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指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实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实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3.13
•【字号】黑建规[2012]9号
•【施行日期】2012.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实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黑建规[2012]9号)
各市(地)、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建设局、森工建设局,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住房和建设部已批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原《标准》”)同时废止。
考虑到我省部分市、县已于2012年1月1日前已启动第四轮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以下简称“总规修编”)工作,经我厅研究决定,2012年7月1日前完成法定程序,并报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规划委员会审查(以申请审查请示文件报的送日期为准)的总规修编成果,可以沿用原《标准》,也可采用新《标准》;2012年7月1日以后的总规修编报审成果,必须实行新《标准》,未按要求实行新《标准》的,按不合格成果处理。
请各有关单位按本通知要求认真执行。
其它各项法定规划的编制审批,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03.27
•【字号】黑建规〔2017〕6号
•【施行日期】2017.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黑建规〔2017〕6号
各市(地)城乡规划(住建)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城乡规划局,各相关规划设计研究院:
为指导黑龙江省各地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规划建设生态排水设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16]50号)、《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等相关要求,结合黑龙江省自然条件和实际情况,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黑龙江省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试行期二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试行期内如各单位有修改意见,请以正式文件方式邮寄至省住建厅城乡规划处。
下载《技术指引》地址:黑龙江建设网—文件通知
联系人:城乡规划处刘晓峰
联系电话:*************
附件:《黑龙江省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27日。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实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有关定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重大建设项目或者重要基础设施所在区域,各类规划保护区域。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和镇、乡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制定规划范围)城市、镇、乡和农垦、森工系统应当按照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乡和农场、林业局规划。
城市、镇、乡和农场、林业局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镇、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依据镇、乡总体规划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国家规划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处理好发展与控制、建设与保护的关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规划衔接)各类专业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以及规划信息系统建设、新技术应用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黑建规[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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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黑建规[2011]6号)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近年来,随着省政府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各地棚户区改造迅速实施,已取得显著成效。
但由于我省棚户区面积存量大,改造任务繁重,改造成本较高,许多棚户区改造项目缺乏长远考虑,规划科学性不足,导致建设质量和品位不高,未能实现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市形象的目标。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品位的有关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民生工程的建设品质,现就我省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把握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基本原则(一)强化整体意识,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作为我省十大民生工程的重中之重,是促进城市建设提档升级和提高城镇化水平的有利契机。
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的制定,要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整治环境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
要坚持统一规划、综合配套的原则,对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进行同步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体现“四增四减”原则,优化人居环境。
通过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引导项目建设增加绿化,增加公共空间,增加文、教、体、卫以及商业网点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减少居住人口数量,减少建筑总量,减少建筑密度,减少建筑能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和黑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21〕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和黑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和黑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21〕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和《黑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1月18日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一、总体要求(一)镇的设立要遵循城镇发展规律,符合本省城镇化发展的特点,与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适应,稳妥有序逐步推进。
(二)设镇区域要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地质地理条件好,无重大风险隐患,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设镇可采取撤销现有乡设镇、以一个或几个乡(镇)的部分区域设镇、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乡设镇等方式。
二、具体指标(一)人口指标。
1.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200人以上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3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6000人;2.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200人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2.5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5000人;3.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50人至100人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2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4000人;4.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50人以下的县(市、区),总人口不低于1.5万人,拟设镇政府驻地人口不低于3000人。
注:以上人口数量为常住人口数量。
(二)经济指标。
拟设镇区域前两年全口径财政收入或人均可支配收入位于所在县(市、区)下辖乡(镇)的前50%或不低于平均水平,前两年第二、三产业增加值位于所在县(市、区)下辖乡(镇)的前50%或不低于平均水平。
《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黑建规[2010]45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建设局,各有关规划编制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等国家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提高编制水平,规范审批程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实际,组织修订了《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充分发挥总规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更好地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均称县城)总规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以及评估和修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城市、县城总规的指导、监督和相应审批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总规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总规是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进行综合部署。
制定实施措施并加强对总规管理工作的领导,是城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总规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总规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总规,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总规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对违反总规的行为举报或控告。
哈尔滨市村屯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城乡统筹规划为主线,以实现我市农村全面小康社会为目标,以中心镇、中心村为发展重点,对哈尔滨市郊区村屯进行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实行产业聚集、土地集约、人口集居、工业集群的空间政策,形成居住区、工业区、养殖区、种植区、生态敏感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城乡发展格局。
二、编制原则1、区域协调、统筹规划。
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从区域的角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立足现实,体现创新性,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
2、突出特色、整体协调。
统筹城乡聚落和空间布局,村屯规划应在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指导下,规划应突出产业特点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力争实现“一村一品”,各具特色。
尊重农村居民生活习惯,尊重本地文化传统,符合地方风貌和特点。
在延续现状肌理和尊重地方风俗的基础上,体现现代生活方式。
3、设施配套、村容整洁。
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改善村屯整体环境,实现新的农村居住环境和新的农村村容村貌的建设目标。
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要从整体考虑,进行强制性控制。
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不搞重复建设,部分设施可多个村屯共同使用,实现效益最大化。
4、循序渐进、有机更新。
村屯规划建设应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开展和深化。
近期建设和远期建设相结合,采用统一规划、局部改造、滚动开发的策略,近期以村屯整治为重点,重点建设基础设施和环卫设施,远期完成村屯的整体改造。
5、因地制宜、厉行节约。
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程度。
合理保护和利用本地资源,规划建设充分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
6、类型覆盖、分类指导。
按照村屯特征分类,并根据不同特征提出不同的规划重点、规划内容和定额指标。
三、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哈尔滨市所属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动力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等8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村屯(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屯不适用本导则)。
黑龙江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文本附表、图纸说明、国土空间分区与管控要求、名词解释和说明

附录1:规划文本附表表1-1:规划指标体系表为保障规划指标传导,指标体系应与自然资源部颁布的正式指南为准。
各乡镇可因地制宜增加相应指标。
按指标确定方式分为传导指标、审核指标。
传导指标由上层规划确定,在乡镇总规中严格落实;审核指标由乡镇总规根据上层规划及规范要求结合乡镇实际合理提出,由审批部门审核确定。
表1-2: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表注2:本指南新增12项二级分区(以*标注),乡镇总规编制可结合实际细化二级分区。
分区含义见表:3-1注3:分区管控建议见表3-2表1-3:乡镇域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其他建设用地是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用地以外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特殊用地、矿业用地等。
预留机动用地指标可统计至城乡建设用地内,暂时核减预期占用的主要非建设用地。
表1-4: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安排表表1-5:居民点体系规划表表1-6:乡镇政府驻地建设用地结构规划表表1-7:城乡生活圈设施配置一览表注2:考虑服务人口因素,托儿所与幼儿园在村级生活圈为非必配设施,但在5分钟生活圈为必配设施。
表1-8: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表1-9:规划约束性指标传导分解表附录2:规划图纸说明附录3:国土空间分区与管控要求表3-1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建议表表3-2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管制要求建议表附录4:名词解释和说明4.1 乡镇政府驻地乡镇总规关注的重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需求等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连片的城镇建成区及规划扩展区域,区域边界应为居(村)民委员会辖区。
4.2 乡镇集中建设区乡镇集中连片开发建设的地区,是引导乡镇各类建设项目集中布局的地区。
4.3 村庄集中建设区在一定时期内因村庄发展需要,可以进行村庄开发建设的区域。
4.4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加强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涉农区在编制乡镇域规划中,可预留少量(不超过5%)城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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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指引(试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月前言根据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关于“至2020年,将尽快在全国范围内修订完善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文件提出“确立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先行及主导地位”的要求,按照我省制定的《黑龙江省乡村规划工作指导意见》中“十三五期间完成省行政区域内《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黑龙江省自然条件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基础调查与综合分析;3.乡村建设规划目标;4.乡村体系规划;5.乡村用地规划;6.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7.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8.乡村风貌规划;9.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指引;10.近期行动计划;11.实施机制;12.附则;13.成果要求。
本指引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上述单位。
目录1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编制主体 (1)1.4 编制程序 (1)1.5 编制原则 (2)1.6 规划期限 (3)2 基础调查与综合分析 (3)2.1 资料准备 (3)2.2 调查要求 (3)2.3 相关规划对接与协调 (4)2.4 现状综合分析 (4)3 乡村建设规划目标 (4)4 乡村体系规划 (5)4.1 人口流动及空间分布预测 (5)4.2 空间管制规划 (5)4.3 产业发展规划 (5)4.4 村镇体系规划 (6)4.5 村庄规划分类指导 (6)5 乡村用地规划 (8)5.1 乡村建设用地规模 (8)5.2 乡村建设用地管控要求 (8)6 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8)6.1 规划原则 (8)6.2 规划内容 (9)7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12)7.1 规划原则 (12)7.2 规划内容 (13)8 乡村风貌规划 (14)8.1 乡村风貌管控分区 (14)8.2 风貌分区指引 (14)8.3 重点片区风貌指引 (15)9 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指引 (16)9.1 整治内容 (16)9.2 其他要求 (18)10 近期行动计划 (18)11 实施机制 (19)11.1 资金投入机制 (19)11.2 规划技术支持 (19)11.3 长效机制建设 (19)12 附则 (20)13 成果要求 (20)13.1 规划文本 (20)13.2 规划图纸 (21)13.3 附件 (23)1 总则1.1 编制目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要求,为了优化配置涉及县域乡村建设的资金、项目、土地等资源,统筹安排县域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了指导和规范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提高乡村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1.2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的制定、修改。
地级市、市辖区、农垦、森工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引执行。
1.3 编制主体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建立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参与、镇乡村屯配合、专项建设项目统筹、“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机制。
1.4 编制程序1.4.1 基本程序。
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是县(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是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依据,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与县(市)总体规划一同编制,审批和修改程序参照县(市)总体规划。
1.4.2 意见征询。
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中,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村委评议、乡镇商议、县级协调和论证会等会议,充分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要作为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附件。
1.4.3 成果查询。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可公开的内容外,编制成果应当在网站上公布,便于查询,鼓励各地建立统一的乡村建设规划空间信息平台,实现对乡村地区全方位、网络化、数字化管理。
1.5 编制原则整县统筹,多规协调。
从县(市)域层面统筹布局各项设施和乡村空间资源利用。
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等的衔接和协调,整合各部门涉农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现“一张图”管理。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发展条件下,村庄在不同阶段的具体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对策。
以问题为导向,集中力量解决本地区农村人居环境的突出问题,有选择、有重点地开展规划编制,加强乡村风貌和人居环境整治的分类指导。
绿色生态,彰显特色。
强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不破坏自然环境、尊重村庄肌理和传统风貌,做到生态、生产、生活空间融合。
规划要彰显乡村特色和田园风貌,传承历史文化、乡风民俗、传统建筑等,塑造具有地域特点的乡村特色风貌。
项目带动,注重实施。
明确以项目为抓手的规划实施路径,落实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用地,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库和行动计划,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以规划为依据,梳理打包项目,推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1.6 规划期限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20年,与县(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持一致。
2 基础调查与综合分析2.1 资料准备组织编制机关应及时无偿向规划编制单位提供规划范围的地形图、影像图和与乡村发展有关的统计数据、人口普查、地方志、土地权属、县(市)和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业、环保、交通、水利、林业、旅游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等基础资料。
2.2 调查要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对县(市)域所有乡镇和每个乡镇的20%以上村庄进行实地踏勘,同时要兼顾覆盖不同类型、不同等级、不同特色的村庄,并开展入户走访、问卷调查、政府部门人员访谈等工作。
结合相关基础资料的搜集和分析,为规划建设决策提供依据。
2.3 相关规划对接与协调收集整理地级市和县(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中涉及乡村建设的有关要求,明确需要衔接和协调的内容。
2.4 现状综合分析整理现状调查资料和村民意愿调查结果,建立基础调查数据库,结合相关规划解读,分析县(市)域乡村建设的总体水平、资源特色、发展潜力,综合考虑发展诉求、发展趋势,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明确县(市)域乡村建设发展方向和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3 乡村建设规划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黑龙江省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乡村规划工作的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创新理念、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要求,系统考虑本县(市)影响乡村发展和建设的因素,根据发展水平、区域条件等,应从居民点空间布局、建设用地管控、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历史文化保护、住房建设、设施建设和乡村风貌营造等方面,制定落实乡村建设决策的五年行动计划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相应发展指标,五年行动计划应纳入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出更具有地方特色的、体现多元化社会文化的软环境建设目标。
4 乡村体系规划4.1 人口流动及空间分布预测要从乡村经济、社会、空间以及城乡差距等方面综合评价县(市)域乡村发展建设条件,在充分研究县(市)域范围内及周边地区多年来的人口数量、结构和变化趋势的基础上,科学分析预测乡村人口流动、增减趋势和空间分布。
4.2 空间管制规划根据县(市)域乡村地区生态环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用地适宜性评价、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和防灾减灾等要求,同时对接国土、生态与环保等相关规划,统筹考虑未来人口分布、产业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因素,协调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措施和控制引导要求,具体要求可参照《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建村[2010]184号)。
4.3 产业发展规划在经济发展优劣势分析与资源禀赋条件评价基础上,明确县(市)域乡村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产业选择重点,寻求县(市)域乡村差异化的产业发展路径,划定发展片区,构建定位合理、特色突出的县(市)域乡村产业体系,制定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和控制引导的措施,促进县(市)域城乡产业多层次融合发展。
4.4 村镇体系规划根据县(市)域乡镇和村庄的区位、规模、资源条件、发展特色等,衔接县(市)和镇总体规划,结合中心镇、重点镇、特色镇、传统村落、美丽乡村、旅游村庄等相关工作和乡村建设管理需要,确定重点发展的镇、村,合理划分村镇等级、规模和功能,作为乡村设施合理布局的重要依据。
村镇等级可分为中心镇、一般镇和中心村、基层村、自然屯等(其中的特色镇乡村可单独标示和说明)。
4.5 村庄规划分类指导4.5.1 村庄分类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文件要求,村庄可分为分散型或规模较小的村庄、一般村庄、特色村庄等类型;结合黑龙江省情,将村庄分为五种类型:禁止建设型村庄属近期撤并村庄,是指存在自然灾害安全隐患、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等因素,近期迁移撤并的村庄;限制建设型村庄属远期撤并村庄,是指人口规模较小的、位于各类保护区范围内的、规划迁移撤并但近期又无法实施的村庄;基本保障型村庄是指分散型或规模较小的村庄,村民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缺乏保障,村庄内外交通条件较差,基本生活条件尚未完善的村庄;环境改善型村庄属保留发展村庄,是指基本生活条件比较完善,但是存在“脏乱差”现象,农房风貌杂乱,亟待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全面提升人居环境品质的村庄;特色营造型村庄属保留发展村庄,是指基本生活条件比较完善、环境卫生干净、村容村貌整洁,正在通过整合现状资源和特色,提升特色优势、创建美丽宜居村庄、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村庄等特色村庄。
4.5.2 分类指导禁止建设型村庄。
近期搬迁,严禁在原址进行新建、改造,加强原址的土地整理。
限制建设型村庄。
远期搬迁,严格限制农房的新建,控制农房的改造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严禁建设用地的扩张,引导农村居民逐步向城镇与中心村集聚。
基本保障型村庄。
首先保障村庄安全,以全面提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重点改善基本生活条件。
提出村庄安全防灾整治措施,完善农房改造、饮水安全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等基本设施的具体要求,全面保障村民住房安全、饮水干净、出行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