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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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对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对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对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06.19•【字号】苏水财[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对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意见(苏水财〔2007〕8号)盐城、淮安、宿迁市水利(务)局:你们关于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盐水财〔2007〕3号、淮水办〔2007〕5号、宿水发〔2007〕6号)悉。

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一、我厅在《关于水利工程水费由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贯彻实施意见》(苏水经〔2001〕1号)中对水费计收主体进行了明确,包括以水库、灌区、市县水费专管机构为事业法人直接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或以各级水费专管机构和水管单位为主体,成立供水机构,进行法人、税务登记(到地税部门领取票据)。

现阶段,凡符合上述文件精神的都是水费计收主体,也是供水经营者。

二、各县(市、区)上缴的水费是对上级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的合理补偿。

虽然从2007年起省财政厅明确省级水费不再收取,但水利工程水费政策不变。

对于原市级向县级收缴的水费,市财政能够补偿的,市级可以不再收取;补偿不足的,由市、县签订委托服务协议,通过合同方式、依据基本成本,收取委托服务费。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水价的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要按照经营性服务的方向,深化水费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供水资产委托管理,健全供水成本核算制度,全面推广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

要加强供水工程和计量设施投入,对供水大户实行供水水量、水质在线监测,努力提高水利工程供水经营管理水平。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水费是指使用我省水利工程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入,应当用于维护和管理水利工程、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发展水利事业。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范围第五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根据水利工程的不同种类、规模、功能和水资源管理情况确定,并报安徽省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回收费、水资源使用费、水工建筑物使用费等。

第三章收费主体和方式第七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费主体为安徽省水利厅及其所属水利管理机构。

第八条水利工程水费的收费方式包括预收、实收两种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于社会。

第四章水费使用和管理第九条水利工程水费的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十条水费收入应当按照事前审批、事后监督的原则使用,并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水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管理措施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水利厅及其所属水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水利工程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水利厅及其所属水利管理机构,要求整改。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利工程:指用于调节、控制、利用水资源的工程设施。

2、水费:使用水利工程所需支付的费用。

附件:1、《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利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水利工程是指对水的开发与利用、对水体或水流进行调整或改造,以及为了维护水资源的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而进行的人工建设和设施。

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方案

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方案

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水资源的重要性日益突显。

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资源,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营管理必不可少。

而对于水利工程的运营管理,水费的征收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水费的征收不仅关系到水利工程的运营收入和维护资金,更涉及到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水费征收方案,是保障水利工程持续健康发展和水资源有效利用的关键措施。

本文就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方案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相关决策部门提供参考和建议。

一、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原则1.公平原则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应坚持公平原则,即按照用户实际使用情况收取水费,避免因地域、身份、行业等因素而导致用水费用差异过大。

同时要保障贫困地区和特殊群体的用水需求,合理减免或补贴相关水费。

2.成本倒挂原则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应遵循成本倒挂原则,即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成本要与水资源的收益相一致。

水资源的开发、维护和管理成本必须得到充分覆盖和回报。

3.激励原则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要在激励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通过差价水费等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4.公益原则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应该保障生活生产用水需求的同时,重点保障对水资源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公益性用水。

5.透明原则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应该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确保征收标准、用途和管理流程对于用户和社会公众都是能够了解和接受的。

二、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范围1.生活用水生活用水是指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中使用的水。

水利工程水费对于生活用水的征收需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根据不同地区和人口密度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征收。

2.农业灌溉用水农业灌溉用水是指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资源。

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应与农业生产效益相挂钩,通过合理的征收方式,推动农业用水结构调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工业生产用水工业生产用水是指制造业和工业生产中所需用水。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一、总则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工作,落实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措施,确保用水安全、合理、高效,并有效维护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护。

二、计费依据1.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2.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计价分为基础水费和超额水费两部分;3. 基础水费根据水利工程的固定成本和运行维护费用进行计算,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所需费用的覆盖;4. 超额水费根据用水量和用水性质进行计算,鼓励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对过量使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适度收费。

三、计费标准1. 基础水费的计费标准由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工程所需资金和成本情况进行评估,并经过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2. 超额水费采用分层分档计费的模式,根据用水量进行不同档次的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资源情况和用水需求制定,并经过合理公示,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四、计费方式1.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方式分为定额计收和实际计量两种方式;2. 定额计收适用于用水量较小、固定模式的单位或个人,计费根据固定的用水指标进行计算;3. 实际计量适用于用水量较大、变动较大的单位或个人,计费根据实际使用水表或水表数据进行计算,并定期核对水表是否准确。

五、计费周期1. 水费的计费周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灵活确定,一般可设为月度或季度;2. 水费的计费周期应当与用水周期相一致,保证用水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用水量进行合理缴费。

六、缴费方式1. 水费的缴纳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2. 水利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缴费渠道,确保水费的正常收取,并接受用水单位或个人的咨询和投诉。

七、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拒不缴纳水费、偷漏水、超用水等违规行为,水利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水等相应措施进行处理;2. 对于重大违规行为,水利部门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护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合法权益。

八、监督管理1. 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费计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规定的执行落实到位;2. 公众和媒体应当监督水费计收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和舆论监督。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浙发改价格函〔2023〕257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257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4号令)相关精神,现就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参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职责实施。

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可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或直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其结果作为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监管周期。

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采用“一次完成调价程序、分年进行调整”的方式分步调整到位。

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供水工程探索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或联动机制,保障项目长期良性运行。

五、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

要持续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探索实行农业用水分类水价。

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

六、新建水利供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要求,在前期工作阶段签订供水框架协议,明确供水范围、供水规模、水价测算边界条件或约定意向价格等,并抄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问题的函-皖价费[2002]286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问题的函-皖价费[2002]286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问题的函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问题的函
(皖价费[2002]286号2002年10月16日)
滁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取消基本水费后马山水费问题的请示》(滁价费[2002]143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属于重要的涉农收费,关系农村税费改革的大局。

为规范水费收取行为,今年以来,省政府以皖政办[2002]38号和[2002]63号文件,对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范围、征收方式、收费标准、管理制度等都作了严格规定。

你市请示的在末级渠系和田间计量设施不配套的情况下如何计量收取水费问题,省政府的文件中也有明确规定。

请你市加强政策宣传。

水管单位在收费前应做好有关人员的政策学习和培训,收费时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规定执行。

——结束——。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国发〔1985〕9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5.07.22【实施日期】1985.07.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核定水费标准及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地区的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第四条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以及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由水利电力部商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的核定: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的盈余核定水费标准。

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费可略高于以上标准。

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水利的)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水库内,水质符合标准的),按采用贯流水、循环水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分享的原则,核定水费标准。

小水电(即单机六千千瓦、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费可低于上述标准,对农民新兴办的小水电站用水水费还可予以优惠。

抽水蓄能发电用水,以保证下游(或上游)调节池等工程运行管理、大修理等费用计收水费。

在制定工农业用水及其他各类水费标准时,要同时确定供水计量点。

农村工程水费收缴方案

农村工程水费收缴方案

农村工程水费收缴方案一、前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工程水费的收缴问题日益凸显。

有效的水费收缴方案是确保农村工程水费得到妥善收缴的关键,也是保障农村工程水利设施运行和维护的重要保障。

因此,建立健全的农村工程水费收缴方案对于实现农村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农村工程水费收缴的现状目前,我国农村工程水费收缴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1. 收费标准混乱,不规范。

由于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水利工程收费标准不一,给居民带来了困扰。

2. 收费方式单一,操作不便。

目前大部分农村水利工程的收费方式主要是以现金收费为主,这种方式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而且也给居民带来了不便。

3. 缺乏专业管理人员,难以有效管理。

由于农村水利工程的收费和管理工作主要由村委会或者村级水利管理人员负责,而这些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难以有效管理农村工程水费收缴工作。

4. 缺乏监督机制,容易引发纠纷。

由于缺乏监督机制,导致农村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容易出现纠纷,居民对水费收缴存在疑虑。

三、农村工程水费收缴的现状为了有效解决以上问题,建立健全农村工程水费收缴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是一些可行的方案建议:1. 统一规范收费标准。

建立统一的农村工程水费收费标准,按照不同地区、不同水利工程的特点进行科学制定,保证收费标准的公平、合理和可操作性。

2. 探索多元化收费方式。

除了传统的现金收费方式外,可以考虑推广水费代扣、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以及电话、短信、社区代收等多种便捷的收费方式,提高居民的便利度。

3. 强化专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加强对村级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农村工程水费收缴机构。

4. 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农村工程水费收缴的监督机制,建立相关投诉举报渠道,对居民的投诉和疑虑进行及时处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农村工程水费收缴管理信息系统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建立农村工程水费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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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水利厅二○○二年四月)
近年来,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按照规定征收水利工程水费,随意扩大水费征收范围,向不属于水利工程受益范围的地方收取水利工程水费;有的地方层层加价、搭车收费或强行平摊水费,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现就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范围
水利工程水费必须严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效灌溉和排涝区,按照水利工程供给的水量、排涝量及省定水费标准收取。

对水利工程受益范围以外的地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水费。

二、严格规范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
为规范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行为,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从今年起取消基本水费,一律实行计量收费,并由过去的实物计征改为货币计征。

取消基本水费后,水利工程水费按灌排区和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分别制定征收标准。

(一)水利工程灌排区(含水库灌区、引水灌区、机电提水灌排区)按渠首引进的水量收费。

具体水费标准为:水库和引水灌区,每百吨 5.60 元;机电提水灌排区,一级站提水的水费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二级提水的水费每千吨米加收 1.45 元;多级提水的,在上一级提水水费标准的基础上,
每级每千吨米加收 1.45 元。

对无计量设施,不能对取水量进行计量的,可按上述标准、引进水量和实际受益的田亩数计算收费。

经批准从灌区渠道上直接取水灌溉的,计量水费按灌区收费标准的70%收取。

水利工程排涝计量收费标准由县以上物价、水利部门在严格核算排涝成本的基础上核定。

(二)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提取灌溉用水的,按实际取水量收费,每百吨按 0.50 元标准计收。

对无计量设施,不能对取水量进行计量的,可按实际受益的田亩数收费,每亩 1.50 元。

国有水利工程以外的其它水利工程水费收取标准,原则上应参照以上标准,由乡镇政府根据供水成本核定;超过以上标准的,须报经县级物价部门核定。

各地要切实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准收取水费。

三、认真核定农业生产用水定额
省水利厅要会同省物价局,分灌区类型,结合当地水系,严格制定各地最高用水定额标准。

在当前末级渠系和田间计量设施不配套的情况下,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地方的县级水利部门要会同物价等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分旱地、水田,综合核定亩均用水定额,按照省定的收费标准,测定当年各乡镇到户亩均水费标准,报县级人民政府颁布。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供水量、供水结构、受益范围和用户情况等各项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核对工作,切实加强计量设施的建设和配套工作。

四、积极改进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形式
各地要积极探索新的水费征收形式。

要建立并推广用水者协
会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直接参与农业生产用水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末级渠系的水量分配、水费收取和渠道维修等工作,将各级政府代征水费的方式逐步改为由水管单位直接收取,减少收费环节。

有条件的地方,水管单位应将管理范围延伸,按水的流程直接配水到自然村、组,以村、组或农户为单位收费,以减少农业供水中间环节和费用,减轻农民负担。

五、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行为
各级水管单位要严格执行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政策,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和收费标准收费。

对电力排灌收费,要严格实行水、电分开计收。

水管单位应以行政村为单位,与农户签订供水合同,严格按照用水定额保证供水,按实际供水量收费。

为便于水费的收缴和使用,可对受益地区农户按受益面积实行预交费,但预交费额每亩不得超过5元,年底结清,多退少补。

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水利工程水费收据。

严禁扩大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范围,不得向非受益区收取水费;严禁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水利工程水费标准;严禁任何地方和单位借收取水费之机搭车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严禁收取水损费和管理费;严禁无证收费或收费不开票据;严禁收取目前在农村暂缓执行的水资源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

六、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制度
水费收入是水管单位和水利设施正常运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改造及管理开支,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调剂、截留和挪用。

各级水利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
制度,切实加强对收费和各项开支的管理,严格核定支出定额和维修计划,杜绝不合理开支。

编制部门要会同水利、财政部门严格核定水管单位的人员编制,精简富余人员。

县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水利、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公示制度,并将农村水利工程水费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实行用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管理的透明度。

为解决年度之间供排水和水费收入不平衡的问题,各地要建立合理的水费调剂制度,水费收入多的年份要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年度间的余缺调剂;少数特殊年份,水费收入过低,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监察、水利等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管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立联系点,对水费征收行为进行跟踪检查,坚决取消不合理的加价和收费,依法查处乱收费、乱加价行为,对违法违规所得必须退还群众。

对于乱收费情节恶劣或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处罚办法由省监察厅牵头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教育广大农民群众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措施,提高水的利用率,按时交付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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