学论文] 康德的道德哲学

合集下载

康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探究

康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探究

康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探究康德是18世纪著名的德国哲学家,他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被认为是欧洲哲学史上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他的思想强调人类道德的固有本质,主张人类行为的合理化和理性化。

本文将会对康德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进行探究,并举出5个例子来证明其思想的可行性。

一、康德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康德的道德哲学强调人类应该总是受到道德原则的指导,而我们体验到的道德感受与这些原则是密切相关的。

他认为,一个行动的道德素质应该与这个行动所威胁、损害、破坏的道德素质相关联。

一个人的行动应该始终遵循道德准则,因为道德的基础是人们的自由意志及这种意志的真正意义,而不是追求幸福或者低级的感性欲望。

康德的主张从概念上可以归纳成其著名的“谓露式公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诸如此类的应该是什么”、“应该做什么”以及“应该如何行动”等等都被表达在这个公式之中。

康德认为,这种公式是一种纯粹的理性原理,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普遍和比较全面的道德准则,能够在各种情境下指引人们的行为,并为这些行为赋予道德质量。

二、康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的证明1.人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康德的道德哲学表明,在人际关系中,人们应该始终被平等地对待。

这意味着,不应该以人的种族、性别或其他个人属性去判断或歧视一个人。

例如,在招聘或者分配任务时,都应该主张公平对待,避免出现对任何一方的偏见或不公平。

2.人人都应该被尊重在康德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中,人们应该被尊重,应该得到他们自我价值的认可和尊重。

这种尊重和认可体现在他们的行动和思想上。

例如,在处理自己或其他人尊严或自我价值的问题时,要避免任何不尊重任何人权利、自由和人格的不良行为。

3.不要谎言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谎言是不可取的。

任何以不真实的方式与他人互动的行为是不符合道德的。

例如,假设一个公司领导为了避免解雇员工,而向员工保证了工作确实长期稳定,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种说谎行为就是不符合康德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的。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作为道德主体的人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作为道德主体的人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作为道德主体的人摘要:人处在主导位置,为理性的行动者,人绝非被单单作为手段,而是合乎目的的实体;能够为本身的存在进行合理性的立法,人是自由的,自由即自律;上帝是假设的存在,在立法上并不能代替人。

关键词:道德主体自身立法自由实践理性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阐述了“自由”这一根本出发点。

既然人应该对“道德法律的敬畏和无条件服从”,那么,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自由该如何表达呢?上帝的出现是否让人的“自由”和自身立法呈现出徒劳呢?人能否作为道德主体给自身立法呢?本人试图解答这些问题。

一、人之自由人之自由是人的理智异于其他自然存在所展现出的尊严之重要体现。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对自由的留存是对人类理智加以限定之后的,自由在这一刻是“知识先验的理念,是可以与自然因果性不相矛盾地说明世界的一种假设”。

它之所以存在“乃在于使我们能够不矛盾的‘思想’自由”1,以达到人类自理论理性转为实践理性。

先验自由,是道德法则存在的重要前提条件,从而有了合理的实践。

先验自由的存在让人类无法解释客观的“自由”,这样康德就希望借助于道德法则论证客观的“自由”。

康德的道德法则这样描述,我们并非用理性或理智当作意志的唯一动机,道德法则于我们来说,仅仅表述为“应该”做的“命令”,只有“定言命令”才符合道德律。

道德律在实践层面一定单独存在于自然规律之外,以对理性发号施令。

“当人类理性道德法则行事之时,决不能掺杂任何经验的、感性的因素,而必须完全彻底地纯粹出于法则而行动,这样的道德法则亦即定言命令显然必须以自由而且是先验的自由作为其存在的条件。

因为当且仅当人类理性具有相对于一切经验因素和自然作用的独立自主性之时,其自身才有可能具有一种完全不同于自然法则的道德法则,它才有可能不受经验的、自然地作用的影响而完全遵从这种道德法则而行动。

”2这样,道德法则,其形式作为内在的必然性,这样才有真正意义上的道德律。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被誉为现代哲学的创始人之一。

他的著作对人类思想和现代思想的进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他哲学总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批判了反常的道德观念,探讨了道德律和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

这篇文章将会探讨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道德律和自由意志问题。

首先,康德强调道德律和自由意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道德律是一种普遍规则,通过这些规则,我们可以确定何为善与恶,何为对与错。

它不是由个人制定的,而是存在于自然和道德秩序中的普遍原则。

自由意志则是一个人自己作出决定的能力和自主性。

它是人性和人类意志的一部分,使人类有能力选择自己的行动和选择行动的原因。

其次,康德认为自由意志是道德课题的必要条件。

在伦理学领域,自由意志是人们理性行动的必要前提。

康德认为,如果我们选择的行动不是基于自由意志,那么我们的行动就没有道德价值。

因为我们无法对自己选择的行动负责,那么我们也不能受到责备或称赞。

此时,我们的行为就变成了机械行为,而不是行为的道德性质。

第三,康德对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关系有一种独特的看法。

他认为,自由意志不应该被看作是反对道德律和规则的行为。

相反,自由意志应该被看做是行动的有意识的选择,并且这些选择基于人类普遍道德原则。

康德认为,我们不应该视自由意志为纯粹自私和独立的行动选择,而是应该考虑到人类社会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最后,康德的道德哲学涉及到了人类道德理想。

他认为,人类应该基于世界公民的理念来行动,不只是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是将所有人的利益纳入考虑之中。

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产生一个道德社会,其中每个人都遵守相同的道德规则并尽力使每个人都受益。

康德认为,这个理想是可行的,在人类社会中实现这个理想是我们的终极目标。

总之,康德的道德哲学揭示了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关系。

他把自由意志看作是一种选择行为的能力和责任,并将其作为道德课题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他还提出了一种人类道德理想,以便构建一个真正的伦理社会。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人的自律和义务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人的自律和义务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人的自律和义务摘要:自律和义务的概念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康德借助自律展开了对非理性的批判而提倡理性;同时批判了外在性的他律,道德法则是人类通过理性而进行的自我立法;义务诠释了人是有限的存在者,自身具有二重性,那些通过理性而自我立法的人,正是可以于理性和私欲的相较之中有所坚持而尽到义务之人。

关键词:道德立法自律义务在康德哲学中,对道德的含义与人是道德主体的问题上可谓独辟蹊径。

现在,在诸多对其道德哲学的论述和解读中,使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理解康德哲学。

本文就人的“义务”与“自律”来论述其道德哲学的批判与发展,进而明确人为自身立法的逻辑内涵。

一、人的道德取决于自律康德认为在道德上,成年人多数能拥有自决能力,以达到“自律”。

它的内涵包括:任何的外部的权威都不足以形成人类的道德必然性,任何人都可以决定自己的实践,根本不用其他人来命令或引导,道德性体现在人类自身对自身约束;同时,当人类在做出决定时,人类对自身是自由掌握的,而对自身的义务也不去关心任何外在的情况,但人类总有着源源不断的力量去完成本身应完成的实践。

这样来看,人类不需要其他动力为自身立法,从而可以掌握自己的行为实践。

1“自律”在康德哲学中既有社会意义,又具有政治意义。

任何一个有着理性的实践者都拥有自律,这是毋庸置疑的,可是面对社会环境的千变万化,人类很容易抛弃理性,抛弃自我决断,只遵从本身的欲望,或者干脆以外在的他律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在康德看来,自律所需的道德要求和外部的社会环境的影响无法融合,所谓道德,并非他人指引我们去行动,也非外部权威的命令,亦非政府制定的法条律令和上帝的忠告等。

人类是自律的,任何人都必须生存于一定的社会环境,我们也必须通过这个环境去自由实践,这里说的“自由”并非哪个社会阶层所特有,要体现出普遍的与平等的道德能力。

自律有着社会和政治含义,这在康德哲学中受到很大重视。

康德在《回答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的文章中告诫人类,无论任何人都要摆脱其他人的监管,任何人都可以摆脱“一部能够替我有理解的书, 一个能够替我有良心的牧师”,通过自身的理解和思索,而产生自己的决定。

[康德,道德感,问题]浅析康德道德感问题

[康德,道德感,问题]浅析康德道德感问题

浅析康德道德感问题道德感是中西方哲学史上有着悠久历史和重要地位的一个概念,本文选取了一位在这个问题上持有非典型立场的哲学家-康德,考察他对这个问题具有典型意义的论述。

如果说通过形式性的道德法则排除质料性的感性某好、通过理性实践主体的意志自律排除经验性的幸福要求可以看作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的重要特征之一,那么他对道德感概念的创造性运用不仅完成了先天理性法则在经验性感性世界的落实,提供了德行与幸福相关联的一种可能性,而且昭示了康德哲学中隐而不显、且一直为人所忽略的一个维度对有限的理性主体的身体和情感的关注,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种新的对感性和理性关系的定义。

一、道德感概念的含义和功能在否定性的意义上,康德首先明确地将道德感与一种本能性情感区分开来,前者是理性原则与情感先天连接而产生的,而后者是基于内感官而被感性地意识到的;前者是一种先行于法则表象的情感,而后者则只能是继法则的表象而起的情感。

在此概念广义的运用上,康德也承认道德感有一种先天概念的经验性应用,比如他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探讨了具体的道德感,后者虽然也是道德法则对心灵的作用,但在感性论上是对一般义务概念感受性的先行概念,作为主观条件为道德性奠定基础。

(一)虽然康德并不否认我们有一种天生的、每个人都具有的、直觉性的道德意识,但他更倾向于把这种意识和判断的能力归为一种普通的知性或者普通的理性,这种能力有时也被称为道德感官(moralischer Sinn ):道德感官用来区分(善恶),道德感用于推动,前者是遭受的,后者是通过知性被推动而且具有修改的能力。

(二)拒绝将道德感作为道德法则的来源,不仅因为感性作为道德法则的来源意味着道德法则普遍性效力的主观性,而非以理性作为来源所能保证的普遍效力的客观性,而且也在于自律和他律之间的对立。

道德主体的意志只能由自己的立法被规定,通过对内在规定(Bestimmung)的意识而被推动,而非被自然的因果律规定,由外在的刺激而被推动。

论康德的道德哲学及其价值

论康德的道德哲学及其价值

论康德的道德哲学及其价值康德的道德哲学是西方哲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它的核心思想是人类应该行动的方式应该基于道德法则,而非逆從個人利益而行動。

这个哲学思想对于我们的时代尤为重要,因为在当今的社会中,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理解并互相尊重不同的文化和信仰之间的差异。

在康德的思想中,不道德的行为始终被视为有害的,因为它们破坏了社交秩序,阻碍了人类发展。

本文将介绍康德的道德哲学,讨论它的价值,并举出五个例子来加深理解。

康德提出的道德哲学的核心在於他所描述的「绝对意志」。

据康德的想法,人类应该在行動之前,先问问自己是否通過我們认识到的道德法则来決定該行動,來判斷自己想要的行为是否合理,而不仅仅根据瞬间情感来行动。

康德认为,清晰的道德法则是我们行动的基础,我们能够在下定决心的时候遵循这些法则,並且始终如一地遵守它们。

康德的道德哲学多重价值。

首先,它可以清晰地指导我们如何行动。

我们可以通过此哲学了解到何时行动是有害的,而不是无意义的。

例如,康德认为,不道德的行为是不伦不类的。

如果一个人依从于他的情感或者自己的利益而行动,而不是遵从普适可认的道德法则,那么他就会成为一个不道德的人。

相反,如果一个人始终遵从道德法则,他就能建立起一种被人接受的行为准则,而非荒谬的规则,他就能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也有助於建立起一个健康、安定、有秩序的社会。

其次,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人性的尊严」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价值观之一。

人们应该尊重他们的价值和尊严,而不是将他们视为炮灰,让他们受到无意义的虐待和折磨。

通过这个哲学思想,我们可以学会如何尊重他人、关注他人的感觉和需要,建立起一种关系密切而有信任的社会。

那么,康德的道德哲学如何实际应用呢?下面将举出五个例子来进行说明:1.关心环境问题康德的道德哲学强调了我们应该将他人、我们的宠物和野生动物以及我们所住的环境都视为有尊严的。

因此,我们应该关心环境问题。

例如,我们应该减少大气污染、垃圾污染等因人类行为所导致的破坏环境的行为。

康德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引言康德(Immanuel Kant)是18世纪哲学家中最为重要的一位,他对道德哲学的贡献无可争议。

他的道德哲学融合了自由意志和理性的思想,提出了一种基于道义原则的世界观。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康德的道德哲学。

康德哲学的基本概念康德哲学的核心概念是道义律和形而上学基础。

道义律是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道德准则,而形而上学基础则是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

道义律康德认为,道义律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

他认为道德行为不应受到任何外在因素的影响,而是应该由人的理性所支配。

道义律通过道义必然性的形式,要求人们遵守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

形而上学基础康德的道德哲学建立在自由意志的思想基础上。

他认为人具有自主性和理性,可以通过理性来判断行为的正确与否。

康德认为自由意志是人类最高的价值,它使得人类能够自主选择行为,并根据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来决定行为的合理与否。

康德的道义原则康德的道德哲学建立在四个道义原则上:普遍化、人格尊重、目的论和法则。

普遍化普遍化原则要求人将自己的行为规则应用于所有人,并将其作为普遍的行为准则。

这意味着一个人的道德行为不能只是基于个人的利益,而应该考虑到所有人的利益。

人格尊重人格尊重是康德道义原则的核心。

他认为人是有尊严的存在,人的尊严不能被任何外在因素所侵犯。

康德强调人的尊严来自于其自由意志和理性,因此,人类应该被看作是目的自身,而不是作为其他目的的手段。

目的论康德认为人的行为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目的,而不是出于任意或主观的动机。

他认为人的目的应该基于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而不是个人的欲望或冲动。

法则康德认为人的行为应遵循普遍适用的法则。

他提出了道德法则的概念,即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行为准则。

这些法则不仅应该适用于个人的行为,也适用于社会和政治领域。

康德道德哲学的意义和影响康德的道德哲学对现代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提出的道义原则为道德行为提供了理论的基础,促进了道德普遍化的实现。

此外,康德的自由意志思想为个人自由和人权的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

康德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康德的道德哲学是现代哲学中的重要理论,它以人类的自由和理性为基础,探讨了道德的本质和人类行为的规范。

本文将从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基本原则、道德行为的准则以及人类行为的目的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探讨康德的道德哲学对人类行为的指导作用。

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基本原则是以人的自由和理性为中心。

康德认为,人是具有自主意识和自由意志的有理性存在,而道德的基础就是人的自由意志。

他强调,人应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自由意志,自主决策和行动,而不受外部利益和欲望的支配。

这意味着,道德行为是自由的行为,人应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道义准则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康德的道德哲学提出了道德行为的准则,即道义准则。

康德认为,道义准则是由人的理性所确定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是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道德法则。

他强调,道义准则是根据普遍的理性原则来确定的,而不是根据个人的主观意愿和欲望。

康德的道德准则包括“不可施加他人不公正的行为”、“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等。

康德的道德哲学认为,人类行为的目的是追求“最高善”。

康德认为,人类的目的不仅仅是追求个人的欢乐和幸福,更重要的是追求道义的价值和道德的完善。

他认为,人应该将自己的行为目标定位于追求普遍的道德原则和道义准则,而不是单纯追求个人的私利和欲望。

因此,康德的道德哲学强调了自我约束和道德责任的重要性。

康德的道德哲学对人类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它提醒人们要根据理性和自由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不是被外界的利益和欲望所左右。

其次,康德的道德准则强调了“不可施加他人不公正的行为”和“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这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康德的道德哲学提醒人们要追求“最高善”,将自己的行为目标定位于道义的价值和道德的完善,而不是单纯追求个人的私利和欲望。

总结起来,康德的道德哲学以人的自由和理性为基础,探讨了道德的本质和人类行为的规范。

它的基本原则是以人的自由和理性为中心,道德行为的准则是道义准则,人类行为的目的是追求“最高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康德道德哲学论文] 康德的道德哲学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要理解“道德情感”概念,首先须对康德道德哲学作为自律道德哲学这一核心特征有清晰把握。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康德道德哲学论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康德道德哲学论文篇一
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道德情感概念
摘要:对“道德情感”概念的理解关系到能否透彻把握康德的道德哲学。

本文将致力于梳理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情感”概念的发展变化,并将重心放在“道德情感”与“道德法则”的关系上,以期对康德道德哲学获得透彻清晰的把握。

关键词:自律他律立法道德情感敬重经验
中图分类号:B5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04-0000-01
一、自律道德哲学
要理解“道德情感”概念,首先须对康德道德哲学作为自律道德哲学这一核心特征有清晰把握。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把世界一分为二,即“物自体世界”与“现象世界”。

相应的人也被赋予两种身份,作为物自体的人与作为现象的人。

现象世界为自然法则所支配,而物自体世界却只能思考而无法认识。

这一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为防止理论理性越界的划分,对于理论理性是消极的,但对于实践理性确是积极的。

恰恰由于我们无法认识物自体世界,从而才可以设想自由的可能性,而人也可以以物自体的身份成为立法者,制定道德法则,从而自己立法,自己遵守。

这即是“自律”概念的基本内涵。

康德进而指出意志自律性是道德最高原则,意志他律性是道德的一切非真正原则的源泉。

意志自律性,是意志由之成为自身规律的属性,而不管意志对象的属性是什么。

所以自律原则就是:
在同一意愿中,除非所选择的准则同时也被理解为普遍规律,就不要做出选择。

这一实践规则是个命令式,也就是说,任何有理性的东西的意志,都必然地受到它的约束。

对于意志他律性,康德指出“如若意志在它准则与自身普遍立法的适应性之外,从而,走出自身,而在某一对象的属性中去寻找规定它的规律,就总要产生他律性…例如,前一种人说,为了保持信誉,我不应说谎。

后一种人则说,尽管于己毫无不利之处,我也不应该说谎。

从而,自律的人应该摆脱一切对象,使对象不能左右意志,所以,实践理性、意志,就用不着忙于管束异己的关切,而只是证明自己的威信就是最高的立法。


二、第一种“道德情感”概念
在对意志自律性与意志他律性进行了区分之后,并指出只有自律性才是道德的唯一原则。

康德着手进行以他律基本概念为依据的一切可能道德原则的分
类,而也引出了第一种“道德情感”概念。

康德认为他律原则有两类,一类是经验的,一类是理性的。

经验的他律原则所追求的永远是幸福。

理性的他律原则永远是以追求完善为原则,或者是以我们自身意志所达到的完善,或者被设定为已经存在于把某种事业加于我们意志的神的意志之中的完善。

显然,康德把“道德情感”纳入了经验的他律原则。

康德特别指出“我把道德感原则也算作幸福情感,因为任何一种实践上的关切,都通过事物所提供的满足而增加人的舒适,不管这种关切是直接的不计利得,还是考虑到利得而发生。

我们也必须与赫奇森一样,把对他人幸福的同感原则,也算作他所认为的道德感。


康德首先驳斥了经验的他律原则作为道德规律基础的可能性。

“如果道德规律立足于人性的特殊结构,或者立足于人之所处的偶然环境,它们就不会有对一切有理性的东西都有效的普遍性,也
不会由此给予有理性的东西以实践必然性。


紧接着,康德特别给出了道德感不能作为道德法则基础的原因,“在程度上天然有无限差别的情感,是难于给善和恶提供统一标准的,而且一个人感情用事,也不会对别人做出可靠评价。


综上所述,纳入他律的经验原则的道德情感是指我们因遵从道德法则而在心中感受到的一种“满足”之情,这是我们接触到的第一种“道德情感”概念。

而在《道德形而上学》中的“道德情感”概念也是指的这一种。

三、第二种“道德情感”概念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提出了第二种“道德情感”概念。

康德指出,道德法则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造成了两种情感。

第一种是痛苦的情感,“由道德法则对意志所作的一切规定的本质就是:意志作为自由的意志,因而并不仅仅是没有感性冲动的参与,而且是甚至拒绝一
切感性冲动,并在一切偏好可能违背那个法则时就中止这些偏好,这意志是仅仅由法则来规定的。

所以就此而言,道德法则作为动机的作用仅仅是否定的,而且作为这样的动机,这动机是能够被先天认识的。

因为一切偏好以及任何感性冲动都是基于情感的,而对情感的否定作用本身也是情感。

所以我们可以先天的看出,道德法则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由于它损害我们的一切偏好,就必定会造成一种可以被称为痛苦的情感,而且在这里我们就有了第一个实例,也许还是唯一的实例,在其中我们有可能从概念出发先天地规定一种知识与愉快或者不快的情感的关系。


第二种则是肯定的情感,“但既然这个法则毕竟还是某种就自身而言肯定的东西,也就是一种理智的因果性的形式,亦即自由的形式,所以,由于它与主观上的对立物,亦即我们心中的偏好相反在削弱自大,它同时就是敬重的一个对象,而且由于它甚至击毁自大,亦即使
之谦卑,它就是最大的敬重对象,因而也是一种肯定的情感的根据,这种情感没有经验性的起源,是被先天地认识的。

因此,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是一种通过一个理智根据造成的情感,而这种情感是唯一我们能够完全先天地认识,我们能够看出其必然性的情感。


基于以上两点,康德引出了第二种道德情感的概念,“对情感的否定性的作用,如同对情感的一切影响以及如同任何一般情感一样,是病理学的。

但作为道德法则的意识的作用,因而在于一种理知原因,亦即作为至上立法者的纯粹实践理性的主体关系中,一个有理性的被偏好所刺激的主体的这种情感虽然叫做谦卑,但在与这种谦卑的肯定的根据亦即法则的关系中,同时又叫做对法则的敬重,对于这种法则来说根本没有任何情感发生,而是在理性的判断中,由于扫清了道路上的阻力,对一个障碍的清除就被等同于对这因果性的一种肯定的促进。

因此,这种情感也可以被称为
对道德法则的一种敬重的情感,而共同出自这两个理由,它也可以被称为一种道德情感。

”简言之,康德的第二种道德情感即对道德法则的一种敬重的情感。

康德对这种道德情感的特征做了进一步的描述,指出“敬重”作为一种感情属于感性,但其原因却在纯粹实践理性里面,即仅仅由理性造成的,它不是道德法则的根据,而是仅仅用作动机,以使道德法则在自身中成为准则。

最后,康德特别强调,恰恰是道德强迫才产生出这种道德情感,简言之,康德的思路为因为强迫所以敬重,因为敬重所以遵从道德法则。

恰恰是出于上述道德强迫,康德展开了对“道德的狂热”的批判。

概括说来,依康德之见,我们必须是出于由道德强迫产生的对道德法则的敬重遵从道德法则才是道德,出自任何其它情感,即使结果是合乎道德法则的,但仍不能视为道德行为。

康德如此是为强调人的有限性,即否定我们可以做到“从心所欲不逾
矩”,而这恰恰是康德道德哲学的局限所在,从而引发了对其道德哲学的批判。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