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与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区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有关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科技、计划、财政、经贸、外贸、公安、海关、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促进发明创造,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发明创造活动,组织申请、实施专利。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具有较高创造性及经济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明创造,促进专利产业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专利管理第六条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专利保护与管理职责:(一)宣传专利法律、法规,培训专利工作人员;(二)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信息服务;(三)帮助推广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技术,促进专利产业化;上传者知盟网(四)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并协助办理有关申请事宜;(五)应当事人的请求,调解、处理跨市的专利纠纷;(六)查处跨市的专利行政违法案件;(七)组织专利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专利技术鉴定工作;(八)其他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区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专利保护与管理职责:(一)宣传专利法律、法规;(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专利保护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三)开展专利执法,发现跨市的专利行政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四)应当事人的请求,调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协助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处理跨市的专利纠纷;(五)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行政违法案件;协助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跨市的专利行政违法案件;(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11.07【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与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区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有关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科技、计划、财政、经贸、外贸、公安、海关、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促进发明创造,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发明创造活动,组织申请、实施专利。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具有较高创造性及经济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明创造,促进专利产业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专利管理第六条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专利保护与管理职责:(一)宣传专利法律、法规,培训专利工作人员;(二)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信息服务;(三)帮助推广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技术,促进专利产业化;(四)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并协助办理有关申请事宜;(五)应当事人的请求,调解、处理跨市的专利纠纷;(六)查处跨市的专利行政违法案件;(七)组织专利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专利技术鉴定工作;(八)其他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保密细则【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89.03.31【实施日期】1989.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保密细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科学技术秘密,保护和促进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领导。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和部门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是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三条国家保密机关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自治区境内的所有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本细则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科学技术,包括产品设计、配方、加工工艺、技术诀窍、检查、试验方法,以及动物、植物、微生物的育种栽培、饲养技术等。
第六条科学技术保密范围如下:(一)国家批准的发明。
主要批发明申报中所规定的保密要点。
(二)可能成为发明阶段性成果。
主要是指已有新突破,但工作尚未全部结束,以及已出现苗头,预计在近期内有可能成为发明的项目。
(三)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主要是指仿制国外产品,其关键部分国外未见报道,由国内研究成功,或国外虽有报道,但国内的研究结果超过国外水平的研究成果。
(四)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
(五)国内特有的动物、植物资源。
第七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与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负责全区地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设区地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负责有关地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科技、计划、财政、经贸、外贸、公安、海关、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地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地领导,促进发明创造,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发明创造活动,组织申请、实施专利.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具有较高创造性及经济或者社会效益显著地专利项目给予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明创造,促进专利产业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地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专利管理第六条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专利保护与管理职责:(一)宣传专利法律、法规,培训专利工作人员;(二)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信息服务;(三)帮助推广本行政区域内地专利技术,促进专利产业化;上传者知盟网(四)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申请条件地发明创造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并协助办理有关申请事宜;(五)应当事人地请求,调解、处理跨市地专利纠纷;(六)查处跨市地专利行政违法案件;(七)组织专利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专利技术鉴定工作;(八)其他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第七条设区地市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专利保护与管理职责:(一)宣传专利法律、法规;(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专利保护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三)开展专利执法,发现跨市地专利行政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四)应当事人地请求,调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地专利纠纷;协助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调解、处理跨市地专利纠纷;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五)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地专利行政违法案件;协助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查处跨市地专利行政违法案件;(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布置地其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应当履行前款(一)、(二)、(三)、(六)项规定地职责;协助自治区、设区地市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履行前款(四)、(五)项规定地职责.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八条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第九条被授予专利权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条被授予专利权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零点五,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本款规定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被授予专利权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地,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地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被授予专利权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专利权入股地,应当从其股份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例第九条和本条前三款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政府或者国有企业投入资金进行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其成果适宜申请专利地,应当申请专利.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项目涉及专利地,其协议中应当有专利保护地内容:(一)与自治区外、国外技术合作研究开发地项目;;(二)委托自治区外、国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三)聘请自治区外、国外专家参加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四)与自治区外、国外企业合作地生产项目.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由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认定地专利文献检索机构出具地专利检索报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进行重大科研项目、新技术和新产品地立项开发地;(二)涉及专利地技术和专利设备地进出口贸易地;(三)以专利技术、专利设备作为投资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或者接受外国和地区委托进行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四)进行科技成果评价,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地;(五)其他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地情形.第十四条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地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地;(二)法人在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其专利资产作价处分地;(三)以专利资产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地个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实施地,或者许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地个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实施其专利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类型地企业地;(五)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时,需要进行专利技术评估地;(六)以专利权出质地;(七)其他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地.依照前款规定形成地专利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报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备案.非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地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工作制度,做好专利保护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审查中地职务发明专利和已授权职务发明专利地管理,防止权利丧失.第十六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地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本自治区地专利标记由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贩卖专利标记.第十七条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地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专利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地合法权益和社会地公共利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八条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宣传、推销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地,当事人应当向审批机关和传播单位提供由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出具地专利权有效地证明文件.被许可实施专利地单位还应当提供经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认定登记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对未提供合法有效专利证明文件地,有关单位不得为其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地行为提供设备、场所、资金等一切便利条件.第三章专利纠纷地行政调解与处理第二十条自治区、设区地市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应当事人地申请,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地发明人、设计人地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地纠纷;(五)侵犯专利权地赔偿数额纠纷.对前款第四项所述地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第二十一条自治区、设区地市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对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地专利纠纷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后当事人又反悔地,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十二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纠纷地,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自治区、设区地市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处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自治区、设区地市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专利纠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地,依照下列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对制造专利产品地,责令其停止制造,销毁或者拆解用于制造专利产品地模具、专用设备,并且不得使用、转移已经制造地专利产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对使用专利方法地,责令其停止使用,并且不得使用、转移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地产品或者以任何方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对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地产品,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尚未出售地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地产品;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四)对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地产品,责令其撤回作出销售地意思表示,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五)对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地产品地,责令侵权人不得使用或者以任何方式转移该产品. (一)进行重大科研项目、新技术和新产品地立项开发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涉及专利地技术和专利设备地进出口贸易地;(三)以专利技术、专利设备作为投资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或者接受外国和地区委托进行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四)进行科技成果评价,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地;(五)其他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地情形.第十四条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地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地;(二)法人在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其专利资产作价处分地;(三)以专利资产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地个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实施地,或者许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地个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实施其专利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类型地企业地;(五)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时,需要进行专利技术评估地;(六)以专利权出质地;(七)其他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地.依照前款规定形成地专利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报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备案.非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地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工作制度,做好专利保护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审查中地职务发明专利和已授权职务发明专利地管理,防止权利丧失.第十六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地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本自治区地专利标记由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贩卖专利标记.第十七条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地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专利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地合法权益和社会地公共利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八条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宣传、推销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地,当事人应当向审批机关和传播单位提供由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出具地专利权有效地证明文件.被许可实施专利地单位还应当提供经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认定登记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对未提供合法有效专利证明文件地,有关单位不得为其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地行为提供设备、场所、资金等一切便利条件.第三章专利纠纷地行政调解与处理第二十条自治区、设区地市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应当事人地申请,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地发明人、设计人地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地纠纷;(五)侵犯专利权地赔偿数额纠纷.对前款第四项所述地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第二十一条自治区、设区地市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对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地专利纠纷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后当事人又反悔地,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十二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纠纷地,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自治区、设区地市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处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自治区、设区地市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专利纠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地,依照下列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对制造专利产品地,责令其停止制造,销毁或者拆解用于制造专利产品地模具、专用设备,并且不得使用、转移已经制造地专利产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对使用专利方法地,责令其停止使用,并且不得使用、转移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地产品或者以任何方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对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地产品,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尚未出售地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地产品;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四)对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地产品,责令其撤回作出销售地意思表示,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五)对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地产品地,责令侵权人不得使用或者以任何方式转移该产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当事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地物品、合同、账册、图纸、资料地,或者擅自启封、转移、处理被保存地物品地,由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对其处以一千元至二万元地罚款;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专利地,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地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地,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地罚款;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地,由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地罚款.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三十七条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冒充专利方法地,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应当将假冒人、冒充人地姓名、地址以及被假冒和冒充地专利号等在违法行为地地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开侵权事实,消除影响,所需费用由假冒人、冒充人承担.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三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地,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地予以没收;情节严重地,对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三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地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地,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地部门作出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地,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地,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地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6•【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01.1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2001年1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截止2000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政府规章共306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将对清理结果分期分批作出决定。
对己清理完毕的第一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所代替的34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以前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已经明令废止的19件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门(34件)附件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23件)附件三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9件)附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4件)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说明1转发区交通局、区宁发[1977]28号已被1991年10月30日第农林局、银川铁路1977年4月2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分局关于加强蜜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蜂检疫工作的报告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8年11月28日国务院令第254号发布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代替2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0]49号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农作物品种区域1980年3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试验试行办法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代替3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0]49号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农作物品种审定1980年3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试行办法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代替4关于固定草原使宁政发[1985]52号已被1994年12月15日自用权若干问题的规定1985年4月20日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代替5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5]133号已被1998年4月29日第九森林、林木采伐管1985年9月29日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理暂行规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代替6加强现金安全管宁政发[1986]90号其依据已被1988年9月8理的暂行办法1986年7月20日日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明令废止7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6]130号其依据的1986年7月12日国营企业招用工1986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人实施细则用工人暂行规定》被2001年10月19日国务院废止,且内容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8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6]130号其依据的1986年7月12日国营企业辞退违1986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纪职工实施细则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已被2001年10月19日国务院废止9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7]127号已被1994年1月23日国务农村五保工作办法1987年12月19日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代替10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8]131号已被1999年8月13日自治汝箕沟无烟煤开1988年11月26日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采保护办法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代替11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8]54号已被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邮电通信线路保1988年5月30日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办法电信条例》、1992年4月25日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代替1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宁政发[1988]55号已被2001年6月6日自治民政府关于残疾人1988年5月30日区政府令第30号发布的《宁就业及扶持发展社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会福利企业的规定疾人就业规定》代替13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8]89号已被1997年2月20日自治收费管理规定1988年8月18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1996年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政发[1996]10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代替14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8]103号已被宁党发[1998]29号待业职工登记管1988年9月3日《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国有企理暂行办法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代替15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8]133号自治区政府已于1992年7筵席税施行细则1988年12月2日月13日发布宁政发[1992]71号文件暂停征收筵席税16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8]142号其依据的1987年4月24日广播电视设施保1988年12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护条例实施细则施保护条例》已被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废止17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9]64号已被2001年7月20日自治节约能源管理实1989年5月22日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施细则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能源条例》代替18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9]70号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糖用甜菜种子管1987年5月28日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理办法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代替19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9]123号其依据的1984年9月27日乡镇、街道企业环1989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乡境管理办法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已被2001年10月19日国务院明令废止20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9]86号已被2000年8月25日第九专利纠纷调处办法1989年7月22日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2001年6月15日国务院令第30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代替21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9]94号已被2001年6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1989年8月24日政府发布的宁政发[2001]58理人大代表建议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协委员提案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工作的暂行规定协提案工作的规定》代替22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90]75号其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被公路货物运输合1990年7月11日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同管理办法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23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91]93号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八届乡村集体所有制1991年9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企业管理办法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7年3月24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代替24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86]76号其依据的《家畜家禽防疫条家畜家禽防疫实1986年5月31日例》,已被国务院于1997年施办法10月5日以国办发[1997]34号文件明令废止25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92]122号其依据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人民政府关于修1992年12月16日例》,已被国务院于1997年改《宁夏回族自治10月5日以国办发[1997]34区家畜家禽防疫号文件明令废止实施办法》的通知26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政发[1992]51号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八国家人防建设有1992年5月16日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关政策的规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代替27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92]65号已被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宁政全民所有制企业1992年6月26日发[1998]62号《自治区人职工退休费用全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区统筹的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代替28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92]104号已被1999年自治区政府发人民政府关于对1992年10月24日布的宁政发[1999]29号有突出贡献科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员实行重奖的重奖有功科技人员的试行办暂行办法法》代替29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93]17号已被1997年1月2日国务文化市场管理规定1993年3月6日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代替30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93]82号其依据的《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条例》1993年8月7日已被1999年4月29日九届实施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废止31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政发[1994]40号已被1997年12月29日八届居民基本生活必1994年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需品和服务价格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审实施办法价格法》、1997年2月20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代替。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纠纷调处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纠纷调处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纠纷调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调处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发明创造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自治区境内发生的专利纠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管理处是我区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对专利纠纷进行调处。
第四条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着重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章专利纠纷的受理第五条受理范围:(一)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以及时对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二)专利申请权的争议;(三)有关专利申请公告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申请专利的费用纠纷;(四)专利侵权纠纷;(五)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六)专利实施许可证合同纠纷;(七)其他涉及专利或专利申请的纠纷。
第六条管辖:(一)第五条(一)至(七)项的争议或纠纷,申请人可以申请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于(五)、(六)项纠纷也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或者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条期限:第五条中(三)、(四)两项纠纷申请处理的期限为两年,分别自专利权授予之日,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申请处理其他专利纠纷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得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18•【字号】宁政发[1994]91号•【施行日期】199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宁政发〔1994〕91号1994年8月18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十分重视。
今年6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7月5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7月29日国务院又召开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电话会议。
国务院要求全国各地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制,促进经济、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现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基本法制。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也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文明的基本要求。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并贯彻国务院有关决定,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在推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列入科技、经济、文化工作的管理体系。
各企事业单位要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单位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之中,建立机构,落实人员,健全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依照法律保护自已的知识产权,也同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保护知识产权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管理等方面,是项综合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宁夏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

宁夏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
宁夏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宁夏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为此,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我们将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
高司法效率,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
我们将通过多种形式,加大知识产
权宣传的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监管执法。
我们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监管执法
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
强大的震慑效应。
另外,加强国际合作交流。
我们将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加
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国际化进程。
最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评估。
我们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整改,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效果。
总之,宁夏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的制定,将为宁夏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促进创新创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宁夏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我们将全力以赴,切实落实上述方案,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与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区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有关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科技、计划、财政、经贸、外贸、公安、海关、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促进发明创造,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发明创造活动,组织申请、实施专利。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具有较高创造性及经济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明创造,促进专利产业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专利管理第六条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专利保护与管理职责:(一)宣传专利法律、法规,培训专利工作人员;(二)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信息服务;(三)帮助推广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技术,促进专利产业化;上传者知盟网(四)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并协助办理有关申请事宜;(五)应当事人的请求,调解、处理跨市的专利纠纷;(六)查处跨市的专利行政违法案件;(七)组织专利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专利技术鉴定工作;(八)其他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区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专利保护与管理职责:(一)宣传专利法律、法规;(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专利保护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三)开展专利执法,发现跨市的专利行政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四)应当事人的请求,调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协助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处理跨市的专利纠纷;(五)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行政违法案件;协助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跨市的专利行政违法案件;(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前款(一)、(二)、(三)、(六)项规定的职责;协助自治区、设区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履行前款(四)、(五)项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第九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
第十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零点五,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本款规定的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专利权入股的,应当从其股份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例第九条和本条前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或者国有企业投入资金进行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其成果适宜申请专利的,应当申请专利。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项目涉及专利的,其协议中应当有专利保护的内容:(一)与自治区外、国外技术合作研究开发的项目;;(二)委托自治区外、国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三)聘请自治区外、国外专家参加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四)与自治区外、国外企业合作的生产项目。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由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的专利文献检索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报告:(一)进行重大科研项目、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立项开发的;(二)涉及专利的技术和专利设备的进出口贸易的;(三)以专利技术、专利设备作为投资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或者接受外国和地区委托进行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的;(四)进行科技成果评价,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五)其他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的情形。
第十四条国有专利资产占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二)法人在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其专利资产作价处分的;(三)以专利资产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实施其专利的;(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类型的企业的;(五)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时,需要进行专利技术评估的;(六)以专利权出质的;(七)其他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依照前款规定形成的专利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报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非国有专利资产占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工作制度,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审查中的职务发明专利和已授权职务发明专利的管理,防止权利丧失。
第十六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本自治区的专利标记由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监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贩卖专利标记。
第十七条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专利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宣传、推销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当事人应当向审批机关和传播单位提供由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
被许可实施专利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登记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对未提供合法有效专利证明文件的,有关单位不得为其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设备、场所、资金等一切便利条件。
第三章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与处理第二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对前款第四项所述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设区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专利纠纷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后当事人又反悔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自治区、设区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自治区、设区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专利纠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依照下列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一)对制造专利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毁或者拆解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模具、专用设备,并且不得使用、转移已经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二)对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且不得使用、转移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以任何方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三)对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尚未出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四)对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责令其撤回作出销售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五)对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侵权人不得使用或者以任何方式转移该产品。
(一)进行重大科研项目、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立项开发的;(二)涉及专利的技术和专利设备的进出口贸易的;(三)以专利技术、专利设备作为投资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或者接受外国和地区委托进行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的;(四)进行科技成果评价,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五)其他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的情形。
第十四条国有专利资产占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二)法人在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其专利资产作价处分的;(三)以专利资产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实施其专利的;(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类型的企业的;(五)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时,需要进行专利技术评估的;(六)以专利权出质的;(七)其他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依照前款规定形成的专利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报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非国有专利资产占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工作制度,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审查中的职务发明专利和已授权职务发明专利的管理,防止权利丧失。
第十六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本自治区的专利标记由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监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贩卖专利标记。
第十七条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专利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宣传、推销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当事人应当向审批机关和传播单位提供由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
被许可实施专利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登记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对未提供合法有效专利证明文件的,有关单位不得为其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设备、场所、资金等一切便利条件。
第三章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与处理第二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