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合

合集下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浙土资规〔2018〕9 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 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1.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各地要按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荒芜废弃低效园地等宜耕农用地,复垦废弃宅基地、闲置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废弃盐田等途径补充耕地。

涉及农用地中非耕地垦造耕地,应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的非耕地,此后每年土地变更调查确认为非耕地,且未纳入耕地保有量统计面积的。

积极推进耕地提质改造,规范实施提质改造项目。

通过提质改造提升的粮食产能和改造的水田面积,可用于非农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每年土地变更调查认定的旱地,具备水源条件的,可实施“旱地改水田”工程。

禁止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认定的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垦造耕地。

禁止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

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区内,为优化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结构,确需对少量林地进行调整的,在严格保护生态、确保项目区内森林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报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8.06•【字号】浙土资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6〕40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省委、省政府紧密结合浙江实际,对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具体部署。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要充分认识到国土资源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密切相关,国土资源部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责无旁贷,国土资源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大有作为。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职责,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应有的贡献。

着重要抓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一、努力为发展现代农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持续增收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问题是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民增收。

耕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对新农村建设重大的支持,也是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首要职责。

(一)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

要按照“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的总体要求,努力实现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国家下达的保护任务。

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浙政[1995]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浙政[1995]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浙政[1995]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几年来,我省在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地方,缺乏土地法制意识和对耕地的忧患意识,急功近利,随意批准用地,甚至不批就用,造成乱占滥用、浪费土地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全省耕地锐减势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管理,强化对耕地的保护,特作如下通知:一、深入进行基本国策和法制教育,提高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耕地忧患意识,是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各地在抓好土地管理经常性宣传教育的同时,要认真开展全国“6·25”土地日和我省每年6月的土地管理宣传月活动。

要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通过教育,使全省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而人口还在增长,耕地却在锐减的严峻形势,将会严重制约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对此,各级领导务必立足于国家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立足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立足于社会稳定的大局,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极大的决心、气魄和强有力的工作,依法把土地管理好,把耕地保护好。

任何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必须严肃查处;任何漠不关心,不负责任,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不顾长远利益、整体利益的思想行为,必须坚决加以克服和纠正。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5.11.11•【字号】浙土资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9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作出的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规定,有效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立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认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重要的是垦造耕地项目的落实。

查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是有效组织垦造耕地,积极推行耕地储备制度,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

二、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任务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任务是:以土地更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查全省耕地后备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和分布状况,评估耕地垦造潜力,编制可开发复垦耕地的具体项目,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

凡是土地更新调查基本完成(通过预检)的县(市、区)都要及时研究部署开展建立辖区内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并按照《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实施方案》(见附件)的有关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落实辖区内建立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的各项任务。

三、认真编报垦造耕地储备项目要按照《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实施方案》的技术要求,实事求是地查清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的状况,在全面分析评估的基础上,认真编制近、中、远期垦造耕地储备项目,以及垦造项目所需投资预测成本。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浙政发[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确保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有效服务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重要性我省耕地资源相对匮乏,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十分艰巨。

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垦造耕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垦造耕地工作中也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操作程序不规范、监督管理不严格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深入推进。

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事关耕地保护责任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的落实,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确保继续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严格管理,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监管工作(一)加强垦造耕地规划管理。

各级政府要全面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家底,挖掘垦造耕地资源潜力。

要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抓紧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并与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滩涂围垦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组织开展,规划成果经同级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是审批、核准垦造耕地项目的基本依据之一,要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统筹安排垦造耕地规模、时序和区域,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号 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号 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号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XXX人民、街道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为了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XXX土地综合整制等垦造耕地的工作力度,根据《浙江省人民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XXX〔xxxx〕xx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国土部门关于垦造耕地立项、质量验收报备等工作要求,XXX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实施管理和项目业主将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XXX土地综合整制等XXX(街道)、部门年度考核,XXX(街道)、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XXX(街道)和部门办结承诺制度,切实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XXX人民(街道办事处)为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XXX土地综合整制项目的业主;XXX集体经济,对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XXX土地综合整制项目有组织实施XXX,XX村委作为项目业主,具体XXX人民(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确定。

二、立项条件根据《浙江省人民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XXX〔xxxx〕xx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XXX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XXX土地综合整制项目立项条件:(一)土地开发项目。

根据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年度调查的可开发后备资源为基础,适宜垦造成耕地的荒山、荒坡、荒草地、火烧迹地、废弃园地、灾毁耕地、疏林地,集中连片面积在 xx亩以上,综合地形坡度在xx度以下,海拔高程基本适合农作物耕种,开发后种植土壤层在 xx厘米以上,不造成水土流失和不破生态环境的耕地后备资源。

对政策处理未到位的,未取得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进行土地开发的书面意见的,会引发社会矛盾的,以及在公路国道省道视线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区、风景旅游规划区和涉及国有林场的项目不予以立项开发。

(二)土地整理项目。

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XXX规划区、工业园区、城市功能配套区、XXX居民点等建设用地规划区范围以外,集中连片xxx亩以上,坡度xx度以下的耕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7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新增耕地质量,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规定,针对当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责任权限不够明确、补充耕地质量不够高、项目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我省耕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占补平衡矛盾十分突出。

近年来,各地都大力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实现全省的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是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实现数量质量双平衡的重要途径,也是应对补充耕地实行等级折算的必然要求。

因此,各地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地开发垦造耕地质量,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垦造耕地质量1、严格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

要切实加强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批工作,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

申请立项的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同时必须是耕地后备资源储备库里的项目。

项目立项前,必须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对不符合开发垦造耕地条件的,坚决不予立项。

省厅召开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视频会议

省厅召开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视频会议

省厅召开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视频会议作者:省厅办公室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3年第11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11月4日,省厅召开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视频会议,动员部署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省政府副秘书长陈龙出席会议并讲话。

陈铁雄厅长作动员部署。

张国斌副厅长主持会议。

厅领导潘圣明、马奇、张钢、张金根、林天宁、张志勋、夏晓鸿出席会议。

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省监察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有关负责人应邀参加会议。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厅耕保处、执法监察局、省统征办、省监察总队全体人员参加会议。

陈铁雄厅长强调,开展此次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实际举措,是回应群众期盼解决群众困难的有力抓手,是系统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迫切要求。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下一步,着重抓好五个方面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征地自查整改,着力破解被征地农民权益维护难问题;二是努力规范宅基地管理,着力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三是全面开展信访问题集中清查处理,着力破解信访化解难问题;四是总结推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着力促进农民增收和耕地保护;五是全面深化“阳光国土”工程,着力构建群众参与的维权长效机制。

陈龙副秘书长强调,这次会议是国土资源系统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行动,很及时、很重要。

一是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问题。

实施好这项行动,对于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土资源系统良好形象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要严肃认真,切实做好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督察及整改工作。

要严肃认真对待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的专项督察,做到自查清理“细而又细”,整改落实“实而又实”,查处问题“严而又严”。

三是要从严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提高耕地质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切实维
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浙土资办[2013]9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9.04
【实施日期】2013.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浙土资办〔2013〕90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时有媒体和群众信访反映我省少数地方在低丘缓坡垦造耕地工作中,存在毁林开垦、耕地质量、影响生态环境以及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

为积极实施“812”土地整治工程,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工作和造地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垦造耕地项目各项制度
1、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将垦造耕地项目纳入
当地招投标中心招投标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

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

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项目所在地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不得以参股、投资等任何形式参与垦造耕地项目施工。

2、严格执行监理监督制度。

垦造耕地项目要严格按照工程监理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对垦造耕地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项目范围、规划设计、工期、投资、施工、监理等有关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项目所在地村务公开栏、群众居住地、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同时,要建立村民监督小组,落实监督员,对项目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