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规则
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注意的风险点

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注意的风险点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注意的风险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质量风险:买方应仔细检查商品的质量,包括外观、性能、规格等,确保
与合同约定一致。
如果买方未能及时检验商品并发现质量问题,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2.交付风险:买方应确保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商品。
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或者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合同要求,将可能影响买方的生产经营计划。
3.价格风险:买方应了解市场价格波动对商品价格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以降低价格风险。
例如,可以通过签订长期合同、约定价格调整条款等方式来稳定价格。
4.违约风险: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者违反其他合同条款,
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买方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出现违约情况。
5.税务风险:买卖合同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可能会对买方的成本和利润产生影
响。
买方应了解相关税务法规和政策,确保正确处理税务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6.法律风险:买卖合同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有效性、知识产权侵
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买方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措施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7.风险控制和分散:对于以上风险点,买方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
制、定期审计和检查等方式进行风险控制和分散。
同时,也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利用第三方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
总之,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买方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采取措施降低和分散各类风险。
同时,也需要注意风险控制和分散,以确保自身的利益得到保障。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买卖事宜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风险责任的负担,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与范围在本合同中,“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商品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等损失的情形。
风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物流运输过程中的延误、政府行为、买方市场需求变化等。
二、风险的承担原则1. 买卖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担风险。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尽力履行其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商品交付前产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 对于因买方原因导致的交货延期、物流问题造成的风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卖方履行义务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三、具体风险分担约定1. 商品质量问题: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收到货物后XX日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卖方负责调换或退换商品并承担相应风险及费用;若超过期限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商品质量合格,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2. 物流风险:物流过程中出现的破损、丢失等风险,在货物签收前由卖方与物流公司协商处理,并由卖方承担相应损失;货物签收后,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市场风险:由于市场变化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由买方承担。
若因市场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4. 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由双方共同分担。
四、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约定承担风险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违约方应当在知道违约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争议解决1. 对于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试论述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试论述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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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咱就说,买卖合同里风险负担规则可不是闹着玩的!就好像你买了个易碎品,在运输途中碎了,这风险该谁承担呢?比如你网上买了个精致的花瓶,结果快递给弄碎了,这时候要怎么算呀?这就是风险负担规则要搞清楚的事儿呀!
2. 嘿呀,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真的太重要啦!就像是一场游戏的规则一样。
比如说你买了部手机,还没到手呢,突然店里着火给烧了,那这损失算谁的呀?难道要买家自认倒霉吗?想想都觉得不公平对吧!
3. 哇塞,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得好好研究研究啊!好比你买了辆车,都准备去提了,结果停在店里被水淹了,这可咋整呢?这可不是小数目呀,到底该谁来承担这个风险呢?真的得搞明白才行呀!
4. 哎呀妈呀,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可不能马虎呀!举个例子,你买了一批货物,结果运输途中遇到了山体滑坡给堵那了,时间一长货物都坏了,这风险能随便算吗?肯定得有个明确的说法呀!
5. 哟呵,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必须弄清楚呀!你想想,你订了一批新鲜水果,结果因为某些原因延迟送达都烂了,这可怎么搞?这风险谁来背啊,总不能让买家吃哑巴亏吧!
6. 嘿,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太关键啦!像你买了个房子,都要过户了,结果房子因为意外火灾受损了,这可咋算嘛!这可不是小事呀,风险该落在谁头上要搞清楚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非常重要,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必须要明确、合理,这样才能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
《合同法》风险负担规则

一、风险负担概说1、"风险"的概念"风险"一词,在不同场合使用有不同的意义,如经济学意义上的风险是指 "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
但在大陆法系的债法上,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
它包括以下情况:给付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能否请求重新给付;价金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时,其价金之危(wei)险由谁负担;所谓风险负担,顾名思义,即指上述风险应由谁来负担,换言之,就是将上述风险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
此外还有一个与风险负担相类似的概念"风险转移",其实二者并无太大差别,惟静态与动态不同角度考察而已。
笔者注意到,当前一些辅导班有将合同法上的"风险"与其他意义的"风险"混淆的倾向,例如,有考生问: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按照像关司法解释,此时车主不承担责任。
某辅导班对此的解释是: "车辆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其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因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对此不承担责任。
"其结论固然没错,但不应把标的物侵权的后果理解为风险负担,这是由侵权行为制度解决的问题。
在此特殊提醒考生注意!2、"不可归责事由"的含义要明确风险负担的含义,有一个关键词必须理解好,那就是何为"不可归责事由"?《合同法》并没有对"不可归责"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而其在分则 231 条中又使用了"不可归责"的字眼。
应当指出, "不可归责"这个词语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
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负担问题(正文)

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负担问题摘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负担问题直接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文章采用比较外国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方法,在分析风险的含义与特征及风险负担与风险转移关系的基础上,探讨了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并对完善我国风险负担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字:风险;风险转移;违约;根本性违约Risk Burden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Abstract:Under the goods sa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risk burden is concert about both parties' benefit directly. This article compare foreign law, the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ontracts Convention "an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hina's" Contract Law ", on the basis of meaning and characteristics analysis of risk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sk burden and risk transfer, discussed the impact of the breach on risk transfer,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our risk burden recommendations.Key words: risk ; risk transfer; breach; breach; fundamental breach目录一、风险的含义与特征 (1)(一)风险的含义 (1)(二)风险的特征 (1)1.风险损失的范围为因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买卖事宜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风险责任的负担,特订立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及范围1. 风险定义:本协议所指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货延迟、货物损坏、灭失等情形。
2. 风险范围:双方应明确,除明确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外,其他交易风险由双方按本协议分担。
二、风险的分担原则1. 买卖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
2. 在商品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商品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分担比例。
三、具体风险分担细则1. 货物损坏风险:(1)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按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2)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若因买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2. 交货延迟风险:(1)卖方原因造成的交货延迟,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货延迟,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延长交货期限或调整相关合同条款。
3. 货物质量问题风险:(1)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更换、退货及赔偿买方损失。
(2)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按约定时间进行质量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卖方。
4. 付款风险:(1)如因买方原因未能按时付款,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卖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商品与合同约定相符,如因卖方原因导致的付款纠纷,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规则概述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规则概述1.1 合同主体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以下特定的商品(以下简称“标的物”):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 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1.121 交付前的风险负担标的物在交付给买方之前,其灭失、毁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但因买方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122 交付时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以双方在交付凭证上签字确认的时间为准。
自标的物交付之时起,其风险转移给买方。
1.123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1.124 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风险负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125 买受人迟延受领的风险负担买受人迟延受领标的物的,自迟延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论买卖合同中违约的风险负担

论买卖合同中违约的风险负担摘要:买方理应在其违约拒绝受领标的物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迟延交付构成违约的,应当对在迟延期间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害负责。
关键词:买卖合同;违约;风险负担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55-01风险负担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是两项不同的法律制度,其主旨、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等各不相同。
由于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违约情形多种多样,本文仅探讨可能影响风险移转的违约情形,区分买受人违约和出卖人违约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买受人违约的情况下(一)拒绝受领拒绝受领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买方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
如果买方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品种与约定不符,或货物质量存在严重瑕疵等问题而拒绝受领,此时买方拒绝接受标的物是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买方并不存在违约之说,此种情况下,卖方也并未实际履行其交货义务,其“交付”行为也并不导致风险的移转。
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比如因该货物市场价下降或自身资金周转不灵等原因拒收,此时买方则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视为卖方已按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完交付义务,风险负担自交付之时起移转至买方承担。
因为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的话,标的物此时已经在买方的占有和控制之下,现在由于买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致使卖方交付不能,因此买方理应在其违约拒绝受领标的物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迟延受领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就货物买卖合同而言,是指买受人对于出卖人已经提出的给付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力的事实。
在买方受领迟延的情况下,由于是基于买方的过错致使卖方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如果此时仍以交付作为风险移转的界限,对于卖方来说是极为不公的,因为卖方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了准备,对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卖方不存在过错,且此时买方迟延受领卖方不仅没有获得什么利益,常常还要付出多余的费用或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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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规则田水牛 王雪燕(北京城市学院中关村学部 北京 100081)摘 要:本文从风险的概念出发,通过比较研究,系统分析了各国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规则,并据此认为中国合同法的规定符合国际趋势,是一项成功的立法。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承担中图分类号:D9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4513(2007)2012077204收稿日期6年月日作者简介田水牛,硕士,北京城市学院中关村学部讲师 人们签定合同,在彼此之间设定义务只是为了实现一个目标,即履行。
无论从什么意义讲,履行都是债权关系的目的。
[1]合同一旦履行,主义务即告消灭。
[2]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总会出现各种意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这就涉及到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问题,即标的物在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造成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应由谁承担损失,也就是说应由谁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一、风险的概念风险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虽然《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对风险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依据这些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都是从广义上看待风险这一概念的,即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或灭失,具体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
这同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上的规定是一致的。
“风险”的内涵是指承担风险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
目前这在法学界没有太大的争论,从这个定义我们可知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的风险承担是以有效合同为前提的。
但对于买卖合同在有效、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是否均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以及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包括的内容是什么?是否仅仅指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买卖合同在有效、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是否均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对该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发生。
[3]有的学者认为,标的物的风险是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前发生。
[4]这二种认识,实质是一样的,没有解决买卖合同的有效、无效或者被撤销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关系问题。
但有的著作则明确指出,风险承担是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才能发生。
[5]这种认识明确指出了只有生效的买卖合同,才能谈得上风险承担问题,而不象上述二种认识,只是谈买卖合同订立后,或者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前,而不谈买卖合同的有效、无效或者被撤销问题。
买卖合同的有效、无效或者被撤销问题是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有密切联系的一个重大问题,它所解决的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所发生的前提问题。
当2007No.1(T otal No.77)北京城市学院学报JOURNA L OF BEI J I NG CITY UNI VERSITY2007年第1期(总第77期)8:2001110: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赔偿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需探讨的问题是,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时,是否适用风险负担制度?根据我国民法理论,返还财产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
[6]如果义务人不能返还怎么办?在民法上,不能返还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
事实上不能返还主要指标的物已经变形、毁损(包括灭失,笔者所加)等发生了质的变化。
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指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已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当出现不能返还的情况时,接受履行的一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只是在返还财产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损害赔偿方法的采用也体现了恢复原状的原则。
[7]因此,当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一方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适用风险负担制度,而是适用恢复原状或者损害赔偿制度。
当买卖合同有效时,当事人订立合同,以等价有偿的方式转让财产所有权的目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实现。
也只有在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即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金。
才能发生因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
如果风险由出卖人负担,出卖人则失去了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如果风险由买受人负担,则发尽管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买受人仍应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这才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真义。
因此,笔者认为,只能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标的物因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时,才能适用风险负担制度,而不能适用恢复原状或者损害赔偿制度。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包括的内容是什么?根据民法理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应当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是一种法定的不可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是一种客观的情况,与当事人的意志没有任何关系。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是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意外事件不是法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是偶然发生的事故,是外在于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的事件。
有学者认为,意外事件是偶然发生的事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8]上述认识只是将客观的情况归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对,即非因当事人双方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完全由于第三人行为的原因,造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时,是否适用风险制度?作者认为,适用风险制度没有问题,因为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其应当按照侵害财产权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通说,在财产交付前,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其应当向财产交付前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财产交付后,则应当向财产交付后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既包括客观事由,也包括第三人的原因所造成的毁损、灭失的非客观事由。
二、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规则的比较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美国统一商法典》对风险转移确定了无过错原则、过失原则、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无过错原则。
也就是单纯地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的转移。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
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法律都采纳了这一理论。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风险转移规定于第2—09条和第2—10条。
具体规定如下:A1无违约时损失风险的承担。
在双方均未违约时,风险转移按下面的规则进行。
①承运人运送的货物。
对代办发运合同与目的地交货合同,卖方履行完自己的交货义务后,损失风险转移至买方。
②受托人保管的货物。
销售的货物如果存放在受托人处,一般无须实际移动货物,买方取得货物支配权后,损失风险转移至买方。
③将商人与非商人区别对待,如果卖方是商人,买方收到货物之前,损失风险没有转移,如果卖方不是商人,87试论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规则8损失风险在提示交付货物时转移,不需要买方实际占有货物。
过失原则。
上述无过错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条件,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的情况下。
假如双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适用。
①卖方违约,在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的规定不符,买方因卖方违约而拒收货物的情况下,在买方同意接受货物以前或在买方同意接受卖方调换的货物之前,货物灭失的风险要由卖方承担。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买方接受货物后发现了货物与合同不符,那么买方可以基于卖方违约,撤消其已对货物作出的接受,此种情况下,货物灭失的风险应被认为从一开始就由卖方承担,但买方已经保险的部分除外。
②买方违约,如果在货物灭失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前买方违约,则风险有买方承担,买方已经保险的部分除外,同时买方承担风险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货物符合合同;b买方违约和损失发生前货物已经被特定化到合同项下,已经成为合同的标的物; c买方的违约必须是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d货物的损失必须发生在商业上的一合理的时间内。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的转移有自己的规定。
例如:FOB———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即完成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从此时起将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及损坏的风险。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比如如果当事人选择了FOB,则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而不是以交付货物的时候划分。
须注意的是《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一些贸易术语做出了详细的解释,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尽相同,如当事人选择了《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贸易术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所采用的贸易术语的内容应以该法的解释为准。
2.英国法、法国法的规定,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0条的规定,货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与货物所有权一起转移到买方。
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对于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于买方要由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加以规定。
对于合同没有规定的英国《货物买卖法》也确立了详细的所有权转移原则。
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英国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当今国际交易的要求。
法国法的规定与英国法的规定相似,即由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时间。
3.《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确立了风险自交付之时转移的基本原则。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46条的规定,不论货物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货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从卖方向买方交付时起转移到买方。
这里的交付是指占有的转移,而不管所有权是否也随之转移。
因为对于标的物本体的风险来说,关键的要素是标的物的占有,即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
当买受人取得了对所交付物品的控制权之后,任何损失都是他自己的损失。
作者认为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很好地解决了分期付款买卖中风险的划分问题。
当买卖的标的物是由出卖人送交时,风险转移的时间将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47条的规定加以确定。
该条确定了运输途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如果货物是根据买受人的指示发运的,那么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起,风险即由买方承担。
因为卖方在发出货物后,既完成了所有他应该做的事情,因此运输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同时这一规定也有例外,比如根据货物的特殊性质,只有卖方才具备运输条件如燃料油而买方不具备必要的运输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的风险。
只有在买方所在地卖方向买方提出交货后,货物灭失的风险才转移到买方。
另外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在买方延迟受领的情况下,货物灭失的风险从卖方向买方发出要求其提货的通知之日起转移到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