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出入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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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酒店不同收入层次消费者的消费结构

论酒店不同收入层次消费者的消费结构

了吃上美味的饭菜,口感好的酒水,其实从中也可以看出,他们 的消费行为主要是寻求物质方面的满足, 消费支出大多集中在 生存资料上。 而中层收入的消费者,虽然他们的消费结构有了较 大的层次提升,但他们的消费支出仍主要体现在生存资料上,在 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则相对较少。 而酒店高收入层次的消费者 主要以满足精神方面的需求为主, 已经与发达国家的消费结构 较为契合,但相比前两者这类消费群体较小,提供的利润空间有 限,并不能成为酒店经营的支柱型客户群体。
24 《商场现代化》2012 年 9 月(下旬刊)总第 696 期
商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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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研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论酒店不同收入层次消费者的消费结构分析
■王 丽 河南新长城实业有限公司长城饭店
[摘 要]一般来说,我们所经常提到的消费者的消费结构是城镇或城乡居民消费者的消费结构,一般我们分析的也是这里的消 费者的消费结构,但是其实从一个侧面我们同样也可以研究与分析消费者的消费结构,本文就是以酒店不同收入层次的消费者的消 费结构从一个侧面对消费者的消费结构进行探讨与分析。
2.消 费 者 收 入 的 制 约 消费者的消费收入也是严重制约其消费结构合理性的一个 主要原因。 虽然历经30年的 改革开放, 人们的腰 包 普 遍 鼓 了 起 来,但真正能从厨房里走出来到酒店消费,享受服务的人群则仍 为少数。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二三线城市的50%以上人群仍处 在马斯洛五层需求理论的最底层, 即主要收入以满足生理需求 为主,并没有多余的资金来源支撑其构建多元化的消费结构。 3.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因素及消费预期影响消费结构的合理性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 他们的消费心理对其在消费对象的 选择上有很大的导向作用。 好的消费心理可以帮助消费者自己 进行更科学更合理地消费, 而不好的消费心理则导致部分消费 者在消费行为上存在不合理现象, 我国劳动人民被勤俭持家的 儒家传统文化耳濡目染了两千年, 节约和储蓄的观念一直左右 着人们的消费思维,使得消费者即使具备了较高的收入水平,具 备了享受更高层次消费结构的时候仍然被动的选择较低层次的 消费理念。 另一方面,消费预期也同样是影响消费行为的主要因素。 伴 随着我国经济总量持续增长的是, 我们的物价指数居高不下,, 再加上社会福利保障措施的有待完善,人们对将来未知的恐惧, 使得人们的消费预期大大缩减, 而这对于酒店低收入层次的消 费者来说,他们会紧缩自己的即期消费行为,使他们的消费支出 增长低于他们的收入增长,对于酒店高收入层次的消费者来说, 则倾向于将更多的资产用来储蓄或做保值增值性投资, 而不是 超期消费。 这样也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结构的升级。 4.消 费 对 象 特 别 是 服 务 消 费 领 域 问 题 较 多 目前,由于服务业务发展的不平衡性,使酒店不同收入层次 的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无法得到满足,首先,由于传统服务业务占 服务行业的比重较大,而新兴服务行业比例相对较低,这是导致 服务业务部门发展不平衡的原因之一。 其次,由于中低档服务供 给不足, 无法满足酒店中低收入层次消费者在服务方面的需求, 这是造成消费者消费结构不平衡不合理的原因之一。 再次,由于 服务行业本身存在不合理现象,例如:一方面,服务业的社会化、

酒店进出管理制度

酒店进出管理制度

酒店进出管理制度酒店作为餐饮和服务业的主要提供者,为提供优质的住宿服务而不断努力。

安全和安全服务是酒店所提供的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建立良好的进出管理制度,以确保酒店的安全。

一、客人出入酒店的管理1、所有酒店入口处均设有门禁系统,客人在进入酒店之前,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登记表格,以便于登记,否则将无法进入酒店。

2、经过安检,如有可疑物品,应该将其进行检查,以确保酒店的安全。

3、客人在办理入住登记时,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缴纳保证金,以确保旅客在入住期间的安全和秩序。

4、客人在出门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出门检查严格,以确保客人乖守酒店的规章制度,安全出行。

二、访客来访管理1、所有访客在进入酒店前,必须出示有效证件,通过安检,然后通过登记进行管理。

2、访客出入酒店时,应尽量避免和客人混在一起,以确保客人的安全。

3、访客出入酒店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以确保客人和访客的安全。

4、访客在酒店离开时,必须提前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准时离开,以免发生安全问题。

三、人员进出管理1、酒店的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上下班,禁止任何外来人员进入酒店,以确保酒店的安全秩序。

2、员工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定和程序出入酒店,以确保自身安全。

3、在员工下班时,必须检查所有财务收入、商品等重要物品,以确保其安全运输。

4、员工在离开酒店时,必须关闭门禁系统,并检查安全设备,以保证酒店的安全。

四、紧急情况处理1、应随时掌握酒店的火灾、报警、安全、突发事件的状况,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紧急情况。

2、应定期演练酒店的紧急处理措施,熟悉紧急处理程序,以确保酒店的安全。

3、应及时调查紧急情况发生时,酒店的各个系统是否能够及时响应,以确保客人和员工的安全。

4、应做好紧急事件的记录,详尽的记录紧急事件的发生、处理及后续对策,以便日后参考和复盘。

总结以上就是关于酒店进出管理制度的介绍,酒店的安全与否,非常依赖于进出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因此,各家酒店应加强进出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宾馆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宾馆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一家四星级酒店与一位旅客之间的法律纠纷。

旅客张先生于2023年3月15日入住该酒店,因酒店房间内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张先生在入住期间受伤。

张先生认为酒店存在重大过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入住情况:张先生于2023年3月15日通过酒店预订系统预订了该酒店的一间标准间,并于当日入住。

2. 安全隐患:张先生在入住过程中发现房间内的一把椅子腿已损坏,存在安全隐患。

3. 事故发生:张先生在房间内使用该椅子时,椅子突然倒塌,导致张先生受伤。

4. 处理情况:酒店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对张先生进行了简单的救治,并安排其入住其他房间。

同时,酒店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

5. 诉讼请求: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酒店作为服务提供方,有义务保证提供给旅客的住宿环境安全、卫生,而酒店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张先生受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对房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处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先生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本案中,酒店作为服务提供方,未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酒店客人出入管理制度

酒店客人出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酒店的安全与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酒店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酒店所有客人及员工出入酒店区域的管理。

三、管理制度1. 入住登记(1)客人入住时,前台工作人员应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入住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酒店应建立入住客人信息档案,对入住客人信息进行保密。

2. 客人出入管理(1)客人进入酒店区域,需配合酒店工作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出示入住登记单或有效身份证件。

(2)非入住客人需进入酒店区域,应向酒店前台工作人员说明事由,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3)酒店客房、餐饮、娱乐等消费场所,应实行分时段开放,非开放时段谢绝客人进入。

3. 客人离店管理(1)客人离店时,前台工作人员应核对客人入住信息,确认无误后办理离店手续。

(2)客人离店后,酒店应立即对客房进行清洁消毒,确保下一批客人入住。

4. 客人投诉处理(1)客人对酒店服务有投诉时,前台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并记录投诉内容。

(2)酒店应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客人投诉进行核实,并及时处理。

5. 客人特殊需求(1)客人如有特殊需求,如携带宠物、贵重物品等,应提前告知酒店,并遵守相关规定。

(2)酒店应提供相应服务,如宠物寄存、贵重物品保管等。

四、员工出入管理1. 员工出入酒店区域,应佩戴工作牌,配合门卫进行身份验证。

2. 员工因工作需要进入客房等客人区域,应征得客人同意,并注意保护客人隐私。

3. 员工应遵守酒店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酒店形象。

五、附则1. 本制度由酒店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酒店可以更好地保障客人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为客人提供舒适的入住体验。

同时,酒店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酒店的良好形象。

旅游消费者在选择酒店时的偏好及决策因素

旅游消费者在选择酒店时的偏好及决策因素

旅游消费者在选择酒店时的偏好及决策因素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旅游需求的增加,酒店业迅速发展并且竞争激烈。

作为旅游消费者,选择一个合适的酒店对于旅行的质量和体验至关重要。

在选择酒店时,旅游消费者通常会考虑多个因素,例如价格、地理位置、设施和服务等。

本文将探讨旅游消费者在选择酒店时的偏好及决策因素。

首先,价格是旅游消费者选择酒店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不同的消费者有不同的经济实力和消费预算,价格的合理性对于选择一家酒店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旅游消费者会根据酒店提供的价格和自身的经济状况来进行衡量,以保证合理的花费和性价比。

然而,价格并不是唯一的决策因素,旅游消费者还会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来综合评估酒店的价值。

其次,地理位置也是旅游消费者选择酒店的关键因素之一。

大多数旅行者会优先选择靠近景点、商务区或者交通枢纽的酒店,以方便出行和游览。

方便的地理位置能够节省时间和交通成本,提供更好的旅行体验。

此外,安全和环境因素也会影响旅游消费者对地理位置的选择。

选择位于安全地带且环境优美的酒店能够增加旅行的舒适感和安全感。

此外,设施和服务也是旅游消费者选择酒店时的重要衡量因素。

旅游消费者通常会关注酒店的房间设施、餐饮服务、娱乐设施和健身设施等。

舒适的房间、美味的餐饮和丰富的娱乐设施能够增加旅行的乐趣和满意度。

此外,良好的服务态度和高效的服务能够让旅游消费者感受到贴心的关怀和专业的服务,从而增加他们对酒店的好感度。

除此之外,评价和口碑也是旅游消费者选择酒店时的重要参考因素。

现如今,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消费者可以通过搜索引擎和社交媒体等渠道获取他人对酒店的评价和口碑。

消费者经常会查看酒店的在线评价和评论,以了解其他消费者的真实感受和评价。

好的评价和口碑能够增加旅游消费者对酒店的信任和选择意愿,反之则会引发他们对酒店质量和服务的担忧。

最后,个人喜好和需求也会影响旅游消费者对酒店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喜好和需求,例如对于酒店风格、品牌、特色等的偏爱。

一定要入住东方酒店旅游消费者行为案例

一定要入住东方酒店旅游消费者行为案例

一定要入住东方酒店旅游消费者行为案例一位朋友因公务经常出差,并下榻在东方酒店,第一次入住时良好的酒店环境和服务就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当他第二次入住时几个细节更使他对饭店的好感讯速升级。

那天早上,在他走出房门准备去餐厅时,楼层服务生恭敬地问道:“于先生是要用早餐吗?”于先生很奇怪,反问:“你怎么知道我姓于?”服务生说:“我们饭店规定,晚上要背熟所有客人的姓名。

”这令于先生大吃一惊,因为他频繁往返于世界各地,入住过无数高级酒店,但这种情况还是第一次碰到。

于先生高兴地乘电梯到餐厅所在的楼层,刚刚走出电梯门,餐厅的服务生说:“于先生,里边请。

”于先生更加疑惑,因为服务生并没有看到他的房卡,就问:“你知道我姓于?”服务生答:“上面电话刚刚下来,说您已经下楼了。

"如此高的效率让于先生再次大吃一惊。

于先生刚进餐厅,服务小姐微笑着说:“干先生还要老位置吗?"干先生的惊讶再次升级,心想“尽管我不是第一次在这里吃饭,但最近的一次也有一年多了,难道这里的服务小姐的记忆力那么好?”看到干先生惊讶的目光,服务小姐主动解释说:“我刚刚查过电脑记录资料,您去年的在幸近第一个窗口的位子用过早餐。

"干先生听后兴奋地说:“老位子,老位子!”小姐接着问:“老菜单,一个三明治,一杯咖啡,一只鸡蛋?”现在干先生已经不再惊讶了,“老菜单,就要老菜单!"于先生已经兴奋到了极点。

上餐时餐厅赠送了于先生一碟小菜,由于这种小菜于先生是第一次看到,就问道:“这是什么?"服务生后退两步说:“这是我们特有的某某小菜。

”服务生为什么要先后退两步呢?他是怕自己说话时口水不小心落在客人的食品上。

这种细致的服务不要说在一般的酒店,就是最好的酒店里于先生都没见过,这一次早餐给于先生留下了终生难忘的印象。

一位顾客在酒店住宿发现房间有小虫子需换房的案例分析

一位顾客在酒店住宿发现房间有小虫子需换房的案例分析

一位顾客在酒店住宿发现房间有小虫子需换房的案例分析
6月24日携子在沪参观世博会的赵女士在当晚回到所入住的上海汉庭酒店延安路店时发现“虫子满床爬”。

报道称,“当她们进入房间,打开房灯,掀开被褥,就发现床上有许多虫子在爬动。

细心的赵女士掀开床单,又看见更多这样的虫子。


要求:道歉、换房、免房费。

并称如果不免房费就反映到报社。

如何处理?
分析:有虫子在客房,是酒店客房部“杀虫”工作没有做好。

客人要求道歉是应该的,换房也是必须的,至于免房费,可以让客人采用免费升级住房、送水果盆、免费送机、下次来房费给予相应折扣等变相免费方法,来达到客人要求。

小伙伴们,也问过很多次,房间杀虫怎么处理,这里一并给大家解释了。

在大一点的城市,都有杀虫公司,一年的费用也不贵,就是千多块钱,他们会帮你负责一年的杀虫灭鼠工作,交给他们可以很放心,毕竟他们专业。

那如果在小城市没有这样的公司怎么办呢?去找卫生防疫站,他们那里有一个部门,专门负责四害处理的,有的地方免费,有的地方要收费用,收的费用都不多,而且有专业的药水和方法,他们都会告诉你的,这是他
们的工作内容所在。

酒店作为住宿服务的提供者,对入住的消费者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造成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可以综合考量实际情况,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或者及时向当地的监管部门投诉。

酒店各类安全事故案例

酒店各类安全事故案例

女儿宾馆遇害、法院判宾馆失职22岁的小魏在入住宾馆后被人杀死,小魏的父母以北京万程世都宾馆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宾馆赔偿损失近30万元。

昨天下午,宣武法院一审判决宾馆赔偿小魏父母6万元。

2004年4月15日,22岁的小魏和一名叫陈瑜的男子以及另一对男女在万程世都宾馆办理了住宿登记。

第二天,同行的男女离开宾馆。

同日,陈瑜退了客房与小魏同住。

据公诉书指控,2004年4月下旬的一天凌晨,小魏与陈瑜因琐事发生争执,陈瑜将小魏掐死并将尸体肢解后离开宾馆。

2005年4月19日,北京市高院核准陈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维持陈瑜赔偿小魏父母近30万元的判决。

陈瑜被执行死刑后,小魏的父母以万程世都宾馆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陈瑜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要求宾馆赔偿应由陈瑜赔偿的近30万元。

法院判决。

万程世都宾馆在发现陈瑜退房后留宿于其女友小魏的客房中时,未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管理措施,在防范问题上存在过错;陈瑜出入及住宿在小魏登记的客房内数日,并在小魏尸体高度腐败后逃跑,宾馆方面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酌定判决宾馆赔偿小魏父母6万元。

相关链接。

2003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据宣武法院有关人员称,该案是本市首例适用该解释宣判的案例。

住宿客人在客房被打、宾馆被判担责曹先生入住某宾馆不久,便被以找人为名闯入房间的三男子殴打致伤。

为此,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宾馆承担责任。

今天,二中院终审判决宾馆赔偿曹先生3300余元。

2004年10月1日凌晨1时许,曹先生在本市密云一饭店用餐时,与人发生纠纷。

凌晨2时左右,其与朋友回到宾馆315房间。

不久,3名男子以到房间找人为由,在未做任何登记的情况下,进入曹先生的房间,并把曹先生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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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歌厅、餐馆等经营者限定顾客的最低消费额是不合理合法的
29022603014 董如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街头林林总总大大小小的娱乐、餐饮等也已成了大众消费,而随着光顾的客人越来越多,这些消费场所使用频率的提升,自己俨然成了卖方市场,并逐渐霸道起来,争相在自己的地盘设下“规矩”,摆出一副“我的地盘听我的”的嚣张架势。

于是,各种各样的争议之后,“霸王条款”也因为他们的“蛮横”应运而生。

而这些霸王条款都已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以至于一些消费者都习以为常;也是因为习惯,所以当商家提出补齐最低消费时,消费者虽不情愿却也就范
消费者在出入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时,经常会遭遇经营者设置的“最低消费”问题。

所谓最低消费,是指经营者单方面规定,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的消费额必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没有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按照最低消费标准支付费用;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则按实际价格支付。

关于最低消费问题的讨论,法学界、经济学界及实务界人士都曾有过非常热烈的讨论,但是至今仍未取得一致见解。

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最低消费的态度也有较大分歧。

北京市商委于1999年出台《北京市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2004年1月,南京市出台《南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采取了与北京相同的态度,明确规定,餐饮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而上海则采取了与北京、南京不同的态度。

2004年1月,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下发了《加强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通知》,规定对包房最低消费和自带酒水服务费等内容,应当醒目明示,以利消费者自主选择,即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明示最低消费标准时,承认最低消费标准的法律效力。

消委会有关人士则明确表示,食肆的“最低消费”应该取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权,这意味着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哪家食肆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

“最低消费”规定消费者必须消费多少,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明显和《消法》相抵触。

消委会有关人士还说,撇开法律,就常理来讲,“最低消费”也是行不通的。

从某种程度上讲,甚至可以将其视为是一种歧视消费和剥夺消费。

“最低消费”的形成是市场经济不健全的表现,它的存在严重妨碍了公民的正常消费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取消“最低消费”不但对消费者有利,对经营者也是负责任的,可以为餐饮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沪上一家知名卡拉OK娱乐公司,因为设立“最低消费”而接到了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书》。

以此为引线,上海市首次全面拉开了对娱乐餐饮行业设立“最低消费”的做法说“不”的序幕。

该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一定要对类似的做法“一管到底”。

其实,早在1999年9月,北京市就曾通过该市商委发布《北京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正式向“最低消费”亮起红灯,明令禁止饮食企业“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这一顺乎民意、尊重市场的规定的出台,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并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认同。

按理讲,北京市的这一做法本应该快速地在全国得到推广,可是不!由于有关各方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致使近两年来,全国各地的“最低消费”不但没有因此有所收敛,反而愈演愈烈,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从人们司空见惯的茶座、歌厅、饭馆设“最低消费”,逐步扩展到自来水、煤气公司也开始玩起“最低消费”,再发展蔓延到旅行社规定游客出国游时有“最低消费”,甚至一些被承包的学校食堂也开始打起了“最低消费”的主意。

“最低消费”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是如此盛行,以致于今日上海对娱乐餐饮行业“最低消费”进行宣战的迟到的做法,也居然能够再度让舆论欢欣鼓舞,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作为短缺经济时代的产物,设置“最低消费”标准曾是全国许多服务行业的一种普遍现象,它之所以能大范围地存在,一是因为短缺经济条件下饮食服务网点发展不够充分,二是缘于公款消费的支撑。

在同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最低消费”何以还能存在?关键在于他能够给商家带来大量的非合理利润。

以自来水的“最低消费”为例,一个人口少的家庭,每月一般只用几吨水,按照规定,往往却需要交20吨的水费;再以就餐来说,本来你只消费了100元,但是按照“最低消费”200元的标准,你却必须额外多支付100元。

时代发展到今天,消费者的主权已得到充分尊重,无论从哪方面讲,都不允许“最低消费”的做法继续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权,这意味着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哪家商场或服务场所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

“最低消费”规定消费者必须消费多少,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这是和《消法》相违背的。

撇开法律,就常理来讲,“最低消费”也是行不通的。

从某种程度上讲,甚至可以将其视为是一种歧视消费和剥夺消费。

“最低消费”的形成是市场经济不健全的表现,它的存在严重妨碍了公民的正常消费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取消“最低消费”不但对消费者有利,对经营者也是负责任的,可以为餐饮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我们希望,全国各地都能迅速行动起来,齐齐向各行各业的“最低消费”挑战,让“最低消费”成为过街老鼠。

(严谨) 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何处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讲,商家设立“最低消费”是违法的,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但现在存在的一种情况是,有的商家在店堂里进行了“最低消费”标准的公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照此来讲,“最低消费”实质上是一种以自制的格式条款来强制交易的行为,属于不公平条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所以,我方认为酒吧、歌厅、餐馆等经营者限定顾客的最低消费额是不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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