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宝钢医院火灾的案例分析
医疗场所电气火灾分析

医疗场所电气火灾分析作者:王大刚王毅强来源:《消防界》2021年第20期摘要:医疗场所弱势群体集中、环境复杂,火灾将直接威胁患者、医务工作者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发生在医疗场所的典型电气火灾进行剖析,在分析电气火灾根本成因的基础上,对消除电气火灾隐患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医疗场所用电;电气火灾;智慧消防医疗场所承担救死扶伤的重要使命,一旦发生火灾,将会威胁患者、医务工作者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因而国家将医疗场所定为消防重点保护单位。
根据相关部门统计,电气火灾占医疗场所火灾的百分之七十以上,而且是造成后果最严重的火灾。
根据现有资料,国内外医疗场所的电气火灾,发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劣质电缆和老旧电缆引发火灾,造成的危害最大大量的电气火灾事实证明,劣质电缆和老旧电缆是引发电气火灾的重要因素。
医疗场所一旦发生此类火灾,在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还会导致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极大。
案例一:2005年12月15日16时30分左右,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大火于15日22时左右被扑灭,造成37人死亡,9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822万元。
调查结论是,医院配电室电缆沟内电缆短路故障引燃可燃物。
事故原因是安装工程队在施工中使用相关企业、个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电缆,并违规敷设,医院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从而留下重大事故隐患。
事后,相关人员重则判刑,轻则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案例二:2006年12月4日,安徽省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因功能检查科CT操作室内电缆内部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
火灾烧毁砖木结构平房8间,烧毁建筑450平方米,烧毁螺旋CT机1台、核磁共振机1台、黑白B超机2台及其他医疗办公设备,直接财产损失786.3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对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范自法等4名事故主要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全院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
事故处理似乎都画上了句号,但生命和财产的损失已经无法挽回。
案例三:2010年6月17日5时21分,广州市某医院29层强电管井内突发火灾,消防部门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展开扑救,至7时18分大火熄灭,幸运的是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电缆与配电箱损坏严重。
临床护理实践中的伦理道德

二、老年病人护理的道德要求
(二)理解关怀,有效沟通 感知觉减退 记忆力下降 解决问题的能力下降 情绪不稳定 人格特征改变:孤独、寂寞、固执
(三)细致观察,审慎护理
三、妇产科病人护理的道德要求
(一)妇产科护理的一般特点
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孕产妇 、妇科疾病 病人、人工流产及引产者
生殖系统的特殊性 保胎与流产 助产士工作的自主性、自律性
控制烈性传染病的传播,注意病人和疑似病人的 隔离,对其接触者进行必要的隔离和监控。
(三)保护隐私,依法上报
2006年《艾滋病防治条例》
爱滋病人留给世界最后的背影
非洲是爱滋病发病的源头和重灾区
四、传染病病人护理的道德要求
(二)关注心理,周到服务
传染病病人的心理状况复杂,如艾滋病人,乙肝 病人,承受着升学、就业、人际交往等巨大压力
三、妇产科病人护理的道德要求
(二)妇产科护理的道德要求 1.忠诚履责,冷静果断
产科急症多,时间无规律性,工作任务中, 病情变化快 异位妊娠,未婚先育
精益求精的技术是妇产科工作的基础
三、妇产科病人护理的道德要求
2.保护隐私,尊重病人
注意保护隐私部位 男护士为病人检查、治疗护理时需要女护士或家
一、基础护理的道德要求
(二)基础护理的道德要求 提高认识,奉献爱心
2010年卫生部提出“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 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审慎地对待每一 项工作
钻研业务,不断创新 团结协作,彼此监督
二、整体护理的道德要求
(一)整体护理 整体护理是以现代护理观为指导,以护理程序为
上海宝钢医院 着火的手术室
案例思考
1.你认为手术室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恰当?为什么? 2.如果当时你在场,你会怎么做? 3.为危重病人及手术室病人护理时应遵循哪些
医院十大火灾隐患及对策

2006年12月4日,安徽省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放射科发生火灾,导致20余间房屋及一批消防设备被烧毁。2009年9月1日,宁波镇海第二医院放射科发生火灾,起因为设备线路出现问题。
防范措施
1.放射科面积应较为宽敞,以保证正常工作和机器散热。吊顶应用不燃材料装修。
2.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电气安装规程,电缆变压器的负载、容量应达到规定的安全系数。中型以上的诊断用X线机,应设置专用的电源变压器。
防范措施
1.定期对配电电线和电器设备的绝缘层进行检查,发现损坏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老化线路及时更换。
2.发生火灾后,电工立即切断高、低压电源。由于受潮或烟熏,开关设备能力降低,故拉闸时采取绝缘措施。
3.高压应先操作短路器而不应该先操作隔离开关切断电源,低压应先操作磁力启动器,而不应该先操作闸刀开关切断电源,以免引起弧光短路。
3.试剂标签必须齐全清楚。未经确认不得使用,以防弄错后发生异常反应而引起危险。
4.如乙醇等易燃物,用量大时应另外存放,随用随取。
七、病房:病房人员复杂,且具有大量窗帘、被褥等可燃物。一旦起火,多数患者行动不便,容易造成重大伤亡。
案例
2007年8月22日,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住院部心脏外科监护室发生火灾。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据事后调查,这是一起电线引起的火灾。
2.控制易燃物。易燃药品不得过量贮存。用过的乙醚、酒精等要随时放入有盖的容器内。
3.消除静电。涤纶一类合成纤维衣服易发生静电,应禁止所有人员穿其进入手术室。
4.预备必要消防设施。除配备灭火器外,还应配置便携式呼吸机、可拆卸病床。
二、放射科:放射机房装有固定或移动的X线机。X线机常见电路故障有断路、短路和零件损坏等,进而会造成部件发热,具有潜在的火灾危险性。
国家公务员面试模拟试题及解析(6).doc

国家公务员面试模拟试题及解析(6)
【面试模拟模拟题】
上海宝山区宝钢医院手术室突发火灾,一名正在接受截肢手术的全身麻醉病人不幸身亡,该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请针对此事件,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解析】
上海宝山区宝钢医院手术室突发火灾,一名正在接受截肢手术的全身麻醉病人不幸身亡,该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反响极大,我认为造成此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医院的基础安全设施存在很大的隐患。
作为救死扶伤的医疗机构,非但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反而给病人的生命安全带了威胁,这不得不让我们去质疑医院的安全设施是否健全和完善。
第二,医院的应急机制有待改善。
作为医院的安保人员,面对突发的火灾,没有给予及时的扑救;作为医院的医疗工作者,面对突发的火灾,不知道如何应对;作为医院的负责人,面对突发的状况,没有对该医院的工作人员进行过专业的培训和演习,正是因为如此,才造成了不可挽救的恶果。
第三,医生的职业道德还有待提高。
面对突然燃起的大火,六名医生全部自顾逃生,将一名全身麻醉的名人丢之于不顾,作为一名医生,其救死扶伤的精神和宗旨还没有深l 第三,提升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作为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必须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因此,应对其职业道德
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教育,让其肩负起自己应有的使命和职责。
最后,只要每个机构、每个部门、每个人都能肩负其自己的责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那么悲剧才不会发生和重演,我们的社会才能和谐。
消防救援-医院火灾灭火救援扑救要点

3. 烟雾四处流窜,易造成火势蔓延。连通式建筑的医院发生火灾后,大量的烟雾会沿走廊、通道四处流 窜,危害其他房间及楼层人员安全。并且易造成火势蔓延。
4. 灭火行动困难。格局复杂,通道狭窄,战斗展开艰难;室外交通拥挤,消防车辆行动困难,举高消防 车不易发挥作用;精密仪器多,其房间燃烧不易用
2004年1月22日,湖北武汉商业职工医院因纵火引起火灾,由于处置火灾残留物不当,死灰复燃酿 成大火,最后造成7人死亡,11人受伤。
2005年12月15日16时30分,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配电室因供电电缆短路引燃可燃物起火,过火 面积达5714平方米,火灾造成39名患者死亡,182名患者受伤住院治疗,火灾直接损失821万元。
医院火灾扑救要点
第一章
案例
医院典型火灾案例
1998年8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由于违章电焊发生特大火灾,造成14人死亡,14人受 伤。
2003年11月8日1时30分,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医院住院部病房因电气线路短路发生火灾,造 成7名住院治疗患者死亡,过火面积495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40万元。
二.对能行走的病人可采取引导、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扶的方式疏散。 三.对不能行走的病人,利用担架、推车或背、抬的方法疏散。 四.对危重的病人(如输液、输氧等)可采取人、床、器具一并抬走
的方法疏散。 五.对尚未受到火势威胁的人员要稳定其情绪,制止随意行动。 六.人员救助顺序是:先重病患者,后轻病患者。 七.当遇险患者数量多,救助力量不足时,可采用疏散缓冲办法,即
3、零星火种多,管理难度大
3
医院的火源较多,一是烟头、火柴、微波炉、制剂室制药用的电炉、煤气炉、
典型电气火灾(宝钢医院火灾)

上海宝钢医院火灾上海宝钢医院出事地点2011年8月24日深夜10时许,上海宝山区宝钢医院手术室突发火灾,一名正在接受截肢手术的全身麻醉病人不幸身亡。
由于手术室所在位置系外科病房大楼裙房,大量住院病人纷纷撤离,期间幸未造成其他人员受伤。
警方已介入调查。
2011年8月25日,现场可以看出,4层的裙房外墙被熏黑,从楼下望去,3楼的一排玻璃窗爆裂,室内焦黑一片。
起火点位于3楼手术室,整个区域有数百平方米,此时已被警方封锁。
往下的几个楼层则满是消防积水,焦糊味十分浓重,医院正组织工作人员扫除积水,保证病人正常休息。
事发后,数辆消防车到场处置,“医生说有人在手术室,七八个消防员就冲了进去。
”当时手术室位置火并不大,但浓雾弥漫,消防员进入救人……之后不久,从楼内传出消息,一名正在接受手术的病人身亡。
对此,宝钢医院宣传科的一名负责人也证实,起火时手术室内有一台手术正在进行,系一名接受截肢的全身麻醉病人,年约49岁,24日下午因车祸入院。
截肢手术于晚上8 时多开始,起火时已接近尾声。
事发时,手术室内有至少6名医护人员在场,发现隔壁房间起火后相继撤离,留下手术台上的病人,全身麻痹无法逃离,最终不幸身亡,死因可能是窒息。
当时在场的医护人员已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此事具体情况仍在调查中。
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和卫生部门立即成立火灾事故调查小组。
经调查认为,火灾根源在于医院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手术室等特殊区域应急预案缺失,由此造成医务人员应急反应能力不足。
为此,已免去医院分管消防安全的副院长陈爱东的职务,给予医院院长方勇行政警告处分。
据人民网报道,“上海宝钢医院火灾原因基本查明: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和多方调查,8月24日19时30分许,死者朱某因车祸被送入三院三楼1号手术室接受全麻下肢截除手术。
手术室内共六名医护人员,包括两名手术医生、两名麻醉医生、两名护士。
手术后期,一名麻醉医生、一名护士离开手术室进行患者手术情况录入。
关于上海宝钢医院火灾的案例分析

关于上海宝钢医院火灾的案例分析事件回顾:24日晚10时,上海宝钢医院手术室突发火灾,一名正接受截肢手术的全身麻醉病人身亡。
医院方面称,事发时手术室内至少有6名医护人员在场,发现隔壁房间起火后撤离。
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上海市有关部门已在加紧调查。
(来自人民网8月26日报道) 行为分析:对于这个问题,我打算以两个方面来分析:是否符合不作为行为,或者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禁止先说说这个案例是否符合紧急避险的禁止条件,因为不作为角度比较复杂,可以后面再说……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1条第三款的规定,紧急避险中的“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这便是紧急避险的禁止条件。
在上述事件中,紧急避险的四个条件均已吻合,所以判定是否构成紧急避险的关键就在于找出这个针对医生的“特定责任”所涉及的范围是什么。
有关医生的职责的话,我能找到的比较正式的规定文本就是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
《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中提到了有关医生需要遵守的义务,其中最为靠近这个案例的是第二款: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最终,问题还是回到了这个医师职责上面,算不算职责,或者应该怎么算,都缺少必要的、准确的法律规范。
这么说不是要表明中国的法制不健全,而恰恰反映了在法庭上学理解释的必要性。
或许之前有很多之前的案例可以对照,以帮助我们对此类医生指责有一个大致判断,但作为一个独立的案例,必定有它的特殊性(特殊性在下面的不作为行为分析中会有提到)。
总而言之,若是医生的所作所为没有符合所谓的“特定指责”的话,也不能构成紧急避险过当,因为根据刑法典第21条第3款的要求,他们根本没有在某些对待病人的事项上实行紧急避险的权利。
更极端的说法就是,若是这种情况被定义为“避险禁止”(一定要就此做单纯判断的话,我觉得这种想法的人会比较多,毕竟是抛下病人自己跑出来了),以后再发生这类事故,医生只有在确保病人安全的前提之下才可以考虑保全自己,即病人不能保全自己也只能等着被烧死——这明显违背法律精神(尽管在法律上会从轻或者判定无罪)。
医院火灾不良事件案例分析报告

医院火灾不良事件案例分析报告一、背景介绍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医院作为重要的公共场所,承载着社会对健康关注的需求。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医院火灾事件时有发生,给患者、医护人员以及周围社会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以某医院火灾不良事件为案例,从事故起因、后果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事件回顾某医院位于市中心区域,属于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
在某年某月某日晚上8点多钟,该医院发生火灾事故。
根据初步调查,事故原因主要是老旧电线老化引起的短路引发的线路火灾。
三、事故原因分析1. 老旧电线未及时更换:长期使用导致电线老化情况严重,并没有参照相关标准定期更换。
2. 装修材料选择不当:部分装修材料存在易燃或难以自熄等缺陷,在火势蔓延过程中加剧火势。
3. 设备维护不到位:医院管理层对设备的规范化维护未能得到有效执行,没有检查电器设备是否存在线路老化等隐患。
四、事故后果评估1. 人员伤亡:在火灾发生时,医院内部正进行正常运转,导致包括患者、家属以及医护人员在内的大量人员受到火灾威胁和伤害。
2. 应急演练效果不佳:尽管医院曾组织过定期的应急演练,但由于缺乏真实性和实战经验,面临火灾时的应对方式显得欠缺条理,导致疏散速度较慢。
3. 资产损失:大面积燃烧使得该医院许多重要设施和药品受到了严重破坏,造成无法挽回的资产损失。
五、事后处置与改进措施1. 疏散通道改善:针对事件中存在疏散速度过慢的问题,医院需要优化建筑设计并明确安排疏散通道,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人员应急反应能力。
2. 定期设备检查:医院管理部门需要针对电线老化及设备维护问题,制定相关的例行检查计划,并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以确保工作质量。
3. 安全培训加强:全体员工需定期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演习活动,提高其火灾事故发生时的处置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六、结论通过对某医院火灾不良事件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几点结论。
首先,在公共场所如医院等频发火灾事件中,电线老化、装修材料选择不当等是常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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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宝钢医院火灾的案例分析
较复杂,可以后面再说……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1条第三款的规定,紧急避险中的“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这便是紧急避险的禁止条件。
在上述事件中,紧急避险的四个条件均已吻合,所以判定是否构成紧急避险的关键就在于找出这个针对医生的“特定责任”所涉及的范围是什么。
有关医生的职责的话,我能找到的比较正式的规定文本就是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
《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中提到了有关医生需要遵守的义务,其中最为靠近这个案例的是第二款: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最终,问题还是回到了这个医师职责上面,算不算职责,或者应该怎么算,都缺少必要的、准确的法律规范。
这么说不是要表明中国的法制不健全,而恰恰反映了在法庭上学理解释的必要性。
或许之前有很多之前的案例可以对照,以帮助我们对此类医生指责有一个大致判断,但作为一个独立的案例,必定有它的特殊性(特殊性在下面的不作为行为分析中会有提到)。
总而言之,若是医生的所作所为没有符合所谓的“特定指责”的话,也不能构成紧急避险过当,因为根据刑法典第21条第3款的要求,他们根本没有在某些对待病人的事项上实行紧急避险的权利。
更极端的说法就是,若是这种情况被定义为“避险禁止”(一定要就此做单纯判断的话,我觉得这种想法的人会比较多,毕竟是抛下病人自己跑出来了),以后再发生这类事故,医生只有在确保病人安全的前提之下才可以考虑保全自己,即病人不能保全自己也只能等着被烧死——这明显违背法律精神(尽管在法律上会从轻或者判定无罪)。
这就陷入了一个逻辑与常理的矛盾中,我认为其中的原因就在于,以紧急避险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例是不合适的,只能越分析越模糊。
2、不作为
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是不作为行为有3个基本条件:
首先,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个是前提。
其次,行为人应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第三点,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
第三个条件和第一个条件是完全一体的,也就是说,我之所以把不作为放到后面来说,是因为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对三个条件里的两个作具体思考。
其中第一个提到的法律义务,我希望走出类似以上那种没有依据的判断怪圈,而是参考97年《刑法》第335条中所讲的“医疗事故罪”的判定角度来分析:
这样判断的逻辑在于:职务上的义务,如上所述,纠缠不清。
但是如果当事人符合了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便犯有这个罪名。
我们在这里不涉及罪名的判断,但是如果以此来断定是否没有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应该是相对合理的。
犯罪客体和犯罪主体这两项是毋庸置疑的,它的犯罪客观方面包含三个要素: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其中的第三点所列的几个例子(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与本案不是非常符合,但是想强制符合的话,还是有一点联系的——毕竟医生在手术中逃跑也算是一种“医疗措施”,亦可理解为病人因“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
至于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应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主观上的重大过失,都弃病人而逃了,想必是存在的。
在犯罪构成方面,其实没真的有必要做很多深入的研究,因为即使当事人违反了相关法律义务,最终的不作为行为的断定还是不能完成的。
为什么呢?
原因处在第二点:他们没有履行这个义务的能力。
据宝钢医院方面表示,当时病人的情况并不适合移动。
一是由于火灾,手术室内停电,手术台上的电子锁定装置难以解除;二来伤者做完截肢,刚刚缝合了两三针,还处于大量出血阶段,贸然解除止血带可能会危及生命;第三,伤者处于全麻状态没有自主呼吸,拔掉呼吸机很可能会窒息。
在停电的状态下,呼吸机还能维持30分钟的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生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不转移病人,自己先离开手术
室,尽快找消防人员来救人。
”其中,院方提到,手术台需要三人才能推动,而当时,两名医生无法推动手术台。
最后一点最为关键。
传统的手术床可以通过电源开关移动,下面设有滑轮,重量在200公斤以上。
而设施比较先进的医院现在都改成了底座固定的手术台,没有办法搬动——宝钢医院建于1980年,并于1997年被国家卫生部首批认定为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网络医院,其先进程度毋庸置疑。
既然医生在当时没有履行“确保病人安全”的法律义务,那么不作为犯罪也就无从提及了——否则,难道在这种手足无策的情况下医生只有陪着病人一起遇难才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么?这明显是不可能的。
我这种观点一个更加有力的证据在于《刑法》第16条所规定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也是刑法典对于无罪过事件的规定。
最后来总结一下。
这个案例其实是由两部分组成的。
医生这么做,那本身不算是一种紧急避险(也无需考虑避险禁止,更不是什么避险过当),而是在一起医疗事故中做出的“合理选择”,这是脱离医生这个角色而言的自身行为(这个行为本身若不能做犯罪构成分析);而我们实际关心的是第二部分也就是“失职行为”,对
于“犯罪对象”,首先医生没有主动犯罪,实施故意杀人,而对于不作为犯罪的分析表明它完全不成立。
所以说,最终的分析结果就是,医生存在一定的失职(但也是出于无可奈何),但是客观公正的来说,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