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475901892187500第二章,亲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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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_亲属制度

第二章_亲属制度

4、按我国的世代计算法,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是 ( )。 A 己身与外祖父母 B 己身与侄子侄女 C 己身与同胞兄弟姐妹 D 己身与舅、姨 5、亲属可以因( A 出生 C 收养 )而发生。 B 结婚 D 扶养
6、拟制血亲因( )而终止。 A 一定的法律行为 B 死亡 C 离婚 D 结婚
直系尊血亲(如父母、祖父母)
直系血亲
亲 ︵
按 发 生 原 因 分 ︶
直系 直系姻亲
直系卑血亲(如子女、孙子女等)
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继父母等)
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公婆、岳父母、继子女等) 旁系尊血亲(如叔伯姑舅姨等)
旁系血亲 旁系 旁系姻亲
旁系同辈亲(如兄弟姐妹等)
旁系卑血亲(如侄子女、外甥(女)等)
亲属种类
配偶——是血亲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
亲︵ 属以 种发 生 类原 ︵因 为 我准 国︶ ︶
全血缘自然血亲(如同胞的兄弟姐妹等)
自然血亲
半血缘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等)
血亲
拟制血亲
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夫(妻)之兄弟姐妹等)
姻亲
血亲的配偶(如女婿、兄弟姐妹之配偶等)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制度概述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 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 、亲属的种类 1、以亲疏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和其 他亲属。依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近亲属是 指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子 女、(外)孙子女。 2、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配偶、 血亲和姻亲。
3 父 2 叔、伯 2

2
叔、伯 1

第二章亲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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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共分为五等: 1.斩衰 2.齐衰 3.大功 4.小功 5.缌麻
〔四〕我国现行婚姻法采用世代计算法
1 9 8 0 年 婚 姻 法 第 6 条 规 则 , 制 止 直 系 血 亲 和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运用了〝代份〞 的概念,代即世辈,从己身算起,一世辈为 一代。
1.直系血亲 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 父母为二代,依此类推。
为生物学和法律学上的亲属。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现代对亲属的分类 〔二〕现代各国对亲属的分类
三、亲属的范围
亲 属 关 系 以 夫 妻 或 许 父 母 子 女 为 衔 接 中 心,上下各代连绵不时、左右血缘关系无 量。假定不划分一定界限,其范围将极端 普遍。
关于亲属范围的限定的两种立法例: 1.总体概括性限定法。 2 . 区 分 适 用 性 限 定 法 。 〔 教 材 P 7 8 — 7 9 〕 纵 观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的 规 则 , 就 是 采 用 了
法理主义
实效主义
现代国度对亲属的分类
1 、 血 亲 , 凡 是 有 血 缘 联 络 的 亲 属 为 血亲。
自然血亲P77页全、半血缘
拟制血亲〔准血亲〕P77—78页
2 、 姻 亲 , 〔 配 偶 自 身 除 外 〕 , 是 指 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发生的亲属。
3、配偶。夫与妻的对称。
构成基础、承上启下
一般适用性限定法。〔教材P79〕有矛盾? 资料
亲属的概念
亲 属 是 指 基 于 婚 姻 、 血 缘 或 许 法 律 拟 制 而构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经 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 间发生了法定的权益和义务。
我国古籍和现代的律例中对亲属含义的 了解:
第 一 、 是 指 亲 属 中 的 辈 分 、 次 第 , 即 是 人们辈分远近的延续;

第二章亲属制度

第二章亲属制度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关系概述一、亲属的概念二、亲属的种类三、亲属的范围一、亲属的概念〔一〕法律上的亲属与生物学上的亲属法律上亲属的特征:亲属关系不只仅是因血缘而发生亲属之间有固定的称谓亲属之间有法定的权益义务〔二〕亲属与亲戚〔三〕亲属与家眷〔四〕亲属与家庭成员二、亲属的种类〔一〕我国现代的分类宗亲外亲妻亲〔二〕现代各国的分类配偶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人工生殖血亲姻亲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拟制血亲的分类:养亲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远亲属之间被收养人的后代与收养人之间继亲继父母子女之间继子女的后代与继父母之间小资料:承袭法意见第24 条规则: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承袭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作。

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承袭人。

承袭法意见第26 条规则:被承袭人的养子女、已构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承袭;被承袭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承袭;被承袭人的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承袭;与被承袭人已构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承袭。

效果:以下被承袭人的哪些人有代位承袭权?亲生子女的养子女〔〕亲生子女的继子女〔〕养子女的养子女〔〕养子女的继子女〔〕继子女的养子女〔〕继子女的继子女〔〕思索:1. 继父母子女均为血亲关系吗?2. 继兄弟姐妹均为姻亲关系吗?3.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父母有无代位承袭权?三、亲属的范围〔一〕亲属范围确实定方法一致式分散式〔二〕我国亲属的范围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三〕我国远亲属的范围«民通意见»第12 条的规则: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刑事诉讼法»第82 条的规则: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局部学者的观念: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直系姻亲第二节亲系和亲等一、亲系二、亲等一、亲系〔一〕男系亲与女系亲〔二〕父系亲与母系亲〔三〕直系亲与旁系亲〔四〕尊亲属、卑亲属与平辈亲属二、亲等〔一〕罗马法亲等制〔二〕寺院法亲等制〔三〕我国婚姻法代数的计算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作和终止一、配偶关系的发作和终止二、血亲关系的发作和终止三、姻亲关系的发作和终止一、配偶关系的发作和终止〔一〕配偶关系的发作1. 法律婚姻合法婚姻违法婚姻2. 理想婚姻1994 年2 月1 日以前〔二〕配偶关系的终止1. 法律婚姻合法婚姻违法婚姻有效婚姻可撤销婚姻2. 理想婚姻1994 年2 月1 日以前案例:王某〔男〕与李某〔女〕于1991年同居,同居时李某仅19岁,1993年双方生有一子。

婚姻法 课件 第二章 亲属制度

婚姻法 课件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祖父 祖母 外祖父 外祖母
父亲
母亲 自己 (配偶)
直 系 血 亲
儿子
女儿
孙子
外孙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祖父 祖母 外祖父 外祖母
姑妈 (姑父)
伯父 (伯母)
父亲
哥哥 (嫂子)
母亲
自己 (配偶)
妹妹 (妹夫)
舅舅 (舅妈) 表 兄 弟 外 甥 女
姨妈 (姨丈) 表 姊 妹
旁 系 血 亲
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上的亲属关系的特性:
1、身份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 2、产生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 3、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4、互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
二、亲属的种类
(一)配偶 (二)血亲
血缘来 源划分
血缘联 系程度 自然血亲:出生 拟制血亲:法律创设 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反对,由此开始激发矛盾。李凯要求解除 收养关系,彼此分开过,但是李富强夫妇 不同意。于是李凯从养父母家中搬出,从 此再未来往。后来,李富强妻子病故,李 富强因伤心过度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遂 要求李凯尽赡养义务,而李凯认为自己早 已提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因此没有义务 赡养养父。
自己
配偶
儿子
儿媳 直 系 姻 亲
女儿
女婿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父亲
母亲
父亲
母亲
姐 自己 ( 姐夫)
兄 (嫂)
自己
配偶
妹 (妹夫)
兄 (嫂)
旁 系 姻 亲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二)其他分类
父系亲、母系亲 男系亲、女系亲 长辈亲、同辈亲、晚辈亲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二章 亲属制度

自然血亲关系 案例:自然血亲关系能否因一方的声明而解除?
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居住。 二儿子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同生活。 王林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某与婆婆及小 叔子关系不和,时常发生争吵,王林经常帮妻子说 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王兵对王林有意见。在王武 3岁时,王泽与王林发生争吵后,王林带着妻子和 儿子离家另过。王泽非常生气,当着邻居和亲戚的 面,声明与王林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王林一家往 来。
二、亲属的分类
1、以亲疏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和 其他亲属。依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近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外) 祖父母、(外)孙子女。
夫妻(配偶)
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 男女间的人身和财产 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与子女关系 是指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节
亲系
亲系指的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世代联系(血 亲系统)这种联络的载体是客观存在的血缘联系。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1、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 的血 亲。直系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 的血 亲。旁系亲可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直系尊血亲(如父母、祖父母)
直系血亲
亲 ︵
按 发 生 原 因 分 ︶
直系
直系姻亲
直系卑血亲(如子女、孙子女等) 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继父母等)
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公婆、继子女等)
旁系尊血亲(如叔伯姑舅姨等)
旁系血亲
旁系卑血亲(如侄子女、外甥(女)等)

旁系
旁系血亲的配偶(如舅母、姑父等)
旁系姻亲

第二章亲属制度

第二章亲属制度

高祖父母(外)(四亲等) 玄孙子女
(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总和计算法
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 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两边的世 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系的亲等数。例如: 自己为基数 父母 (一亲等) 兄弟姐妹 (二) 祖父母(外)(二亲等) 叔伯姑舅姨(三)
堂兄弟姐妹(四) 表兄弟姐妹(四)
罗马法的旁系血亲的亲等 计算
曾祖父母(外)(三亲等)伯叔姑祖 (四) 从伯叔姑 (五) 再从兄弟姐妹 (六)
高祖父母(外)(四亲等)曾伯叔姑祖父母 (五) 从伯叔姑祖父母 (六) 族叔伯姑 (七) 族兄弟姐妹 (八)
(四)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完全相同。 2、旁系血亲亲等计算为单边取高数计算法 即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和要计 算的对象分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亲等 数相同取同数,亲等数不同取高数。
3、我国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祖父 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伯、叔、姑、 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 子女、外甥子女。
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高祖父 母、外高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基础上,加上:曾伯叔姑祖、堂伯叔姑祖、再从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妻的兄弟姐妹和伯叔、夫的兄弟姐妹和 伯叔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夫的伯母和婶母、 妻的伯母和婶母等。
(三)父系亲与母系亲
1、父系亲 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祖父母、伯、叔姑、堂兄弟姐妹等。 2、母系亲 指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弟姐妹等。

2-亲属关系x

姻亲是指除配偶以外旳以婚姻为中介 而产生旳亲属。有四种: 血亲旳配偶:儿媳、姑父、舅妈 配偶旳血亲:公婆、姨妹、小叔子 配偶旳血亲旳配偶:妯娌、连襟
血亲旳配偶旳血亲:亲家
多选:下列亲属中,属于血亲旳配偶旳是 A.女婿 B.弟媳 C.婶婶 D.姐夫 E.舅妈
判断:儿媳与公公婆婆互为血亲旳配偶
三、亲系与辈分
(二)亲属与家庭组员旳区别
概念不同 范围不同
家庭组员仅仅是亲属旳一部分,且相互 间有法定旳权利与义务
判断: 家庭组员是近亲属 是亲属不一定是家庭组员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要求“近亲属”是 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弟兄姊 妹。
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旳司法解释中所要求 旳“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弟 兄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孙子女。
问:姚某与文某属于什么亲属关系? 能否结婚?
复习思索题
概念:
1. 怎样了解亲属旳概念?
亲属、直系姻亲、直系血 2 . 亲属有哪些种类?
亲、旁系姻亲、旁系血亲、 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姻 亲、三代以内旳旁系血亲
3. 怎样拟定亲系和亲等? 4.多种亲属关系发生和
终止旳原因是什么?
亲系是指亲属间旳联络。
1.以中介亲属旳称谓分: 父系亲 母系亲
2.以婚姻血缘旳纵横联络(主要): (1)直系亲 直系血亲 直系姻亲
(2)旁系亲 旁系血亲 旁系姻亲
3.按照亲属旳辈分: 长辈亲属 晚辈亲属 平辈亲属
单项选择:下列亲属中,不可能行辈相同 旳是
A.旁系血亲
B. 直系血亲
C.旁系姻亲
D. 配偶
二 、 亲属旳分类
(一)中国古代旳分类 1.宗亲 (1)出自同一祖先旳父系男性血亲 (2)前者旳配偶 (3)出自同一祖先旳父系未出嫁旳女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二章亲属制度2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亲属制度概述▪第二节亲系与亲等➢一、亲系➢二、亲等▪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第四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第一节亲属制度概述▪一、亲属的概念▪1.自然或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各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英美法上的概念:“亲属”与“联系”同义,是血亲或最近血亲的通称。

▪3.我崎荣(日)等:以血缘、婚姻为基础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称为亲属关系,这些人互称为亲属。

▪4.巫昌祯: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5. 杨大文: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揭示亲属概念的本质,即:▪第一,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这种关系通过固定的身份来体现。

▪第三,这种关系体现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这种关系的差异是通过一定的称谓来体现的。

▪亲属定义: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并表现为特定身份关系及相应称谓和一定财产关系的总称。

亲属概念与相近、相似概念的区别▪1.我国古代史上的“亲”与“属”“亲属”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有记载。

但古代这两个字是有区别的,“亲”是指较近之亲,“属”一般指较远之亲。

后来二者连用,其含义合一。

▪2.亲属与家属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谓。

我国古代礼法规定,实行家长制,每个家庭设有家长,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则为家属,主要包括家长的妻、子女、儿媳等近亲属。

目前已废除此种称谓,统称为家庭成员。

因此,家属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且其范围也比亲属要小。

▪3.亲属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的极少部分,而亲属的范围要广泛的多。

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却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二、亲属的特征▪亲属按其形成的特点的不同,可以分为生物学和法律学上的亲属。

亲属制度介绍

亲属制度介绍亲属法,⼜称“婚姻家庭法”,是规范⼀定范围内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亲属制度是亲属法的基础。

本⽂做⼀简要介绍,以飨读者。

⼀、亲属的含义亲属是基于婚姻、⾎缘和收养等形成的⼀种较为亲密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亲属之间的⾝份和称谓是不能任意改变的,⽐如⾎缘关系形成的⾝份和称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变。

常见的就是男⼥双⽅即使离婚孩⼦仍就是双⽅的⼦⼥,称其为爸爸和妈妈;声称断绝⾎缘关系在法律上也是没有任何效果的。

亲属关系产⽣的原因只有两种,⼀是⾃然事实,即⾎缘关系;⼆是社会事实,即婚姻和其他法律的特殊规定(理论上称为法律拟制),因婚姻⽽产⽣的亲属关系有配偶关系、公婆⼉媳关系、岳⽗母⼥婿关系等;因法律拟制⽽产⽣的亲属关系只有两种,分别为养⽗母养⼦⼥关系和继⽗母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关系。

除因⾃然实施和社会事实能够形成亲属关系外,其他事实都不能产⽣法律认可的亲属关系。

如⽣活中的未婚同居关系,男⼥之间不能产⽣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当然,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当事⼈可以通过补办婚姻登记的形式建⽴正式的夫妻关系。

⼆、亲属的种类根据亲属关系形成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三类:(⼀)配偶关系配偶是因结婚⽽产⽣的亲属关系,婚姻存续,配偶关系存续。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定范围的⾎缘关系不能通过婚姻⽽形成配偶关系,即直系⾎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法律是禁⽌结婚的。

(⼆)⾎亲关系⾎亲关系是指有⾎缘关系的亲属,分为⾃然⾎亲和拟制⾎亲。

⾃然⾎亲是指出⾃同⼀祖先,因出⽣⽽⾃然形成的真实⾎缘关系的亲属,如⽗母与⼦⼥,兄弟姐妹等。

拟制⾎亲是指:虽特定⼈之间不具有⾎缘关系但符合规定条件,法律确认他们属于⾎亲关系的⼀种情形。

如上⽂所述,共有两种,不再赘述。

(三)姻亲关系姻亲关系是以婚姻为中⼼形成的亲属关系,即配偶⼀⽅与对⽅亲属之间形成的关系,如公婆⼉媳关系,妯娌关系、连襟关系等。

三、亲属关系的发⽣与终⽌(⼀)亲属关系的发⽣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配偶关系⾃双⽅登记结婚⽽产⽣,是否依据习俗举办婚礼不是配偶关系产⽣的必要条件。

第二讲1亲属制度

•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公婆、继子女等) •旁系尊血亲(如叔伯姑舅姨等)
•旁系卑血亲(如侄子女、外甥(女)等)
•旁系血亲的配偶(如舅母、姑父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小姑、妻弟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
第二讲1亲属制度
《尔雅·释亲》—中国最早的亲属称谓词系统
• 父为考,母为妣,父之考为王父,父之妣为王母。 王父之考为曾祖王父,王父之妣为曾祖王母。曾祖 王父之考称为高祖王父,曾祖王父之妣为高祖王母。
第二讲1亲属制度
2020/12/11
第二讲1亲属制度
• 学习的内容和重点:
• 重点内容:
• 1、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 2、亲等、代数的计算方法
• 了解内容:
• 亲属的分类、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效力
第二讲1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 一、亲属的 含义
亲属,是基
于婚姻、血缘和法 律拟制而形成的社 会关系。
• 2、外亲。指以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母族、 妻族、女族。又称外姻、外族、女亲。
• 3、妻亲。指夫对妻的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包括 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
第二讲1亲属制度
(二)现代以发生原因为 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配偶、 血亲和姻亲。
•配偶 即夫妻。即男女
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 系。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 生。 •1、是亲属关系的起点和源 泉 •2、是姻亲关系的基础,是
•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叔、伯 •2
•堂兄弟 •1
•父 •2
•己 •1
•叔、伯 •1
•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第二讲1亲属制度
(三)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 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 世代计算法与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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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与家属、 ( 二 ) 亲属与家属 、 家庭成员的区别 自学) (自学)
1.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古代家属是指与家长共同生活在同一家庭中的人。 家属组成 一是固有家属_妻子、儿女、儿媳、子孙等近亲属。 二是与家长没有亲属关系的妾,奴婢、童养媳等。 亲属中,只有与家长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才是家属。而家 属中有一部分与家长只有人身依附关系而没有亲属关系。 亲属不一定是家属,而家属也不一是亲属。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一)法定代理效力 (二)监护效力 (三)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申请宣告 效力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一)犯罪构成效力 (二)告诉效力 (三)和解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一)回避效力 (二)上诉、申诉效力 (三)申请执行效力
五、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二)“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 三代”“五代” ”“五代 血亲。 血亲。
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 母、外祖父母以内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 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 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 2、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高祖 父母、外高祖父母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方法从己身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亲等数;再从 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亲 等数;最后将两边的亲等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 系血亲的亲等数。 (三)姻亲亲等的计算。是以赖以发生姻亲的一方 配偶与对方的血亲等数为依据。
二、辈分
辈份又称为行辈,是指亲属之间的世代第次。 一世代为一辈分。 长辈亲属(尊亲属)、晚辈亲属(卑亲属) 和平辈亲属 1.长辈亲属 2.晚辈亲属 3.平辈亲属
第三节 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亲等数越小, 表示亲属关系越近。 一、罗马法亲等制 (一)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从己身往上或往下 数,往上数,父母为一亲等,祖父母、外祖父母 为二亲等…往下数,子女为一亲等,孙子女、外 孙子女为二亲等…
四、亲属关系的重复(自学) 亲属关系的重复 一、亲属关系的重复
是指两个有亲属关系的人,同时存在两个 以上不同亲属关系,也称为亲属关系的并 存。 两种主张 一是主张并存原则 二是主张吸收原则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自学) 第五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自学) 一 、 亲属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上的 效力
(一)扶养效力 (二)继承效力 (三)共同财产效力 (四)禁婚效力
继父母子女拟制血亲消灭的原因如 下:
1)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消灭; 2)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 母离婚,生母或生父将继子女带走,继父母 终止对继子女的抚养,而双方形成的抚养关 系消灭。(抚养成年的不消灭) 3)协议消灭。 4)诉讼解除。
三、姻亲的发生和终止
姻亲是因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1.姻亲关系是否因婚姻中介人离婚而消灭 采消灭主义。日、旧中国、韩。中(一般禁婚效 力不消灭。我国不存在禁婚效力) 采不消灭主义。德、瑞士。 2.姻亲关系是否因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而消灭 不消灭主义。我国、中世纪的寺院法。 有条件地消灭主义。旧日本、旧中国民法。
二、寺院法亲等制
1.直系血亲计算与罗马法相同。 2.旁系血亲计算两边取舍不同,相同取一 边,不同取大的一边。 3.姻亲以配偶与对方亲等数为依据。 (与罗马法相比较,哪一个更科学?)
三、我国婚姻法中“代”数的计算 我国婚姻法中“
(一)代的计算 1、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 下数…… 2、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 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 亲,记下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 的旁系血亲,记下代数,两边相等取一边,不等取 代数大的一边。
第二章 第一节
亲属制度 亲属关系概述
一、亲属的概念
(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法学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 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 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P66
法学上的亲属的特征: 法学上的亲属的特征: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因自然血 缘联系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不能解除; 因婚姻、拟制形成的亲属,可因离婚或收养 解除而解除。) 2. 亲属有特定产生的原因 婚姻、血缘联系、法律拟制 3.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血亲 .
指的是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1)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有真实血缘联系的 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舅姨与外甥子女) (2)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或无该种血亲应具有 的血缘联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 权利义务的亲属。故又称为“准血亲”、“法定血亲”、 或“假血亲”。 我国仅限于以下两种: 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根据血缘联系程度的不同,血亲分为直系血 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 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 孙子女。 旁系血亲是指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同 本人同出于一源有没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如兄、弟、姐、妹、叔、伯、姑、姑、舅、 姨
3.姻亲。 .姻亲。
指的是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 除外。包括 (1)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嫂、姐 妹夫。 (2)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岳父母。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连襟、妯娌。 (4)血亲配偶的血亲。如继兄弟姐妹、亲 家。
(二)拟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
1.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发生和消灭。 养父母与养子女是因收养成立而发生。 养父母与养子女这一拟制血亲除因一方死亡 而消灭外,还可因收养解除而消灭。 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发生和 消灭 发生原因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与继父或继母 结婚。 二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
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
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互 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我国仅限于夫妻,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祖孙。 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 家庭成员。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法律的分类(自学) 1.内亲。指的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 血亲及其配偶。 (1)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如父、 祖父、伯叔、兄弟。 (2)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的配偶, 如母、祖母、妻、儿媳。 (3 。 指的是与女性血统联系的亲属。 . 外亲。
(1)以母亲血缘所联系的亲属。如外祖 父母、姨、姨表兄弟姐妹。 (2)出自同一祖先已结婚的父系女性血 亲及其所生后代。如女婿、姑父、外甥子女。
3.妻亲。即妻子娘家的亲属。如岳父母、 .妻亲。
妻的兄弟姐妹。
(二)现代各国法律的分类
1.配偶。男女因婚姻成立而互为配偶,是 亲属关系的核心,是发生血亲、姻亲的源泉。 (德国、瑞士不承认配偶是亲属。)
三、亲属的范围P70 亲属的范围
一是总体概括性限定法 即法律对亲属范围从总体上做概括性规定, 然后根据亲属的种类和亲等的远近,再规定 其法律效力。 二是个别使用性限定法 法律对亲属的范围不做作总体限定,而是根 据不同法律关系的需要,对亲属的法律效力 作出具体的规定。
第二节 亲系和辈分 一、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系。 (一)父系亲、母系亲 1.父系亲。以父亲为中介。如祖父母、 伯叔、姑。 2.母系亲。以母亲为中介。如外祖父母、 舅、姨。
(二)直系亲、旁系亲 直系亲、
1.直系亲 (1)直系血亲。它指与己身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 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 (包括拟制血亲) (2)直系姻亲。它指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 的直系血亲。 2.旁系亲 (1)旁系血亲。它指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 一源的血亲。如兄弟姐妹。 (2)旁系姻亲。它指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旁 系血亲。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重复
一、配偶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因男女结婚而发生。 配偶关系的消灭有两种原因 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 二是因夫妻离婚而消灭。
二、血亲的发生和终止
(一)自然自亲的发生和消灭 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唯一的原因。 自然血亲的身份和血缘关系,除一方死 亡而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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