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
继续教育施工合同履约证据管理的三大意识2024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旨在规范继续教育施工项目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以及履约证据的有效管理。
第二条合同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三条本合同的签订基于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胁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二章合同主体第四条甲方(发包方)信息(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三)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四)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乙方(承包方)信息(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三)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四)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双方主体的变更(一)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主体,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三章项目概况第七条项目名称:继续教育施工项目第八条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项目内容及要求(一)详细描述施工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模、施工工艺、质量标准等。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第十条项目工期(一)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二)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三)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天第四章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第十一条合同价款本项目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支付方式(一)预付款:合同签订后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作为预付款。
(二)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甲方分阶段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继续教育施工合同履约证据管理的三大意识

继续教育施工合同履约证据管理的三大意识一、引言在继续教育领域,施工合同履约证据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合理有效地管理合同履约证据,有助于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继续教育施工合同履约证据管理的三大意识。
二、第一意识:合同履约证据的全面收集2.1 确定合同履约证据的范围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明确合同履约证据的范围。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各方签署的合同文件及其附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书面记录,如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口头沟通记录,如电话录音、会谈记录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记录•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材料,如发票、收据等2.2 建立合同履约证据的收集机制为了确保合同履约证据的全面收集,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和流程。
具体操作包括:1.指定专人负责合同履约证据的收集工作,明确责任和权限。
2.制定合同履约证据的收集标准和要求,明确收集的时间节点和方式。
3.建立合同履约证据的收集档案,按照合同的不同阶段进行分类和整理。
4.定期对合同履约证据进行检查和审核,确保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第二意识:合同履约证据的准确记录3.1 确定合同履约证据的记录方式合同履约证据的记录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常见的记录方式包括:•书面记录:将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交流内容书面记录下来,可以是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
•电子记录:利用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记录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重要沟通内容。
•录音记录:对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电话沟通、会谈等进行录音记录,以备后续参考。
3.2 注意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在记录合同履约证据时,需要注意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具体要求如下:1.记录应当准确反映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重要事实和信息,不得有任何虚假、误导性的内容。
2.记录应当及时进行,避免遗漏和遗忘关键信息。
3.记录应当包括必要的背景信息和上下文,以便后续理解和解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履约与索赔管理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履约与索赔管理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组织设计是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之一。
而在施工组织设计过程中,施工履约与索赔管理无疑是高风险、高压力的工作内容。
本文将探讨施工履约与索赔管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地进行履约与索赔管理。
一、施工履约的重要性施工履约是指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施工履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工程质量:通过履约,施工方能确保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工程施工,避免出现质量问题。
只有高质量的工程才能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并提供可靠的使用环境。
2. 保证施工进度:履约的过程中,施工方需要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施工流程,遵循相关规范和标准。
只有按照计划进行施工,才能确保工程按时完成,避免拖延工期带来的经济损失。
3. 维护合同关系:履行合同义务是维护和促进建设项目各合同方之间良好合作关系的基础。
只有履约,才能建立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为未来的合作提供良好的基础。
二、施工索赔管理的重要性尽管施工组织设计力求全面、详细地描述工程施工的各项要求,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可预测的原因,施工方常常需要提出索赔。
施工索赔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合同权益:当施工方在履约过程中遭受到非自身原因导致的经济损失时,合同中通常会对索赔进行规定。
通过索赔管理,施工方能够维护自身的权益,争取合法的经济补偿。
2. 解决争议纠纷:由于合同约定的不明确或双方对合同解释存在分歧,施工方与业主等其他合同方之间往往会产生纠纷。
通过科学的索赔管理,能够帮助双方快速、公正地解决争议,避免纠纷升级。
3. 风险管理:施工索赔管理是施工方在承担经济风险时的一种重要手段。
通过认真评估索赔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施工方能够减少操作风险,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
三、施工履约与索赔管理实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实现有效的施工履约与索赔管理,以下几点是值得关注的:1. 合同条款明确:施工组织设计阶段,应注重合同条款的明确与完善,避免合同存在模棱两可的条款。
施工合同的履约证据

施工合同履约证据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证明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支付价款、履行义务等行为的证据。
履约证据是确保施工合同顺利履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履约证据的种类、收集与保管、运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施工合同履约证据的种类1. 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是施工合同的基础,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依据。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相关验收资料。
2.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双方约定工程价款的基础。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量签证。
3. 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质量要求。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提交相关质量验收资料。
4. 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时间要求。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进行施工,并提交相关进度报告。
5. 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条款: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条款是双方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进行价款支付。
6. 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7.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争议解决。
二、施工合同履约证据的收集与保管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保存相关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证据。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并保存相关工程量签证单、工程变更单等证据。
3.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保存相关质量验收记录、质量整改记录等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据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据管理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件之一,它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施工范围、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价格支付等方面的具体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义务和权利的依据。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是保障参建各方利益的重要法律文书,对于合同中的证据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据管理的重要性1. 保护自身权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生纠纷,合同中的证据将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
因此,良好的证据管理可以保护自身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2. 防止业务风险建设工程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意外情况,如材料质量不达标、施工方无法按时完成工程等,这些都需要证据证明。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证据管理不到位,将很难证明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增加了业务风险。
3. 提高施工效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了工程的施工内容、进度要求等,对于施工方来说,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可以提高施工效率,保证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4. 加强合同约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证据管理不仅可以保护各方的权益,还可以加强合同的约束力,确保各方能够准确地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据的种类1. 合同书面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书面协议,其书面文件是最主要的证据。
包括合同正文、附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都是合同中的重要证据。
2. 凭证除书面文件外,施工合同中的凭证也是重要的证据。
如付款凭证、收款凭证、发票等,都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和款项支付情况。
3. 现场记录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可以对工程现场进行记录,包括施工进度、质量检测、安全监督等,这些现场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
4. 电子邮件和通讯录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之间通过电子邮件和通讯录进行沟通和交流,这些电子邮件和通讯录也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各方之间的协商和约定。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据管理的方法和流程1. 录入和整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各种证据要及时录入系统,进行整理和归档。
施工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证据

施工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证据施工企业在进行项目施工过程中,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需要收集和整理各种履约证据。
履约证据是证明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任务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在纠纷解决中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本文将从施工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证据的种类、收集和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施工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证据的种类1. 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附件等,这些文件是合同履约的基础,反映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施工方案等,这些文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3. 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量清单是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工程量的重要依据,工程款支付凭证则是施工企业获得工程款项的凭证。
4. 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工程质量检验报告是证明施工企业完成的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要证据。
5. 工程进度报告:工程进度报告是反映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的证据,包括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情况等。
6. 变更合同的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合同变更,施工企业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变更合同的文件,包括变更协议、变更通知等。
7. 签证单:签证单是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业主或者监理单位就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方面达成一致的重要证据。
8. 会议纪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积极参与业主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各类会议,并认真记录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
二、施工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证据的收集和管理1. 建立履约证据收集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履约证据收集制度,明确收集、整理和保管履约证据的责任人和流程。
2. 及时收集和整理履约证据:施工企业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各类履约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 妥善保管履约证据:施工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履约证据,防止证据丢失、损坏或者被篡改。
4. 建立履约证据查阅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履约证据查阅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查阅和使用履约证据的权限和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据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据指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据指引一、引言该文档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证据指引,以供参考使用。
施工合同作为建设工程的重要文件,其证据的有效性对于争议解决至关重要。
本指引将逐步介绍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各类证据。
请注意,在使用本指引时,合同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做出合理和有效的证据选择。
二、合同的形式要素1.合同书面形式要素证据(1) 原本或复印件(2) 双方签字、盖章证明(3) 签订日期2.合同内容证据(1) 特定条款证据(如工程名称、建设地质、工期、付款方式等)(2) 其他重要条款证据(如违约责任、承包方式、合同变更等)三、合同履行证据1.履行条件证据(1) 审批文件、许可证明等证据(2) 确认验收证据2.施工过程证据(1) 工程进度表、施工日志等记录(2) 监理报告、验收报告等3.结算证据(1) 发票、付款凭证等(2) 最终结算报告、结算表四、争议解决相关证据1.合同解释证据(1) 合同解释性文件、合同附件等(2) 双方当事人的口头或书面协议等2.违约证据(1) 未按时履行或不能履行的证据(2)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证据3.证明争议事项事实的证据(1) 交往记录或书面往来证据(2) 见证人证言及职业鉴定等五、其他相关证据1.证明严重质量问题的证据2.证明索赔或赔偿请求的证据3.其他有关证据六、附件请注意,本文档涉及一些相关附件,请参照各附件内容并进行合理使用。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证据:指作为证明事实的所用素材,可以包括书面文件、口述证言、图片、音像资料等。
2.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为了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而达成一致意见,具有民事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3.履行条件:指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条件、方式和期限进行履行的要求。
4.施工过程:指建设工程从开始到完工期间的各个环节和工事的顺序。
5.争议解决:指发生合同争议时,合同当事人通过谈判、仲裁或者起诉等方式解决分歧的过程。
施工合同中的证据收集

施工合同中的证据收集施工合同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份文件,它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权益和义务。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因此,收集充分的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讨论施工合同中的证据收集问题。
一、证据的种类1. 合同文件:包括合同正文、附件、补充协议等,是施工合同中最基本的证据。
2. 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书、评标报告等,用于证明施工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施工现场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用于证明施工过程中的合规性。
4. 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包括材料检测报告、构件检测报告、工程实体检测报告等,用于证明工程质量的符合性。
5. 工程进度和付款凭证:包括工程进度报告、付款申请单、付款凭证等,用于证明工程进度和付款的合规性。
6. 变更资料:包括变更申请单、变更协议、变更施工图纸等,用于证明变更事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7. 沟通协调记录:包括会议纪要、联系单、短信、邮件等,用于证明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沟通和协调情况。
8.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包括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行业标准等,用于证明施工行为的合法性。
二、证据收集的方法1. 审查合同文件: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文件,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实地考察施工现场:了解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拍摄现场照片、视频等,作为施工过程的证据。
3. 索取相关证书和检测报告:向施工方索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材料合格证书等相关文件,以确保施工质量。
4. 留存付款凭证:保存工程付款的银行流水、发票等凭证,以证明付款的合规性。
5. 归档工程变更资料:及时归档工程变更申请单、变更协议等资料,以证明变更事项的合法性。
6. 记录沟通协调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记录双方沟通协调的情况,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提供证据。
7. 咨询专业人士: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可咨询法律、工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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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七)——被索赔3032万元看忽视隐蔽工程验收单顺延工期的教训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一家国有施工企业由于不重视工期顺延签证管理最终被索赔3032万元,其教训深刻不禁令人扼腕!案件第一次上诉最高院时,该施工企业委托朱树英作为上诉审代理律师,企业领导无可奈何地向朱树英自嘲感叹:“朱律师啊,我这次发神经病了。
我做原告起诉催讨工程欠款,结果打来了一根上吊绳,我要赔被告3032万元,如果这个案件改判不了,我们企业只能死路一条了。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委托人提起上诉。
经朱树英的努力,案件已在二审调解中取得明显的成效,但因上诉人的原因最终调解不成,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因故没有继续代理。
作为代理律师,朱树英直至今天仍对此案最终未能成功减少当事企业的损失而感到郁闷纠结。
这一典型案件——施工单位因工期逾期造成占工程总造价一半达3000多万元损失的教训,为所有的施工企业敲响了一记警钟。
从“伤痛”中不断学习,是为了更好的前行。
今日“树英说”,就让我们一起撕开这“伤疤”,好好吸取其中的深刻教训。
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七)——被索赔3032万元看忽视隐蔽工程验收单顺延工期的教训本栏目《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正在一篇一篇推出以案论法经验教训的分析总结,该系列之三《从6068万元反诉被驳回看有关工期证据的形成和搜集》,通过抗辩反诉获得成功,重点介绍有关工期书面证据管理的形成和搜集;系列之四《从上海锦江北楼下沉至-2.6米看水准点取定证据形成的专业性》,说的是施工过程中固定程式书面文件水准点取定单的证明作用,并且当工期起算发生争议时,水准点取定的时间点可作为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系列之五《“王牌军”追欠索赔案胜诉反映会议纪要的四不原则》,说的是固定程式书面文件每周例会纪要在工期发生争议时不可替代的证明力;系列之六《上海欢乐谷侵权赔偿案隐蔽工作验收单自证当事人无过错》,介绍了又一种固定程式书面文件隐蔽工程验收单,在发生侵权赔偿案件时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一系列施工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书证即固定程式文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各方当事人须在同一文件的形成时共同签字盖章,从而对各方当事人产生证明力。
上一篇《上海欢乐谷侵权赔偿案隐蔽工作验收单自证当事人无过错》中说到的隐蔽工程验收单,不仅能够证明施工过程中已被隐蔽或覆盖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而且在工程质量与工期发生矛盾时,能够对工期能否顺延起到有效的证明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司法解释这一规定来源于当时施工行业的交易习惯——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通用条款第18条规定:“【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此,当发生工期延误纠纷案件尤其是与隐蔽工程质量有关的纠纷案件时,施工单位如果能够提供已完工程质量经检验合格的隐蔽工程验收单,就能够对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以及工期顺延起到积极的证明作用。
一、从施工企业被索赔工期违约金3032万元看忽视隐蔽工程验收单顺延工期的教训。
本案发生在湖北省武汉市。
1998年6月,建设单位武汉某房地产公司与武汉某建筑公司经招投标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由武汉某建筑公司承建位于武汉市香港路与光华路交汇处一幢科技大楼(B)和综合楼(C1、C2);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造价以包干价方式计价,双方约定合同包干价款为6000万元,其中单价包干造价为1034.48元/平方米;约定整体工程工期要求为:1998年6 月18日开工,1999年5月31日竣工;其中B栋应于1999年5月31日竣工,C1、C2栋应于1999年2月15日完工;如承包人逾期竣工,逾期一个月以内处每日35万元罚款,逾期超过一个月,每日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
在工程的基础施工阶段发生了基坑塌方事故,研究加固和修复方案致使工程停工了237天;施工过程中还发生了造成工期一再延误的许多事由;最后C1、C2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2000年1月8日,B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2001年9月。
2001年10月12日,双方办理了工程决算确认总价款为6225万元,施工期间发包人已支付了5020万元,尚欠1204万元。
工程交付后,双方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以及是否应由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发生争议。
经协商不成,发包人于2002年8月1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诉讼,请求承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共5280万元。
承包人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反诉,请求发包人支付拖欠款1204万元,利息263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经支付工程款5020万元,尚欠承包人工程款1204万元。
同时法院对C1、C2栋工期延误324天,B栋工期延误811天的原因进行了审理,根据承包人提供的证据确认C1、C2栋可顺延工期61天,B栋工期可以顺延136天,法院未对基坑塌方事故及其加固和修复致使工程停工237天认定可以顺延工期,而经上述核减后的逾期工期即C1、C2栋逾期263天及B栋逾期675 天,认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03年10月31日,湖北省高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承包人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日逾期违约金承担上述工程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经计算承包人应承担的逾期违约金为3032万元。
同时认为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余款,系行使抗辩权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相抵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828万元。
一审判决后,承包人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变更诉讼代理人,委托我和另一位建纬所律师曹文衔作为二审代理人。
我们在代理二审过程中从施工过程发生基坑塌陷质量事故、设计变更、增加的洽商导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延期付款四个方面提出这些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天数均应予以相应顺延的观点。
根据我们的经验,如果这些事由承包人在履行过程中及时办理了工期签证和工期索赔,签证或索赔未获成功则及时行使合同履约抗辩权,工期顺延的主张本应获得支持。
但是凭心而论,这些事由或者是证据不够充分,或者是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未予以主张,尤其是承包人未能提供基坑支护体系的隐蔽工程验收单作为证据,虽然验收支护体系是客观事实,经推理基坑未经验收合格不能进入下道工序的挖土施工,但案件没有证据证明为法律真实。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我们也与发包人多次洽商,发包人也曾同意在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前提下,同意承包人只承担700万元的工期违约金;并以另行发包一个工程由承包人施工,此部分违约金作为工程垫资款方式了断本案。
但承包人只同意以未付款为限承担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使本案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2004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由于代理人经反复努力认为最为妥善的调解方案委托人不能接受,我们认为案件本身缺乏有效证据,继续代理本案不合时宜,故我们不再接受案件的再审委托。
原审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本案,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判决结果并无错误。
于2004年11月1日与原审同样的判决结果做出重审判决。
承包人仍不服重审判决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审法院于2005年8月16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遂成为承包人一案承担3032万元工期违约金的典型案例。
二、施工企业应从本案汲取教训,深入研究工期顺延的证据,尤其是隐蔽工程验收单的证明作用。
工程实践中,建设方(即发包人)通常情况下为使其所投资的物业尽早投入使用,产生商业价值,会在招标或签约时尽一切可能压缩工期,并约定高额的工期逾期违约金。
而承包人为了取得项目,往往在投标时并未充分论证,就接受了发包人无序缩短合理工期的苛刻条件,致使工程的工期安排基本上没有什么余地,继而导致工程竣工的延误。
因此,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工期延误成为施工常态,按期竣工才是特例。
而工程一旦因逾期竣工产生争议,由于施工单位普遍不重视工期顺延的证据搜集和固定,未能在施工过程中留取足够的证据,逾期竣工往往成为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工期损失赔偿的“核武器”。
1承发包双方关于工期延误的举证责任依法不对等。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逾期又称工期延误,分为可原谅的工期延误和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也称为工期顺延和工期延误。
工期顺延是指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逾期,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期及费用的补偿;工期延误指的是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逾期,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期及费用的补偿,反而需要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分清造成工期逾期的原因,发承包双方的举证难度完全不对等,发包人具有天然的优势。
涉及举证责任,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和第9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如上述诸条文所示,我国民事诉讼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能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据此,关于工期延误问题的举证,发包人需要举证的只是承包人存在逾期的事实以及发包人因承包人逾期竣工所造成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仅需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开工令和竣工验收证明,就可证明实际工期长于约定工期,依据施工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发包人便有权向承包人主张违约金。
与此相对,承包人需要提供反证证明,工期的逾期责任是由发包人、不可抗力或是与发承包双方无关的第三方引起才可抗辩发包人的工期违约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