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律师、会计师等事务所)的涉税问答
律师行业的纳税规定说明

律师行业的纳税规定说明律师工作的重心是为别人解决法律问题、防控法律风险,但对自身风险的防控倒不是很在意。
税收风险就是隐藏在律师身边的风险,如何识别风险、防控风险,就需要对律师行业的税收规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一、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款及应扣缴税款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企业类型,一般是合伙制,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一般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
如果律所自己拥有车辆和房地产的,还涉及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醒:合伙企业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一般情况下,律所应扣缴的税款一般只涉及个人所得税。
律所只要支付个人所得税法列举9项所得中的8项,就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9项应税所得分别是:(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其中(五)“经营所得”没有规定扣缴义务人。
二、律师应纳税款按照取得收入类型的不同,笔者将律师分为四类:合伙律师、分成律师、薪金律师、兼职律师。
合伙律师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分成律师、薪金律师和兼职律师按月预扣税款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时,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按照“综合所得”申报缴纳。
(一)合伙律师合伙律师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1步,计算会计利润:收入-成本-费用第2步,计算应分得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额)×分配比例第3步,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法定扣除注意:合伙人如果取得有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法定扣除项目,不得扣除。
会计干货之涉税犯罪移送标准及依据

会计实务-涉税犯罪移送标准及依据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一)涉嫌构成逃税罪案件的移送标准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涉嫌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移送标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三)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移送标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四)涉嫌构成抗税罪案件移送标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涉嫌构成其他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1、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2、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2023修正版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1]
![2023修正版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1]](https://img.taocdn.com/s3/m/49c41fba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94a0a44.png)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涉税讲解1. 引言合伙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由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担利润和承担风险的形式。
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涉税问题。
本文将对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2. 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在合伙企业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可以分为两类:合伙人和合伙企业。
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和从业人员,按照其在合伙企业中取得的分配收益纳税。
合伙人的分配收益包括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的利润、收益和其他所得。
合伙人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行申报和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本身作为纳税主体,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实际是对合伙人享受分配收益的途径进行个税预扣。
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在分配收益给合伙人之前,需要根据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率,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个人所得税预扣,并将实际所得分配给合伙人。
合伙企业在纳税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进行计算。
3.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伙企业的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包括经营所得和其他收入。
经营所得是指合伙企业从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利润和收益。
其他收入是指合伙企业从非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如利息、租金、股息等。
合伙企业需要统一计算其收入,并作为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一部分。
合伙企业的支出合伙企业的支出包括经营成本、管理费用、财产损失和其他支出。
合伙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合伙企业的支出,并将支出减去收入,得出合伙企业的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是根据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确定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档,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合伙企业需要根据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个人所得税预扣。
律师事务所独立核算的分所税收政策

律师事务所独立核算的分所税收政策原标题:关于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解析关于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的相关规定,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征收主要是针对财务不规范、账簿不齐备,难以通过查验核实的方式确定其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通过一定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相较而言,查账征收主要是针对财务规范、账簿齐备的纳税人,能够通过查账核实的方式准确计算出应纳税额,更有利于体现和反映纳税人实际经营状况。
考虑到包含律师业在内的鉴证类行业,因为自身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对法律高度遵从度的优势,应当更好的发挥榜样作用,规范财务账目处理,增强财务管理质效,进一步助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明确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部分专项扣除项目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措施

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措施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措施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服务机构,其涉税问题备受关注。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律师事务所自身的税务处理问题,二是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的税务服务问题。
对于律师事务所自身的税务处理问题,首先需要注意的是税务登记和报税的规范性。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报税。
其次,律师事务所需要注意税务筹划的合法性。
税务筹划是指通过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税负。
但是,律师事务所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避税。
对于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的税务服务问题,主要表现在税务咨询和税务代理两个方面。
律师事务所在为客户提供税务咨询服务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提供违法的税务建议。
同时,律师事务所需要对客户提供的税务信息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税务代理方面,律师事务所需要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税务代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报税。
在代理过程中,律师事务所需要对客户提供的税务信息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会计处理方面,律师事务所需要注意会计准则的规范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律师事务所需要对客户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和真实性。
律师事务所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税务和会计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确保税务和会计处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律师事务所需要加强与税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税务和会计方面的最新政策和法规,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的税务和会计服务。
会计干货之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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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财税【2008】159号)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20日国发【200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7日国税函【2000】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年1月17日国税函【2001】8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11日京地税征【2001】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
税收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4日国税发【2003】61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5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0月24日津地税所【2007】1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8年3月26日津地税所〔2008〕14号)。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分支机构个人所得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分支机构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分支机构。
这种机构既能够充分利用会计专业人才与资金,又能够减少税收压力,因此备受企业青睐。
然而,在设立这种分支机构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问题成为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共同关注的焦点。
1. 分支机构设立的背景与意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分支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设立于其注册所在地以外的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
这种机构的设立对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来说,具有诸多好处。
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域提供服务,拓展业务范围,增加收入和利润。
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市场的需求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增强企业竞争力。
设立分支机构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声誉,为进一步发展打下基础。
2. 分支机构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在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分支机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问题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分支机构所得的利润需要纳税,其应纳税种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在分支机构所得利润的分配和转让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合规性也需要得到保障。
分支机构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申报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3. 解决分支机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建议为了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议。
建议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在设立分支机构前,进行充分的税务合规交流,了解当地税收政策和法规,避免因税收问题产生的风险和纠纷。
建议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在分支机构所得利润的分配和转让过程中,合理规划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避税策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成本。
再次,建议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设立专业的税务管理团队,定期进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制度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税收意识和专业水平。
建议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积极参与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推动税收政策的透明和规范。
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个人所得税(合伙律师)
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个人所得税(合伙律师)合伙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较之聘用律师和兼职律师,要复杂得多。
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作为合伙律师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定》,收入总额指的是指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除了法律服务收入外,还包括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二、可列支的成本和费用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该办法,律师事务所可以扣除的成本和费用主要有:1. 工资。
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但合伙律师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 五险一金。
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合伙律师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合伙律师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为合伙律师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 借款费用。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为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办法的规定扣除。
5. 利息支出。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会计财务税务师考试要点复习资料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02讲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和有限合伙企业考点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解释】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这里的分割财产包括合伙人撤回原始投入的财产和分割由原始投资财产所获收益转化的或其他方面的增量资产。
2.财产处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出质(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强制性规定);(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财产、财产份额转让以及出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9年)A.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指以合伙企业名义依法取得的全部收益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D.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财产。
原始财产是指全体合伙人的出资。
所以选项A错误。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所以选项B错误。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选项C正确。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所以选项D 错误。
考点四普通合伙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系列(十五)核定征收下合伙律师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筹划?
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系列(十五)核定征收下合伙律师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筹划?从核定征收下合伙律师的个税计算公式,可以得知其筹划方向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律所年度收入×应税所得率×合伙人分配比例-投资者费用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律所收入收入端的税务筹划手段常见的是“收入分割”与“收入确认时点”两种。
由于律师事务所自身业务特性及维持律所品牌形象等因素,律所收入端的税务筹划可行性并不大。
1.收入分割,指利用企业所得税与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税率差,将律所收入中分割一部分到其他企业,这些企业一般为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0万元),10%应税所得率,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收入确认时点:指通过对律所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一是获得延期纳税的时间价值;二是对处于税率档分界点的收入获得低税档的节税•应税所得率基本上,这方面的筹划空间不大。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可能:1.如果目前律所被税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大于25%,则应向税局申请重新核定,一般可核定为25%2.虽然根据国税发〔2016〕5号第三条“取消了律所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的强制规定”。
但从与税局沟通情况下,重新核定低于25%的可能性不大•可抵扣的投资者费用标准指律所对符合条件的提成律师变更为合伙律师,这有两方面的所得税节税效果:一、从律所整体层面,增加一个合伙律师就增加4.2万的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二、新增合伙律师,如果合伙人分配比例较低,其应税所得的适用税档可能也低于35%的最高税档。
举例:某律所年收入2000万,有两个合伙律师各50%分配比例,10个提成律师分别挂在两个合伙律师下。
现在将这10个提成律师变为合伙律师,每人分配比例都为1%,则节税如下:(1)原个税合计=((2000*25%*50%-4.2)*35%-1.475)*2=169.11万(2)现个税合计= ((2000*25%*45%-4.2)*35%-1.475)*2 ((2000*25%*1%-4.2)*5%-0)*10=151.61 0.4=152.01万(3)节税=169.11-152.01=17.1万•改核定征收为查账征收在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较高的情况下,将律师事务所从核定征收变更为查账征收,一般情况下都是有利可图的,可以获得所得税节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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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涉税问答
最近,有不少律师朋友向我咨询律师事务所的一些涉税问题,现将思考后形成的结果与大家分享。
有不同看法,欢迎交流讨论。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不同于一般的合伙企业,其承担法律责任不同于公司制企业,也有别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制企业: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问题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需要继续为该合伙人申报合伙人所得税?答: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十七条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