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I类变更文件[2005]年146号文
变更定义

铁路变更包括什么?什么叫做一类变更,二类变更,三类变更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工程变更的表现形式: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工程变更原则: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3、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弯沉检测或承载力试验数据)、变更方案(附上简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4、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工程变更分类: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类:即筹建处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第一类筹建处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筹建处变更: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二类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验工计价管理实施细则

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铁道科学研究院联合体二○○五年十一月目录1、总则 (3)2、验工计价的依据 (3)3、验工计价的内容组成 (4)4、验工计价要求 (8)5、其他 (9)验工计价管理实施细则1、总则1.1 根据铁道部铁建(1989)129号文《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道部〔2000〕240号文《关于加强铁路工程验工计价等工作的通知》和《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的规定,结合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参与计价管理的有关单位: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咨询项目部(以下简称“咨询项目部”);各参建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商”);各驻地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各供应商;其他有关单位。
1.3 各参建单位须依照本办法,按时提供和审核规定的计量支付资料。
统一由“业主”协调管理。
用规定的统一软件编制,签署、印签要全面,包括附件说明等。
2、验工计价的依据2.1合同协议书和补充协议。
2.2 京津城际客运专线施工招标、投标文件。
2.3 《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及其附件《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工程数量和款额。
2.4 国家、铁道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及“业主”下达的年、季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调整计划。
2.5 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2.6 根据计划安排实际完成,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签认,符合质量要求和环保要求,且经“业主”核定的合同内实物工作量及费用。
2.7 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已完成并符合质量和环保要求的变更设计、施工图增(减)工程数量、其他有关工程项目及费用。
3、验工计价的内容组成3.1 合同内验工3.1.1 《工程量清单》中第一至第九章中只有费用没有工程数量的建安项目,第十章中大型临时工程,第十一章中的工程检验试验费、施工机构调遣费、总承包协商和服务费、保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根据实际完成和合同规定计价。
铁道部变更索赔管理办法对比分析(2012-253号文)资料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原因发生I类及变更管理中违规《追究暂行办法》追 究建设单位领导相关人员责任,纳入考核
参建单位:责任追究纳入合同,纳入信用评价或施工图考核及 第四十条 相关人员责任追究。严重的铁道部处理;直接人员提议中止执
业资格
2012年铁道部变更索赔管理办法对比分析表
序号
分章节对比 分析内容
2012-253号文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提出变更设计建议: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后,建设、施工、 第十二条 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均可对符合I类变更设计条件向建设单位
提出……并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附件2
2012年铁道部变更索赔管理办法对比分析表
序号
分章节对比 分析内容
2012-253号文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2005-146号文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在建已签合同中非责任事故、问题的II类,增减工程费用3
第四十四条
00万以内纳入风险包干费;300万以上从预备费中列支并 相应调整施工合同额;在初步设计基础上招标的,施工图量差
按已签施工同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2012年11月15日施行。其他废止
解读备注
非铁道部投资适用,限额?为多 少称之为以上
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 为一项变更设计; 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 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 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 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 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
I类变更设 计程序
解读备注 四方均可提出 建设单位现场确认、影像并签字
变更创效工作指引

变更创效工作指引随着铁路大规模的发展,工程投标和结算仍然以概算指标定价模式,合同规定施工图量差、II/III类变更、地材和人工价差包干,增加了施工单位成本的不确定性,因此,项目的变更创效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变更创效工作指引从项目分标、投标、设计院出蓝图、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等项目全过程分析汇总了变更索赔工作的做法和要点,旨在给在建项目能够及时落实,提高项目的收益水平。
本指引主要针对铁路项目,公路项目可以参考相应的做法。
一、竣工结算目标根据铁道部办计发[2009]33号文件,国家或铁道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
如果投资额度超过发改委批复投资额度10%的范围,则需要上报发改委申请调整概算;控制在发改委批复投资额度110%的范围以内,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鉴于此,项目竣工结算的目标投资标准可以确定为:(1). (中标价+降造费)*(1+10%)(2). 中标价*(1+全线平均调差比例)二、工程变更工作的方向及思路1、认真研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找出合同的突破口,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方法与措施实现变更。
2、优化原设计结构,在新的变更设计中增加新项目(就是报价清单中没有的)的有效数量及提高单价,以突破原合同低单价的约束,达到增效的目的。
(1)、深入研究设计图纸、概算资料等,通过寻找原设计可能存在的缺陷,有理有据做设计院的工作,优化原设计结构和施工方案,让设计院按我方意图改变设计,从而改变原有项目和单价。
(2)、以提高科技含量,改进施工工艺,进一步优化设计,合理增加新的项目数量和单价。
3、坚持“先评估,后变更”的思路。
变更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经济效益。
因此,在正式申报变更之前,项目部需要组织技术和经济人员对准备申报的变更项目进行评估,分析技术是否可行和经济是否有效益,找到两者的最佳结合点。
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先评估,后变更的工作思路。
4、找准变更理由。
尽量从维护业主和设计单位声誉的角度提出变更,从维护地方政府和群众利益的角度考虑变更。
铁路工程I类变更 投资检算

铁路工程I类变更投资检算铁路工程概算清理,是对铁路项目从初步设计批复到施工完毕交付使用的所有工程及费用的一次全面梳理,通过梳理以确定项目最终在建设期的工程投资。
因此概算清理是确定和控制铁路建设期工程投资的一项重要内容,跟项目有关的各方均需实事求是的反应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工程实际及其费用。
根据目前清理的大部分铁路项目来看,清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施工图投资检算、Ⅰ类变更设计、政策性费用调整、征地拆迁、其他费费用差、新增工程、建设期贷款利息、风险包干费、降造费和预备费等。
本文就清理内容的几个重要点进行分析,总结现行清概项目的重点和特点。
1、施工图投资检算根据项目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总价承包后,对量差几乎不调整,因此投资检算中不能包含有变更设计的工程,其中Ⅰ类变更由部或者有权批复的建设单位另行批复,II类变更增减的费用用风险包干费解决。
对批复内容中未实施的工程,原则上要扣除其初设批复对应的工程投资,纳入预备费。
施工图投资检算是一项较繁杂的工作,但检算结果是后续清概工作的基础,因此绝不能因为量差不调整而轻视该项工作。
检算时对数量的要求特别严格,决不能将范围混淆,若重复计列或者漏列,就不能真实反应项目建设投资。
2、Ⅰ类变更设计Ⅰ类变更设计原则上需要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批复,后施工”的原则,因此设计需要先做变更方案待批准后再做变更设计。
对已批复的Ⅰ类变更投资,纳入项目批复总投资。
3、政策性费用调整政策性费用调整是项目在建设工程中,根据新颁布的文件对既有概算的调整。
材料设备价差调整材料、设备在工程投资中占了大部分比例,概算批复时为某一个时间点的静态值,随着时间的变化,物价也在不断的变化,概算不能做到完全动态的调整,因此根据铁建设[2009]46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对文中规定的相关物资设备按46号文的指导意见进行调整。
甲供材料价差甲供材料是由建设单位统一招标采购,因此对甲供材料依据采购合同据实调整。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更改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
第六条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站房建筑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详见附件1)。
2.变更初步设计批复主要专业设计原则的。
3.调整初步设计批准总工期的。
4.建设项目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
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

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铁道科学研究院联合体二○○五年十一月目录1、总则 (3)2、变更设计的基本原则 (3)3、变更设计范围及分类 (4)4、变更设计操作程序 (4)5、变更设计文件组成 (6)6、变更设计的时限 (7)7、变更设计增减费用核定及结算 (7)8、变更设计通知单的填写格式及发送份数 (8)9、其它 (9)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1、总则1.1 为进一步明确变更设计的基本原则、范围、分类、操作程序、文件组成和费用核定及结算等规定,完善和优化设计,有效控制投资,高标准、高质量建好京津城际轨道交通线,根据铁建设[2005]146号文《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结合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参与变更设计管理的有关单位: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咨询项目部(以下简称“咨询项目部”);各参建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商”);各驻地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各供应商;其他有关单位。
1.3 各参建单位须依照本办法,按时提供和审核规定的变更设计资料。
统一由“业主”协调管理。
用规定的统一软件编制,签署、印签要全面,包括附件说明等。
2、变更设计的基本原则2.1 以优化设计为核心,加强变更设计管理工作。
2.2 变更设计必须遵循:一是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实事求是;二是确保工程质量和设计功能,保障施工安全;三是要各方通力协作,正确及时处理好变更设计。
2.3 鼓励以节约工程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完善设计功能为目标的优化设计。
优化设计应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
单位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和施工图优化,开工后仍要继续施工优化,既要做到全过程优化,又要做到按变更程序进行优化。
2.4 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变更设计,设计单位要配备人员并在现场设置常设机构。
与业主、咨询、监理、承包商一起共同研究方案,及时处理变更设计的有关问题。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4、可执行性原则 • 文件下达能够执行,方便操作。
2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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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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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调了变更设计定义
3、转变政府职能
• 将铁道部从过多的审批项目解脱出来,转变批重大的和监管 问题,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对建设单位的变更设 计进行管理。
2021/1/6
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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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3、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变更设计定义由过去的变更设计是指施工中审核修改批准后工 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修改为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 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 变更设计的活动。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 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I类 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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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了变更设计管理内容
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变更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同时要定期对 II类变更设计及预备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年度报鉴 定中心,抄计划、建设司和工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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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细化了变更设计类别划分内容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I类、II类。为了贯彻68号文件,关 于科学界定铁道部与建设单位权责以及铁道部对实施过程中发 生重大变化依照程序进行调整要求,对I类变更设计内容进行了 细化,同时拟定了对重大方案和重大工程措施标准,过去146 号文也提出了但比较原则,这次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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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
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5]146号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
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
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
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二条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
建设单位对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后,连同变更设计原因、责
任单位、费用处理方案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
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方面分析、研究,确定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费用及费用处理,由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Ⅰ类变更设计文件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建设[1999]99号)规定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文件深度;Ⅱ类变更设计文件可适当简化。
变更设计文件应附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
第十五条变更设计要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因突发事件、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Ⅰ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变更设计工作应满足建设需要。
建设单位应及时对变更设计意见组织研究、委托勘察设计、组织审批或报批,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应及时审查Ⅰ类变更设计。
第十七条铁道部投资铁路项目的Ⅰ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审查后报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并抄送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等相关部门,由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组织审查,审查批复意见经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以及相关部门会签后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Ⅰ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报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
第四章变更设计费用
第十九条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编制原则,扣除不应发生的费用后确定;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和计价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批准意见执行;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列入预备费。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相关费用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Ⅰ类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按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按变更设计批准意见办理;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无偿完成因勘察设计质量引起的变更设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实行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文件严格按本办法审查批准,变更设计费用执行相应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