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在中国_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适用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在确定商品原产地符合东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泛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基础上,适用以下规则:规则1:定义对于此附件:(a)“缔约方”意为协议的各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文莱、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b)“原料”应包括配料部分、部件、组件,和/或那些可经过物理合成另一商品,或那些从属于另一商品生产过程的商品。
(c)“原产品”是指符合原产地规则2中规定的产品。
(d)“制造”意为获得商品的方法,其中包括种植,开采, 收获,饲养,繁殖,榨取,采集,收集,捕捉,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e)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指原材料的税目号发生了改变或产品经过了特殊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满足增值标准或同时满足上述任意几种标准的规则。
规则2:原产地标准1、鉴于此协议,进口到缔约方的产品,如能满足以下列出的任一原产地要求,就能享受优惠待遇:(a)在规则3中所陈述和定义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b)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特指符合规则4,规则5或规则6的产品。
规则3:完全获得产品按规则2(a)的意义,下述产品应被认为是完全生产或获得于缔约方的产品:(a)植物和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b)生长和饲养的活动物;(c)获取于上述b项所指活动物的动物产品;(d)通过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或捕捉所得的产品;(e)从土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矿物及其他自然产生物质,但a项至d项所列不包括在内;(f)缔约方从其领海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产品;只要根据相关国际法该成员国有权开发这些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g)由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该方旗帜的船只自公海捕捞的海产品和其他水产品;(h)于已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缔约方旗帜的捕捞船上加工并/或制作的产品,上述(g)项所涉及的产品除外;(i)所采集的物品既不能再发挥其原有作用也不能被储存或修理,只能供回收原料用或用于循环再生目的,和(j)在缔约方境域内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只限于上述项目(a)至(i)所涉及的产品。
中国与几个国家的原产地规则的比较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规则微小含量中国-新加坡(一)、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依据下列方法计算:V–VNMR VC=Vx 100(二)、除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货物应当符合第十五条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规定的产品特定规则外,该区域价值成分比例不得少于 40%。
(三)、 在根据本条第一款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 在货物的生产过程中生产商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不应包括随后在该货物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四)、如货物的生产商在其所在一方境内获得非原产材料,该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的仓库抵生产商厂址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如一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方境内构成另一货物一部分,则所构成的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方境内。
根据附件二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的规定, 一项货物虽未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仍应视为原产货物,只要:(一) 在该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 未满足附件二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所列的税则归类改变或任何其他条件的所有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产品离岸价格(FOB)的 10%;并且(二)该产品满足本章中所规定的原产产品的其他要求。
但是, 在计算该产品所适用的任何价值成分的非原产材料价值时,应当把上述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包括在内。
中国-新西兰附件五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经过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的加工,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一、当附件五提及区域价值成分(“RVC”)时,其 RVC 应当根据下列公式计算:RVC =(FOB –VNM )/FOBx 100其中:RVC 为区域价值成分,以百分比表示;FOB 为货物的离岸价格;及VNM 为 CIF价格中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值。
二、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为:(一)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CIF”);或者(二)在进行制造或加工的一方境内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原

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有关事顶的通知《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将于2011年1月l日起开始实施。
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的产品能够继续顺利享受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ll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新版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E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案适用范围:东盟成员国中,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和越南(第一批实施修订案的国家)已履行国内程序、将于20ll 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案。
自20l1年1月1日,对以上5国按照修订案签发新版FORM-E原产地证书。
因印度尼西亚、老挝、柬埔寨菲律宾和缅甸等5个国家目前尚未完成国内程序,无法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修订案.经与东盟协商确定,在以上5国实施修订案前,对其按修订前的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签发新版证书(即本文填制要求不适用)。
以上5个国家实施修订案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凡办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FORM-E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它单据。
三、本次修订案启用新版证书,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详见附件1)。
新版证书包含一份正本及两份副本,其中正本提交给进口国海关,第二副本由签证机构留存,第三副本由出口商留存。
四、新版证书应当于产品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
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产品装运时或装运后3天内签发证书的,应出口商要求,可根据相关规定在产品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证书,但必须在证书第13栏补发字样前机打(√)。
五、在填写新版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时,对于完全原产的产品,应填写“WO”;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非原产材料均来自东盟以外国家的产品,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百分比;对于在我田加工但部分非原产材料来自东盟国家的产品,填写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累计成分百分比;对于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PSR”。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研究

或生产 ” 其 原产 地为该 方 。 完全 在一方 获得 的 , “ 货物 ” 具体 包括 :1 在该 成员 方收 获 、 摘或 收 () 采 集 的植物及 植 物产品 ;2 在 该成 员方 出生及饲 ()
养 的活动物 ;3 从 在该 成员 方 出生 及饲 养 的活 ()
证 本地 “ 原产 品”在 区域 内享受互 惠性 贸易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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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 极大 ,这 是 由不 同的贸易 结构 和贸 易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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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 的 船 只在 公 海 捕 捞 获 得 的 鱼 类 及 其 他 海 产 品 ;8 在该 成员 方注册 或悬 挂该 成员 方 国旗 的 () 加工船 上仅 加工及/ 制造 上述第 7 的产 品所 或 项 得 的产 品 ;9 在该 成员 方 收集 的既不 能用 于原 () 用 途 , 不 能恢 复 或修理 , 也 仅适 于用 作弃 置或 原 材 料部 分品 的 回收 ,或者 仅适 于作 再生 用途 的
T ae A e , rd ra 以下 简称C F A) 0 2 l月 , A T 。2 0 年 1 双
※ 广 西财 经 学 院法 律 系讲 师
方领导人 签署 了 《 国与 东盟全 面经 济合作 框 中
架协议 》 正式 启动 了C F A 判进 程 。在该 协 , A F谈
浅析中国FTA中的原产地规则

百家论点浅析中国FTA中的原产地规则王学(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摘要:迄今为止,我国已经签署了16个双边性的自由贸易协定,涉及24个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
在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FTA)中,我们能看到诸如原产地规则这样的普遍规则。
总结FTA中的共性对于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原产地规则;自由贸易协定;规则制定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系指一国家、地区或区域集团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普遍适用的法律、规章的总称,常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
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定》,原产地的确定标准有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两种。
前者是指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完成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后者是指对于不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或未在其国内完成全部生产和制造过程的产品须达到一定标准才能认定原产于该国。
2中国签订的FTA中的原产地规则2.1中国与港澳台之间的贸易安排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订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之后又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这是内地与港澳经济合作的重要典范,也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成功实践。
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用两个附件的形式规制了原产地的确定、签发与核查程序等具体内容。
2010年6月29日,两岸签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第3.2条规定了原产地规则是两岸货物贸易协议磋商的重要内容之一。
2.2中国与韩国FTA中的原产地规则作为中国与多个发达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之一,2015年6月签署的中国与韩国FTA已经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
该协定规定了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定义与实施程序,还在附件3—C中规定了原产地证书。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原产货物与特定货物、区域价值成分与累计规则、货物成分、材料与包装以及直接运输做出了详细的阐述。
2.3中国与巴基斯坦FTA中的原产地规则截至2018年1月1日,中国已经于7个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这些协定都生效并得到实施。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1.原产地累积累积是指对于原产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的产品,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被用作原材料,进行符合“特定条件”的进一步生产加工,则这个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
从目的上看,累积通过将非原产产品视为原产产品,允许和鼓励更多国家参与产品的生产制造,从而在一定范围内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
从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范围的区分上,累积可以分为双边累积、斜边累积和区域累积(或全面累积)。
双边累积是指原产于给惠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给惠国成分;斜边累计是指原产于给惠国指定的第三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受惠国成分;区域累计是在给惠国指定的受惠国家范围(区域)内,原产于其中一个国家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其中任何一个其它国家。
比如,在普惠制中,使用了英美的原材料可视为给惠国成分,使用了东南亚的原材料可视为受惠国成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使用了东盟任一国的原材料可视为区域价值累积。
属于原产地累积的成分可以不视为非原产成分,无需查核这些成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是否产生了实质性改变的影响。
2.微小含量微小含量是指在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情况下,对于非原产的材料,即使没有经过相应的实质性改变,只要其总价格(或数重量)控制在最终产品价格(或数重量)的规定比例内,则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存在就可以不予考虑,也不影响原产地判定的结果;从效果上看,微小含量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实质性改变标准,因此可以被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的例外。
中智、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等8个协定均含有微小含量条款。
3.吸收原则吸收原则主要适用于产品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存在中间产品的情形(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指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果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这一过程完成了实质性转变,使得中间产品获得了原产资格,那么在中间产品向最终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的这一环节中,就把中间产品视为百分之百原产,不再考虑和评价上述初始原材料的非原产特性。
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规则一:定义在本附约中:(一)“一成员方”是指《协议》的各单独成员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二)“材料”应包括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三)“原产货物”是指根据规则二的规定确定为符合原产条件的产品。
(四)“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一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五)“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号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规则二:原产地标准在本《协议》中,如果一成员方进口的产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该产品应视为原产货物并享受优惠关税减让:(一)规则三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二)符合规则四、五或六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规则三:完全获得产品下列产品应视为规则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一)在该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三)在该成员方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四)在该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五)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六)在该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成员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七)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八)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七)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九)在该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十)仅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东盟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

附件3产品特定规那么导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物资贸易局部的附件三的规那么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而言,满足以下产品特定规那么的产品,应当视为差不多过实质性改变的货品。
由此,在缔约一方境内发生此种实质性改变的货品,应当视为该缔约一方的原产产品。
产品的原产国应为产品在其境内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缔约一方。
要是产品的生产涉及缔约双方,那么产品的原产资格应当给予在其境内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缔约一方。
一、唯一标准以下产品特定标准为判定以下产品原产资格的唯一标准。
关于这些产品,二、选择性标准以下原产地标准应当作为?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那么中规那么四的选择性标准适用。
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E〕时,可选择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那么中的规那么四或本附件的选择性标准。
〔一〕税那么回类改变〔二〕纺织材料及纺织品的加工工序标准——给予非原产材料原产资格必须通过的加工工序11.纤维及纱线从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材料通过纤维制造〔聚合、缩聚及挤压〕、纺纱、捻线、卷曲曲折折曲曲折折折折或编织工序制得:——蚕丝——羊毛、动物细毛/粗毛——棉纤维——植物纺织纤维——合成或人造纤维长丝/化学纤维长丝——合成或人造纤维短纤/化学纤维短纤1仅经本附件所列加工工序制得的产品应当视为原产。
制品从以下材料制得:——聚合物〔未纺〕——纤维〔未纺〕——纱线〔织物〕——未经加工的或未漂白的织物〔整理加工织物〕通过以下任一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针刺/旋转粘合/化学粘合;——纺织或编织;——钩编、填料或裁绒;或者——染色或印花及整理;浸染、涂层、覆盖或层压。
用以下材料通过裁剪和部件缝制工序制成的成品〔服装及帐篷〕,以及结合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制成的成品〔制成的纺织品〕:——未经加工或未漂白的织物——经整理的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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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卷第5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 ol.32 No.5 2011年5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May.2011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适用罗亚萍陈洁(广西大学 行健文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5)摘 要: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年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至2010年1月1日中国对东盟93%产品的贸易关税降为零。
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成立。
该自贸区的成立对本区域的经济、政治、文化及外交等各方面都有极大的影响,而原产地规则这一技术性工具对自贸区的目标达成起着关键性作用。
由于CAFTA原产地规则规定的过于笼统、原则化,致使其功能未能很好发挥,以至CAFTA的目标难以达成。
文章没有仅从技术角度来分析CAFTA原产地规则的优劣,而是将其与CAFTA成立的背景与目标结合起来,提出改进CAFTA原产地规则的措施。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经济功能;非经济功能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1)05-0114-04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正式成立,该区域贸易安排源起于上个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区域性经济架构。
CAFTA涵盖了11个国家、19亿人口、GDP6万亿美元,是继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之后建成的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
CAFTA将陆续实现93%商品零关税的目标,为各国带来双边贸易的进一步扩张和其他产业、投资等领域的密切合作。
要保证区内的税收优惠不发生“外溢”,严格的原产地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直到2005年仍在修改和完善。
但从目前来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不尽如人意,使CAFTA的目标有所偏移。
一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理论分析(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生及原因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文化和人员的往来历史悠久。
不过,自东盟成立以来,由于政治、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原因,中国与东盟的政治经济关系走过了曲折的道路。
2000年11月,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这标志着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
CAFTA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为增强自身的实力,以应对全球经济的变动对其产生的收稿日期:2011―03―18基金项目: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院级课题最终成果。
作者简介:罗亚萍(1974―),女,广西北流人,广西大学行健文理法学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商法与经济法。
陈洁(1979―),广东汕头人,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法学专业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负面影响。
1997年,东南亚遭受金融危机后,东盟更加明确了地区需要加快经济一体化,以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来防止危机的再次发生和冲击。
中国坚持人民币不贬值,对受危机打击的东盟各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使东盟国家相信中国是一个可以信赖的合作伙伴,因而选择和中国建立区域经济合作机制。
再加上中国与东盟国家山水相连,相互间有着悠久的传统友谊和相似的历史遭遇;在国际社会事务方面有着广泛的共同语言和共同利益;资源禀赋各具优势,产业结构各有特点,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大。
以上种种因素,促成了CAFTA的建立。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与发展现状 (1)CAFTA合作主要内容。
从2005年7月20日起,按照《货物贸易协议》的约定,中国与东盟6个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来、缅甸、新加坡、泰国)开始实施全面关税减让政策,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始关税减让进程。
按照降税模式,2005年中国对东盟国家实际进行关税削减的税目共3408个,约占全部税目的50%,平均税率从9.9%降到8.1%,并预计在2007年降到6.6%,到2009年进一步降低到2.4%。
[1]到2010年,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将取消,东盟新成员将在2015年基本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
2007年签署CAFTA《服务贸易协议》。
根据《协议》,中国将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做出新的市场开放承诺。
东盟10国也将分别在金融、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向中国做出市场开放承诺。
《协议》生效一年内,双方将就第二批服务部门的市场开放问题进行谈判,以进一步推进中国与东盟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114(2)CAFTA发展现状。
中国和东盟国家在产业上有较好的互补性和良好的合作基础,从CAFTA合作来看,东盟国家存在三级产业分工梯次,第一阶梯是以发达的金融、贸易、物流、油气业为产业代表的新加坡、文莱;第二阶梯是以电子制造业为产业代表的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第三阶梯是以农业为产业代表的经济较落后的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
而中国经济和产业也明显存在东、中、西发展的三个层次。
中国和东盟都出现不同产业梯次,为双方广泛、深入、不同层面合作创造了条件。
二 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基本问题(一)原产地规则及其种类原产地就是货物与服务品的原产地(国家或者地区)。
货物和服务品的原产地是货物、服务品的国籍,是指为了进行国际贸易而依据一定的标准所确定的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者地区。
按照适用范围不同,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性和非优惠性的。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所规定的就是非优惠性的原产地规则,其目的是区分国产货与外国进口货,从而适用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要求、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以及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等。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所有贸易对象国(地区)。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则是在最惠国原则以外由一国单方面实施,或由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后相互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只适用于签订协议或协议规定的贸易对象国(地区)。
[2]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是给惠国和受惠国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形式制订的,主要应用于普惠制、区域经济集团和贸易安排中特别优惠措施的实施。
(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对自贸区的作用原产地规则在自贸区中发挥的作用,是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完全不同的,它主要是为了保证自贸区的政策得以实施,使成员国的利益不会“外溢”。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作用还要配合自贸区的目标,因此,不同的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作用也有所不同,但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1)为自贸区提供屏障,保护区内高关税成员国的利益。
自贸区内各成员国实行优惠关税,但成员国对外关税不统一。
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可以防止区外企业的产品通过在区内低关税的国家流向区内高关税的国家,造成高关税成员国税收流失,区外企业抢占自贸区的税收优惠。
(2)对外形成歧视,促进区内贸易。
虽然WTO《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了透明、无歧视的原则,但《协议》并未包括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自贸区的是在区内实行贸易自由流动,而对区外形成壁垒。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正是要保护这种“内外有别”。
(3)改变自贸区的区位优势,有助于引导外商投资。
自贸区通过对需要引资的产业制定较高标准的原产地含量,使外商不得不在区内设立工厂,进行生产,以享受区内税收优惠,从而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
除此之外,各自贸区的成立有其特殊的背景和目标,因此,其原产地规则也有些其他特殊作用。
除以上积极作用外,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也有消极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在一定条件下会导致贸易转移、贸易抑制效应和投资转移效应,限制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由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较高的要求,产品要符合该要求变得困难,并且要证明产品的原产地也变得困难,从而导致了一体化中各种优惠措施的低利用率。
[3]三 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的评析原产地规则本质是一种技术检验手段,其本身并无对错之分,当其与贸易政策的使用联系起来才会发挥出政策工具的效用。
因此,对原产地规则的优劣评判,应以CAFTA的目标,以及其在CAFTA所应发挥的功能作为标准,而不能脱离其适用的环境。
CAFTA建立的意义和目标上文已论述,针对此,其原产地规则也应有其明确的目标。
(一)CAFTA原产地规则的功能(1)经济性功能。
原产地规则最初的功能是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统计的工具,随着各国对复式税则和差别税则的运用,越来越需要利用原产地规则判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而自贸区内的原产地规则则要对来自区内与区外的产品进行区分。
其一,使区内贸易的快速增长;市场的多元化;减少消费者支出,增加消费者的选择。
CAFTA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一个区域安排,区内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消减,会促进区内贸易的增长。
同时自贸区的成立,也带动了沿边开放,促进国内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此外,开辟CAFTA,也可以摆脱对传统市场的依赖,将贸易纠纷的比例减少到最低程度。
合理的原产地规则可以使真正来自成员国的产品享受到税收优惠及其他非关税壁垒的消除所带来的好处。
其二,吸引外资,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通过对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制定合理的的原产地增值标准,促使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以享受区内优惠性关税,从而达到引进外资,增加就业的目的。
其三,充分考虑各成员国的特殊需求,加强区内的协调。
自贸区各成员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但东盟作为一个整体其经济实力与中国相当,“10+1”的结构既不同于以美国为主导的NAFTA,也不同于欧盟各成员实力接近且多为发达国家。
这就要求在构建原产地规则时增加各成员国政策的透明度,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消除不必要的误解。
同时,充分考虑到各成员方的利益诉求,在确保各成员现有优势的情况下求同存异,共同实现区内资源合理配置,结构合理调整。
其四,与全球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协调,最大可能地消除区域贸易安排下的原产地规则的消极作用。
各自贸区倾向于制定复杂的、严格的原产地规则,而且认证上具有任115意性,以增加对区外产品的进入门槛。
这样的做法虽然保护了区内的贸易,但会影响世界福利的正常增长速度,不利于人类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好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还要能很好地协调各国及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原产地规则,降低规则的限制性,避免其消极作用,协调好各国在规则层面的利益平衡问题。
(2)非经济性功能。
第一,维护区域政治安全。
中国同东盟既有历史上的恩怨,也有现实的争端。
冷战时期,东盟同中国曾有过不和,冷战结束后仍有南中国海的领土纠纷。
对来自成员国的产品,或者是通过成员国加工而转入的产品实行较为宽松的原产地标准,以体现对该国的经济支持与友好。
通过经济上的合作与促进,以维护政治上的安全。
第二,实现对外交政策的影响。
这一点,可以借鉴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政策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