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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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财产保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财产保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财产保全的问题与对策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浅析财产保全的问题与对策:财产保全是保障权利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结果能够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因其能够有效防止当事人对财产的恶意转移、保护申请人权益及促进执行程序的进行而具有非常高的制度价值,在现今的民事诉讼尤其是经济案件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的比例非常高。

但同时,财产保全也是一把双刃剑,保全措施如果合法、正当、必要、公平,就能发挥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如果适用不当,则会给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财产损害。

本文在对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12年1月——2014年8月经济纠纷类案件涉及财产保全措施案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财产保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财产保全案件基本情况(一)申请数量大,适用比例高2012年1月——2014年8月该院经济纠纷类案件累计新收866件,其中申请财产保全案件412件,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47.58%。

实际裁定保全案件412件,占申请数量的100%。

(二)保全困难多,占用时间长从现有情况看,存在的困难主要有:大部分申请人不能准确提供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人民银行对审理阶段的账户查询持抵触情绪,办案法官只能到各个银行软磨硬泡;部分区县房管局对不能提供房屋准确信息的拒绝办理查询和保全。

由于存在上述困难,对财产保全的大量适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法院的审判压力,这在案多人少的基层法院显得尤为突出,以上412个案件的保全工作共占用4个法官506个工作日,这相当于一至两名法官全部工作时间都在外保全。

二、财产保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对财产保全的功能认识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财产保全的首要功能,也是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启动财产保全的初衷。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具体措施普通有查封、扣押、冻结。

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普通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较严,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很少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客观上造成局部经济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导致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即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直接承当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那末〞的作用,而且能打破"担保规那末〞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能够承受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申请人个人财产担保、银行担保以及担保公司担保。

但是,上述三种担保方式均存在缺陷和缺乏:首先,法院承受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普通只能为现金、银行存款或者不动产,在申请人无法提供符合法院要求的与诉讼标的物等值或者价值相当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担保物的情况下,法院往往拒绝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其次,银行出具的保函虽然解决了申请人自有资金、不动产等资产缺乏的难题,但是银行为申请人出具保函的门坎和收费标准很高,实践中申请人得到银行保函担保的难度很大;再次,担保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普通只能被认可该担保公司的法院承受,不具有全国围的普遍承受性,法院承受哪些担保公司提供的保全担保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

法鹿问答|保险实务10问10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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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鹿问答|保险实务10问10答音频支持倍速播放本期法鹿金融法律研究员张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预计阅读时间: 15 分钟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抵押权人为受益人并向其支付保险金,该约定是否有效?关键词: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2019)川民申187号《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一节中并未规定受益人的概念,相关司法解释亦未对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受益人以及受益人是否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等相关权利进行规定。

《保险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财产保险合同中不存在受益人的概念。

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条款”并非一概不予认可,受益人的权利主要来源于被保险人的转让或保险合同的明确约定。

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4月20日印发)第11条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有概念,故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受益人,其享有权利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向其转让保险金请求权。

该约定经被保险人同意又无其他无效情形的,可以确认其效力。

”实践中,财产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情况常见于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情形。

在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第一受益人的诉权和保险金请求权通常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事人能否约定排除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关键词:说明义务;最大诚信原则;约定排除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规定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通说认为,保险公司说明义务是保险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拟定。

保险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如果保险公司不作说明,对于缺乏保险专业知识的普通投保人而言,由于其与保险人在保险产品信息的掌握上存在着不对称性,其注意能力和议价能力也处于劣势,双方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在此基础上缔结保险合同,对投保人有失公平,也违背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常见问题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常见问题

1、我想起诉别人还钱,又担心对方提前转移财产,无法执行,我该怎么办2、答: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判决前,由于可能出现的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于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对方的相应财产;3、2、我想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条件4、答: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申请人不提供,法院可以驳回该申请;5、6、3、我想申请财产保全,想知道法院保全的财产种类7、答:保全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其他财产权益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等;8、4、我朋友欠我10万元钱,但始终没有偿还;我起诉他以后,他说没有钱偿还,但他有一辆价值12万元的汽车,我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答:可以;法律规定被保全的财产价值不得明显超过申请保全的数额;5、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都包括哪几类,都有什么区别答: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查封就是法院对需要保全的财产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任何人不得处分;扣押就是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产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措施;冻结就是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许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保全措施;6、起诉前可以申请保全吗,有什么条件答:可以;如果申请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7、我在法院打官司,听说财产保全措施有期限限制,是这样吗答:根据财产性质及措施不同,期限也不一致;对不动产的首次查封不得超过2年;对动产的首次查封、扣押不得超过1年如车辆、设备;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首次冻结对不得超过6个月;8、我在法院的诉讼还没有结束,但是我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了,怎么办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定财产保全的延长期限;9、我和他人正在法院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我突然发现被告正在转移财产,我随即申请了财产保全;我现在非常着急,不知道法院多长时间做出裁定答: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10、我被他人起诉了,对方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了我的存款;我对于该裁定不服,怎么办答: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11、我在法院打官司,为了便于执行,我要申请财产保全,应该如何办理手续答:申请人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名称、申请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6〕22号【发布日期】2016-11-07【生效日期】2016-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知识

财产保全知识

问1:进行民事诉讼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答: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由于我国目前法治环境尚不理想,法院强制执行判决的力度不足,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

某些案件,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发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债务人可能会迅速转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可能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

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

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

如果具备条件,债权人在诉讼案件发生后,应尽量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

问2: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答: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

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

但法院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诉前保全必须报经法院相关领导批准。

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问3: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答: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

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

财产保全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财产保全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财产保全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摘要: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证今后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幸免财产遭受缺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一)诉讼中财产保全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吵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通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刻。

法院判决生效后,假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刻。

在这一过程中,假如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禁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

有些争吵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储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缺失。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采纳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要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今后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要紧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假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缺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假如案件尚未审结,就能够申请财产保全。

假如法院的判决差不多生效,当事人能够申请强制执行,然而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样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能够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然而,人民法院一样专门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法考题

财产保全法考题

财产保全法考题一、背景介绍财产保全法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旨在通过冻结、扣押、查封等手段,确保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不被转移、变卖或毁损,以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有效地履行判决、裁定的效力。

财产保全法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财产保全法考题概述财产保全法考题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财产保全的定义和目的;2.财产保全的种类和适用条件;3.财产保全程序和申请要素;4.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和范围;5.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和追偿。

下面将对以上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1. 财产保全的定义和目的财产保全是指通过冻结、扣押、查封等手段,限制被执行人对其财产进行处置或变动,以确保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不被转移、变卖或毁损的一种法律措施。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结果得到顺利实现。

2. 财产保全的种类和适用条件财产保全根据其目的和方式可以分为预防性财产保全和强制性财产保全两种。

预防性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在案件审理期间将财产转移、变卖或毁损,通过冻结、扣押等手段对被告的财产进行限制。

适用条件包括:存在足够证据证明申请人主张权利的真实性;申请人能够提供担保或者提供一定金额作为担保;存在被告可能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情形。

强制性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手段,以确保执行结果得到顺利实现。

适用条件包括:存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确认申请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存在被执行人可能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3. 财产保全程序和申请要素财产保全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决定三个阶段。

申请阶段要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案件基本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申请要素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保全的种类和请求;案件基本事实和理由;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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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常识和技巧十问一、进行民事诉讼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答: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由于某些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发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债务人可能会迅速转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可能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

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

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答: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

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

但法院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诉前保全必须报经法院相关领导批准。

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答: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2、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

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

3、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4、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5、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6、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

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四、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

具体主要有: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五、申请财产保全为何要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物的种类有哪些?答:由于采取保全措施有较为急迫的时间要求,法院可能无法及时、准确地审核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错误。

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的,驳回保全申请。

如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告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海法院的做法,提供的担保物可以是现金,可以是房产或土地,也可以是有关单位的书面保证。

提供现金的,必须按照不低于涉案金额的30%向法院缴纳,并确认到达法院代管款账户。

提供房产、土地的,必须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由法院进行查封,但不要求必须是申请人所有。

提供保证的,个人提供的法院一般不接受;单位提供的,必须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审核。

六、财产保全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哪些?答: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

即:在被告开户的银行对其账户及存款进行冻结;在被告工作单位对其工资收入进行扣押、冻结;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被告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产、土地进行查封;在工商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对被告投资于其他人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其收益进行冻结;在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被告的车辆进行查封;在被告、其他人的经营场所内对被告所有的机器设备、货物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在其他人的住所地对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或其他人应交付给被告的租金进行冻结;在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等机关对被告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进行冻结等。

对已经有其他法院查封(冻结)在先的财产,可以进行轮候查封(冻结)。

轮候查封(冻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时,以先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为准,后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处理,暂不生效;待前一手续解除后,轮候手续则自动生效。

轮候查封(冻结)不影响在先查封(冻结)的效力;前一查封(冻结)后将财产处置的,则轮候查封(冻结)失效。

轮候查封(冻结)可以进行多轮。

七、为何递交财产线索的同时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材料?法院为了迅速、可靠地查明被告的财产情况,可能会在申请人提交财产线索的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财产线索相关的一些证明材料。

如冻结银行账户的,提供银行的具体名称、地址、具体账号;冻结房产和土地的,提供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的被告房产、土地查询情况表;冻结股权的,提供在工商局查询的被告对外投资资料的资料;冻结股票、债券的,提供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的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情况表;查封车辆的,提供在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的被告的车辆信息情况;查封机器设备、货物的,提供型号、规格、数量、保管人名称清单或仓单;冻结被告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提供到期债权合法有效存在的凭证;冻结知识产权的,提供有效权利凭证等。

对于法院的上述行为,申请人应予以理解,并予以积极配合,不能认为这是法院故意拖延保全。

八、为何法院可能不会将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全部保全?法院保全被告的财产总额不能明显超过本案的涉案金额。

否则,对被告的合法权益将是严重的损害。

因此法官在保全过程中会采取一些限制措施来防止明显超出涉案金额的保全。

如在保全房产、土地时,法官根据房产的单价×面积估算出总价值,并超额30%予以查封(以备将来评估、折价拍卖等);或在冻结股权时,要求申请人在多个可冻结的股权中选择其中之一进行冻结等。

因此,申请人对法官限制超出涉案金额保全的行为亦应予以支持,并及时告知法官,选择金额大、价值高、容易变现、保全作用明显的财产进行保全。

九、如何及时、准确地查找财产线索?答:申请人应该及时、准确地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

由于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现在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意识,法院不主动、积极调查收集证据。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举证目的,要自行承担败诉的风险。

因此,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就成了关系到保全工作成败的关键。

此外,这对法院尽快采取保全措施也有好处。

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财产线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在经济活动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调在签订合同之前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

如聘请律师对债务人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债务人主动提供拥有的资产状况如银行账号、房产或土地、股权等;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履行担保等。

2、在往来文件中查找被告的银行账号、应收账款等信息。

3、到工商局查询被告的工商资料,查找被告的基本账号、对外投资股权、机器设备、货物、资产负债表等登记信息。

4、根据已经查实的线索,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告的房产、土地基本情况。

5、根据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委托律师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情况。

6、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告的车辆所有情况。

7、根据相关公告,查询被告持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十、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少?答: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

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

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

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

具体期限为: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续封六个月。

9、到期债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10、专利、商标权:每次六个月。

看似短暂的一生,其间的色彩,波折,却是纷呈的,深不可测的,所以才有人拼尽一切阻隔,在路漫漫中,上下而求索。

不管平庸也好,风生水起也罢,其实谁的人生不是顶着风雨在前行,都在用平凡的身体支撑着一个看不见的灵魂?有时候行到风不推身体也飘摇,雨不流泪水也湿过衣衫,而让我们始终坚持的除了一份信念:风雨总会过去,晴朗总会伴着彩虹挂在天边。

一定还有比信念还牢固的东西支撑着我们,那就是流动在心底的爱,一份拳拳之爱,或许卑微,却是我们执著存在这个世界上,可以跨越任何险阻的勇气、力量和最美丽的理由。

人生的途程积累了一定的距离,每个人都成了哲学家。

因为生活会让我们慢慢懂得:低头是为了抬头,行走是为了更好地休憩,不阅尽沧桑怎会大度,没惯见成败怎会宠辱不惊,不历经纠结怎会活得舒展?看清才会原谅,有时的无动于衷,不是不屑,不是麻木,而是不值得。

有时痛苦,不是怕失去,不是没得到,而是因为自私,不肯放手,不是自己的,也不想给。

人生到最后,有的人把自己活成了富翁,有的人却一无所有。

梭罗说:一个人富裕程度如何,要看他能放下多少东西。

大千世界,我们总是想要的太多,以为自己得到的太少。

是啊,一个贫穷的人怎么会轻易舍得抛下自己的所有呢?到了一定年龄,才会明白一个人对物质生活的过多贪求,反而让自己的心灵变得愈加贫穷。

人生到了最后,其实活出的只是一个灵魂的高度,清风明月,花香草色,便是一袖山水,满目清澈。

放下从前,放下过去,从容地走入当下,和自己的内心交流,和自己的灵魂对话,听时光走过的声音,嗅闻它御风而过的芳香……如果兜兜转转了大半个人生的你,此刻依然觉得自己很贫穷,那么愿一无所有的你,看似短暂的一生,其间的色彩,波折,却是纷呈的,深不可测的,所以才有人拼尽一切阻隔,在路漫漫中,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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