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整理,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本文不可转载,仅供阅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范文)根据《****的通知》(***发(2019)号),成立***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正科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县农村工作局管理的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此次机构改革,将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监督、种畜禽、生猪屠宰,以及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农机、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等分散在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整合组建成立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统一行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由农业农村局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和工作计划;制定全县农业行政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和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普法培训教育工作。
(二)负责农业生产资料(含兽药、鱼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农药、肥料、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草原监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三)负责农机类农机安全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工作。
(四)负责动物卫生监督、非食用农畜禽产品行政执法检查查处工作;食用农畜禽产品、渔业产品(含从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食用农畜禽产品和渔业产品进入批发和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加工环节前)的行政执法检查查处工作。
(五)负责农村经营管理类农村集体资产、农村财务、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宅基地、高标准农田保护管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六)负责依法开展经常性的农业投入品执法检查和生产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农业执法队 管理制度

农业执法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执法队的管理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障农业生产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业执法队是依法从事农业执法工作的特设机构,执法队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严肃和高效。
第三条农业执法队的任务是承担国家农业法律监督执法职责,依法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保护农业生产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业执法队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服务管理和综合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农业执法队设有队长和副队长,队长负责全面领导执法队的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
第六条执法队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分工协作,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农业执法队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安排和管理。
第八条农业执法队根据需要设立信息科、宣传科、监督科等职能部门,实施专门工作。
第九条农业执法队设立综合保障部门,负责队伍建设、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农业执法队设立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
第三章执法队员第十一条执法队员必须具备相关法律和农业知识,通过考核后方可参与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执法队员必须服从队长的领导,听从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第十三条执法队员必须保守工作秘密,严禁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执法队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程序,确保农业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五条农业执法队的工作流程包括接到案件、调查取证、制定执法方案、行政执法、处理处罚等环节。
第十六条接到案件后,执法队员应当迅速启动工作流程,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七条制定执法方案时,执法队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执法措施。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时,执法队员应当根据执法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执法工作,保证执法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九条处理处罚时,执法队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维护农业生产秩序。
第五章工作职责第二十条农业执法队的工作职责包括监督农业生产秩序,防范农业风险,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
农业执法程序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程序(一)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陇南市武都区农牧局二、执法机构:陇南市武都区执法大队三、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四、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下列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
查清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可进行检查、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3.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相应的笔录。
4。
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由当事人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5。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6.填制《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一般程序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
(1)受理: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基本情况,按要求填制《案件受理登记表》,报主管队长审批.(2)核查:对受理的案件,由主管队长签署意见后,交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可视案情需要制作《询问笔录》。
农委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服务电话:0监督电话:1
二、市农委行政处罚类流程图
承办机构:巢湖市农委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巢湖市畜牧兽医局
服务电话:3、
监督电话:1
三、市农委行政强制流程图
承办机构:巢湖市农委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市畜牧兽医局
服务电话:3、
监督电话:1
四、市农委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流程图(行政确认类)
承办机构:巢湖市农委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服务电话:3
监督电话:1
4、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流程图
承办机构:巢湖市畜牧兽医局
服务电话:0
监督电话:1
5、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流程图
承办机构:巢湖市农委产业化办公室
服务电话:4
监督电话:1
6、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流程图
承办机构:巢湖市农委产业化办公室
服务电话:4
监督电话:1
五、其他权力流程图
1、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验收)
承办机构:巢湖市农委产业化办公室
服务电话:4
监督电话:1
2、无公害农产品预审(初审转报)
承办机构:巢湖市农委土肥站
服务电话:4
监督电话:1
3、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或种子生产、经营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公告流程图
市农委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市农委行政许可流程图
1-1、市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站受理(植物检疫行政审批流程图)
(1)、产地检疫
承办机构:巢湖市植保站
服务电话:0
监督电话:1
(2)调运检疫流程图
承办机构:巢湖市植保站
农牧执法队工作制度

农牧执法队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牧执法队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牧执法队的工作宗旨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农牧执法队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普及农牧业法律法规,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引导农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依法查处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牧业生产安全。
(三)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农村社会秩序,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及时处理农牧业纠纷,调解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矛盾和冲突。
(五)接受农民群众的咨询和投诉,为农民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
第四条农牧执法队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第五条农牧执法队由农牧业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执法队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第六条农牧执法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若干名,队员若干名。
队长负责执法队的全面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队员具体执行执法任务。
第七条农牧执法队应当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和设施,包括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用品等。
第三章执法行为与程序第八条农牧执法队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执法人权利和义务。
(二)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制作执法笔录,并由被执法人签字或者盖章。
(四)依法作出执法决定,并告知被执法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九条农牧执法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农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条农牧执法队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开、公平。
第四章执法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农牧执法队应当定期组织执法队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队员的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四篇)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2.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准确运用水务法律、法规和规章。
3.积极参加各级举办的水务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务行政执法水平。
4.在水务行政执法活动中敢于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5.严格按照办案执法程序办案,对现场调査和询问笔录应详细、真实;实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不得伪造、算改各种证据及相关材料;办案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6.抓住时机,广泛宣传有关水务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及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7.积极参加水务行政执法巡查和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每年度重大专项执法活动以及日常事务工作。
8.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参加影响公正办案的宴请和收受礼物。
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当事人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向领导说明并提出回避。
9.对水务违法案件的处罚遵循审理小组意见,不得私自变更,并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执行稽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着装整洁,注意仪表,规范用语,文明执法。
11.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在已经过去的____年,____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为了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巩固和发展执法成果,完善执法程序,配备执法装备,建立一支关系协调、组织严密、运行有力的农业执法队伍,为建设____“平安农业”、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全县农业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农根本的实现,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该大队狠抓规范化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度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全县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净化农资市场、防止有害病菌的侵入、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消除事故隐患、保护农民及消费者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职能,先后被省农业厅评为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和____-____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先进集体,进一步为全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农业行政执法环境。
强化领导,建立健全执法体系农业行政执法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农业部门职能转变和内部利益调整。
农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一、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我队在执行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事前公开明确权责。
根据机构改革及职能划转,以“三定方案”为依据,进一步梳理权责清单,在长治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执法依据和行政处罚事项,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流程图、法制审核流程图等4项流程图,主动公示执法案卷管理、音像记录设备管理等9项制度。
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主动公示执法人员信息,主动服务群众并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事中公开规范行为。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主动亮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主动向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和解释,指出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司法救济途径。
三是事后公开接受监督。
针对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都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长治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依法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信息,通过“中国信用”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及时、准确、全覆盖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推动执法公平公正。
二、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保障证据的客观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我队在执行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文书规范制作。
全体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规定,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规范使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确保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活动全过程有文书记录。
结合执法实际又新增《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等行政执法基本文书,补充完善执法程序链条,使执法全过程更加详实、有据可查。
二是音像同步记录。
要求全体执法人员从亮证表明身份开始,到后期调查取证、询问、送达等容易引起争议的执法全过程同步摄录。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三篇)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是负责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一支专业队伍,其主要职责任务包括:一、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方案、计划和工作任务。
确保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面、准确和有力进行。
二、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和考核。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所属单位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听取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控告等,并进行调查核实,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组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三、协调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协作机制。
加强与公安、司法、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形成合力,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力度和效果。
四、推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创新和提高。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推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创新和提高。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推广应用先进的执法技术和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研究和探索,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方法。
五、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宣传教育。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普及农业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公众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认知和支持度。
同时,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依法加强对农业市场的监管。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依法加强对农业市场的监管。
加强对农资、农产品、农业投资和农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障农业市场的秩序和正常运行。
严厉打击农业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责任务。
通过履行这些职责任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将保障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良好的农业市场环境,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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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二、责任人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实行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大队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并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三、行政执法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五)《农药管理条例》(六)《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七)《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九)《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十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十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四、农业违法案件查处相关程序和制度(一)农业行政执法程序(附件1)(二)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附件2)(三)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附件3)五、责任追究按《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见附件4)的规定执行。
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程序2: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3: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4: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程序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附件2: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农业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向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的简要说明、备案年月日等内容。
第五条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调阅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应予配合。
第六条对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改正。
第七条对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该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3: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保证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局行政监察室会同法制科具体负责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不定期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但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分为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和归档案卷检查两种。
第六条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三)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执法文书填写制作是否规范;(六)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人员立即予以纠正。
(二)对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三)对由于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对应当给予过错责任追究的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八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4: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农业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承办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过错的认定(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审查,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认定为错案的。
(四)《浏阳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规定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过错责任的承担(一)由于案件承办人违法行政或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或敷衍失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过错责任由承办人承担,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过错责任由相关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行政执法案件调查事实不清,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四)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七条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一)情节较轻的,可由主管部门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和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主管单位赔偿损失后,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按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执法检查职责的;(四)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执法检查的;(五)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检查的;(六)不依法履行市场监督职责,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七)与违法经营者相互勾结,在执法检查前通风报信或泄露工作秘密的;(八)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九)为违法经营者说情,使其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或者阻挠对违法者查处的;(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取执法检查费用,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十二)其他违反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未取得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七)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八)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九)实施罚款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的;(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十一)扣押或没收财物不出具通知书或者决定书及清单的;(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十三)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不予处罚的;(十五)不依法组织听证,或者违法收取听证费用的;(十六)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四)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封存的财物的;(五)其他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不依法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受理后不及时查处的;(二)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定的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三)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四)在行政复议中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或不提交、不如实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五)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复议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六)不落实行政复议建议书的;(七)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的;(八)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