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12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1-生态环境部发布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2•【文号】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不含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后评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对已竣工投产、并经过一段时间生产运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就其前期论证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以及生产运营等全过程和项目目标、效益、影响及持续性进行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根据需要,也可对项目实施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阶段进行专题评价。
第三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单项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纳入项目后评价管理。
单项投资金额不满5000万元,但有利于公司主业结构调整、战略转型、企业发展、技术进步、市场竞争力提升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项目,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均需纳入项目后评价管理。
第五条纳入项目后评价管理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完成《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
二、职责划分和组织实施第六条 ****部门是公司项目后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一、拟定公司后评价管理办法;二、研究确定纳入公司项目后评价管理的项目范围,报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三、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后评价自评工作,完成项目后评价。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依照本办法,完成项目自评报告。
对于实际绩效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项目,自评报告应作出详细的分析说明。
项目实施单位对自评报告中资料信息的准确性、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纳入后评价管理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6-18个月内,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自评工作,完成项目后评价,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三、项目后评价内容及方法第九条项目后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全过程的回顾、项目绩效和影响评价、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持续能力评价、总结经验教训和提出对策建议四个方面。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1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根据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可以对同类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性、政策性、规划性评价。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服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确定后评价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并进行审查,委托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指导和督促有关方面保障后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和解决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和后评价成果反馈机制,推广通过后评价总结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等。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监督,支持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有关单位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单位负责做好自我总结评价并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负责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并提交后评价报告。
第二章 工作程序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后两年内,将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XXX(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工作,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后评价原则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科学规范、全面、及时、独立的原则。
第三章项目后评价的依据与范围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山东省关于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董事会关于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的相关批复文件及目标项目企业的运营管理资料等。
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后评价的要求为已完成投资并运行一段时间的投资项目,后评价项目主要范围包括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凡是经过审批(决议或形成意见)的投资项目都要进行后评价。
对环境、资源、能源、土地等方面的影响评价;二)间接影响。
主要评价内容: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目标实现程度评价主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规模、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二条项目的可持续性评价主要对项目的环境、社会、经济、资源等方面的可持续性进行评价,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遵守环保法规、是否重视员工福利、是否注重社会责任、是否合理利用资源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三条项目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是对前述各项评价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得出对项目整体质量的评价。
评价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全面、科学,为集团公司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项目后评价内容和方法第一条项目后评价的内容项目后评价主要包括投资效果、影响评价、可持续性评价和综合评价四个方面。
投资效果评价主要评价项目投资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的影响。
影响评价主要评价项目对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对产业结构、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股权投资对双边政治外交、经贸合作关系、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社会、环境、资源和资本市场的影响。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改)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深发改规〔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区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0月19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后评价范围、内容、方法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五章成果应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择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的项目,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结论、对策和建议,并反馈给项目有关单位,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单个项目或者项目建设、运行的某类问题、某一阶段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对分期建设且每期项目之间存在功能联系、建设内容扩展的项目,在后期项目审批前可对前期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为后期项目的决策论证提供参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投资项目在各个领域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保证投资项目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需要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后评价。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建立规范的评价机制,促进投资项目的有效管理和优化决策。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投资项目,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投资主体。
三、评价内容1.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包括投资回报率、投资利润率、投资风险等指标的评估;2.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评价,包括就业创造、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评估;3.投资项目的环境效益评价,包括投资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改善效果等方面的评估;4.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益评价,包括项目管理能力、信息化建设、流程优化等方面的评估;5.投资项目的可持续性评价,包括项目在长期运行中的稳定性、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四、评价方法和技术2.评价技术应采用先进的评估软件和工具,能够快速、准确地进行评价分析;3.评价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不确定性因素,并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
五、评价程序1.确定评价目标和内容;2.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3.进行评估和分析;4.编制评估报告;5.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6.监督和跟踪评价结果;7.汇总和总结评价经验。
六、评价结果的运用1.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结果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项目的调整和优化起到指导性作用;2.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公共资源的分配依据,对相关方进行奖惩和激励;3.评价结果可以推动投资项目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七、监督机制1.建立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监督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2.投资项目后评价结果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对评价过程中的不适当行为和违规行为,应追究责任。
八、经费和保密1.投资项目后评价应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对评价主体和评价人员进行合理的薪酬激励;2.投资项目后评价过程中的数据和信息应严格保密,防止泄露和滥用。
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济国资〔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济国资〔2021〕63号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管企业:《济宁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国资委2021年8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原则和方法第三章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依据和范围第四章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第五章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实施第六章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应用第七章附则济宁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收益,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济宁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及其各级权属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条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投资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通过对项目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及其影响效果进行全面回顾和系统评价,与项目决策时预期的目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异,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改善企业投资管理,达到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原则和方法第五条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把握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根据投资项目类型、决策程序、实施进度等情况,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形成规范的《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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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基建管理系统
后评价管理子系统
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GHDJ/PJ-04-01
2008-xx-xx发布 2008-xx-xx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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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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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
修订
A 年月日年月日
此次修订改动内容:
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职务:国华公司项目管理部职务:国华公司项目管理部签字:签字: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结合国华公司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后评价,是指对国华公司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段时间后,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项目的立项决策、建设管理及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且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国华公司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实行后评价。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实用"的原则。
第五条对项目进行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国家关于电力行业及国华公司相关行业的总体规划;
(三)国家有关行业的产业政策;
(四)项目立项及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资金申请报告、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批复、监理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审计或稽察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编制依据
第六条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
(三)《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四)《中国神华能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中国神华工[2007]65号)。
第三章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第七条神华股份公司是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第八条国华电力公司是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华电力分公司的统称。
第九条项目公司是指国华电力公司控股子(分)公司。
第四章分工及职责
第十条项目公司负责组织项目后评价的自评价工作,并按时提交国华公司项目管理部,对自评报告中资料信息的准确性、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依据神华股份公司或国华公司的安排,负责做好项目后评价的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国华公司负责对项目公司提交的项目自评价报告组织审核和评审,并将自评价报告提交神华股份公司。
第十三条依据神华股份公司的安排,负责做好神华股份公司组织的项目后评价的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神华股份公司负责直接组织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后评价,指导、监督、检查后评价工作,验收后评价报告,建立后评价信息库。
第五章项目后评价的内容
第十五条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立项决策、审批管理、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技术、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公共效益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项目后评价重点是对项目决策预期效果和项目建成投运后实际效果进行对比考核,分析变化原因,及时总结和反馈经验教训,同时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第十七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分阶段进行后评价。
第六章项目后评价指标
第十八条项目后评价应制定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指标,指标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用性原则。
应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不同的项目类型以及投资管理要求,分别设置不同的指标。
(二)可操作性原则。
后评价指标的设计力求简便易行,便于理解和运用,同时又要具有可操作性。
(三)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既要考虑设计定量指标,反映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水平;又要设计定性指标,反映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项目后评价指标分为一般性指标和特殊性指标:
一般性指标包括项目审批管理后评价指标、项目实施内容后评价指标、项目功能技术后评价指标、资金管理后评价指标、经济效益后评价指标、公共效益后评价指标以及根据需要采用的其他后评价指标。
(一)特殊性指标,需根据投资的不同方式、项目的不同类型、后评价的重点和管理要求,设置不同的指标。
(二)具体项目后评价的指标和方案,由后评价工作组或受托后评价机构,在现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单独确定。
第二十条项目后评价指标的分值及其权重根据投资的不同方式、不同的项目特点以及后评价工作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七章项目后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项目后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方法有:有无对比法、层次分析法、因果分析法、综合评价法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项目公司应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公司在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6至12个月内应进行后评价的自评工作,对投资效益显现较慢的项目,须经国华电力公司批准后,可适当放宽其自评报告申报期限。
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在进行项目后评价自评工作前,应成立项目后评价自评工作组织机构,统一负责项目后评价的自评工作,并由项目公司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应有充分的广泛性。
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组织项目后评价自评时,要根据后评价项目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后评价自评方案,包括工作步骤、程序、方法、指标体系等。
第二十六条如果项目实际绩效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偏差,项目公司应在自评报告中做出明确的说明,并对自评报告中资料信息的准确性、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后评价工作组或中介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项目后评价自评工作完成后,项目公司要及时撰写《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并在后评价自评工作完成后一周内将报告提交国华公司项目管理部。
国华公司项目管理部牵头将组织工程中心、技经中心、技术中心、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或评审,经评审通过后上报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审核或评审的形式包括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
(一)现场考评是指到评审人员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方式,对后评价自评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非现场考评是指评审人员根据项目公司提交的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神华股份公司根据报送情况选定部分项目做为神华股份公司的后评价项目,并依据《中国神华能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办法开展相应的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项目后评价结果是编制国华电力公司投资规划和投资决策、制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国华电力公司根据项目后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积累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各项目公司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结果,认真分析诊断单位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项目后评价成果,根据有关规定,需向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上报备案的,由神华股份公司负责上报。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在公布的实施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华电力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如与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