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便利老年人办事优化医保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便利老年人办事优化医保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津医保局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便利老年人办事优化医保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7号各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着力解决老年人等群体运用智能技术遇到的困难,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优化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0〕54号)和《市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天津市便利老年人办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服〔202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老年人办理医保的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创新相结合,提高医疗保障服务适老化程度,形成改进提升医疗保障服务的长效机制,加快推动智慧医保助老,切实解决老年人在医保政务服务办理方式不断创新背景下遇到的实际困难,让老年人更好地享受到医保信息化工作发展成果,切实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重点解决参保登记不便捷、老年人等群体线上服务不适用、手工报销不方便、异地就医备案不便利、服务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
2020年底前,完成设置必要的线下办事渠道,为老年人提供咨询指引等便利化服务,完善“健康码”管理,畅通老年人现场办事渠道。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

Policy Interpretation文件解读2016年第5期自我加压,深化改革,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对排名居中的县(市),要加大改革推进力度,提质增效,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政策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和领域,强化“三医”联动和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推动改革迈上新台阶。
对排名靠后的县(市),要重点加强指导和引导,补短进档,加强医改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协调推动,充实改革队伍,加强改革力量。
要制订任务和责任清单,具体到事、责任到人,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拓宽改革思路,实现“弯道超车”。
四、加强督导考核(略)解读: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开,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新的突破,但仍存在各地改革进展不平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仍需深入推进,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财政部发布通知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分类指导和示范引领。
文件解读之三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75号发文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生计生委发文时间:2016年8月1日执行时间:2016年8月1日第一章 总则(略)第二章 病种范围和付费标准第六条 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应当通过遴选与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参保人员发病情况,遴选临床路径明确、技术成熟、质量可控且费用稳定的病种,建立推荐实施病种目录。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适于在日间病房开展的病种,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自行申报的其他病种,符合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实施条件的,纳入病种目录管理。
第七条 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依据主要疾病诊断和主要治疗方式进行分类管理。
应当以统一的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分类编码为分类标准,非手术治疗以主要治疗要素为分类标准。
第八条 病种付费标准是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向医疗机构付费的预定标准,同级别医疗机构相同病种执行统一的付费标准。
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行为,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要求,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保电〔2020〕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是指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框架下,依法批准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简称互联网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线下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通过互联网在线上开展的相同或延伸内涵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是指纳入协议管理的定点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履行协议;“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设立、价格确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定点互联网医疗机构结算、医疗服务行为监管、管理与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签订第四条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疗机构,可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自愿、随时向所属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
第五条互联网医疗机构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为非医保定点的,按照各统筹区相关政策规定,实体医疗机构可在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同时,一并申请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申请签订《补充协议》的互联网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的条件,以及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疾病病种等基础信息数据库;(二)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结合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保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三)医院信息系统应当能够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四)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使用真实身份。
“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中的问题及对策

蔺雪钰 李吉人 遆仕明 祁婧仪 杨华磊【摘要】分析了当前“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面临的问题,即医保支付范围价格难以公平实行、医保支付管理尚需规范、信息共享困难、医保支付待遇存在区域性差异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
基于此,提出以下建议:稳步拓宽支付范围,合理比照线下定价;强化慢病医保支付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建设电子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数据交流共享;加快推进医保政策标准化工作,逐步提高医保统筹层次。
为“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医疗;医保支付;网上问诊;医保统筹层次【中图分类号】R197; F840.684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medical insurance payment for "Internet+” medical servicesLin Xueyu, Li Jiren, Ti Shiming, et al.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430073, Hubei Province, China Corresponding author: Yang Hualei, Email: home@【Abstract 】Medical insurance payment for "Internet+" medical services faces a series of problems including unfair coverage of medical insurance payment system, poorly-regulated management of medical insurance payment, difficulty in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regional differences in medical insurance payment, which have seriously hampered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medical services. The possible countermeasures may include: steadily broaden the scope of payment based on offline pricing outcomes;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medical insurance payment for chronic diseases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fund use; build an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haring platform and accelerate data exchange and sharing; accelerat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medical insurance policies and gradually raise the level of medical insurance coordination, with a view to further optimizing the medical insurance payment policies.【Key words 】"Internet+" medical services; Medical insurance payment; Online medical consultation; Medical insurance coordination levelDOI :10.3969/j.issn.2095-7432.2021.02.006 作者单位:430073 武汉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通信作者:杨华磊,Email: home@“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中的问题及对策专题研究——智慧医疗 2020年11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出台《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文件从国家战略层面肯定了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在解决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平衡,实现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及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需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V1

“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V1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在医疗领域的运用也越来越多。
随着“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不断普及,医保支付管理办法也得到了重视。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阐述“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
一、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化“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化是医疗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一步。
通过将医疗信息化,可以加速医疗过程的效率,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同时,互联网技术也可以实现线上诊疗、线上问诊、线上复诊等服务,方便患者的就医。
互联网医疗具有随时随地、方便快捷的特点,可以提升患者的满意度和医疗效果,而医保支付管理则可以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保证医疗质量。
二、医保支付管理办法医保支付管理是为了保障患者权益而实现的重要一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快速发展,医保支付管理办法也逐渐健全。
现在,电子医保卡和电子医疗服务单等技术已经得到了广泛实施。
这些技术可以实现自助挂号、自助划价、自助缴费等功能,方便了患者的就医。
同时,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还可以促进医院的管理规范,避免了医院的虚开虚报情况的发生。
三、医保支付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借助互联网技术,医保支付管理办法可以实现信息化服务。
在患者就医过程中,可以使用电子医保卡、电子医疗服务单等技术,方便快捷地进行医保支付。
这样可以避免了传统医疗支付方法的缺陷,如长时间排队、支付决策误差等等。
同时,医保支付管理办法也可以避免医院在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过度消费和虚开虚报的行为,保护医药社会的健康经济秩序。
综上所述,“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是医疗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一步,实现了医疗信息化和医保支付管理的全面升级。
只要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的优势,加强监管和管理,医疗服务一定会变得更加亲民、高效。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8.17•【文号】医保发〔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精神,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价格、医保支付政策,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深化"放管服".坚持市场形成、政府调节、社会共治相结合,建立开放灵活、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激发医疗市场活力与引导提供适宜服务并重。
二是分类管理。
适应"互联网+"的运行发展规律,针对不同的服务主体、对象和内容,制定有操作性的价格和支付政策。
三是鼓励创新。
对于依托"互联网+"显著改善成本效率,以及更好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新技术、新模式,给予更宽松的发展空间。
四是协调发展。
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价格和支付政策,促进线上、线下协调发展。
(三)主要思路"互联网+"医疗服务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将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
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有关要求,在充分总结各地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逐步实现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报送工作推进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耿铖、胡瑞荣、王毅电话(略)电话(略)电子邮箱:****************.cn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严华国电话(略)电话(略)电子邮箱:****************************.cn附件: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7月9日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完善医联体运行管理机制,助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联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或者称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
第三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实施网格化管理。
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以依托学(协)会等行业组织或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组建为主,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指导。
医联体建设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办医参与的积极性。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津医保局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局属单位:《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1月19日市医保局2022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人员岗位和设施设备配置第四章联网审核第五章手工(零星)报销审核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工作,提升审核管理效能,促进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障费用开展的审核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费用是指由本市医疗保障基金向定点医药机构和具备待遇享受资格的参保人员依法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等相关费用。
医疗保障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等相关基金或资金。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指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及其所属的各区医保分中心(以下简称各区分中心)、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市结算中心),以及各区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
第三条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审核、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医保费用审核由人工抽查审核向全面智能审核转变,实现事前提示、事中预警、事后监督的全过程监管,做到审核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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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医保管理行为,做好我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以下简称“互联网+”医保)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保电〔2020〕1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4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是指本市依法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涉及医疗保障工作的机构申请签约、价格和医保支付、医保联网结算、协议管理、审核结算、基金监管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工作,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应具备的条件、申请签约程序、价格和医保支付等政策。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开展“互联网+”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及其设在各区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依职责组织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保协议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保的费用审核结算等工作。
市医药采购中心负责完善采购平台,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保所需药品网上采购工作。
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以下简称“市医保监督所”)受市医疗保障局委托,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参保人员在“互联网+”医保中执行医保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申请签约第四条本市依法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由其实体医疗机构依据管理权限向市医保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签订“互联网+”医保补充协议申请。
第五条签订“互联网+”医保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实体医疗机构已纳入我市医保协议管理;(二)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获得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三)依托国家医保电子凭证系统和国家移动支付系统,能够按要求接入“互联网+”医保联网结算系统;(四)医院信息系统应能够区分正常业务、异地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五)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市医保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定点医疗机构提交“互联网+”医保补充协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应于3个月内完成“互联网+”医保联网结算系统改造和国家医保电子凭证、移动支付系统对接,并申请测试验收。
市医保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测试验收,验收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完善的内容,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再次进行申请。
第三章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第七条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满足医学基本需求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不超过政府部门公布的价格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价格标准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在满足医学基本需求的基础上,改善生活品质、提升就医体验等非基本需求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二)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三)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四)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五)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
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特定患者的服务,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涉及医疗核心业务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学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管理、远程查房等。
已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以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服务内涵、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增设新项目。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应在其线下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不得超出其互联网诊疗科目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互联网诊疗服务,仅限能够在线独立完成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的互联网诊疗服务限定医保支付病种,符合医保支付病种范围的,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不符合医保支付病种范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支付病种范围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医疗保障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在线开具的处方,参保患者选择本院购药的,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并经药师审核后按规定上传医保结算系统;参保患者选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必须有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电子签名和药师审核,并经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后按规定上传医保结算系统;参保患者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在线开具的处方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在线开具处方的药品费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医保基金按规定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配送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章医保联网结算第十二条市医保中心应当及时公布互联网诊疗服务医保结算管理接口规范,按照申请流程做好对接并在医疗机构改造完毕后进行验收。
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接口规范改造内部系统,通过验收后实现医保在线结算。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互联网就诊应当依托医保电子凭证实名认证后通过移动支付完成互联网诊疗医保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应当通过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授权的第三方渠道进行实人认证后激活医保电子凭证。
第十四条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其线下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共用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指标。
市医保中心按照全市医保付费总额管理规定,合理确定年初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指标,并在执行过程中按规定结合参保患者就医流向、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调整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间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指标。
第五章协议管理第十五条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及“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的有关内容。
市医保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协议要求,做好定点机构的管理、服务等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医保服务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医师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应当遵守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医疗保障服务医师附加协议及“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的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市医保中心应将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考核范围,根据“互联网+”医保服务的特点细化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对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审核结算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药费用,应实现线上线下费用区分。
申报的互联网医药费用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医保支付的互联网病种、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用药管理规定;(二)互联网诊疗病种相关疾病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三)实体医疗机构诊疗后三个月内同种疾病复诊的医药费用。
第十九条市医保结算中心依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规定要求,结合互联网诊疗服务特点,制定审核规则,采取智能审核与人工重点审核相结合的方法,对互联网医疗费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市医保结算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费用予以支付,对违规申报经审查核实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七章基金监管第二十一条市区两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职责将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保服务医师(药师)提供的互联网诊疗、药事服务纳入监管范围,依据医保法律法规、服务协议,通过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系统,加强大数据分析,严厉打击互联网诊疗服务医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在线处方审核制度、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机制,将电子病历、在线电子处方、购药记录、实名认证记录等信息实时上传至医保结算系统,并逐步实行药品追溯码扫码销售,妥善保存就医诊疗等相关电子信息,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全程可追溯,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全程可监控,保障诊疗用药合理性,防止虚构医疗服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市区两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互联网+”医保服务中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参保人员违法违规案件,并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执法监督平台等信用管理平台,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和接受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参保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属于医保服务协议规定内容的,由市医保中心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规定范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互联网+”医保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数据的网络安全工作,防止数据泄露,确保医保系统信息安全。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保服务医师,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信息安全相关规定,确保参保患者和医保数据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2022年10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