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事局表示要落实政策凝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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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县和行业系统在所属单位设立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县和行业系统在所属单位设立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县和行业系统在所属单位设立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津人社办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县和行业系统在所属单位设立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1〕1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96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7号),建立覆盖全市的引进人才服务专员(以下简称服务专员)队伍,为引进人才提供一对一的全程服务,各区县、行业系统要抓紧在所属单位设立服务专员。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行业系统所属用人单位要按照两个《通知》的要求,确定1名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业务骨干担任服务专员。

服务专员需先培训后上岗。

培训颁证工作由各区县、委办局、集团公司、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培训内容包括人才引进方面的政策、业务知识等,由市人力社保局指定内容和各区县、行业系统自定内容两部分组成。

其中,市人力社保局指定内容的教材(电子版)可从天津市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totis/)下载或索取。

三、培训授课教师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委办局(集团公司)、高校、科研院所已取得服务专员资格的人员担任,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领导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教学任务。

四、培训结束后,培训组织部门应安排参训人员进行考试。

考试试题由培训组织部门自行命制,考前向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考试合格的颁发《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专员证书》;考核不合格的重新培训并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由派出单位安排其他人员替换。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津政发[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一般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津人社规字〔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为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如下:一、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一)鼓励企业吸纳1.对小微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3.对各类企业吸纳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中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津人【2000】19号)天津市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实施办法

(津人【2000】19号)天津市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实施办法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天津市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四月七日天津市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津党发[1999]28号),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现就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是市委、市政府聚集人才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措施。

引进的重点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本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具体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青年人才。

二、下列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可予以引进:(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三)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四)在国外取得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认证的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五)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估认定能带入产生较高经济较益的生产、科研项目的人员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引进人才的年龄除已有规定的外,一般应在45岁以下。

其中,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各类高级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我市重点技术领域急需的科学技术带头人等科学家、技术专家,由用人单位向每人提供建筑面积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和1万元安家费。

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适当资助,资助比例最高为50%,资助资金最高为30万元。

对从国内外博士后流动站出站留津或来津工作的博士后,一次性给予安家费和租房补贴5万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津人社局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2019年1月16日关于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为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吸引聚集更多人才来津创新创业。

现就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创业扶持对象符合“海河英才”行动计划人才引进条件,在津落户5年内自主创业的学历型人才。

二、鼓励参加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

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每人1000元的补贴。

三、提供创业导师授业指导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导师授业活动,按照最高1:3的比例,与创业导师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授业协议,通过传帮带,提高创业成功率。

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20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授业补贴;对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再给予创业导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提供创业贷款支持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贷款再扶持。

五、提供小微企业资金支持对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家规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 15%),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人才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人才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2]5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06
【实施日期】2002.09.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拟定的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六日
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聚集人才的政策,更好地发挥市人才发展基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现对《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支持培养高级人才
(一)资助培养“13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对“13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的人选,自批准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根据人选自身条件和培养。

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在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在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06.12•【字号】津党组发[2000]7号•【施行日期】200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在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津党组发[2000]7号)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政府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为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来抓,在总结近年来推行竞争上岗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竞争上岗的力度,特别是在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积极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选配定岗工作,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二、县以上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处、科级领导职位及非领导职位,除涉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宜公开竞争的,一般都应通过竞争上岗确定人选。

机构改革期间,确定中层职位人选原则上都要实行竞争上岗;一般职位也应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竞争上岗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入选。

三、竞争上岗选拔任用干部,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实行竞争上岗前,须按管理权限进行职数审核。

凡未经审核职数的单位,不得提拔任用干部。

四、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本机关内部实施。

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也可扩大到本系统或有关部门。

进行竞争上岗前,须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拟竞争职位、竞争范围、资格条件、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等。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加强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意见》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加强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天津市委员会,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12.06•【字号】津人[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加强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意见》(津人[2002]48号)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政府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干部、人事部门:为适应我市加快发展的需要,优化各级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工作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引进对象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重点是机关工作任务需要的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和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较深造诣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才。

二、引进方式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分别采用考录和调任两种方式。

引进高等院校应届硕士、博士毕业生,采取考录方式。

录用考试,主要测查其专业水平和适应行政职位的能力。

录用考试时间安排不受全市统一招考的限制,可以单独进行。

引进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较深造诣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才,采取调任方式。

调任人员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各单位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委托有关院校及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定向培养或专家推荐后备人选等多种方法,拓宽遴选渠道,保证引进人才的质量。

三、有关政策待遇(一)机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不在本市的,可调(迁)入我市。

配偶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落非。

(二)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面向全国及海外留学人员公开招录,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不受身份、户籍、地域的限制,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均可录用或调任并办理入市落户手续。

(三)采取考试录用方式引进的人员,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安排科级非领导职务或领导职务;表现优秀的可破格提拔。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津人[2000]40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0.10.23【实施日期】2000.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2000]40号)各区县人事局、编办、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各部委办局(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及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加强对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才流动条助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月二十三日天津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加强对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设立冠以“人才”名称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须经市人事局批准其从业资格。

市属单位、中央和外省市单位在本市设立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其他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县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条申请设立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天津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申请书》;(二)办公和服务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场所,须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须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其中,定期开市的场所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三)资产证明。

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的出资验资证明文件;(四)申请人的资质证明材料和经市人事局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五)业务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六)章程和管理制度;(七)市、区县人事局按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津人[2003]103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津人〔2003〕103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应当按照先挖渠、后安置的思路,探索多种形式的安置办法。

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少量未聘人员,应当以单位内部安置为主。

可以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在行业、系统内或者行业、系统间调剂安置。

二、鼓励未聘人员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教育。

经本人申请,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排未满40周岁的未聘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学习期限和学习期间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

期间,遇有国家及本市统一调资时,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学习期满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后,原单位有空缺岗位时,可以优先聘用。

未被聘用或者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单位可以按照解除聘用合同处理,给予经济补偿,办理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重新就业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三、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

未聘人员自愿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的,单位应当批准,并按照高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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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事局表示要落实政策凝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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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开幕的天津市委七届九次全会上,市人事局有关负责同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市委七届九次全会提出要迎难而上,接受考验,开创新局面,我们人事部门要为此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近几年,我市围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先后出台了《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建立了人才发展基金。

最近又出台了《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对优化人才环境,增强天津对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明年,我们的工作重点是狠抓已出台的政策的落实,使企业成为人才资源开发的主体,市人事局将明年定为政策法规的落实年。

昨天成立的天津
市北方人才港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举措。

这为我市综合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作用,整合人才资源,打造人才产业的航空母舰,推动和促进人才政策法规的深入落实创造了有利条件。

明年市人事局还将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人才柔性流动机制,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重点行业、重点技术领域、重点学科等方面的拔尖人才;同时要下大力量做好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工作,明年我市将首先摸清海外人才的底数,组织用人单位赴海外进行专业人才招聘工作,加大对海外人才来津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吸引更多的海外人才来津服务和为津工作;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我们还将培养一批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精通国际经济和法律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同时深化用人和分配制度的改革,使尖子人才贡献与报酬一致,激励人才为天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
贡献。

(杨晓慧)
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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