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税收分析_劳务派遣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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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的税法问题

劳务派遣公司的税法问题

劳务派遣公司的税法问题劳务派遣公司的税法问题1. 简介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劳动力派遣业务的企业,其主要业务是将劳动力派遣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代替其承担劳动力资源的管理和运营。

劳务派遣公司的运营涉及到一系列税法问题,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税务安排。

本文将针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税法问题进行探讨和解析。

2. 企业所得税劳务派遣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实际纳税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基础一般是按照劳务派遣公司的税前利润进行计算,税率根据当地税法规定执行。

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采取合理的税务规划措施,如合理配置资金结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合理选择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等。

此外,劳务派遣公司还应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缴纳手续,确保合规纳税。

3. 增值税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包括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从事的劳务派遣业务属于劳务类型,按照当地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增值税的计算一般采用增值额计税方法,根据销售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

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合理分类业务收入和成本,正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以降低税负。

此外,劳务派遣公司还应合规办理增值税开票、报税等相关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款项。

4. 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公司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公司应根据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计算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同时,还应及时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列入成本,以便享受相关税务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公司在社会保险费缴纳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未按时缴纳或缴纳不足可能会面临处罚和法律风险。

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应重视社会保险费的合规缴纳。

5. 税务合规建议为了确保劳务派遣公司的合规纳税,以下是一些建议:定期进行税务规划,了解并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按时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社会保险费等税款;了解当地税法规定,确保税法合规;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合规的问题;建立完善的税务档案,备案相关税务凭证和资料。

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

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

劳务派遣的三个条件1、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

2、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用关系。

3、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

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派遣单位:(一)营业税的计算及合法凭证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营业额问题(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劳务公司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但对劳务派遣企业未按规定支付或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应并入征收营业税。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时(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工资表(注:现金发放工资的,须提供员工签字的工资表;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须提供银行进帐单(回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计算营业税。

(二)所得税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作为收入,以向劳务用工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作为成本支出,而开具发票的方法(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则明确了差额计征营业税的扣除项目,也明确了劳务派遣企业的成本明细项目。

劳务派遣合同的税务合规问题

劳务派遣合同的税务合规问题

劳务派遣合同中的税务合规性分析引言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用工的方式,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与之相关的税务合规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本文将分析劳务派遣合同在税务合规方面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劳务派遣的定义和性质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委托方)与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方)签订劳动合同,而派遣公司再将员工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

这种模式下,员工的法律关系与实际工作单位存在分离。

二、税务合规的基本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税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申报:劳务派遣公司需根据实际派遣情况,按照税法要求及时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关税款。

2. 明确责任主体:在劳务派遣过程中,需明确税务责任的承担主体。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需就税务问题进行书面约定。

3. 合同条款的合理性:确保劳务派遣合同中税务相关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避免因不明确的条款导致税收风险。

三、常见的税务合规问题1. 个人所得税问题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需明确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若未按照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将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

2. 增值税问题对于派遣公司提供的服务,需正确判断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派遣公司可能会面临增值税的缴纳问题,并需确保发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3. 社会保险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间需对社会保险的缴纳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若一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可能会导致税务合规风险。

四、税务合规的对策与建议为降低劳务派遣合同的税务风险,可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合同管理:在劳务派遣合同中,明确税务责任和各方义务,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2. 定期税务审计:定期对税务合规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3. 专业咨询:必要时,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意见,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

结论劳务派遣合同中税务合规问题具有复杂性,通过加强合同管理、进行税务审计并寻求专业指导,可以有效降低税务风险,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合同缴税标准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缴税标准规定

一、引言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合同的缴税行为,保障税收秩序,本文将对劳务派遣合同缴税标准进行规定。

二、劳务派遣合同缴税主体1. 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合同主体,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2. 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作为实际用工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派遣费用,并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3. 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派遣合同缴税项目及标准1. 增值税:(1)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

(2)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1)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派遣合同缴税程序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及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报送相关税务资料。

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3. 用工单位应当在支付劳务派遣费用后,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4. 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在取得劳务报酬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法律责任1.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缴税义务,如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合同缴税的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结语劳务派遣合同缴税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劳务派遣合同的缴税行为,保障税收秩序。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

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

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

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劳动力供应方式,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劳务派遣涉及到的税收政策问题并不容忽视。

本文将介绍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并对其影响和意义进行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为一种雇佣工作形式,劳务派遣合同所得需要纳税。

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所得的实际金额和缴税档次来计算的。

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员工根据自身劳动所得金额的多少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一般是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所得作为纳税的基础。

这些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水、奖金以及各种福利津贴等。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派遣员工可能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例如,某些国家允许劳务派遣人员在一定条件下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劳动力输出方,也需要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实际盈利状况来计算的。

劳务派遣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相关成本和费用进行适当的扣除。

这些成本和费用包括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办公设备及租金等。

同时,一些国家也会对劳务派遣公司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该行业的发展。

三、社会保险费政策劳务派遣也涉及到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保政策各有不同,但一般来说,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为其员工缴纳社保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按照员工的工资基数和相关税率来计算并缴纳社保费用。

同时,一些国家也鼓励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对于劳务派遣行业和从业人员来说,具有重要影响和意义。

首先,税收政策的合理制定能够有效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劳务派遣公司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能够降低其经营成本,鼓励其为更多人提供就业机会。

其次,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可以保障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的权益。

通过规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能够避免派遣员工因纳税问题而造成不公正待遇,同时确保他们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履行自己的税收义务。

签劳务派遣合同的税

签劳务派遣合同的税

一、劳务派遣合同的性质劳务派遣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招聘员工,将其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工作,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则存在劳务关系。

二、税收政策及规定1. 劳务派遣单位:(1)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2)劳务派遣单位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实际用工单位:(1)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费用,应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实际用工单位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实际用工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注意的税收问题1. 明确税收主体: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税收主体地位,确保双方依法纳税。

2. 规范合同条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务派遣费用的构成,包括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以便双方依法计算税额。

3. 依法申报纳税: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申报纳税。

4. 保留相关凭证:双方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保留相关凭证,如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5. 遵循税收优惠政策: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关注国家关于劳务派遣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享受优惠。

总之,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税收政策及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依法纳税,避免税收风险。

同时,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

劳务派遣合同起征点税点

劳务派遣合同起征点税点

一、劳务派遣合同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合同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

这意味着,劳务派遣人员每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5000元的部分,则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派遣合同税点计算劳务派遣合同的税点计算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派遣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减去5000元的起征点。

如果收入不足5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0。

2. 计算适用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

具体税率如下:(1)应纳税所得额在0元至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2)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3)应纳税所得额在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4)应纳税所得额在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5)应纳税所得额在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6)应纳税所得额在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7)应纳税所得额在80000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45%。

3. 计算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一定金额。

具体速算扣除数如下:(1)应纳税所得额在0元至3000元的,速算扣除数为0;(2)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元至12000元的,速算扣除数为210;(3)应纳税所得额在12000元至25000元的,速算扣除数为1410;(4)应纳税所得额在25000元至35000元的,速算扣除数为2660;(5)应纳税所得额在35000元至55000元的,速算扣除数为4410;(6)应纳税所得额在55000元至80000元的,速算扣除数为7160;(7)应纳税所得额在80000元以上的,速算扣除数为15160。

4.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劳务派遣人员的应纳税额。

三、劳务派遣合同起征点税点调整近年来,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劳务派遣人员个税

劳务派遣人员个税

劳务派遣人员个税随着劳务派遣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劳务派遣就业。

而劳务派遣人员个税则成为了近年来热议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劳务派遣人员个税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企业将自己招聘的员工派遣给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企业招收的用于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员工。

二、劳务派遣人员个税的缴纳在我国,所有工薪收入都需要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而言,个税的缴纳方式与其他工薪人员基本相同,但是其适用税率和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1. 适用税率劳务派遣人员应按照工资收入的分类适用税率,分为11档。

其中,当月收入不超过3,500元的,适用税率为3%;当月收入超过3,500元但不超过12,000元的,适用税率为10%;当月收入超过120000元但不超过25000元的,适用税率为20%。

2. 计算方式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而言,其个人所得税基数的计算方式与其他工薪人员相似,为税前收入减去五险一金等应扣除项目后所得的收入额,再按照适用税率进行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企业代扣代缴。

即公司在发放工资时,便自动从工资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并代劳务派遣人员向国家缴纳税款。

三、劳务派遣人员个税的减免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而言,个税的减免政策也同样适用于其他工薪人员。

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减免方式。

1. 子女教育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方面的税收优惠。

具体标准分为两种,一种是每个孩子每年免税额为1.36万元;另一种是每个孩子每年免税额为2.76万元。

2. 租房对于每月租住房产的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在个税申报时享受房租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扣除额度为每个月800元,每年9600元。

3. 赡养老人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赡养60周岁及以上老人的,可以在个税申报时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扣除额度为每个月2000元,每年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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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税收分析_劳务派遣税收政策劳务派遣税收分析_劳务派遣税收政策一劳务派遣的介绍(一)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二)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聘、录用员工后,将员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工作并获取相应服务收入的劳务公司。

(三)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如下图:(四)劳务派遣的性质《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目前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五)劳务派遣的三个条件:1、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

2、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用关系。

3、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

(六)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总局未针对劳务派遣企业出台相关的文件,相关的内容散件于总局及地方的汇算文件中,我们对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梳理,并参考了相关的文章,对劳务派遣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总结。

二、派遣单位:(一)营业税的计算及合法凭证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营业额问题(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津地税企所[2010]6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也另外明确的规定了:劳务派遣企业应以为被劳动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账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货币形式的报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方式支付的方可税前扣除。

因此,劳务公司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但对劳务派遣企业未按规定支付或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应并入征收营业税。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时(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工资表(注:现金发放工资的,须提供员工签字的工资表;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须提供银行进帐单(回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计算营业税。

(二)所得税津地税企所[2010]6号第二条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下同)确认收入;该文第四条规定:劳务派遣企业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

因此,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作为收入,以向劳务用工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作为成本支出,而开具发票的方法则明确了差额计征营业税的扣除项目,也明确了劳务派遣企业的成本明细项目。

三、劳务用工单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强调是否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

但是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等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一点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第十四条规定的也相当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可见,劳务用工的报酬支出虽不能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但劳务用工的人数是可以作为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这一点想享受小型微利优惠的企业应加以重点关注。

四、派遣员工涉及的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派遣劳工的报酬一般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实际工作中,派遣劳工除了从派遣单位获得劳务报酬之外,还能从实际用工单位获得午餐补助、节假日的加班费、实物补助等,这样就可能从两处同时取得工资薪金,那么针对这个问题,派遣劳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从文件的内容上看,该规定只适用于外资企业,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不适合此条规定。

根据稽便函[2008]115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个人所得税问题(九)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国务院令第6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赣地税发[2006] 170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较为详尽,分三种情况,即:劳务派遣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用工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双方均为扣缴义务人且劳务用工自行申报。

目前,劳务用工的薪酬普遍偏低,尤其是个税的起征点提高之后,即便是从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两处取得工资,扣除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后,也未必能达到起征点,如果超过了起征点,从当前的规定来看,只有由个人按税法规定选择并固定一地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但不过笔者认为:采用国税发[1994]89号第三条的规定更有利于征管,同时更有利于纳税人的方便。

另外,用工单位直接发放派遣工午餐补助、节假日的加班费、实物补助,这些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却不能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扣除,又因为其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仍然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目前情况下,用工单位规避风险的办法是合同中约定,被派遣人员的这部分工资性收入由用工单位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另行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这样,这笔费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还有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建筑企业外派本企业施工人员从事施工作业的问题,国税函[2006]4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

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的规定,建筑企业对外承包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按实际提供的工程量结算价款的,则对其取得全部价款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筑企业根据施工单位的用工要求,向其派遣本企业施工人员,并按实际派遣施工人员的人数与施工单位结算价款,则对其从施工单位实际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派遣业务,依服务业-其它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上述两项劳务均不同于本文所探讨的劳务派遣,应按照适用的税目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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