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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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清远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业用地出让行为,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工业产业布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8〕2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采矿、采石、采砂、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

第三条工业用地安排原则上进工业园区(含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外不再安排工业用地,如确需安排,需经工业用地出让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第二章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管理第四条发改、招商(或经贸)、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应各负其职、通力合作,配合做好工业用地出让前的有关工作。

清远市住建局收费标准[1]

清远市住建局收费标准[1]
咨询电话:2200606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规材料检测费
施工企业
粤价函[2004]428号
备注:1、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项目(东华工业园区)按粤价[2009]176号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其他园区项目按清发[2008]19号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2、2011年8月12号报建的房地产企业项目按英府办[2011]65号文优惠政策执行;
3、“三旧”改造项目按英发改[2011]101号文优惠政策执行;
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名称
规费属性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及批文
1
住建局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行政收费
建设单位
住房登记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每件550元(粤价[2008]69号)
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建设单位
预售款2‰(粤价函[2004]167号)
2
住建局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政府性基金
建设单位
按建筑面积10元/ m2(粤财综[2009]53号)
二、工业项目生产厂房,予以免收。工业项目厂区内的生活配套设施以及工业区的配套区的建设项目,应按上款规定执行。
(粤价[2000]157号)、(清府[2006]100号)、粤人防[2010]23号
5
造价站
预算费、审核费等
经营服务性收费
建设单位
粤价函[2011]742号
6
交易中心
场地使用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建设单位
工程中标价的0.5‰
(粤价函[2000]123号)
交易服务费
中标企业
(1)建筑工程(含其他工程项目)中标价1亿以下2‰;1亿以上的1.8‰;

清远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电子报批技术规定V2.6

清远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电子报批技术规定V2.6

清远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电子报批技术规定清远市城乡规划局二○一一年九月目录第一条总则 (1)第二条电子报建文件规定 (1)一、文件内容 (1)二、文件格式 (1)三、文件命名规则 (1)四、数据精度 (2)五、其它 (2)第三条图形绘制规定 (2)一、基本要求 (2)二、图层规定 (3)(一)总平面设计方案 (3)(二)小区市政设计方案 (7)第四条报建文件填写规定 (11)一、总平面设计方案 (11)(一)项目信息填写规定 (11)(二)建筑明细表填写规定 (12)(三)配套公建表填写规定 (12)(四)建设项目校核申请表填写规定 (12)二、小区市政设计方案 (12)(一)、市政信息表 (12)(二)、小区市政校核申请表 (13)第一条总则为了适应城市建设的步伐,提高规划审批部门对报建项目的技术审查规范、科学、严密与高效,清远市城乡规划局决定在本市推行电子报批审查系统。

为配合电子审批工作的顺利推行,规范绘图标准,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本规定只针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电子文件数据(包括总平面设计方案、小区市政方案及其相应的电子表格数据等),不对建设单位需要提交的纸质文件进行规定,建设单位需要提交的纸质资料参见清远市城乡规划局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电子报建文件规定一、文件内容不同设计方案需要提交不同的电子报建文件。

规定如下:1)总平面设计方案报建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方案报建时,需提交进行电子审查的文件包括如下内容:●总平面设计方案●项目信息及建筑明细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技术申请表2)小区市政设计方案报建在进行小区市政设计方案报建时,需提交进行电子审查的文件包括如下内容:●小区市政设计方案●市政信息表●建设项目小区市政规划方案校核申请表【特殊说明:以上报建文件中,CAD文件需满足第三条图形绘制规定;Excel文件与Word 文件满足第四条报建文件填写规定。

】二、文件格式项目信息、建筑明细表及公建配套表以Excel表格的形式提交,EXCEL文件版本为2003;图形文件用AutoCAD软件绘制,文件版本为AutoCAD 2004-2008。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安府办发〔2012〕207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在安单位,各相关企业: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集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厂房”)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全面启动建设标准厂房标准厂房是指在全市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统一规划建设,用于出租或出售,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的通用工业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型和节能省地的特征。

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有利于扩大园区招商引资,有利于完善园区配套能力、降低成本,有利于缩短项目建设周期,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推进园区产业向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各县区、各部门、各相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标准厂房建设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每个工业园区要在前期建设的基础上,尽快再启动1至2个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基础较好、有条件的园区要尽可能多的启动,并加快建设速度,确保2012年全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成面积50万平方米,力争2013年建成面积100万平方米,到2015年累计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目标分解详见附件)。

二、科学布局,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标准厂房(一)坚持科学布局。

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建设规划的指导下,结合自身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方向,合理确定标准厂房建设总体布局、规模及配套设施。

2013年至2015年,各县区年均用于标准厂房建设的用地指标不低于工业用地的10%。

03清远市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

03清远市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各类建筑最小退 让红线距离按表2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控制。
第三十四条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 第三十五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城市道路时,各类建(构)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
本办法第二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第三十六条 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
36≤W≤60
13
城市次干路
24≤W<36
10
城市支路
15≤W<24
5
其他道路
7≤W<15
3
注:
[1] 二级公路参照城市主干路退让;
[2] 本表所指建筑物为地面建(构)筑物,地下建筑另行规定。
第五条 对已批准修建性详规的项目、周边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观风
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区,执行第四条退让距离确有困难时,规划主管部门
主要 一 朝向 般 地 区 次要
朝向
主要 旧 朝向 城 改 建 区 次要
朝向
注: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表3
低层
居住建筑
文、教、卫建筑 其他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 最小距 建筑高 最小距 建筑高 最小距 度倍数 离(m) 度倍数 离(m) 度倍数 离(m)
0.5
4
0.6
5
3.5
多层、中高层
0.5
7
0.5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 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 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 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 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20190826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20190826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我厅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以及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梳理政策实施要点,编制形成《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8月26日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省制订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见附录,并可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查询。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用地报批、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产业用地审批第五条(产业用地报批方式)产业用地供应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具体报批方式分为:(一)分批次方式:项目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分批次的方式报批。

2021年高标准厂房设计规范

2021年高标准厂房设计规范

2021年高标准厂房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促进广东省高质量发展,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产业集聚,推进高标准厂房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依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若干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1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推动高标准厂房建设有利于推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积极拓展发展空间,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产业集聚,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推动企业规范化、园区化发展,加强盘活利用存量和低效工业用地,改善生态环境,这是本规范的编制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标准厂房,以及工业大厦中的研发、试验及生产厂房的设计。

条文说明:《佛山市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村级工业园改造对顺德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报告》在其措施中提到:(一)土地集约利用的再革命。

一是空间聚集不断优化,总体规划布局产业空间,连片改造推动产业聚集,科学划定现代化产业聚集区和现代主题产业园,依据规划功能定位,明确各产业聚集区和主题园区的主导功能、产业定位和发展要求,为产业发展提供优质的物质空间,推动产业空间、城市公共空间、生活休闲空间“三位一体”高质量发展。

清远出售工业厂房推荐信

清远出售工业厂房推荐信

在此,我谨代表清远市工业地产投资促进中心,向您诚挚推荐一处位于清远市的优质工业厂房,希望这封信能为您提供详尽的信息,助您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标题:清远市工业厂房热推——助力企业腾飞一、厂房概况本厂房位于清远市,占地面积约2000亩,总建筑面积约2568万平方米。

项目由中粤集团和陈田汇汽配产业管理集团强强联手出资重组整合改造雄兴工业园,第一期整合杰雅帝150亩土地,是粤港澳大湾区唯一最大最专业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基地。

1. 厂房规模:厂房规划建设56栋合符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标准的工业厂房,首层层高7.9米,其它楼层层高5.5米。

2. 交通便利:项目距离许广高速银盏出口4公里,距离广清城际银盏站约2公里,距离广州白云机场约30公里,交通非常便利。

3. 配套设施:厂房内部水电及卸货平台等功能设施完备,实现企业拎包入驻。

此外,园区还配备了企业家交流中心、产品发布与企业展厅、员工食堂等设施,提升了企业品质和环境。

二、投资优势1. 政策支持:为响应国家循环经济和再制造产业政策,清远市政府大力支持循环经济和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2. 产业聚集:项目以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为主,计划引入约100间相关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3. 地理优势:清远市位于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区域,毗邻广州、深圳等发达城市,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

4. 人才储备:清远市教育资源丰富,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人才,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三、合作方式1. 出售:厂房可整体出售,满足企业大规模投资需求。

2. 出租:厂房也可分期出租,为企业提供灵活的投资方案。

3. 合作:欢迎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厂房建设、运营等环节,共同打造一流工业地产项目。

总之,清远市工业厂房项目具有极高的投资价值和发展潜力。

我们诚挚邀请您前来考察、洽谈,携手共创美好未来!联系方式: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138xxxx5678电子邮箱:**********************敬请垂询,期待与您的合作!清远市工业地产投资促进中心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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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奖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清府函〔2018〕409号),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并加强和规范清远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清远标准厂房奖补资金按年度在市财政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清远标准厂房奖补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奖补对象及标准第四条标准厂房奖补对象为我市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含集聚地)管理机构。

按区域位置,将我市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含集聚地)分为南部片区和中北部片区两部分。

其中:(一)南部片区包括:高新区、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广东佛冈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含广清园B区)。

(二)中北部片区包括:广州(清远)特别合作区、广州白云(英德)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英红园产业集聚地、广东连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五条市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和800亩用地指标给予奖补。

具体标准为:(一)建设补贴类。

全市范围的产业园(集聚地)内新建标准厂房项目符合有关要求或者通过旧厂房改造升级达到有关要求,对新建或改造升级增量部分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按实际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面积计算。

全市补贴总面积不超过80万平方米,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600万元,若该专题申报资金需求大于1600万专项资金总量,以各园区申报金额在全市申报资金总额中的占比计算各个园区资金计划下达数。

(二)租金补贴类。

对引入租用标准厂房工业项目的中北部园区,符合条件的,按3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每年进行奖补,连续3年给予补助。

每年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400万,若该专题申报资金需求大于1400万专项资金总量,以各园区申报金额在全市申报资金总额中的占比计算各个园区资金计划下达数。

(三)用地扶持类。

各产业园区(集聚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符合标准要求的,每年安排不超过800亩的奖励指标。

第六条申请“建设补贴类”和“用地扶持类”奖补的标准厂房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标准厂房项目位于我市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含集聚地)范围内,建设主体为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政府投融资平台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具有开发资质的各类投资企业。

标准厂房建设期间,不得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需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及所属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原则上:1.标准厂房项目占地面积在20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密度为35%-60%;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标准厂房使用总用地面积的7%,建设面积不超过标准厂房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每个标准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2.南部片区建设的高标准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不低于2.0,单体建筑层数在4层以上(含4层)。

3.中北部片区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5,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单体建筑层数不低于3层。

4.享受建设补贴的标准厂房必须是2016年以后(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开工建设(含改造升级),标准厂房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立项、环评、建设审批等手续完善;建设过程中未发生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违法用地行为,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

5.旧厂房改造升级后整体达到上述要求,其改造新增部分可以纳入“建设补贴类”奖补范围。

第七条申请“租金补贴类“奖补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租赁的厂房项目位于我市中北部产业园区(含集聚地)范围内。

(二)厂房承租方原则上应为工业企业或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证照齐全,手续完善,符合所在工业园区关于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产出、税收等方面要求。

(三)企业租用的厂房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且签订合同3年以上,在申报年度的计算年限中必须在合同有效执行期内;租用厂房的企业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已投产并依法纳税。

(四)企业租用的标准厂房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

第八条年限计算。

标准厂房资金奖补从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年度的计算年限。

第三章资金申报方式及程序第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和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落实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申报材料。

(一)申请建设补贴的园区,提交以下材料:1.标准厂房奖补申请报告;2.《清远市申报标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附件2);3.标准厂房项目立项、环评批复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标准厂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竣工验收相关证明材料;5.标准厂房总平面图。

6.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标准厂房容积率、建筑密度、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本细则对建设标准厂房的相关技术指标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租金补贴的园区,提供以下材料:1.标准厂房奖补申请报告;2.《清远市申报标准厂房租金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3.承租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4.入驻项目立项、环评批复文件;5.入驻项目(临时)排污许可证;6.标准厂房租赁合同;7.租金发票;8.承租企业申报计算年限的纳税证明;9.标准厂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或竣工验收报告;10.标准厂房总平面图;11.企业现场生产经营照片。

12.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被租赁厂房的容积率等相关指标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奖补程序及时间安排通过纸质方式报送,装订成册(一式6份),并扫描成电子版制作成光盘,由各产业园区(集聚地)统一报送所属地工信部门,由当地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再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申报资金审核。

申报及审核时间安排如下:(一)申报时间。

各产业园区(集聚地)须于申报截止日期每年度9月15日前将向当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二)县级初审。

每年度9月15日-9月30日;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涉及规划、国土、建设及财政等职能部门)指导各园区做好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审核合格的项目材料,于每年度9月30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请示文件。

(三)材料审核。

每年度10月1日-10月25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分别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

(四)评审会议。

每年度10月底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召开奖补资金评审会议,初步确定奖补名单和资金安排计划。

(五)资金拨付。

每年度11月底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确定的奖补名单和奖补计划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第三方专业机构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审核工作需要,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法人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5.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6.最近三年承接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等方面评价项目不少于10项。

7.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8.履行职责所必需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第十四条第三方专业机构须严格依照省、市政策文件和市工信局的要求,完成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工作,并提交正式书面审核报告。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核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2.对各园区(集聚地)申报情况的真实性提出明确的甄别意见;3.根据建设奖补和租金补贴的条件的要求,对申报项目的申报报告、证明材料证件图纸、技术指标等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奖补条件逐一审查确认,并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最终提出奖补金额建议,出具书面审核报告;4.完成各职能部门根据审核工作需要提出的其他审核事项。

第十五条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接审核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取消其作为审核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奖补资金第三方机构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

第五章用地扶持奖励标准及程序第十六条市自然资源局每年视上一年度奖补名单情况,安排专项用地指标作为各产业园区(集聚地)新建标准厂房建设专项用地奖励指标(简称奖励指标)。

奖励指标将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中专项下达至各产业园区(集聚地)。

第十七条奖励指标兼顾总量控制、效率优先、公平公正、先建后返、可提前预支原则,其中:(一)总量控制原则。

每年安排不超过800亩的专项用地指标;单个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预安排专项用地指标最高不超过200亩。

(二)公平公正原则。

当全市符合申报要求的用地扶持指标需求总额大于市每年计划预安排的800亩用地奖励指标时,以各园区申报指标在全市申报指标需求总额中的占比来计算各个园区专项指标的计划下达数。

(三)先建后返原则。

此奖励指标采取返还形式1:1专项下达至各产业园区(集聚地)。

各产业园区(集聚地)应先行建设符合要求的标准厂房并通过验收,再行申请奖励指标。

(四)可提前预支原则。

各产业园区(集聚地)可以提前预支本产业园本年度的奖励指标,预支面积为预计本年内可以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的面积。

第十八条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落实用地扶持奖励及兑现等事宜。

每年3月1日前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上一年度市政府公布的获奖情况,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明确用地奖励计划,并将此奖励指标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中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相关程序下达专项用地指标到园区。

此奖励指标使用截止期限和年度用地计划保持一致,逾期由市收回统筹安排。

提前预支奖励指标的,各园区(集聚地)每年3月1号前将用地需求上报市工信部门汇总并进行总量控制后报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将该类用地需求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

待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局专项下达至各园区(集聚地)开展组卷工作。

组卷完成后,经当地自然(国土、规划)及工信职能部门初审并取得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同意预支说明,连同其他用地报批材料于本年9月30号前一起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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