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53教育法学(劳凯声)第11-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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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学

高等教育法学

第一章1,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门社会科学,最初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西德、美国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2,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3,简答:教育法学的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

4,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

其中,教育法律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5,一般说来,教育法学的产生以教育立法的发展水平为基本条件,教育法学是以法学和教育学的方法论为基础形成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6. 德国是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1957年,黑克尔出版了与人合著的《学校法学》一书,该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7. 美国教育法的主要形式是判例法。

8.1983年,日本出现了第一部阐明教育法学基本原理的权威著作,即兼子仁撰写的《教育法》。

9. 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10.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不仅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

11.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即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划时代的里程碑。

12. 教育法学体系,是指构成教育法学的相互衔接并有机结合的基本知识框架系统。

13. 教育法学作为学珠一个新兴分支学科,在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开拓自己的专门领域。

14. 一般认为教育法学在一定意义上是行政法的分论,15. 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方法论。

实事求是是我们研究教育法学的根本的方法论。

、16. 教育法学的意义:健全教育法制的需要;加强教育行政的需要;完善教育法学的需要;全面依法治教的需要。

17. 教育行政即国家的教育行政管理。

18. 教育行政的主要特点:国家意志性,专业性,教育行政相对方的自治性。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第一章教育法概述第二章教育法的体系第三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第四章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第五章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高校教师与法律责任第七章学校教育赔偿第八章高校教师、学生与法律救济【】内的非课件内容。

考试题型:一、填空题二、名词解释三、简答题四、案例分析整理人:船政交通学院林铖、陈雯第一章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教育法所调整的是在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类权利与义务关系,要紧包含两部分:一是教育的内部关系。

二是教育的外部关系。

【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要紧涉及: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

这些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根据其特征的不一致能够分为两类,即具有纵向里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与具有横向平等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

】非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即使有教育机关、学校或者教育者参加,但也非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三、教育法的产生(不考)教育作为人类传递与学习知识技能的一种社会现象,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存在。

近代教育立法始于义务教育立法。

义务教育立法源自于中世纪后期宗教改革及其倡导的普及教育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各国政府纷纷抛出普及义务教育的方案与法律。

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是德国。

1717年,《普鲁士义务教育法》出台,其中规定:凡为父母者须送其4-12岁子女入学,学习宗教、阅读、计算等。

国家从教会手中获得了教育管理权,促使义务教育进一步世俗化。

法国教育在18世纪中叶往常几乎完全被教会操纵。

1789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

1791年《法国宪法》与1793年《法国宪法》都强调了受教育权。

英国从1833年通过向初等教育拨款的教育补助金法案起,直到1870年、1876年、1880年与1900年《初等教育法》,基本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教育政策法规》教学大纲

《教育政策法规》教学大纲

《教育政策法规》教学大纲一、基本信息课程代码:10102212课程名称:教育政策法规(四年制本科)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总学时:36 课时周学时:2 课时学分:2 学分所属一级学科名称:教育学所属二级学科名称:小学教师培养预修课程:教育学、公共政策理论、法学原理二、课程性质《教育政策法规》是师范类普通本科生的必修课。

本课程是为适应依法治教和更新知识的需要而设置的。

通过对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比较系统地获得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制定及其实施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增强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意识与能力。

三、教学目标本课程遵循着教育政策法规“原理论”——“价值论”——“过程论”——“效果论”的逻辑结构,依次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第一,介绍教育政策法规的系列基本范畴、定义、命题等,旨在解决教育政策法规是什么的问题。

第二,介绍教育政策、教育法规的价值基础、伦理取向,主要解决什么样的教育政策、法规是好的教育政策、法规的问题。

第三,介绍教育政策法规的几个主要的过程、环节,旨在解决教育政策法规是怎样制定出来的的问题。

第四,设计若干个专题,对目前我国教育领域中的最主要的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分析,主要解决现有政策法规的怎么样的问题。

第五,安排实践教学环节,以增进与提高学生的教学实践的能力。

通过上述教学内容的设计与安排,主要实现如下目标:第一,让师范生掌握基础的教育政策法规的基本知识,建构起全面、合理的知识体系与框架。

第二,培养师范生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意识,唤起未来依法、依规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动机与情感。

第三,培养师范生理解国家教育政策法规的能力;运用所学的教育政策法规的知识与理论解释与分析小学教育政策法规现象的能力;能够基本掌握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执行、监督与评估的理论与方法,培养师范生积极参与政策法规过程的能力。

第四,强化课程建设中的实践环节,安排小学教师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等方面的优质课观摩。

在此基础上,实现小学教师与师范生之间以“如何上好一堂课”为主题的基于课例的教学设计对话,以增进师范生的教学实践能力。

教育法学讲义

教育法学讲义

教育法学总纲●原理篇(一、二、三)●主体篇(四、五、六、七)●过程篇(八、九、十、十一)●实践篇(十一到十七)原理篇●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第二章教育法的概念●第三章教育法的价值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一、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律及其问题的学科。

二、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开始走向成熟。

三、教育法学的性质可以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也可以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教育管理学关密切。

四、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实践)依法治教的需要;(理论)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需要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含义学科的基本特点: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概念范畴、研究范式和学科边界;有一支专门的研究队伍;建立了独立的专业研究组织。

教育法学已经具备了一个学科的基本特点。

(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1、新兴独立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以理论法学为指导,运用法学共用的方法,吸收邻近法律学科、一般法学以及其他特别法学的研究成果,并在教育法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新的独立学科。

(何瑞琨)这段话的前半段指明了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而后半句则指明了教育法学的来源与基础。

存在问题:一是定义过宽二是定义本身不明确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2、综合性边缘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一门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以教育问题为中心的多学科综合性的边缘学科。

(胡文斌)教育法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它以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为基础,是法学和教育学相互渗透的产物,因此它又是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的有机结合。

(李晓燕)理论基础:教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研究对象:教育问题学科性质:综合性的边缘学科存在问题:学科基础过于狭窄;“教育问题”提法过于宽泛;性质表述用词不准确。

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3、交叉学科说教育法学,就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交叉学科。

(谭晓玉)优点:说明了教育法学的理念基础及其功能。

家庭教育立法中国家义务的法律规制及实现路径——基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障视角

家庭教育立法中国家义务的法律规制及实现路径——基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障视角

家庭教育立法中国家义务的法律规制及实现路径**基金项目:陕西省社会科学界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基于法律视角的陕西省家庭教育研究”(20FN - 57)——基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障视角◎杨乐内容提要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除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外,家庭教育是实 现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重要途径。

为保障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中的受教育权,国家应履行相应义务并通过立法予以保障。

本文从法律视角,以基本权利功能理论为研究基础,剖析了家庭教育中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基本权能;从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三 个维度,探究保障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中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并从立法、行政、司法角 度提出实现国家义务的全景路径。

关键词家庭教育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国家义务〔中图分类号〕G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 - 662X( 2021 )02 - 002 - 07受教育权是基本人权,其权利主体涵盖所有人 的所有时空领域,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是受教育权 的重要组成部分。

家庭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础,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形成、习惯养成、个性发展等具有原 生性和终身性的影响。

随着我国学校教育的迅速扩 张以及家庭结构的巨大变化,留守儿童等特殊未成年人群体日益扩大,使得作为家庭教育主体的父母在未成年人德育教化方面缺位或弱化。

此外,部分家长履行教育职责意识不强,教育方法简单,特别是 缺乏外部环境的有力支持,导致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中的受教育权长期被忽视、游离在受教育权法律 保障的边缘,国家义务保障也呈现虚化的状态。

为促进受教育权从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国家应 通过家庭教育立法拓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内涵与外延,通过行政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平有质量的 家庭教育供给,通过司法保障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中的受教育权。

为此,本文尝试从基本权利功能理 论出发,运用法释义学的方法阐释家庭教育中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权能以及相对应的国家义务,为家 庭教育立法、行政和司法保障提供依据。

教育学 劳凯声

教育学 劳凯声

《教育学》(电子教材)目录第一章教育与教育学 (2)第二章人类发展与教育 (19)第三章个体发展与教育 (39)第四章教育与现代社会发展 (53)第五章教育目的 (71)第六章教师与学生 (85)第七章课程 (86)第八章教学(上) (87)第九章教学(中) (88)第十章教学(下) (89)第十一章德育(上) (90)第十二章德育(下) (91)第十三章班级管理 (92)第十四章综合实践活动 (93)第一章教育与教育学第一节教育的概念与教育的历史发展同学们都经历了12年左右的学校教育,并且一直都在接受家庭教育,应当说对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是不陌生的。

同学们对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以及教育有什么要说的吗?能不能给它们下一个定义呢?┅┅一个人对教育有自己关心的角度和把握的深度是很正常的,它既与一个人认识教育问题的方式和能力有关,也与一个人接触到的是什么样的教育素材有关。

给教育下定义是对教育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一个惯用手法。

一、教育的概念(一)“教育”的词源在我国,一般认为“教育”一词最早见于《孟子.尽心上》中的“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

但由于20世纪前,人们很少把这两个字合起来作为一个词使用,所以这里的“教育”主要指“教”或“育”。

按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的解释,即“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

在我国古代思想家的教育论说中,与“教”相伴出现的字多为“学”。

这与古代的“教”主要指“教学生学有关的知识”,“学”主要指“儿童在房子里学习有关的知识”,“教”与“学”只是从不同角度描述同一种活动有关系。

在现代英语中,教育是“education”;在法语中,教育是“éducation”;在德语中,教育是“erziehung”,三词都来源于拉丁文“educare”。

“educare”是名词,它是从动词“educěre”转换来的。

“educěre”是由前缀“e”与词根“ducěre”合成的。

教育法学概述


以德国、美国、日本为例
1、1933年美国爱德华兹的《法院与公立学 校》被认为是最早的学校判例法的研究著 作。 2、1963年诺尔特和林恩的《学校法教师手 册》建立的教育法学的理论体系。 3、1954年“全美教育法问题研究会”成立 ,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全国性教育法学学术 组织。该研究会致力亍教育法律知识的普 及,1972年出版了《法律与教育》杂志。
二、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需要
目录
4
教育权的基本涵义
什么是教育权?
教育权戒称受教育权,是公民权的 一个组成部分,是指法律规定的公 民接受教育的机会、待遇等权利。
教育权利的基本涵义
1、入学机会均等 2、在受教育的内容、学校类型、课程 设置等方面体现平等原则。 3、受教育过程中所体现的机会均等。
教育权的特点
以德国、美国、日本为例
1、德国是立法最早的国家乊一,也是较早研 究教育法律问题的国家。1957年德国国际教 育研究会的黑克尔和西普合作,发表了《学 校法学》,对学校制度的法律构成及其管理 、教师的法律关系、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 校的权利与职责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共论述。 该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本系统的教育法学 著作。 2、1972年亨内克《国家与教育》的出版。
教育法学概述
目录
1
教育法学的概念 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教育权的基本涵义
2
3
4
目录
1
教育法学的概念
教育法学的概念和性质
教育法学是一门以法学和教育学为主要理论基础,以 教育法律及其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案例法、分析法、 比较法、推理法以及系统法等多种方法对教育法律及 其问题进行研究,揭示教育法律法规,构建教育法律 理论,指导教育法律实践的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性分 支学科。 ——《教育法学》黄崴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1、 [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P472、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P493、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P504、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外部政治力量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P505、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看成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一类法律规范]。

P606、教育法的特点: [规范性; 强制性;教育性;超前性;客观规律性] P627、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法律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即法律调整的对象。

P688、[法律渊源] 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团组织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体现国家意志并具有代表这种意志的某种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P789、根据宪法规则的原则,我国教育法法源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 P7810、 [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P8011、教育法的文本结构包括: [法律文件的名称;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法律正文] P8312、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

P8313、法律规范的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特点是通过它的特定的逻辑结构而实现的,具体地说,如下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即[假定、处理和奖惩]。

P83(1)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2)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

(3)奖惩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14、 [本文]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

P84(1) [总则]一般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该法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任务、原则、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等内容。

教育法学1


思考与练习

1 2 3 4 5
教育法学及其特性。 如何理解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 教育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特点。 结合实际谈谈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怎样学习教育法学?

6 案例分析: 某县一重点中学,在1997年公布的初中升 高中录取分数线时,对男女生分别划定不 同的分数线,男生640分,女生660分。并 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 640分,未达 660分的,如若要进该校学习,属自费生, 要交1万元的费用。学校的这个规定合法 吗?
(三)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 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理论 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 区别。
二、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



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 原理、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 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 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我 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 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 三是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包括法律责任的含 义、构成要件、归则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 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教育法律救济等。 Nhomakorabea
在人类社会早期,推动教育发展的主 要动力是政治的需要,进入学校接受 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教育与法律 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教育立法是在现代工厂制度的基础上产生 的。19世纪中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直 接干预教育,推行义务教育制度。进入20 世纪,开始广泛进行教育立法,加强对教 育的全面干预和控制,健全教育行政系统。 许多国家的宪法与法律将发展与普及教育 规定为国家的责任,通过法律保证每个人 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教育与社会的相互作 用逐渐增强,教育开始渗透到社会的各个 方面。

我国教育法学的发展及其对教育法治的回应——基于学术史的视角

第17卷 第1期教育学报Vol.17,No.12021年2月JournalofEducationalStudiesFeb.2021我国教育法学的发展及其对教育法治的回应———基于学术史的视角余雅风(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北京100875) 摘 要:基于学术史视角,以学科的基本要素为判断标准,发现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自产生以来,历经萌芽期、初具形态期、迅速发展期三个发展阶段,目前作为相对独立的学科开始走向成熟。

在教育法学发展的不同阶段,研究的目标与主题具有高度一致性,对我国教育法治实践做出了积极回应。

表现为:呼吁教育法的制定和教育法体系的建立,推进教育事业发展有法可依;强调学生权利保护,推动司法在教育领域的介入以及公正司法;关注教育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推进依法治校;全面研究教育立法问题,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良法之治。

针对学科理论建构与证成方面存在的缺憾,未来应将教育法学学术史作为教育法学研究的基础,形成教育法学的学术传统与学术规范;着眼提高教育法学研究的学术性,建立教育法学的学术根基和理论体系;注重教育法学研究的本土化,形成中国教育法学的性格和思想领地;强化教育法学内含学科的融合与联系,探索教育法学研究的生长点和理论突破。

关键词:教育法学;学术史;教育法治;教育法学研究中图分类号:G40 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1298(2021)01 0143 15DOI:10.14082/j.cnki.1673 1298.2021.01.012 教育法学在我国是一个当代学科。

“如果没有20世纪80年代以后教育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实践需要,则不会有其后与教育法相关的教学与科研,也不会有今天的教育法学。

”[1]应该看到,我国教育法学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源于改革开放以来教育立法活动的开展以及教育法治建设的推动,这使得教育法学研究对实践的关注多于对知识本身的关注。

2018年逢改革开放40周年,2019年遇新中国成立7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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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考条件。 (1)拥护4项基本原则 (2)初中毕业或具有相同等学历 (3)身体健康 (4)年龄不超过18周岁。 二、考试内容:语、数、外、政、理、化六门。
第三节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考招生考试
三、考试的组织实施。 (一)考试承办机构 考试由各县区组织。 (二)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1、对考生违法行为的处罚。可取消其考试资
考试。
第四节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四、高考的组织管理。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
一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实 施。 (一)高考命题与试卷印制。 1、高考命题,由国家教委组织命题。 2、试卷印制,由国家教委向各省提供试卷清样, 试卷由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印制。 (二)考点设置。 1、考试以县市区为考区。 2、每个考点配备主考一人,副主考二人。 3、每个考室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员。
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情况严重的,1~2 年内不准报考。 2、对其他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司 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和刑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四节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一、我国的高考沿革。 1、历史沿革 (1)1952年教育部发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三、高考的科目、方式。 (一)高考科目 每年7月7、8、9日举行。(现在是考试日期为每
年6月7日、8日) 考试科目: (1)文史类:语数外+史地政。(语数外+文综) (2)理工类:语数外+理化生。 (语数外+理综) (二)高考的方式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统一考试。也可单独
式。 科目设置:推行3+x科目设置方案。 高考内容:更加注重对考生能力和素质的考察。 录取方式:重点是实施计算机网上录取。
现行方案也是“3+X”, “X”指由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 自主从文科综合(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和理科综合 (物理、化学、生物)2个综合科目中选择一个作为考 试科目。该方案是到2019年全国应用最广,最成熟的高 考方案。总分750分(语文150分,数学150分,外语150 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00分)。
第二节 普通高中毕业会考
二、会考的内容与方式、 1、会考内容 (1)考试科目:语、数、外、理、化、史、
地、生、政。 (2)考察项目:劳动技术课和物理、化学、
生物的实验操作。 2、会考的方式:(1)考试和(2)考察
第二节 普通高中毕业会考
三、会考的组织与实施 1、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的考
假招收新生的规定》,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2)1954年高等教育部教育部颁发了各科考试大纲。 (3)1956年实行分类报考。 (4)文革时期全国统一高考停止。 (5)1972年到1976年统一招生推荐入学制度。 (6)1977年恢复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制度。 (7)1983年以来国家在定向招生、委托代培招生、弹
试专门机构,负责会考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项工 作。 2、原国家教育委基础教育司,负责制定并解释普 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政策,确定会考科目。 3、国家教委考试管理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和命题。 4、考试科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命题, 统一施考,统一评卷,统一统计、分析和报告成 绩。
第三节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考招生考试
第四节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二、报考条件。(1)拥护4项基本原则;(2) 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3)身体健康; (4)未婚。
不得报名的人员:一是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和毕业生;二是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成人高 等学校的在校生和毕业生;三是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的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四是中学在 校生;五是上一年已被普通高校录取而不报到 的学生;六是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 的人员。
教育法学 0453
第11章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考试概述 第二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 第三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 第四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第五节、研究生入学考试 第六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一节 考试概述
一、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 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育者 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
(11)1991年,《高中毕业会考后普通高校招生 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1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 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高考改革的指 导原则,深化高考改革的主要内容以及改革的实 施步骤。
第四节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2、3+x高考改革 高考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科目设置、高考内容和录取方
国家教育考试分类: 1、入学考试,如高考,中考,研究生入学考
试; 2、水平考试,如高中会考,汉语水平考试,
外语水平考试等。 3、学历认证考试,如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第一节 考试概述
二、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意义。 实行国家考试制度,对实施国家教育标准,保
性招生计划、保送生入学、标准化考试实验、高中毕业 生会考实验等方面进行了招生制度改革。
第四节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8)1987年国家教委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 行条例。
(9)1988年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 行规定。
(10)1988年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管理规则,对于高考的报名、命题、试卷保管、 考试实施、评卷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保障 受教育者合法权益,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第二节 普通高中毕业会考
一、会考的目的、性质和功能。 1、目的: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教学管理,
推动教学改革,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给中学 教学以正确的导向。
2、性质和功能。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 文化课毕业水平考试,是检查评价普通高中教 学质量的一种手段,也是考核普通高中学生文 化课学习是否达到必修课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 要求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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