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原创分析】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的背景、内容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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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预备立宪”运动评析

清末“预备立宪”运动评析

清末“预备立宪”运动评析文章对清末的“预备立宪”进行了评析。

认为,在列强的打击下,清政府为挽救自身危亡,自上而下地发动了一场“预备立宪”运动。

这场运动首先从改革官制以为立宪基础开始,发展到把政府权力纳入制度化轨道的《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宣布设立资政院与咨议局;进而,正式出台了《重大信条十九条》等步步推进的三个阶段。

但缓慢地立宪已无法适应蓬勃发展的革命形势,这场持续七年时间的“预备立宪”运动以最终失败而告终。

标签:清末新政;“预备立宪”;政治现代化;历程20世纪初,内外交困的清政府为挽救自身危亡,自上而下地发起了一场“预备立宪”运动,开启了中国有史以来的政治现代化的先河。

这场运动的实质,就是根据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以定宪法、开国会为核心,实现从中国社会的传统君主专制制度向现代民主制度的过渡。

但是,伴随着辛亥革命的成功,历史重新翻开了新的一页,清政府的“预备立宪”以失败而告终。

一清末“预备立宪”运动是清政府实行新政的一个重要成果。

1900年八国联军发动的对华侵略战争,虽然给苦难深重的中华民族带来了一次巨大的灾难,但客观上也为中国社会的变革提供了一次历史契机。

正如美国学者吉尔伯特·罗兹曼所指出的,清政府战后被迫与11个西方列强所签订的《庚子协定》使清政府中那部分最排外的顽固派人士坚信,时下的中国社会迫切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制度性改革,它也成为开始改革的标志。

[1]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发布了第一道变法上谕,称:“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当议更张。

”[2]此后,伴随着清王朝一系列政治、行政、经济、文化、军事、外交改革措施的陆续颁布与实施,清王朝“在它的最后十年中,可能是1949年前一百五十年或二百年内中国出现的最有力的政府和最有生气的社会。

”[3]正规地说起来,清政府的“预备立宪”运动,是1905年日俄战争之后才正式启动的,它具有广阔的国际背景。

这场日俄西方列强在中国本土厮杀的、以控制中国东北三省和朝鲜半岛为目的的战争,最终以日本的胜利而告终,这一结果对于中国的政局影响极大。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第一节预备立宪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面临的各种矛盾逐渐尖锐化。

就国内而言,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革命派的对立更加激烈。

从国际上看,列强为了进一步控制中国,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其改革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

20世纪伊始,处在内外交困之际的清王朝,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

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沙俄败于蕞尔岛国日本,舆论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专制而败,朝野上下因此要求清廷实行宪政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

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日皇位永固,二日外患渐轻,三日内乱可弭。

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确定了“大权统于朝廷,宪政公诸舆论”的立宪指导原则。

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挡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政权。

二、《钦定宪法大纲》(一)《钦定宪法大纲》地位及意义《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它由宪政编查馆编订,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第一部分共14条。

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

第二部分有9条。

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

(二)《钦定宪法大纲》的特点《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其实质在于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

但《钦定宪法大纲》对于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法制史: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1)

法制史: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1)

⼀、预备⽴宪与宪政改⾰ ★(⼀)历史背景 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上⽽下的修律变⾰。

★★★(⼆)《钦定宪法⼤纲》 《钦定宪法⼤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公布。

制定“宪法⼤纲”是清政府“预备⽴宪”的⼀个步骤,《钦定宪法⼤纲》是中国历的第⼀个宪法性⽂件。

《钦定宪法⼤纲》⽆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内容上,都体现了“⼤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民⽆权。

★★(三)⼗九信条 《⼗九信条》全称《宪法重⼤信条⼗九条》,是清政府于⾟亥⾰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个宪法性⽂件,是清代统治者⽴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了皇帝的权⼒,相对扩⼤了国会和总理的权⼒,但它仍然强调“⼤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 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的地⽅咨议机关,并⾮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政府设⽴的中央咨询机构。

⼆、主要修律内容 ★★★(⼀)《⼤清现⾏刑律》 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15⽇颁⾏的⼀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六部名称⽽分的总⽬,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些残酷刑罚⼿段,如删除了凌迟、枭⾸、戮⼫、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等五种。

清末变法修律评价

清末变法修律评价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清末变法”是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被迫推行的法律变革活动。

清朝光绪年间(1898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统治集团,曾经以血腥手段镇压了戊戌变法运动。

时隔不久,在中国大地上爆发了一场爱国反帝的义和团运动,严重地动摇了清朝统治的基础。

而八国联军的进入北京,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更使清朝这个天朝大国的尊严扫地殆尽,面临着国家危亡。

为了缓和人民群众的反抗,挽救濒临崩溃的清朝统治,清政府以新政变法作为自救手段,以谋求一条出路。

另外,随着国门的打开,中国人的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法观念开始更新,出现了批判三纲五常、倡导君主立宪与共和、以法治国、司法独立等观念。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究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1.进行以“预备立宪”为中心的宪政活动,炮制出《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宪法文件;2.初步改革法律旧制,如删除律内重法、取消满汉差别,颁行《大清现行刑律》等;3.制定新律。

从1902年沈家本受命主持修律工作以后,陆续修订或公布了包括《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大清刑事诉讼律》、《大清商律草案》、《公司律》等数目众多的法律。

这些新的立法大部分虽然并未真正得到施行,但在客观上仍为中国法律体系的近代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4.改革司法体制,初步建立近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警察制度及监狱管理制度等。

(四)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1.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3.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内容时代背景是什么

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内容时代背景是什么

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内容时代背景是什么以史为镜可以知得失,历史是一本书,值得人们品读和回味。

下面介绍的是清末预备立宪主要内容,仅供参考。

清末预备立宪主要内容政治上政治上的改革主要包括:改革官制,修订刑律,整饬吏治。

文化教育上文化教育方面最明显的改革是:废科举,兴学堂,奖励游学。

军事上军事上主要是编练新军。

经济上经济上的改革主要包括:振兴商务,奖励实业。

清末预备立宪时代背景清光绪三十一年(1904年),在中国东北的日俄战争中,日本以一个“撮尔岛国”一举搬倒了老牌欧洲强国俄罗斯让国人感到震惊和不可思议。

经过反思,国人认为其原因是“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宪政改革使得日本一跃而成为能与欧洲列强匹敌的强国。

最早持这种看法的是末代状元张謇。

他在给袁世凯的信中说“不变政体,枝枝节节之补救无益也。

不及此日俄全局未定之先,求变政体,而为揖让救焚之迂图无益也⋯⋯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

今全球完全专制之国谁乎?一专制当众立宪尚可幸乎?”在这之后,又有驻法大臣孙宝琦、胡惟德、张德彝、杨兆鉴等人联名上书请求立宪。

其中驻法大臣孙宝琦指出“溯自庚子以来,维新谕旨,不为不多,督励臣工,不为不切。

而百事之玩世依然,天下之精神不振者,则以未立纲中之纲,而壅蔽之弊未除,无由上下一心,共扶危局也”,在其后出使欧洲的清末务大臣之首镇国公载泽也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说“最强之国,所以立宪最后者,其受外来之震撼轻,故其动本国之感情缓。

然而强大如俄,犹激动于东方战败,计无复之,不得不出于立宪,以冀挽回国势。

观于今日,国无强弱,无大小,先后一揆,全出宪法一途,天下大计,居可知矣。

”。

在汹汹的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清廷对立宪的进一步认识,以及鉴于现有立宪之国“东西诸国,大军大政,更易内阁,解散国会,习为常事,而指视所集,从未及于国君。

”,在光绪三十二年发布上谕:“方今时局艰难,百端待理,朝廷屡下明诏,力图变法,锐意振兴。

数年以来,规模初具而实效未彰,总由承办人员向无讲求,未能洞达原委,似此因循敷衍,何由起衰弱而救颠危。

清末预备立宪的内容

清末预备立宪的内容

清末预备立宪的内容清末预备立宪。

清朝晚期,中国面临着内忧外患的严重局面,国家经济落后、政治腐败、社会动荡不安,外国列强则纷纷侵略中国领土,使得清朝政府不得不面对国家危机,寻求变革之路。

在这一背景下,清朝政府开始着手进行预备立宪的改革探索,试图通过立宪来振兴国家,实现国家现代化的目标。

预备立宪是指在实行宪政制度之前,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和试验性的改革探索。

清朝预备立宪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法律制度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等方面。

其中,政治体制改革是最为核心和关键的一环。

清政府试图在保留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上,引进西方的宪政制度,以期实现政治体制的现代化和民主化。

在这一过程中,清政府成立了许多新设的官员职位,试图通过这些新设的官员职位来实现政治改革的目标。

同时,清政府还试图通过设立宪政学堂,培养宪政人才,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

在法律制度改革方面,清政府试图通过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来逐步调整和改善国家的法律制度。

同时,清政府还试图通过改革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以期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

在教育体制改革方面,清政府试图通过推行新的教育政策,改革教育体制,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国家所需的人才,以期实现国家的现代化目标。

然而,清朝预备立宪的改革探索并未取得成功,最终以失败告终。

这主要是由于清政府在进行预备立宪的改革探索时,面临了许多内外部因素的阻碍和挑战。

首先,清政府在进行预备立宪的改革探索时,面临了封建专制统治的巨大阻力,使得政治改革难以推进。

其次,清政府在进行预备立宪的改革探索时,还面临了外国列强的压力和干涉,使得国家改革难以顺利进行。

最后,清政府在进行预备立宪的改革探索时,还面临了社会动荡和民族矛盾的严重局面,使得国家改革难以取得社会的支持和认同。

总的来说,清朝预备立宪的改革探索虽然以失败告终,但却为中国近代化进程的推进,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和经验。

预备立宪的改革探索使得中国人民开始意识到了现代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中国近代化的进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中国法制史 清末.

中国法制史  清末.


③(外国人混合案件) 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 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 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 不得过问。

④ (外国人混合案件)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 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或华人之间的争讼案 件,如前者是被告,则由该国领事法院或 相应机关审理,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 管辖。

它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 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 典。
2、《大清新刑律》

是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它有以下较大的改动: 1、在体例上将整部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部 分。 2、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分为主刑和从刑 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 没收两种。 3、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等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自1858年英、法、美俄迫使清政府签订 《天津条约》后,迄至甲午战争之前,又 有德国、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 意大利、奥地利、秘鲁、巴西、葡萄牙等 10国先后攫取了这一特权。甲午战争之后 到1918年,日本、墨西哥、瑞士也得到此 特权。加上已经获得此项特权的英、美、 法、瑞(典)、挪(威)、俄六国,共计19个 国家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2、制定新法律、新法典。

3、配合一系列新法典的制定,逐渐改革旧 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1、 《大清现行刑律》:是大清新刑律制 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的法典。


其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 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中国法制史第十二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十二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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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末的修律
一 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 一 ) 清末修律的动因 清末修律是由各种因素促成的 。 首先 , 社会 经济结构的急剧变化是进行修律的根本原因 。 清 自 乾隆以来 , 只修例而不修律成为定制 。 随着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破坏和城乡资本主义的发展 , 旧的封建法律制度难以 适应新的 需要 ,“ 法 令不更 , 锢习 不破 , 欲求振作 , 须议更张 ” 。
二 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清廷在宣布预备立宪之后 , 设立了考察政治 馆 ( 后改名 为 宪政编查馆 ), 作为预备立宪的 专门办事机构 。 立宪派也成立了政治团体积极地 推动宪政运动 , 如梁启超在日本东京成立 “ 政闻 社 ”、 康有为 成立的 “ 国 民宪政会 ”、 汤化 龙等在湖北成立的 “ 宪政筹备会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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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厘定官制 改革官制是预备立宪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 从 1906 年 9 月宣布仿行宪政到 1908 年 的两年多时间里 , 清政府为立宪所作的准备主要 是厘定官制 。 在 “ 专责成 , 清积弊 , 求实事 , 去浮文 ” 的宗旨 下 , 针对旧官制名 实不符 、 权限不分 、 职任不明等弊端 , 对部院进行了 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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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预备立宪的历史背景 所谓预备立宪 , 指的是清政府为仿照近代西 方国家实行君主立宪政体而进行的准备活动 。 西 方列强的侵入 , 一方面破坏了中国自给自 足的自 然经济的基础 , 破坏了城市的手工业和农民的家 庭手工业 , 另 一方面又给中 国 资 本主义的发展 创造了某些客观的 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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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修订商事法规 中国封建法律中虽有调整市场交易等商事活动 的 法律 , 但没有独立的商法 。 鸦片战争之后 , 海禁大开 ,“ 通商 交涉 , 事益繁多 ”。 190 3 年清廷颁布上谕 “ 通商惠工 , 为古今经国之 要政 。 …… 亟应变通尽利 , 加 意讲求 ”, 并 让载振 、 伍廷芳 、 袁世凯等拟订商 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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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的背景、内容及评价
背景:1902年3月,一度被八国联军赶到西安刚刚回北京的慈禧太后发布了一道修律上谕,不得不承认“今昔情势不同”,祖传的《大清律例》也难以“推行尽善”了,要考察“各国通行”的法律来修订满清旧有的法律。

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并于1903年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拟订奉旨交议的各项法律与各专门法典,删订旧有的法例与各项章程。

促使西太后决定修律的直接原因,是1902年英、日、美、葡四国分别与清廷签订商约时,四国曾虚伪许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后,可以在适当时候放弃领事裁判权。

此时,慈禧对仿行宪政问题的可能性尚未予以考虑。

从1905年起清统治者开始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要实行君主立宪制。

紧接着,慈禧于1905年7月,特派镇国公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以期有所参照。

1906年9月,慈禧颁发预备立宪上谕,宣布:“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

但又借口“规制未备,民智未开”,“不能操切从事,徒饰空文,”须要“次第更新,……以预备立宪之基础”因此立宪之期,“侯数年后,……查看情形,……再行宣布天下。

”这段话虽日借口,但却透露出几分“认真”之意。

内容:清末,1905-1911年间,以预备立宪和修订法律为标志,中国两千多年传统的封建专制主主义政治、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行将就木的清王朝在气息奄奄、回光返照之时,终
于被迫做出了这一艰难的、无可奈何的历史性选择,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

比如,设立谘议局和筹建资政院。

谘议局作为各省的议事机构,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应兴应革事宜,讨论本省的预决算、税收、公债以及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督抚的咨询等。

资政院于1907年开始筹建,它的宗旨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

它并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议会,从它的人员组成、议事内容和程序看,它是完全受制于皇帝、毫无实际权力的一个御用机构。

慈禧太后于1906年9月1日颁布预备仿行宪政的谕旨,各地纷纷建立立宪团体,海外的立宪派也积极响应。

清政府于1908年8月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限,同时颁布《钦定宪法大纲》23条,其中关于“君上大权”的14条,规定皇帝有权颁行法律、黜陟百司、设官制禄、宣战议和、解散议院、统帅海陆军、总揽司法权等。

11月,溥仪继位。

1909年3月下诏重申预备立宪,命各省当年内成立谘议局。

12月,16省谘议局代表组成国会请愿同志会,在1910年又3次请愿要求速开国会。

10月,资政院在北京成立,亦要求1911年召开国会。

清政府不得已将预备立宪期9年改为5年,定于1913年召开国会,1911年先成立内阁。

1911年5月,清政府裁撤军机处等机构,公布所订内阁官制,组成新内阁,由庆亲王奕劻任总理大臣。

在13名国务大臣中,汉族官僚4名,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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