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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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班级:公管081班学号:200800708039 姓名:梁志国家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利,这一相互对立的矛盾,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发展的,应在一种动态平衡的机制中运行,以实现宪政的宗旨。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意识到国家权力不仅是一种管理,更是一种服务,要正确行使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一、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概述

(一)政府权力

政府权力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内政外交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的。政府权力的主体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政府权力可以分为象征性的和实质性的。政府权力通常需要军队和警察来保障。其权力的形成来自于国家各机构,因此也可以叫做治权或政府权力。其所表现的最高统治形式是国家主权,它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权力”,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源泉。政府权力来自于国家主权通过法律的合法授予。

(二)人民权利

人民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国家对人民所承诺和维护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所认可的赋予人民个体可做或可不做的自由,包括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这种人民权利,其实是将人的价值法制化,它体现的是人民权利人的一种自主性,即人民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和法律范围内有选择地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他人不得加以阻扰,他也可以请求国家或者要求其他人民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问题,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依存

人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源泉,国家权力都是由人民授予的。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行使权利,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并依法赋予其权

力,这展现了人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的过程。同时国家权力是人民权利实现的保障。国家权力一经产生和得到确认,其本身又有独立性,有其自身的规定性与运作规律,同样对人民权利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建立有限政府、限制国家权力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二)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可以相互转化

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相互转化是一种对向性的转化,即人民权利向着国家权力转化,而国家权力向着人民权利的方向转化和回归,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人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泉源。人民权利向国家权力转化的缘由和目的,是因为单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足以消除权利行使之障碍,权利受损的救济措施稀微。国家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与回归的基础在于一是国家权力的所有权与行使权可以分解配置。二是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实现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以最终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三)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相互制约

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对立,此消彼长。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中,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其必然的核心内容。人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理论基础,首先,是权利本位论,它是现代法的精神所在。其次,孙中山的平衡理论指出,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治权利,政府有行政、立法、司法、弹劾(监察)、考试五种国家权力,“有了这九个权,彼此保持平衡,民权问题才算是解决,政治才算是有轨道”,孙中山的平衡观点,就是用人民的权利来制约国家权力。人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现实表现:首先是人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宪法宣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了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与途径。其次,国家机关对人民权利的保护,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前者是国家机关通过主动行使权力来保护人民权利,后者是为人民权利行使创造条件。但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与人民的价值观念和需要相一致,必须受到人民权利要求的制约。再次,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侵犯人民权利,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正确行使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一)保障和实现人民权利,必须增强人民的权利意识

权利是人民固有的,是宪法确认的,每个人民都需要珍惜自己的权利,而不应轻视、漠视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通过不断强化人民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能够使人民认识到自己是广泛权利的主体,是国家真正的主人,人民理应是国家权力服务的对象。同时,人民也要增强义务观念,按照宪法的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人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

的利益和其他人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可以看出,我国宪法不仅规定了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且为人民权利的行使划定了界限。

(二)保障和实现人民权利,必须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管理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为民谋利,也可以因行使不当而侵害人民权利。为了使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就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机关、人民、舆论媒体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可以有效实现对人民权利的保障。

(三)保障人民权利是需要国家法律法规强有力的保障

人民的基本权利不仅需要通过宪法予以确认,而且需要通过其他的法律法规来落实、保障和实现。例如,宪法规定了人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于是,选举法规定了人民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刑法规定了破坏选举罪;宪法规定了人民人身自由权,于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留、逮捕的条件,刑法规定了侵犯人民人身权利罪;宪法规定了人民的财产权,于是民法规定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刑法规定了侵犯财产罪等。总之,为了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必须是权利具体化。当权利受到侵犯时,人民不仅能够根据宪法,而且能够根据具体的法律提起诉讼,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记住,永远不要对父母说这十句话!

1.好了,好了,知道,真啰嗦!(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的“啰嗦”其实是一种幸福。)

2.有事吗,没事?那挂了啊。(父母打电话,也许只想说说话,我们能否明白他们的用意,不要匆忙挂了电话!)

3.说了你也不懂,别问了!(他们只是想和我们说说话。)

4.跟你说了多少次不要你做,做又做不好。(一些他们已经力不能及的事,我们因为关心而制止,但不要这样让他们觉得自己很无用。)

5.你们那一套,早就过时了。(父母的建议,也许不能起到作用,可我们是否能换一种回应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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