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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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探矿权和采矿权是矿业资源的核心要素,对于矿产资源开采具有重要意义。

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是涉及到资源拥有权、资源使用权和经济效益分配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办法,以推动矿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管理1. 收费原则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核定和收取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根据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和市场需求情况,根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成本以及环境保护成本,合理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金额。

2. 收费依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费依据应明确规定,可根据矿产资源的储量、质量、估价以及资源持有者拟开发矿业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综合确定。

同时,应充分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合理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标准。

3. 缴费方式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缴费方式可由资源持有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可采取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或者按照采矿产出量支付等方式进行缴费。

4. 使用费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资源持有者按时足额缴纳使用费。

同时,应加强对资源持有者的监督,避免逃避缴费和滥用资源的现象发生。

三、采矿权价款的管理1. 价款核定采矿权价款的核定应根据矿产资源的价值和经济效益来确定。

通过考虑资源储量、质量、开采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价款标准。

2. 价款支付方式采矿权价款的支付方式可由资源使用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般可采用固定金额支付、按矿产品销售额支付或按照开采量和价格变动的方式进行支付。

3. 价款管理采矿权价款的管理应实行全程监管,确保资源使用方按时足额支付价款。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制度,根据资源使用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确定其支付价款的顺序和方式。

四、监督和执法为了保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有效实施,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相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资源持有者和资源使用方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于国家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费用。

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则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价款。

首先,我们来谈谈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

这一标准通常是根据矿区面积来确定的。

以探矿权为例,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的使用费可能为 100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 100 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 500 元。

对于采矿权,按照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 元。

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方式通常是按年度进行。

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如果未按时缴纳,可能会面临滞纳金的处罚,并可能影响其采矿权的正常行使。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确定方式。

价款通常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来确定。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时,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价款。

评估的方法和参数选择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方面,采矿权人应当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

如果选择分期缴纳,首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数额的 20%,并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的两年内缴清全部价款。

对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有着严格的制度和规定。

这些费用和价款应当全额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以促进矿产资源领域的持续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这些费用和价款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出现截留、挪用、侵占等违规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30•【文号】国土资发[2002]433号•【施行日期】2002.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适应国家财政改革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和加强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预算管理,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下简称: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预算管理,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收取中央所得的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以收定支、专款专用、预算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四条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五条两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性支出。

第六条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指为满足国家对战略性、紧缺性矿产资源的要求,以及国家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前必须进行的矿产资源勘查所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矿产资源保护支出:指用于维护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正常工作秩序,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发生的各项支出。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引言:探矿权和采矿权是矿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合理管理资源开发利用,制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1. 使用费的确定方法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是由政府根据矿产资源的价值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来确定的。

根据资源的珍贵程度和开发难度,使用费可以根据公开竞拍、招标等方式来决定,并以合同形式确定使用费的具体金额。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公平公正的招标评审机制,确保使用费的确定过程透明公开。

2. 价款的管理与支付方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到采矿权转让、合作开采等情况,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款。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价款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提供资产作价等方式进行。

在管理价款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确保价款的合法合规支付。

同时,各相关企业也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以合法手段获得相关资源的使用权和价款。

3. 处罚制度的建立为了加强资源管理,对于未依法支付使用费和价款的行为必须进行相应处罚。

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布相关信息。

处罚制度的建立将有效遏制违规行为,保障资源开发利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4. 流程的简化与优化为了提高资源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流程需要进行简化与优化。

政府部门应当推行“多证合一”制度,简化各类许可证、手续的申请与办理流程。

同时,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平台,方便企业了解资源管理政策和法规。

5. 监督与评估机制的建立为了确保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定期进行管理办法的评估,对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同时,加强对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的监督,督促其合法合规运作。

结论:通过制定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资源开发利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管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使用,保障资源开发利用效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范围内开展探矿权和采矿权勘探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政府机构和组织。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指授予探矿权和采矿权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探矿权和采矿权所支付的费用。

价款是指在资源开发中由探矿权和采矿权单位或个人所实际开发出的矿石等矿产资源所得到的经济利益。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原则是合理、公开、公正、透明、便民。

第二章控制性接触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费标准由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费依据探矿权和采矿权合同约定,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按年度、季度或根据开采阶段进行收费。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形式。

分期支付的方式应当按约定时间及时缴纳,不得拖欠。

第八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取由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机构由省自然资源厅确定。

第九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计算和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机构由省自然资源厅确定。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应当遵循高效、节约、环保、安全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费用;(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费用;(三)矿区环境保护费用;(四)矿产资源科学研究费用;(五)提升勘探开发水平和技术创新的费用;(六)其他与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于专项资金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对于未按规定使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应当依法追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随着矿产资源的日益稀缺和对资源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成为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

本文将就这一话题展开论述。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管理办法1. 探矿权使用费的定义和计算方式探矿权使用费是指矿产资源的开采者,在获得探矿权后需要向国家支付的费用。

其计算方式一般基于矿产资源储量、品位等因素。

2. 收费主体和依据探矿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为国家,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3. 支付方式和时间探矿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一般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支付时间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及时到账。

二、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1. 采矿权价款的定义和计算方式采矿权价款是指矿山企业或开采者需要向探矿权持有人支付的费用。

其计算方式一般基于采矿权的授予条件、储量、采矿成本等因素。

2. 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采矿权价款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一般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支付时间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及时到账。

3. 价款管理的监督与审计为保证采矿权价款的支付透明、公正,应建立监督和审计机制,对价款支付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合规与规范。

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意义1. 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控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合理性,可以有效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过度开采的现象。

2. 保障国家利益和矿产资源安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办法,有助于保障国家的利益和矿产资源的安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3. 鼓励技术创新和矿业发展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可以激发矿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提升矿业发展水平,推动矿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健全和完善有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指导。

2. 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增加监督和审计力度,确保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是云南省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规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和价款的收缴和使用管理,保障资源开发的合理和可持续性发展。

以下为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内所有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和价款的收缴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和价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确定和收缴,并用于资源的开发和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和价款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为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推动资源开发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第五条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和价款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处理违规问题。

第二章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的确定和收缴第六条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资源价值、环境保护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确定费用标准。

第七条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应当在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时一次性缴纳,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应当由探矿权使用人和采矿权使用人依法缴纳,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不得逾期缴纳。

第九条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使用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没有按时足额缴纳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缴,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的确定和收缴第十条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矿产资源的品种、数量、质量等因素,并按照市场价格和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应当在资源开发得到经济效益后的一定期限内缴纳,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云南省资源开发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的收缴情况进行核实和监督,并对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缴和处罚。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是指对于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持有者,其所需支付的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规范和程序。

以下将介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管理办法1. 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和开采范围,探矿权采矿权的使用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收取。

收取标准应当符合市场规律和资源节约利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数额。

2. 使用费的支付方式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方式。

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3. 使用费的缴纳期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期限应根据双方协商的约定进行缴纳,一般不超过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0天。

4. 使用费的违约责任若探矿权采矿权的持有者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使用费,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滞纳金、停止使用权利等。

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1. 价款的支付方式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方式。

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2. 价款的缴纳期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期限应根据双方协商的约定进行缴纳,一般不超过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0天。

3. 价款的违约责任若探矿权采矿权的持有者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滞纳金、解除合同等。

4. 价款的变更和调整若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格发生变化,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对价款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的监督机制为了保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合理管理,需要建立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监督机构的设立:政府部门应设立相应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监督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2. 监督检查:监督机构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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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依据是什么?
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依据是:
(1)《矿产资源法》。

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13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确认的探矿权价款。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确认的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1)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l 000元。

(3)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和缴纳的主体是谁?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不办理收费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收取,不宜实行层层委托收取的办法。

确需委托收取的,必须经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书。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属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财政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属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缴纳程序是什么?
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标准,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
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探矿权采矿权人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和勘查、开采许可证。

怎样开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财政专户?
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属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缴入财政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属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缴入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接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收取的使用费和价款,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

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什么专用票据?
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必须使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详见附件)。

专用票据格式由财政部制定。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主要由中央和省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要求,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所用专用收据,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印制;省级及省级以下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所用专用收据,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印制。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如何使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使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可以开支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的管理和业务费用,包括: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确认费用,公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等。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的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依照2000年6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规定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1)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2)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
(3)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发布。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减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矿业投资人,应在收到矿业权领证通知后的10日内填写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书,报送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是否减免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减免文件办理缴费、登记和领取勘查、采矿许可证手续。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如何审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实行两级审批制。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省级以下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幅度是多少?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幅度为:
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

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怎样转增国家资本?
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条件是什么?
国有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在申请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的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为国家资本:
(1)勘查、开采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
(2)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3)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

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实施改组、改制而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或准予转让的,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也可以申请将应缴的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为国家资本。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程序是什么?
探矿权采矿权转增国家资本的程序是:
第一步,评估确认。

申请人转增国家资本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必需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报经国土资源部确认。

第二步,提出申请。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由申请人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向财政部提交下列材料:
(1)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2)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或者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申请人改组、改制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改组、改制的文件;
(5)转让实际占有的探矿权采矿权,还应提交转让协议,以及受让方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或者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步,审批。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申请,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依据各自职责范围予以审核,联合发文批复。

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的批复,应同时通知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人如不属于中央管理企业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本部,还应通知申请人的国家资本持有单位。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哪些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相关的规定?
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使用管理,国家先后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
(1)999年6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1999年11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3)1999年11月,财政部下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4)200年6月,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下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5)2000年9月,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国家紧缺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6)200年10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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