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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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井下车辆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和生产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井下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矿山井下车辆包括但不限于矿用车辆、运输车辆、掘进车辆等。

第四条公司负责统一管理矿山井下车辆,制定车辆管理规定和相应的措施。

第五条矿山井下车辆管理责任制度:车辆管理由矿山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车辆运营单位和驾驶员应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矿山井下车辆准入管理第六条矿山井下车辆的购置、租赁、调度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进行,需经公司批准方可使用。

第七条井下车辆必须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防爆、防滑、防火等。

第八条井下车辆必须具有合格的驾驶证,并接受公司组织的井下驾驶技能培训。

第九条新购置或改装的井下车辆必须经过专门机构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矿山井下车辆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超过期限的车辆应退役并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三章矿山井下车辆日常管理第十一条矿山井下车辆的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规定的驾驶速度和交通规则,并确保安全驾驶。

第十二条矿山井下车辆驾驶员应经过公司组织的定期体检,不得患有妨碍驾驶安全的疾病。

第十三条矿山井下车辆必须按时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第十四条矿山井下车辆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防滑、防火、防爆等安全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报告。

第十五条矿山井下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技术状况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报告。

第十六条矿山井下车辆驾驶员禁止无证驾驶,禁止酒后驾驶。

如发现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矿山井下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带、灭火器、急救箱等,并按规定进行使用和检查。

第十八条矿山井下车辆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确保与地面指挥中心的联络畅通。

第十九条矿山井下车辆在使用期间,发生事故、故障或意外情况时,驾驶员应及时向地面指挥中心报告,并按指挥中心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矿山井下车辆培训管理第二十条矿山井下车辆驾驶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井下驾驶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井下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井下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井下运输车辆的安全、高效运行,保障矿井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所有井下运输车辆的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第三条井下运输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井下运输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分类,包括载重汽车、自卸汽车、小型货车、特种车辆等。

第五条井下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性能必须满足矿井生产需要。

第六条新购置的井下运输车辆,必须经过矿井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井下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井下运输车辆必须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安全锤、反光标志等。

第九条井下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条井下运输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档案,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

第十一条井下运输车辆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驾驶证,并持有井下运输车辆驾驶证。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经过矿井安全技术部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和矿井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符合驾驶要求。

第十六条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熟悉矿井井下运输路线,掌握井下作业情况,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八条井下运输车辆运输物资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超载、超限运输。

第十九条井下运输车辆运输危险品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十条井下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矿井运输路线和规定,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

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井下车辆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山井下所有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规范化管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四条矿山井下车辆管理主要包括:车辆准入管理、车辆使用管理、车辆维护管理和车辆安全管理。

第二章车辆准入管理第五条所有进入矿山井下的车辆必须办理准入手续,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准入:1.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车辆具有完整的技术参数、使用说明和车辆检验证明;3.车辆驾驶员持有相应驾驶证,具备相关操作技能;4.车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急救设备。

第六条车辆准入手续主要包括:1.提交车辆基本信息和证件材料;2.车辆技术检验和安全评估;3.驾驶员资质审核;4.培训并领取准入证明。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第七条车辆在井下运行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运行,并做好以下工作:1.检查车辆刹车、转向等核心部件的可靠性;2.检查车辆照明、信号系统是否正常;3.检查火灾报警、灭火器等安全设备是否齐全;4.试运行车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车辆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严守交通规则,不超速行驶,不闯红灯;2.严禁酒后驾驶,不允许驾驶员饮酒;3.禁止超载和违规装载;4.禁止车辆乱停乱放,必须按照规定的停放区域停放。

第九条驾驶员在使用车辆时,必须履行以下职责:1.熟悉车辆操作流程和安全规程;2.按照操作规范正确使用车辆;3.发现车辆故障或异常时,立即停车并上报相关人员。

第四章车辆维护管理第十条车辆维护管理是指对井下车辆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车辆维护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制定车辆维修计划,明确维修周期和内容;2.制定保养规范,进行定期保养;3.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4.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记录维修情况。

第五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十二条车辆安全管理是指对井下车辆的安全使用和安全防范工作。

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明确责任人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明确相关责任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整改落实
针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同时,应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整改督促, 确保整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04
车辆管理制度实施与监督
车辆管理制度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方式
对驾驶员进行健康检查,确 保驾驶员身体健康。
对违反驾驶员安全培训计划 的行为进行处罚。
车辆使用记录表
建立车辆使用记录表,记录车辆使用情况。
定期对车辆使用记录表进行检查,确保记录准确 无误。 对违反车辆使用记录表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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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驾驶员技能
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对于不合格的驾驶员,应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 具备合格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建立应急预案
建立矿山井下车辆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 任人。在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开 展救援和处理工作。
车辆事故责任追究
报告上级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立即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上级领导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 应急措施,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和救援 。
现场勘查
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进行现场勘查,记录事 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等信 息。同时,拍摄照片或视频作为证据,以便后续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2023-11-01
目录
• 车辆安全管理 • 车辆使用管理 • 车辆事故处理与预防 • 车辆管理制度实施与监督 • 附件
01
车辆安全管理
车辆安全技术要求

矿井上下车辆管理制度

矿井上下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上下车辆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提高运输效率,保障矿井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所有车辆及其驾驶员、乘务员、押运员等人员。

第三条矿井上下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上下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车辆购置与报废1. 车辆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矿井实际需求进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2. 车辆报废应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标准执行,禁止使用报废车辆。

第六条车辆登记与牌照管理1. 所有矿井车辆应办理车辆登记手续,领取行驶证和牌照。

2. 车辆牌照应保持完好,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或转让。

第七条车辆安全技术检验1. 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使用。

2.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应办理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车辆维护保养1. 车辆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洁、润滑、紧固等维护保养工作。

2. 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和检修,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资格1. 驾驶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驾驶资格,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2. 驾驶员应熟悉矿井上下车辆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驾驶员培训1. 驾驶员应接受矿井上下车辆管理、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2. 新驾驶员应通过矿井组织的驾驶技能考核。

第十一条驾驶员职责1.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矿井上下车辆管理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2. 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工作。

3. 驾驶员应关注车辆运行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二条运输计划1. 矿井上下车辆管理部门应根据矿井生产需求,制定运输计划。

2. 运输计划应充分考虑运输安全、效率和成本。

第十三条货物装载1. 货物装载应遵循安全、合理、经济的原则,不得超载、超限。

井下车辆管理制度(四篇)

井下车辆管理制度(四篇)

井下车辆管理制度一、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证方可入井。

二、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中华任命共和国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辆驾驶证c1证及以上,经车辆操作业务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司机入井准驾证》,方可上岗。

三、入井车辆必须配有合格的记载瓦解仪,驾驶员必须佩戴便携式氧气、一氧化碳、瓦斯检测仪,瓦斯浓度达到____%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四、严禁喝酒,严禁携带香烟和点火工具,严禁穿化纤衣服。

五、入井车辆在井下巷道必须执行右侧通行的原则,严禁进入采空区、盲巷、未支护的巷道及机电硐室、水仓等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

六、入井车辆严禁客货混运和驾驶室超员七、驾驶员必须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应知应会。

八、驾驶员在车辆未熄火的状况下不准离开驾驶室;井下环境复杂运行设备多,驾驶员在井下运送人员、物资期间,除查看车况及路况,不准下车。

九、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辅助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及各盘区固定电话位置,熟悉调度室电话。

十、入井车辆必须符合《塔然高勒煤矿辅助运输车辆完好标准》;必须按照《塔然高勒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进行行驶车辆。

1、车队要设有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2、入井车辆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

3、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

4、在井下掘进面巷道、单行巷道及大巷中行驶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停车行人”的制度,辅运车辆在巷道经过有行进或作业的工作人员时,需提前减速在距人员____米左右位置停车驻车,待人员全部通过车体后,方可继续前进。

5、入井车辆必须配不小于4kg____个合格灭火器,____个三角警示架,____个阻车器。

十一、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井下车辆运行速度在大巷内不得超过10km/h。

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必须鸣笛,减速慢行,速度不超过5km/h。

3、发生灾害时在保证自身及他人安全的前提下不做最高速度限制;救伤等紧急情况下不限速,其他所有车辆让行。

煤矿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井下车辆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提高运输效率,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车辆及其驾驶员、维修人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煤矿井下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煤矿井下车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井下车辆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煤矿井下车辆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井下车辆管理制度,组织编制车辆维修计划,监督车辆维修质量。

2. 安全监察部:负责井下车辆安全检查,对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3. 运输部:负责井下车辆的调度、使用和保养。

4. 维修部:负责井下车辆的维修、保养和检验。

5. 人力资源部:负责驾驶员的招聘、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七条井下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行驶证、检验合格证。

第八条井下车辆购置、报废、更新,应经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运输部等部门审核,报矿井领导批准。

第九条井下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条井下车辆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井下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井下车辆运行过程中,驾驶员应随时观察车辆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报告,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三条井下车辆不得超载、超速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结构和使用性能。

第十四条井下车辆行驶时,应保持车距,注意避让,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井下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第四章维修保养第十六条井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由维修部负责,按照规定周期进行。

第十七条维修保养工作应严格执行维修工艺和质量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八条维修保养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矿井车辆管理制度范文(4篇)

矿井车辆管理制度范文(4篇)

矿井车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车辆的管理,确保矿井车辆的安全运行,提高矿井生产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内所有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矿井车辆管理需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考虑资源合理利用、安全稳定、环境保护、社会效益的要求。

第四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条所有岗位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车辆管理职责及权限第六条矿井车辆管理工作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订车辆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二)组织车辆巡检、维修和保养工作;(三)负责车辆购置和报废的审批工作;(四)负责车辆事故处理和安全检查工作;(五)制定矿井车辆使用计划;(六)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七)定期向上级汇报矿井车辆管理情况。

第七条矿井车辆驾驶员的职责包括:(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车辆安全行驶;(二)对车辆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并报告问题;(三)按照规定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四)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提升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矿井车辆驾驶员有权要求车辆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工具。

第九条矿井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修改车辆的结构和功能。

第十条矿井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驾驶员的表现进行日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纠正措施。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矿井车辆的使用必须通过车辆使用计划,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矿井车辆的日常巡检工作由车辆驾驶员负责,具体内容包括:(一)外观、车身、车轮的检查;(二)车辆启动、熄火、油量、水温、油压等数据的检查;(三)车辆灯光、音响、喇叭等电器设备的检查;(四)车辆座椅、安全带、玻璃等内饰设备的检查。

第十三条出现车辆故障或异常情况时,车辆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第十四条矿井车辆的保养工作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内容包括:(一)定期更换机油和滤芯;(二)检查和修复车辆悬挂系统、制动系统等关键部件;(三)定期清洗和涂抹相关润滑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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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正式版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编制目的由于井下巷道的展开及井下机动车车辆的增加,为了加强井下车辆的安全管理,使井下车辆能够更好的服务于生产,减少和消除因为行车带来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现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井下机动车辆(包括装载机、四不象、耙渣机、三轮车、排渣车、及其他在巷道内驾驶的机动车辆)驾驶安全的管理。

三、权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均归属于大贾庄项目部。

四、管理内容1)对井下车辆驾驶员规定1、对于井下车辆驾驶员必须做到定点、定岗、定车,严禁交给他人驾驶。

装载机、耙渣机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

2、井下驾驶员必须经过安全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

3、井下驾驶员必须遵守项目部各项井下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

4、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车辆,严禁睡岗或做与工作岗位无关的事情。

5、爱护车辆,井下行车前认真检查车辆,尤其刹车的检查要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任何车辆带病作业。

6、行车时靠右侧通行,但严禁靠边尤其拐角靠边倒车,当心车辆碰、撞、拉、挂电缆、管路、设备和行人。

7、在车辆启动、倒车以及卸放物料时必须观测周围环境,并鸣笛,以免造成电缆、管路、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

8、装载机在进行井下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指挥人员指挥进行操作,进行转弯或者倾倒作业时必须观察倾倒物料半径内的人员动向。

9、驾驶员离开车辆必须做到熄火、拉手刹、做好挡车,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坡路溜井边缘、靠近井筒或光滑路面上。

10、驾驶员负责所驾驶车辆的排烟虑水箱加水问题,对于未及时加水的司机给以处罚和教育。

11、驾驶员必须随身佩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等项目部规定必须正确佩戴的劳保用品,并按照规程操作。

12、必须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参数及完好标准,并会进行一般性的检查、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

13、必须熟悉行驶路线范围、巷道参数支护形式,掌握各种安全标志和信号的有关规定。

14、必须能正确使用通讯设施,正确使用一氧化碳自动报警仪与灭火器。

15、进入或离开驾驶室时,不得把方向盘当作扶手。

严禁在手刹起作用时挂档起步,不准越级换档。

2)对井下车辆的规定1、井下车辆必须确保刹车系统、灯光系统、安全防护设施等安全可靠,驾驶员、维修人员必须定期对井下车辆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2、车辆上的刹车系统必须灵活可靠,手动、脚动都能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3、装载货物必须按照核定载重量装车,不准超载。

禁止拉运超长、超宽、超高的物料。

特殊情况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4、运送物料车辆驾驶室除驾驶员外只限乘坐一人,严禁人货混装。

拉运物料尤其是零散物料和设备时,必须捆绑牢固。

5、严禁在巷道中交错会车,会车时一车必须进入倒车硐内。

6、车辆下坡行驶时应提前换档减速慢行,不得中途换档,下坡严禁空档滑行。

7、行车时前方有人必须鸣笛慢行,当在小巷内车遇人必须先停下,行人通过,在大巷内车遇人时,人员要注意躲避车辆,使车辆先通过。

8、车辆相遇时空车避让重车,入巷车辆避让出巷车辆,大巷避让小巷,小巷会车,避让车辆必须进入倒车硐内,待通行车辆完全通过后避让车辆方可动车通过。

9、运料车运送物料时,物料高度不得超过车栏;四不象出渣时渣堆不得高过围栏,不得装渣过满,行驶过程中不得有掉渣现象。

10、车辆停放严禁在爆破警戒区域内,防止爆破飞石砸坏车辆。

11、运送物料的车辆安全保护措施齐全,捆绑结实,准备完毕后方可鸣笛开车。

12、维修、检查车辆时必须做好周围的警戒工作。

13、井下车辆不得长时间在主要通行巷道内停留。

14、装载机出渣期间周围人员避让,出渣机后头不得站人拉拽扒渣机电缆人员必须戴合格绝缘手套。

15、井下装载机及时加水,耙渣机定期检查电路系统、液压系统。

16、井下车辆不得带病运行,不得先工作后维修,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17、排渣车行车遵循靠右通行原则,严禁超速行驶;在主要运输巷道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其它巷道车速不得超过15km/h,会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两车同向行驶间距不得小于50米,行驶到巷道交叉点,转弯及前方有车辆、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应提前20米减速鸣笛,速度不得超过10km/h,并变换灯光;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行人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施工人员指挥下或靠巷道右侧停车,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18、机动车通过泥泞路面时,必须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

车辆涉水时,应事先查明行车路线,并需有人引车;如水深超过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

如防爆胶轮车陷入坑内,如用车牵引,应有专人指挥,互相配合。

19、卸料时,首先检查车上方和周围有无障碍物及行人。

卸料后,车斗及时复位,不得边走边落。

向坑洼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

20、工作结束后,清理车辆,做到整洁有序,将车开到指定地点,并做好记录后方可离岗。

3)车辆维修保养规定1、车辆维修必须在硐室内进行,严禁在主要运输大巷内修理。

2、必须照明充足,车辆修理时不得单人操作。

3、修车时必须通风良好,需要动火时,必须配备有砂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悬空车箱或机头件下5m以内严禁站人,并且在车箱或机头升起时用木料临时支撑,确保牢固可靠,无关人员不得靠近。

4)车辆检查规定:启动前的检查:1、外观检查,查看机壳、轮胎等有无损坏;2、消焰器清洁检查,清理现有的消焰器或者更换消焰器;3、发动机油位检查,用油尺查油位,如油位低,可补入合格的油到油尺标注的位置;4、通过高、低位可视窗检查液压油位;5、用油尺检查传动齿轮箱油位;6、用油量表检查油箱油位;7、用高、低位可视窗检查机器冷却水位,如需要,则加入清洁水到高位可视窗的中间位;8、清理空气过滤器中积存的灰尘,必要时则更换;9、检查一氧化碳报警仪和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10、检查轮胎和轮毂螺栓的紧固状况;11、检查启动气压表的读数,应显示为规定值。

启动后的检查:1、用油尺检查传动油箱位,如偏低,则补加合格的油到油尺标注的位置;2、检查方向指示灯工作情况,将方向选择手柄前推或后拉,车行方向指示灯为白光,反向为红光;3、观察各油压表显示压力是否符合规定及检查各油温表所示温度否符合规定;4、检查喇叭;5、检查工作制动闸及停车闸的操作;6、检查机车转向系统的操作;7、通过目测、耳听,检查柴油机工作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情况,需及时处理;8、检查各系统有无渗漏、松动或异响;9、确认机车无问题后方可准予进入运行状态;10、检查前进/后退操纵杆是否灵活可靠。

5)操作程序经检查车况良好后,进行以下启动操作:(1)、电启动防爆胶轮车的起动步骤如下:1、逆时针转动电路总开关,打开总电源2、向右拨动驾驶室侧仪表板上的起动开关到能够听到报警的声音后约3秒,阻风门和柴油断油缸已打开。

再继续向右拨打起动按钮,此时应能听到发动机“轰隆”的声音,说明发动机已起动,松开起动按钮,发动机起动完毕。

3、若此次起动不成功,待2min后可按上述步骤重新起动发动机。

(2)、气启动车辆的起动步骤如下1、逆时针转动气路总开关,打开总气源。

2、拨动驾驶室侧仪表板上的起动开关到“开”的位置,观察驾驶室仪表板上起动气压表,显示值应大于0.7Mpa,若气压低于0.7MPa时,应进行补气。

补气操作:起动前打开气保压开关后,气压低于0.7MPa 时需进行补气。

把外界气源接到补气口,打开球阀充气,当系统气压达到0.7MPa,关闭球阀。

3、拨动驾驶室侧仪表板上的起动开关到“开”的位置。

4、按下升压按钮,此时应能听到“嗤”的声音,阻风门和柴油断油缸打开。

再按下起动按钮,此时应能听到发动机“轰隆”的声音,说明发动机已起动,(持续时间大约3秒),松开起动按钮,观察驾驶室仪表板上的发动机机油压力表,当压力显示超过0.25MPa时,发动机起动完毕。

5、若此次起动不成功,观察主驾驶室侧仪表板上起动气压表,显示值应大于0.7Mpa,此时可按上述步骤重新起动发动机,若气压低于0.7MPa时,应进行充气。

在完成启动程序后,发动机运行后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1、选择前进挡或后退挡;2、选择第一挡传动;3、对脚制动施加轻压,并松开紧急刹车制动闸;4、踩油门以增大发动机速度,同时放松脚闸;5、当选择高档时短暂释放加速器踏板上的脚踏压力。

当选择低档时,稍微增加加速器上的脚踏压力;6、只有机车完全停止时,才能改变其运行方向。

司机操作中应做到:1、根据运输任务的性质来选择相应的车辆及车厢;2、加强封车与人车运行前的检查;3、严格执行本规程对各类胶轮车行驶速度的限制;4、车辆上坡不准曲线行驶,下坡时不准脱档滑行。

胶轮车故障停车时,按下列内容检查,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处理:1、发动机冷却水温度是否过高;2、机油压力失压;3、发动机温度过高;4、液压油温过高;5、液压油油位过低;6、尾气排放温度过高。

当操作自卸车箱时,现将操作手柄的锁紧装置解除,再按需要操作。

停车时要确保停在安全地区,在不阻碍其他车辆运行的前提下从事以下操作:1、停机前使用停车闸停车,并通过操作前进/后退操纵杆使发动机空转,缓慢地冷却;2、检查启动压力表读数为规定值,如低于规定值,必须向系统充压;3、停止柴油机运行;4、在关掉发动机后,应摆动方向盘释放液压系统的压力,直到转向压力表显示读数为零;5、驾驶员在变速杆未打到空挡位、机器未制动、发动机未停转、转向压力表未返零位之前不得离开机器。

6)安全注意事项行驶中的安全注意事项1、柴油机启动后应怠速预热,待柴油机水温达到55℃以上才允许开车行驶。

2、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注意观察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柴油机正常运转的水温应保持在80℃?5℃的范围内。

3、行驶过程中因注意车辆各部工作状况,若发现不正常声响,应及时检查和排出。

4、重载上坡和遇到故障情况下需用低速行驶时,应用低速一、二档,但在正常行驶中使用一、二档的时间不宜过长。

5、在井下巷道中行驶时,车速应按照相关规定的速度行驶,严禁超速。

6、下坡行驶时,不允许熄火或换入空挡滑行,下陡坡应换入较低档,利用柴油机来制动,并通过间断踩制动板使下坡速度不致过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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