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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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厅做好农产品产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厅做好农产品产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厅做好农产品产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公布日期】2011.05.08•【字号】桂农业办电[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厅做好农产品产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办电〔2011〕52号)各市农业局(农委)、水果局(办),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产品销售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65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区农产品销售工作,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经研究,现将《自治区农业厅做好农产品产销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各单位充分认识当前全国、全区农产品销售面临的严峻形势,根据方案分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当前农产品产销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八日自治区农业厅做好农产品产销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产品销售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65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区农产品产销工作,着力解决我区农产品“卖难”问题,力保农民增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农产品有效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农民增收”目标,坚持执政为民、履行职责,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产品销售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认真分析当前全国各地显现的农产品滞销问题,充分重视我区农产品上市时间推迟引发的销售问题,把抓好我区农产品销售作为当前农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任务,在做好农产品产供信息监测预测的基础上,争分夺秒,超前谋划,加强供应信息服务、生产与结构调整指导,主动配合商务等部门,推进产销对接,采取设立销区直销点、销售专区等办法方便群众消费,主动出击,千方百计拓宽区内外销售,竭尽全力解决我区农产品“卖难”问题,努力稳定农产品收购价格,力保农民增产增收,维护农业生产平稳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百色市特色农产品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百色市特色农产品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百色市特色农产品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百色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南部,拥有丰富的农业资源和特色农产品。

在农产品方面,百色市以糯米、柿子、油茶、龙眼、螺蛳为主要特色农产品,这些农产品在市场上有广泛的需求和较高的价格。

然而,百色市特色农产品的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农产品的品牌建设还比较薄弱,缺乏知名度和竞争力。

其次,农产品生产环节存在一些问题,如生产技术不够先进、缺乏统一管理和标准化生产等。

此外,销售渠道有限,农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受到限制。

针对农产品发展现状,可以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首先,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

可以通过加强市场营销活动、参加农产品展销会等方式,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同时,要注重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品质,以打造优质的品牌形象。

其次,加强农产品生产技术支持。

可以通过加强科技研发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此外,要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的生产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

再次,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

可以通过建立直销渠道、合作社、电商平台等方式,拓宽农产品的销售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覆盖率。

同时,要加强对农产品市场需求的研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生产规划和品种选择。

此外,还可以积极开展农产品的品牌推广和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可以通过举办农产品节、农产品品鉴会等方式,加强农产品的宣传和推广。

总之,百色市作为一个农业资源丰富的地区,在特色农产品的发展上有很大的潜力。

通过加强品牌建设、技术支持和销售渠道拓宽等对策,可以进一步推动百色市特色农产品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59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农业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三)强化对全区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管理职能。

(四)加强农产品生产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休闲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农业和农村对外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

(二)具体负责全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

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工作调研,提出农业和农村发展重大举措,推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为确保我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平稳运行、整体提升,现就改革完善我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部署,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通过改革着力解决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充实和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实现食品药品全程无缝监管,逐步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构筑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提高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1. 属地管理,权责一致。

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机构、队伍和技术资源,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着力解决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控并存的矛盾,实现全程监管无缝衔接。

2. 突出重点,加强基层。

合理布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资源,推动工作重心下移,重点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监管能力建设,构建上下贯通、相互衔接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基层监管工作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八 童 :附 则 第二 十 四条 :本审 查方 案 未尽 事项 ,应 当按 照 《食 品生 产 许可 审 查通 则 》和 《婴 幼儿辅 助 食 品生 产许 可 审查 细 则》 201 7版)有关规 定执 行 。 第 二十五 条 :本 审查 方案 仅适 用 于上 海市 婴幼 儿粉 状 (非 谷类 )辅 助 食品 生产 企 业。 第 二十 六条 :本 审查 方案 由上 海 市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理 局负 责解 释 。 第 二十 七条 :本 审查 方案 自1 1月18日起 施 行 。
明 ,并 保存 相 关凭证 原 件或 者复 印件 。 (三 )散 装 食 品经 营者 应 当建 立食 品进 货查 验 记录 制 度 ,如 实记 录 食 品 的名称 、规格 、数 量 、生 产 日期 或 者生 产 批
号 、保 质 期 、进 货 日期 以 及供 货 者 名称 、地 址 、联 系方 式等 内容 ,并 保 存相 关 凭证 。记录 和 凭 证 保存 期 限不 得 少于 产 品 保 质期 满 后六 个 月 :没 有 明确保 质 期 的 ,保 存 期限 不得 少 于两 年 。
照 处理 过 的原辅 料 :不 使 用氢化 油脂 。 第 十 八条 :畜禽 肉及 其 肝脏 等 应经 过 检验 检 疫 ,并 有合 格 证 明 。猪 肉及 肝脏 应 选 用定 点屠 宰企 业 产 品 ,索取 兽 药监
测 合 格 报 告 。 第 十九 条 :婴幼 儿粉 状 (非谷类 )辅 助食 品 的水果 、蔬 菜类 原料 应使 用未 腐败 变质 的优 质原料 或其 制 品 ,畜 肉和 禽 肉
第 二十 二条 :鼓 励建 立 产 品信息 网 站查 询 系统 ,提 供 标 签 、外 包装 、质量 标 准 、出 厂检 验结 果 等信 息 ,方 便 消费 者 查 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2019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2019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鼓励和支持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私营企业管理,促进私营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关行政机关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原则,把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鼓励、支持、引导和保护私营企业发展。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私营企业均可以依法进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私营企业有关证照的办理手续,对需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事项,应当公开相关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第二章鼓励和支持第六条私营企业投资下列产业和领域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一)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道路、站场、港口以及企业铁路专线、地方铁路支线、城际铁路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区服务、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三)用于出口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产品深加工产业;(四)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五)垃圾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环保产业;(六)信息、物流、咨询产业;(七)从事农产品加工、储运、营销和大型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八)法律、法规、政策鼓励的其他产业和领域。

广西农特产品出口东盟存在问题及对

种类主要农特产品水果类容县沙田柚、灵山荔枝、富川脐橙、甘蔗、百香果、香蕉、融安金橘、恭城月柿、百色芒果、隆安火龙果、砂糖橘等蔬菜类天等指天椒、柳江莲藕、田林八渡笋、荔浦芋头、金田淮山等粮油类靖西香糯、芝麻、木薯、环江香梗、东兰墨米、玉林优质谷、上思香糯、玉米、花生、菜籽油等畜牧类三黄鸡、大麻鸭、陆川猪、浦北黑猪、巴马香猪等水产类钦州海鸭蛋、北海巴掌鱿鱼、钦州生蚝、全州禾花鱼、罗非鱼、对虾、合浦南珠等茶桑中草药类横县茉莉花、永福罗汉果、金银花、桂皮、黄精、梧州六堡茶、龙州八角、桂林西瓜霜、玉林香蒜、防城金花茶、田林灵芝、宜州蚕桑、三江茶、桂平西山茶、凌云白毫、金秀红茶等广西农特产品出口东盟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慕慧,宋明倩(北部湾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西钦州535011)[摘要]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全面建成,给广西农特产品贸易带来了新机,但同时广西农特产品有特色无品牌、附加值不高、物流基础设施不健全、质量标准认证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针对以上问题,广西应大力推动农特产品品牌化、加强农特产品物流配送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特产品质量标准化认证体系,以促进广西农特产品出口东盟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广西;农特产品;出口东盟;问题及对策[中图分类号]F5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43(2023)01-0134-03[作者简介]慕慧(1997-),女,山东烟台人,国际商务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与湾区经济发展;宋明倩(1998-),女,内蒙古呼伦贝尔人,国际商务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港口物流与东盟港口城市经贸合作。

[基金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广西自贸区供应链竞争力测度及影响因素研究(YCSW2021354)。

第2023年第1期(总第557期)商业经济No.1,2023Total No.557一、引言广西是我国唯一一个与东盟陆海相连的省区,其地处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和东盟经济圈的连接处,是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桂政办发〔2017〕131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5日广西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促进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职,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尽职免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监管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的;(三)对国家和自治区通报的涉及本地区的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监测信息和警示信息,未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四)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有效处置的;(五)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六)阻碍、干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的;(七)未按规定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的;(八)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3•【字号】桂政发[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 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精神,为有效提升我区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广西,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和地区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地区)的重要支撑,成为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资源,有利于加快提高我区自主创新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逐步建立了系统有效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奠定了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的基础。

从总体上看,我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然较薄弱,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还不能满足支撑建设创新型广西的需要。

因此,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着力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2019年1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1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网络食品经营第四节食用农产品销售第四章食品检验第五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贮存和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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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广西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的评价,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争优质,指导和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名牌产品是指在本自治区境内生产并经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在自治区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茅、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广西优质农产品,是指在本自治区境内生产并经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在自治区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地位、知名度较高、用户满意度较高、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农副产品。

第三条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的原则。

第五条对获广西名牌称号的产品,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实施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成绩突出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

第七条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的评价工作,并负责做好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由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社团组织、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负责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成立广西名牌产品、优质农产品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在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评审专家组由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管理,每次评审前对专家的资格和能力进行认定。

评审专家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自动解散。

第九条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十条申请广西名牌产品称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产品实物质量和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处于自治区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产品知名度等居自治区内同类产品前茅;(三)企业的年销售额、实现利税、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均居自治区内同行业前茅;(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以及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方面居同行业前茅;(五)产品采用国家标准或国内先进标准及自治区内先进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对要求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必须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六)企业产品达到国家强制环保标准,企业无环保违法、违规的行为;(七)企业应依据《GB/T19022-2003/ISO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并有效运行;同时,鼓励企业申请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认证;(八)申请企业必须按照《GB/T190001-2000/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的质量认证;(九)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十)申报广西名牌产品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要通过HACCP体系认证。

(十一)申报广西名牌产品的食用农产品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GAP(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认证称号之一。

(十二)列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入网产品目录的申报产品必须入网。

第十一条申请广西优质农产品称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产品实物质量和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处于自治区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产品知名度等居自治区内同类产品前列;(三)企业的年销售额、实现利税、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均居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四)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产品正式批量生产三年以上,具有注册商标、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标识);(五)产品采用国家标准或国内先进标准及自治区内先进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六)企业产品达到国家强制环保标准,企业无环保违法、违规的行为;(七)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或计量保证能力;(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九)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较高;(十)列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入网产品目录的申报产品必须入网;(十一)食用农产品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GAP(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认证称号之一。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优质农产品”称号:(一)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产品;(二)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三)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又未获证的;(四)在近二年内,有被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五)在近二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因质量原因而遭到国外索赔的;(六)近二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七)企业生产和产品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八)使用非法制造和安装的特种设备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第十三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市场评价主要是指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及产品的知名度等;质量评价主要是指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是指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是指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产品的科技含量等,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的产品倾斜。

第十五条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评价程序第十六条广西名牌产品、优质农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每年第二季度由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开展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申报要求及受理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申请的起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七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广西名牌产品(优质农产品)申请书》,提供由市级统计、税务、海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额、利税、出口量、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证明。

并按规定日期报企业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八条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进行核实、评价,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企业统一进行申报数据公示。

公示内容:申报企业名称、商标、申报产品的销售量、销售额、出口量、出口额、上缴税额等数据,同时公示出具证明的单位。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公示合格的企业出具书面推荐意见,签章后统一报送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的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分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

第二十条分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分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组织对建议名单的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考核答辩后,提交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二条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并组织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及行业影响力大的重点产品进行现场考核。

第二十三条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及现场考核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议、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的审议采取委员表决方式,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名单,颁发“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证书及牌匾。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优质农产品标志,注明有效期限,同时也可以使用专用的防伪标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广西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由自治区质监局指定法定的质检机构,安排随机抽样检查,免于市级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对有效期内广西名牌产品的质量检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九条获广西名牌产品和优产农品称号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出现厂名变更、生产标准、生产工艺、重要设备发生重大更改以及建立分厂、改变标准和扩大使用范围等更改事项时需向当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备案结果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三十条对已经获得广西名牌产品或优质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因质量原因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计量、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广西名牌产品或优质农产品称号。

第三十一条广西名牌产品或优质农产品称号、标志以及相应专用防伪标志均属于质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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