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放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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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提单合同范本

电放提单合同范本

电放提单合同范本甲方(托运人):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公司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承运人):公司名称:[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船公司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需要将货物通过海运方式运输,乙方拥有相应的运输能力和资质,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电放提单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1. “电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以电子数据形式将提单信息发送给收货人的一种提单交付方式。

2. “正本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具有物权凭证效力的提单。

二、货物信息1. 货物名称:[货物名称]2. 货物数量:[数量]3. 货物重量:[重量]4. 货物价值:[价值]5. 起运港:[起运港名称]6. 目的港:[目的港名称]7. 装船日期:[装船日期]三、提单交付方式1. 甲方同意选择电放提单方式交付货物。

2. 乙方应在货物装船后,将电放提单信息发送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 甲方应及时将电放提单信息提供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便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及时提取货物。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 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双方确认的费用清单为准。

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费用清单后[支付期限]日内支付费用。

五、货物交付及风险承担1.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取货物时,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提货凭证。

2. 乙方应按照电放提单信息的指示交付货物,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交付错误或延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货物交付后,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3. 保密条款不受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七、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电放提单

电放提单

电放提单从表面上看,电放提单解决了“货等单”问题,但事实上,这一解决方法是以相关当事人的充分配合、善意行事为前提的。

由于没有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对“电放提单”加以规范,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一旦“电放提单”过程没有顺利完成,就非常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

下面将以上文对“电放提单”的法律性质分析为基础,结合传统提单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探讨“电放提单”对各方当事人带来的影响。

1.给托运人(卖方)带来的影响应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承运人不签发提单而签发“电放提单”一般是基于托运人的申请。

由于“电放提单”并不是提货凭证,不是物权凭证,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单,托运人手中持有“电放提单”并不能成为其收取货款的保障。

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采用汇付或托收时,托运人在已经收取货款情况下使用“电放”方式比较安全,在没有收取货款情况下使用“电放”则是给予买方(收货人)充分信任。

如果采取信用证方式结算,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电放提单”必定不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从而构成“不符点”,开证行的拒付将使卖方无法通过信用证获得货款。

电放提单电放提单尽管可以证明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运输已经由承运人接管,但是对于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其他关系却是模糊的,如托运人是否有权改变收货人名称或改变提货方式?托运人的这种权利行使期限是否有限制?托运人是否有权就货损货差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由于没有相关立法加以规范,这些问题没有明确答案也是自然的。

同时,由于托运人在申请“电放”时一般会向承运人提供保函,托运人很难追究承运人在“电放提单”过程中的责任。

如果托运人(卖方)在承运人凭其“电放”指示放货后时仍没有收到货款,就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不能据此向货物保险人提出索赔,因为这种情况下货物并不是因外来风险遭受了损失;只能跟买方进行交涉,毕竟是买方提了货却未付款,买方可能提出降价或减少货款等苛刻条件,或者干脆拒绝商谈,卖方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时,又面临昂贵的律师费、烦琐的诉讼程序和判决的执行程序,即使最后通过诉讼追回货款,也必早已为此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在物质上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

电放提单流程

电放提单流程

电放提单流程一、电放提单概述。

电放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方式完成提单的操作流程,无需纸质提单,可以实现快速、便捷的货物运输。

电放提单流程主要包括开立提单、审核提单、签发提单、传输提单等环节。

二、电放提单流程详解。

1. 开立提单。

开立提单是指货物托运人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向承运人提出托运货物的申请,并填写提单信息。

在电放提单流程中,开立提单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货物托运人可通过电子平台填写相关信息,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运输路线等。

2. 审核提单。

承运人在接收到货物托运人提交的电子提单后,进行提单信息的审核。

主要包括核对货物信息、运输路线、运费等内容,确保提单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审核通过后,承运人将进行签发提单的操作。

3. 签发提单。

在审核通过后,承运人将对提单信息进行签发操作,生成电子提单并加盖电子签章。

签发后的提单将具有法律效力,货物托运人可凭借电子提单办理货物的装卸、清关等手续。

4. 传输提单。

完成签发操作后,电子提单将通过电子平台进行传输,将提单信息传递给相关的物流、清关、运输等部门。

这样可以实现提单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提高货物运输的效率和安全性。

三、电放提单流程的优势。

1. 环保节能。

电放提单流程无需纸质提单,减少了纸张的使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2. 快捷高效。

电放提单流程可以实现信息的快速传输和共享,提高了货物运输的效率,减少了因纸质提单传递而可能引起的延误。

3. 安全可靠。

电放提单流程采用电子签章和加密传输技术,提高了提单信息的安全性,减少了提单被篡改或丢失的风险。

四、电放提单流程的应用范围。

电放提单流程适用于各类货物的运输业务,包括海运、空运、陆运等各种运输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电放提单流程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跨境贸易提供了便利。

五、电放提单流程的发展趋势。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电放提单流程将更加智能化、自动化,实现提单信息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为货物运输提供更加智能化的服务。

正本提单、电放提单、seaway bill

正本提单、电放提单、seaway bill

正本提单、电放提单、seaway bill的含义正本提单(Original B/L),是指提单上经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

是承运人出具的提单文件,在进出口业务中,有时候会根据业务需要,对提单进行电放,就是发货人向承运人交回正本提单,并出具保函,申请船公司电报通知目的港代理放货给指定收货人。

电放提单也就是电报放货的简称。

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

seaway bill 是快捷提单(express bill)的一种, 收货人在目的港只需证明自己身份与提单上的Consignee一致就可以在缴缴清local charges(若是FOB,还要缴清运费)后提领货物, 而不需要出示任何提单哪怕是副本。

因此。

seaway bill是一种对客户极为便捷的海运单据。

甚至比电放要方便多了,电放还需要起运港船公司发邮件或电报通知目的港。

但seaway bill对客户提供极大方便的同时,也给船公司带来了极大风险。

比如说若是CNF货,客户在开船后不需要付运费买提单,收货人仍能在目的港提领货物。

故船公司对签发seaway bill通常是非常谨慎的,一般都是针对运费预付的货才可以做SEAWABY BILL。

正本提单与电放提单的特点正本提单是收货凭证,买方要凭正本提单办理提货手续;电放提单就是电报放货,程序上买方只要凭你传真给他的电放提单的传真件就可以办理提货;如果你的货都快到港了,船公司还没给你正本提单?是出正本还是电放通常在你给船公司下委托的时候就确定了,如果要修改成电放,船公司会在你返回正本提单的前提下而且凭shipper出具的电放保函才给你电放。

正本提单与电放提单的区别1)正本提单(Original OcEAN Bill of Loading)是指经过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

一套提单通常是“三正三副”,任何一个正本都可以作为提货凭证,一般是全套正本提单一起流转。

什么是电放提单?

什么是电放提单?

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的基本都听说过电放提单。

电放提单是怎么回事?电放提单用英语怎么说?本文为你详细解读。

问:电放提单用英语怎么说?什么是电放提单?答:电放提单上一般会显示“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

因此,电放提单用英语表达就是Surrendered BL 或Telex Release BL,而original BL则是正本提单。

根据《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的解释,“Surrender”在法律用语中,其含义是“放弃某事物”。

因此,电放提单上标明“Surrendered”字样,表明其签发人并不想赋予该单据应有的物权凭证功能。

而电放提单上标明“Telex Release”字样,则表明该单据项下的货物的交付与正本提单不同。

一般人会觉得“Surrendered”和“Telex Release”都一样,或者不知道这两者是否有区别。

严格来说,还是有区别的。

有“Surrendered”字样的电放提单,表明在目的港应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提货。

有“Telex Release”字样的电放提单,表明在目的港应由收货人凭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

关于电放提单的进一步说明1、所谓电放,就是电报/电讯放货的简称,指起运港船公司或其代理通过电子报文或电子信息形式,把提单信息发送给目的港船公司或其代理,通知目的港船公司或其代理,允许该票货物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或电放提单进行换单(换D/O)提货。

2、电放提单是随着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发展和装卸效率的提高、航期的缩短、电讯的发展,为了解决“货等单”问题而产生的。

尤其在近洋运输中,如果采用传统的正本提单,很容易出现货物到了目的港,但正本提单还没到达收货人,收货人没办法及时提货,导致不必要的压港费、仓储费,也可能耽误销售时机等现实问题。

3、正本提单需要通过国际快递寄给收货人,需要一定的时间,而电放提单不需要这个寄送过程,所以通过电放的方式,能够解决“货等单”的问题。

正本提单、电放提单和海运单详解

正本提单、电放提单和海运单详解

正本提单、电放提单和海运单详解什么是正本提单、电放提单和海运单?三者有何区别?1、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oading,OBL)OBL是承运⼈(船公司)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托运⼈与承运⼈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凭证。

货物收据,运输契约证明和货物所有权凭证是海运提单的三⼤特点。

所谓物权凭证,是指谁持有提单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承运⼈“认单不认⼈”——谁拥有提单,就把货物交付给谁;谁拥有提单,谁就享有占有和处置货物的权利;换句话说,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正因为这样,所以提单在⼀定条件下可以流通和转让。

海运提单⼜分为正本提单(Original Ocean Bill of Loading)和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 Ocean Bill of Loading或Surrendered Ocean Bill of Loading)。

(1)正本提单(Original Ocean Bill of Loading)是指经过承运⼈、船长或其代理⼈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期的提单。

⼀套提单通常是“三正三副”——三个正本和三个副本,任何⼀个正本都可以作为提货凭证,⼀般都是全套正本提单⼀起流转。

发货⼈shipper发运后,⼀般是通过银⾏(跟单信⽤证或托收收汇)将全套正本提单转交收货⼈consignee(发货⼈只要把符合信⽤证要求的单据交给银⾏,银⾏就给发货⼈⽀付货款;收货⼈只要向银⾏⽀付货款,银⾏就把从发货⼈那⾥得到的全套正本提单交给收货⼈,收货⼈就可以提取货物),或直接通过国际快递(⾮跟单信⽤证或托收时)转交收货⼈。

(2)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 Ocean Bill of Loading)是指由托运⼈向承运⼈(船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电放保函》后,由起运港的船公司通过电⼦邮件或其他⽅式电传通知其⽬的港代理——某提单项下货物不需要凭正本提单放货,收货⼈可凭电放提单扫描件/传真件(要由收货⼈公司盖章)或凭⾝份证明提取货物。

简述电放提单的流转程序

简述电放提单的流转程序

简述电放提单的流转程序一、引言电放提单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物提单形式之一,其主要特点是提供了货物放行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以简述电放提单的流转程序为主题,详细介绍电放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流转过程。

二、电放提单的定义和作用电放提单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船方或船代等提供的一种电子形式的提单,用于证明货物的所有权和装运合同的履行情况。

与传统的纸质提单相比,电放提单具有快速、便捷、安全等优势,大大加速了货物的流转速度和贸易的顺利进行。

三、电放提单的流转程序1. 申请电放提单买方在与卖方达成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向船方或船代申请电放提单。

申请时,买方需要提供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尺寸、重量等。

2. 船方审核船方或船代收到买方的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包括货物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

如果审核通过,船方将发出电放提单。

3. 通知卖方船方在发出电放提单后,会及时通知卖方提供的电子邮箱或手机短信等方式。

卖方收到通知后,需要核对提单信息的准确性,并确认无误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4. 卖方提交相关文件卖方在收到电放提单后,需按照提单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

这些文件通常包括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

卖方需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避免后续问题的发生。

5. 船方确认文件船方收到卖方提交的文件后,会进行确认。

确认的内容主要包括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

如果确认无误,船方将继续进行后续操作;如果发现问题,船方将与卖方沟通解决。

6. 放行货物在确认文件无误后,船方将放行货物,并将电放提单的所有权转交给买方。

买方可以凭借电放提单领取货物,并完成后续的清关手续。

7. 交付货物买方在领取货物后,需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和时间进行货物的交付。

交付过程中,买卖双方需要互相确认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并签署相应的交付文件。

8. 结算款项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付款方式,及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简述电放提单的流转程序

简述电放提单的流转程序

电放提单是一种便捷的运输单据,其流转程序主要包括发起、确认、传输、接收和结算等环节。

首先,发起方在电子平台上填写提单信息并提交,此时提单状态为“待确认”。

确认方收到提单后进行审核,若无误则确认提单并将其状态改为“已确认”。

其次,确认后的提单通过电子平台传输至下一节点,即承运方。

承运方收到提单后进行核实,如有异议可拒绝接收提单或提出修改意见。

一旦确认无误,承运方即可接收提单并将其状态改为“已接收”。

接着,承运方将提单信息传输至货代或船代等相关方,以便实际的运输操作。

运输过程中,各相关方均可通过电子平台实时查看提单状态和物流信息,以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

最后,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方在电子平台上确认货物已经到达,并进行结算。

提单状态改为“已结算”,整个流程完成。

总之,电放提单的流转程序通过电子平台实现了信息的实时传输和记录,提高了货物运输的效率和安全性,也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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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提单电放:也就是电报放货的简称。

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

以前,在海运中会出现一种情况:货物通过海运到离启运港很近的港口,货物随船已经到达目的港,而提单却因为没有很方便的传递方式送达收货人,导致“货到单未到”,收货人没有办法提货。

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在发明电报以后,收货人要求发货人通过电报把放货信息传达收货人。

这种形式就叫做:电报放货。

后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先后出现了电传传真这样的东西,以致人们不再用费用高、效率低的电报来通知收货人,而采用了电传或者传真的形式。

到了现在,我们有了网络,大家又开始逐渐摒弃电传传真的方式,采用邮件来解决问题。

这就是电放的沿革。

现在来说操作:电报时代:首先给船公司把正本提单交回,然后给船公司指令,要求船公司给目的港代理人发电报,用电报通知此票货物放弃正本,收货人凭密押或者印鉴提货。

发货人按照电报字数收取费用。

电传、传真时代:先是交回正本,声明放弃,改用release形式放货。

由船公司统一对目的港发电放指令,同时在发货人放弃的正本提单上加盖电放章,回复给发货人,以证明此票货物已经电放。

发货人将此电放提单传真给收货人,以凭此收货。

其实,这个电放提单已经不存在任何意义,纯粹只能满足发货人视觉上的满足感。

后来,在传真与邮件过渡时期,主力船东开始改变电放格式:不再在正本提单上加盖任何与电放有关的签章,或者出具带有电放字样的提单,而是直接收货正本,改用电放回执以证明此票货物电放。

届时,整船货物电放后,由船公司缮制电放回执,此回执一般有船公司标志,启运港证明,货物信息,收货人证明等信息组成,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船公司出示的电放编号,发货人将此回执通知于收货人,收货人凭电放编号即可受领货物。

由此,电放的风险就变得低了很多,而且效率高了很多。

建议所有的收发货人尽量不要使用电放方式,因为电放又不经济(船公司会收取电放费),风险又高(电放对收货人是不具备完全追索权的)。

“电放”与“海运单”都是为了便利海上运输而创设的,而且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经常使用。

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 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保证”的概念)。

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证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

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

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

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

“电放’’实践在我国国际班轮运输中已经有了近十年的历史,并在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许多船公司不拥有自己的海运单,而货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不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所以,使得“电放”在实践中广为流传。

当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以及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都了解了“电放’’的原理和海运单规则、承运人也拥有了自己的海运单后,大家就会逐渐弃用“电放”而采用海运单了。

如果shipper需要做电放(telexrelease)的话,通常要寄本来提单(三正三副)给回货代公司,提单背后要盖公司单和签名。

然后交电放费。

货代公司这边会联系国外的代理,说明这份提单是做电放的。

货代公司也会出一份好像上面的电放给shipper,需要shipper做确认的。

然后consignee就可以拿着一份复印,复印件是盖了个surrended的单的。

这样consignee就可以拿着这份复印件在POD提货。

电放保函致XX海运:我司委托贵司于FEB.18,2006出运至MANILA,PHILIPPINES的货物,提单号为:XXXXXXX现请求将提单电放,电放给ROYAL EXPORTERS CORPORA TION 请予以同意,由此引起的责任和后果由我司承担。

特此保函!X年X月X日电放提单及正本提单区别2007-04-23 16:46随着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的发展、变化以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普及和集装箱运输技术的进步,十多年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使用的单证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国际贸易条件解释规则"(Incoterms1990,Incoterms2000等)中出现了海运单(sea waybill)。

而在我国的国际集装箱班轮的近洋航线上,于1992年底、1993年初,出现了“电放”(telex release)的概念。

"电放"与"海运单"都是为了便利海上运输而创设的,而且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经常使用。

根据对中日航线一些集装箱班轮所使用单证的统计,按票数计,使用提单的情况仍高达90%左右,使用"电放"的也已占8%左右,而使用海运单的只占2%左右。

然而,人们在选择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时,往往是人云亦云,盲目地选择。

在研究选择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的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电放"和海运单的基本概念。

一、"电放"及海运单的概念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 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保证"的概念)。

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证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

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因此,"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

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

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

海运单规则较为简单的贸易程序通常会吸引更多的人来做生意。

所以,简便的运输程序也是决定世界贸易发展速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与使用提单的情况相比,使用海运单时收货人提货手续更简便、更及时、更安全。

所以,20世纪70年代以后海运单开始被银行接受。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制订的INCOTERMS将海运单写入了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之中。

1990年6月29日在巴黎举行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三十四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CMI Uniform Rules for Sea Waybill),使海运单的使用更具规范性。

与提单的三个功能相对应,海运单也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和运输合同证明的功能,但是,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关于支配权的规定是:第一,除非托运人行使其选择权,否则托运人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

除非准据法禁止,否则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请求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托运人有权改变收货人的名称(条件是托运人应以书面形式或为承运人接受的其它方式,给承运人以合理的通知,并就因此造成承运人的额外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给收货人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并在海运单上注明。

选择权一经行使,则托运人便终止了第一项中的权利,同时收货人便具有了这种权利。

承运人只要尽合理谨慎的责任、确认声称收货人的当事人,就可凭收货人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交付货物,而不需要出示正本海运单。

当然,海运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而且它也无法替代提单。

所以,许多船公司尚不具有自己的海运单。

但是在一些适用"电放"的情况下,通常都是可以使用海运单的。

二、承运人的选择作为承运人的集装箱班轮公司都是以"客户是上帝"为其服务理念的,所以当客户提出使用"电放"或使用海运单的要求时,除非该船公司没有自己的海运单,船公司都会满足客户的要求。

然而,对于承运人而言,应该选择使用海运单。

1.选择使用"电放"的依据和风险众所周知,提单已有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等赋予其定义、加以规范。

而"电放"实际上是使用提单时的一种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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