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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六章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化工园区安全管理
第十九章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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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修订背景
7.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逐步与国际危险化学 品安全监管接轨。 (1)《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 与限制的法规》 (简称欧盟REACH法规)相继实 施,对我国化学品管理有较大影响。 (2)我国承诺从2008年开始,全面实施GHS。 (3)亟需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 。
35
4.对部门间加强协调配合做出明确要求。 《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 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两结合监管体制
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各级政府有关职能 部门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 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民航、铁路等
2019/1/27
第6页
四、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24
一、《条例》修订背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的修订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历经4 年多时间,经反复研究、协调、并向社会公开征 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修订草案。这次《条 例》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 责任,为规范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 危化品事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强危 化品安全监管、规范行政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 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 义。
经营安全10 运输安全23 危险化学品登记 与事故应急救援9 法律责任22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12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与事故应急救援8 法律责任16

危化行业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危化行业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危化行业法律法规标准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化行业法律法规标准清单危化行业指的是涉及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由于其特殊性质和潜在的危险性,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中国危化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以便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了解并遵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危化行业的基础法律法规,于201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

该法重点规定了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应遵循的安全生产要求,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2月1日颁布实施,是我国危险化学品行业的核心法规。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要求,对危化企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导。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控制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控制规定》于2002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主要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生产等过程中可能形成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控制。

该规定明确了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方法和程序,并要求危化企业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制度,防范事故的发生。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03年11月28日颁布实施,对危险化学品的许可、登记、标识、包装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强调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储存等环节进行监管和管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燃烧性气体和毒性气体包装物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燃烧性气体和毒性气体包装物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12年6月1日颁布实施,明确了燃烧性气体和毒性气体包装物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包括许可条件、审查程序、质量监督抽查等方面的规定。

危化品易燃易爆品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危化品易燃易爆品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pdf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pdf03 NOSA综合五星系统指导手册(CMB253N(M)_V1_2015 中文版).pdf0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版)(国务院第 591 号令颁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0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docx06 GB 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pdf07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pdf0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pdf09 AQ 3018-2008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pdf10 GB 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pdf11 AQT 3052-2015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pdf12 GBT 15098-2008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pdf13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docx14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doc15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doc16 高毒物品目录.doc17 易制毒化学品名录.xls18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5号).docx19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版).doc20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公安部2017年5月11日公告.doc21 GB 15258-200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pdf22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环办[2014]33号).pdf23 GBT 17519-201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PDF24 GBT 16483-2008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pdf25 GB 4962-2008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_20081211.pdf26 GB 17915-2013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pdf27 GB 12268-2012 危险货物品名表.pdf28 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pdf29 GB 6944-20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pdf30 GB 12463-200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pdf3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32 JT 617-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pdf33 JT 618-2004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pdf34 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pdf3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39号)(2016版).pdf36 GBZ 132-2008 工业r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pdf37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pdf38 GBZ 68—2013 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docx39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劳动部、化学工业部).pdf40 GB 4387-2008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pdf41 AQ 3047-2013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pdfDL 5027-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PDFGB 26164.1-201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 热力和机械.pdfGB 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pdfGB 30000-2013 化学品标签规范(第2部分至第29部分)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GB 50177-2005 氢气站设计规范.pdf。

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

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

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45号令,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按照本方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治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确定的本方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按照工作需要,能够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托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实施。

危化运输企业常用法律法规清单

危化运输企业常用法律法规清单
51.
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 方案》的通知
安委[2021] 12号
2021. 12. 31
52.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 第10号
2022. 2. 14
53.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 第18号
2019. 6.21
危化运输企业常用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或编号
实施日期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 告第1号
2018. 3. 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主席令第45号
2021. 1. 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主席令第66号
2021. 3. 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9. 3. 24
37.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7. 1
3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 2. 6
3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 1.8
40.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352号
2002. 5. 12
41.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令第154号
2019. 8. 10
8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77号
2015. 5. 1
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 罚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11.7)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11.7)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突出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 念。 明确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县级以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综合监管、行业主管的区别)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法人代表、 总经理)、直接责任人(分管安全的副总 经理、厂长)
第九十七条 ……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 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 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 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 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 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 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 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 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 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 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1、知情权、建议权(45条) 2、批评、检举控告权(46条)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 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 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 的劳动合同。 3、紧急避险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权和撤 离作业场所权)(47条) 4、要求赔偿权(48条) 5、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权(37条) 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2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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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九章
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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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5号令,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二)投料试车方案;(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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