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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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浅议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浅议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作者:蒋君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5期摘要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主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的问题之一。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与协调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

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

究竟应该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化解二者之间的冲突,最终实现二者的平衡协调发展,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也是需要迫切解决的实践问题。

关键词权力权利本质关系平衡协调作者简介:蒋君芳,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76-02一、权力与权利的概念及其特征权力与权利一直是倍受争议的概念,尤其是在当下出现权力异化和权利膨胀的社会现象之后,权力与权利的矛盾和冲突变得更加尖锐,要想正确理解及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必须对权力与权利有正确的界定和认识。

(一)权力的含义及其特征由王安平等人主编的《领导权力学》一书中指出:“权力是一种支配——服从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普遍存在着一种支配——服从关系,这种关系的深层蕴涵就是权力。

在支配——服从关系中,谁拥有超过对方的支配力量,谁就拥有权力。

反之,就没有权力,就只能受人支配。

豍学界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在作出会影响同一社会制度内其他人的行为的决定时,所具有的能力或潜力”。

豎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概括出权力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力量。

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拥有的权力,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

而该权力所及的被管理对象对这种命令必须予以服从,对于那些不服从命令的人,则予以强制或制裁。

浅谈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力之间的关系

浅谈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力之间的关系

浅谈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力之间的关系人力081 吴惟妙200800710012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是是一种既存在冲突叉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关系.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

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意识到政府权力是一种管理,更是一种服务,要正确行使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问题,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

从作用方式来看,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作用是双向的。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依存。

一方面,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基础和源泉,政府权力都是由人民授予的。

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人民是政府最高权力的来源,政府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资产阶级学者也得承认“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源泉”和“原始权威”。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府,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行使权利,选举人民代表。

组成政府权力机关一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各级各类政府机关并依法赋予其权力,这展现了人民权利产生政府权力的过程。

因此,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源泉,一切政府权力都是由人民权利派生和转化而来的。

另一方面,政府权力是人民权利实现的保障。

政府权力一经产生和得到确认,其本身又有独立性,有其自身的规定性与运作规律,同样对人民权利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建立有限政府、限制政府权力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一、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含义及两者的关系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宪政的核心范畴之一,要研究两者矛盾、使其相互协调,首先要对公共权力及公民权利的含义有一个清晰地了解。

(一)公共权力的含义公共权力一般被称作国家权力(通过政府实施),是国家统治和公共管理的前提和手段。

而法律层面上的公共权力则被认为是公民共同意志的产物,是经被统治者同意而取得的正当权力。

[1]其特点如下:1、公共性。

从公共权力的来源来看,它是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

2、强制性。

公共权力是社会权力集中化的代表,它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是其实现社会有效控制的必要条件。

公共权力不是简单的个人利益的总和,而是从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出发的,其在行使过程中必然会损害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而为了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执行权力就需要靠其强制性来支撑。

3、法定性。

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不超越法律规定。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政府行使权力时,在职权范围内应积极作为,另一方面则要求政府恪守己职,不得越权施政。

政府等权力部门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为,法律如果没有相应的授权,做了就是违法。

(二)公民权利的含义所谓的公民权利,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在法定情况下实现某种愿望和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主要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

[2]具有如下特点:1、平等性。

美国第三界总统杰弗逊认为:“一切人都是生而平等的,造物主富裕了他某些不可出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

”①因此,公民权利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平等性,是一切人生而法律赋予的权利。

2、利益性。

公民权利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是以利益为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公民合法利益的实现,是一些现实生活中能够实现的利益。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摘要】权利与权力是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它们相互作用、制约、影响并不断演变。

在本文中,我们首先从权利与权力的定义和区别入手,引入这一议题的核心概念。

随后,我们探讨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以及权力对权利的影响,分析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和演变过程。

我们强调了权利与权力关系的重要性,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总结了本文所涵盖的内容。

通过深入探讨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中权力运行的规律,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权利、权力、关系、区别、相互作用、制约、影响、平衡、演变、重要性、发展趋势、结论、定义、概述、未来展望1. 引言1.1 权利与权力的定义权利与权力是人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权利可以理解为个体在社会中享有的法律上的保护和限制性权益,是个体拥有的合法权力的一种表现。

权力则是指一个人或群体在社会中可以影响、控制和改变他人行为的能力,是一种能够实施意志和行动的能力。

权利与权力的定义虽然有所不同,但在社会中常常是相互联系和互为基础的。

权利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公共资源,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而权力则是实现和维护这些权利的手段。

权利的存在使得权力不能无限扩张和滥用,而权力的行使则是为了保障和维护人的权利。

权利与权力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只有在权利和权力的互动中,社会才能够保持秩序、稳定和公正。

对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对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权利与权力的区别在于其基本性质和作用方向。

权利是个体或群体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是可被依法保障和行使的权力。

权力则是实施施加于他人或事物上的能力或控制力。

权利是被赋予的合法地位,是对个体或群体的保护和尊重;而权力则是可以被滥用的,往往带有强制性质。

权利是为了保障个体的自由和尊严,是一种内在的基本权益;而权力则往往是用来控制他人行为或资源分配的手段。

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宪法学论文题目:十年韶光,被铁窗禁锢的公民权利——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学生姓名:***学号:**********专业:(法5)国际法学院班级:一班十年韶光,被铁窗禁锢的公民权利——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摘要】佘祥林一案,将公民权利同国家权力置于一个相当敏感尴尬的位置,作为被公民权利赋予的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压榨时,公民该如何处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该何去何从。

宪法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功能是授予并控制国家权力、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

通过宪法,赋予并控制国家权力、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政史亘古不变的主题。

研究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的关系,从本源上明确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国家权力必须受公民权利制约,而公民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国家权力的保障。

【关键词】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宪法,佘祥林案1994年1月19日,佘祥林精神失常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了。

在妻子失踪不久之后,佘祥林家附近打捞起一具由其妻家属指认确定的女尸。

从这一天起,时年32岁的佘祥林的命运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他被不明不白地投进监狱长达11年。

11年来,由于侦查技术落后,嫌疑人不断翻供,于是佘祥林被不断转押各级法院。

被判刑程度不断调整,受当时“命案必破”的影响,对佘祥林更是动用了刑讯逼供。

2005年3月28日在佘祥林服刑11年后,张在玉的突然出现使佘祥林案渐渐水落石出。

佘祥林于同年4月13日被无罪释放,案情得以昭雪,然而十年韶光被耗在监狱,不得不令人反思我国公民权利在国家权力前的地位如何,这两者又是什么关系。

佘祥林在押期间,遭遇无数非人待遇,在寻常人看来似乎只是罪有应得的下场,然而即便有过错,那么在押嫌疑人仍旧有人权,更何况罪刑法定,受被类推下的刑法制裁的“嫌疑人”佘祥林的人权应当受到保障。

我们讲公民权利,不得不论及的就是人权。

公民权以人权作为来源和基础,是法定化了的人权体系,是人权得以保障实现的重要途径。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社会中,权利与权力是两个常常被提及的概念。

尽管它们经常一起谈论,但它们却有不同的含义和作用。

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依法享有的一种合法权益,而权力则是个人或群体所拥有的实施、控制和影响他人的能力。

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与相互作用。

权利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保障,旨在保护个体或群体的自由和尊严。

它主要通过法律、宪法或国际公约来确立。

权利赋予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与法律保障,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例如,人权宣言确立了人们享有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隐私和财产安全等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是被普遍认可的普世价值,并被法律明确保护。

权力则是指对人和事物进行控制和操纵的能力。

它是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存在的,具有支配和约束他人的能力。

权力可以来自各种不同的来源,如政府、组织、公司或个人。

政府通过立法、执法和行政等手段行使权力,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组织和公司通过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来行使权力,以实现组织的目标和管理职权。

个人也可以通过知识、财富或社交关系等手段获得权力,并对他人施加影响。

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可以是相互依存的。

权利是由权力保障和实现的,没有权力的存在,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政府通过行使权力来保护人民的权利,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同时,权利也限制和规范权力的行使,以防止滥用和侵害个人权益。

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取决于其是否能够保障和尊重权利。

并且,权力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制约,以免权力成为滥用的工具。

然而,权利与权力之间也存在着潜在的矛盾和冲突。

权力往往可以被滥用,导致权利的侵害和损害。

一些危险的权力如专制政权、垄断企业或欺凌者可能通过滥用权力来压迫和剥夺人们的权利。

此时,权利的行使和维护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司法程序、社会运动和公民参与来实现。

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对抗也是社会进步和权力制衡的重要体现。

维护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和关系是一种社会的动态调整过程。

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不断推动对权力和权利的重新界定与平衡。

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及其良性互动

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及其良性互动

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及其良性互动投稿邮箱:sclunwen01@ (请注明投稿期刊)征稿BLOG /zj2313569711/巴蜀论文网:徐鑫【摘要】政府的权力是民众赋予的,而公民的权利则是通过宪法及其他法律确立并加以维护的。

政府权力同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政府权力的扩大往往会以牺牲公民权利为代价,而公民权利的切实维护与有效保障又需要法律权威性的社会认可。

我们应理顺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为其良性互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键词】公民权利政府权力关系互动在社会管理的众多关系中,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对关系。

一般来讲,政府的权力是民众赋予的,而公民的权利则是通过法律形式确立并加以维护的。

政府权力的扩大往往会以牺牲公民权利为代价,而公民权利的切实维护与有效保障又需要法律权威性的社会认可。

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切实维护和有效保障公民权利就必须维护宪法及相关法律的地位与尊严,而有效规制政府权力为其设定一定的权力边界也需要维护宪法及相关法律的地位与尊严。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与联系“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指的是一种权能和利益。

而“权力”指的是一种控制力、统治力。

具体来讲,“权利”表示的是一种私权,指的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而“权力”则表示的是一种公权,由国家或上级向公民或下级发出的命令,必须遵守。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除了概念上的不同,在具体内容上的不同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二者的主体不同。

“权利”的主体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权力”的主体则是特定的。

“权利”既然体现为一种私权,那么它的主体就是十分普遍的,就公民权利而言,一切公民都有权享有“权利”,并且在法律上这种权利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且受到法律的维护。

“权力”体现为一种公权,一般来讲,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具有权力。

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具有的相应权力则是民众赋予并得到法律确认的。

权力论文:浅议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权力论文:浅议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权力论文:浅议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摘要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主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的问题之一。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与协调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

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

究竟应该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化解二者之间的冲突,最终实现二者的平衡协调发展,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也是需要迫切解决的实践问题。

关键词权力权利本质关系平衡协调一、权力与权利的概念及其特征权力与权利一直是倍受争议的概念,尤其是在当下出现权力异化和权利膨胀的社会现象之后,权力与权利的矛盾和冲突变得更加尖锐,要想正确理解及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必须对权力与权利有正确的界定和认识。

(一)权力的含义及其特征由王安平等人主编的《领导权力学》一书中指出:“权力是一种支配——服从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普遍存在着一种支配——服从关系,这种关系的深层蕴涵就是权力。

在支配——服从关系中,谁拥有超过对方的支配力量,谁就拥有权力。

反之,就没有权力,就只能受人支配。

”?豍学界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在作出会影响同一社会制度内其他人的行为的决定时,所具有的能力或潜力”。

?豎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概括出权力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力量。

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拥有的权力,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

而该权力所及的被管理对象对这种命令必须予以服从,对于那些不服从命令的人,则予以强制或制裁。

如近几年的拆迁现象,针对钉子户有了请求法院强制拆迁的政策。

第二,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

行使国家某项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公权,而并非在行使某个个体的私权,其公权是和公职紧密相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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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班级:公管081班学号:200800708039 姓名:梁志国家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利,这一相互对立的矛盾,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发展的,应在一种动态平衡的机制中运行,以实现宪政的宗旨。

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意识到国家权力不仅是一种管理,更是一种服务,要正确行使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一、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概述
(一)政府权力
政府权力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内政外交的权力。

这种权力是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的。

政府权力的主体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政府权力可以分为象征性的和实质性的。

政府权力通常需要军队和警察来保障。

其权力的形成来自于国家各机构,因此也可以叫做治权或政府权力。

其所表现的最高统治形式是国家主权,它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权力”,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源泉。

政府权力来自于国家主权通过法律的合法授予。

(二)人民权利
人民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国家对人民所承诺和维护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所认可的赋予人民个体可做或可不做的自由,包括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

这种人民权利,其实是将人的价值法制化,它体现的是人民权利人的一种自主性,即人民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和法律范围内有选择地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他人不得加以阻扰,他也可以请求国家或者要求其他人民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问题,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

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依存
人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源泉,国家权力都是由人民授予的。

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行使权利,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并依法赋予其权
力,这展现了人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的过程。

同时国家权力是人民权利实现的保障。

国家权力一经产生和得到确认,其本身又有独立性,有其自身的规定性与运作规律,同样对人民权利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建立有限政府、限制国家权力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二)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可以相互转化
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相互转化是一种对向性的转化,即人民权利向着国家权力转化,而国家权力向着人民权利的方向转化和回归,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

人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泉源。

人民权利向国家权力转化的缘由和目的,是因为单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足以消除权利行使之障碍,权利受损的救济措施稀微。

国家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与回归的基础在于一是国家权力的所有权与行使权可以分解配置。

二是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实现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以最终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三)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相互制约
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对立,此消彼长。

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中,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其必然的核心内容。

人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理论基础,首先,是权利本位论,它是现代法的精神所在。

其次,孙中山的平衡理论指出,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治权利,政府有行政、立法、司法、弹劾(监察)、考试五种国家权力,“有了这九个权,彼此保持平衡,民权问题才算是解决,政治才算是有轨道”,孙中山的平衡观点,就是用人民的权利来制约国家权力。

人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现实表现:首先是人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宪法宣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了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与途径。

其次,国家机关对人民权利的保护,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前者是国家机关通过主动行使权力来保护人民权利,后者是为人民权利行使创造条件。

但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与人民的价值观念和需要相一致,必须受到人民权利要求的制约。

再次,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侵犯人民权利,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正确行使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一)保障和实现人民权利,必须增强人民的权利意识
权利是人民固有的,是宪法确认的,每个人民都需要珍惜自己的权利,而不应轻视、漠视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

通过不断强化人民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能够使人民认识到自己是广泛权利的主体,是国家真正的主人,人民理应是国家权力服务的对象。

同时,人民也要增强义务观念,按照宪法的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
的利益和其他人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可以看出,我国宪法不仅规定了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且为人民权利的行使划定了界限。

(二)保障和实现人民权利,必须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管理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为民谋利,也可以因行使不当而侵害人民权利。

为了使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就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的监督。

通过国家机关、人民、舆论媒体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可以有效实现对人民权利的保障。

(三)保障人民权利是需要国家法律法规强有力的保障
人民的基本权利不仅需要通过宪法予以确认,而且需要通过其他的法律法规来落实、保障和实现。

例如,宪法规定了人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于是,选举法规定了人民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刑法规定了破坏选举罪;宪法规定了人民人身自由权,于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留、逮捕的条件,刑法规定了侵犯人民人身权利罪;宪法规定了人民的财产权,于是民法规定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刑法规定了侵犯财产罪等。

总之,为了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必须是权利具体化。

当权利受到侵犯时,人民不仅能够根据宪法,而且能够根据具体的法律提起诉讼,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记住,永远不要对父母说这十句话!
1.好了,好了,知道,真啰嗦!(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的“啰嗦”其实是一种幸福。


2.有事吗,没事?那挂了啊。

(父母打电话,也许只想说说话,我们能否明白他们的用意,不要匆忙挂了电话!)
3.说了你也不懂,别问了!(他们只是想和我们说说话。


4.跟你说了多少次不要你做,做又做不好。

(一些他们已经力不能及的事,我们因为关心而制止,但不要这样让他们觉得自己很无用。


5.你们那一套,早就过时了。

(父母的建议,也许不能起到作用,可我们是否能换一种回应的方式?)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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