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制度 (1)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现代化生产和消费的快速发展,产品质量问题的频发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厂商或者相关监管部门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质量问题时,通过公告、媒体等渠道,要求消费者将受影响的产品退回或者进行修复、更换等措施。
二、召回范围和条件1. 召回范围:召回范围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而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产品正常使用的产品;- 未能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要求的产品。
2. 召回条件:产品召回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 产品未能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要求。
三、召回程序1. 发现问题:厂商或者相关监管部门通过市场监测、用户反馈、质量检验等渠道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质量问题。
2. 评估风险: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评估,确定召回的必要性和范围。
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产品的使用情况、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召回措施的可行性等因素。
3. 制定召回计划: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方式、召回期限、召回费用等内容。
计划应该明确、具体,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4. 公告和通知:通过媒体、官方网站、客户通讯等渠道发布召回公告,向受影响的消费者发送召回通知。
通知内容应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方式、召回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
5. 召回执行:受影响的消费者根据召回通知的要求,将产品退回或者进行修复、更换等措施。
厂商应提供方便快捷的召回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6. 召回结果跟踪:厂商或者相关监管部门应跟踪召回的执行情况,确保召回措施有效实施,并及时发布召回结果。
四、召回后的处理措施1. 产品修复或者更换:受影响的产品应根据召回通知的要求进行修复或者更换。
厂商应提供免费的维修、更换服务,并确保修复或者更换后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产品召回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召回行为,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产品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召回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家用电器、交通工具、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产品召回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商(以下统称召回主体)因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主动采取措施,收回已经销售的产品或者停止销售的活动。
第四条产品召回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性原则:召回主体应当及时发现产品缺陷,并采取召回措施。
(二)安全性原则:召回措施应当能够有效防止产品缺陷导致的危害。
(三)公正性原则:召回主体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消费者。
(四)透明性原则:召回主体应当向消费者公开召回信息。
第二章召回主体与召回范围第五条下列主体应当履行产品召回义务:(一)生产者:产品的生产者,包括委托生产者和自行生产者。
(二)销售者:产品的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和代理商。
(三)进口商:产品的进口商。
第六条召回范围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者原材料缺陷。
(二)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三)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四)产品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召回程序第七条召回主体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二)向有关部门报告召回情况。
(三)通知销售商和消费者。
第八条召回主体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范围:明确召回产品的型号、批次、规格等。
(二)召回原因:详细说明产品缺陷的性质和危害。
(三)召回措施:包括召回方式、召回期限、赔偿标准等。
(四)召回效果评估:对召回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九条召回主体应当采取以下召回措施:(一)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在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显现产品质量问题,可能会导致安全隐患或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以及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形象,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控产品召回工作,确保召回工作的高效、规范和有序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各类产品,包含但不限于(列举具体产品名称),如产品显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召回时,依照本制度执行。
三、召回责任部门和人员1. 召回责任部门(1)生产部门:负责及时报告产品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并帮助召回工作的开展。
(2)市场部门:负责协调各方资源,组织实施产品召回工作,并对外公布召回相关信息。
(3)质量部门:负责对召回产品进行评估分析,订立召回计划,并监督召回工作的执行。
2. 召回责任人员(1)召回责任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召回工作的有序进行。
(2)召回工作小组:由各相关部门派出的代表构成,负责具体执行召回计划,跟踪召回进度,帮助解决问题。
四、召回程序和流程1. 召回决策(1)发现问题:各部门、员工或外部渠道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立刻进行报告。
(2)问题评估:质量部门进行问题评估,对召回风险、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分析。
(3)召回决策:依据评估结果,质量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并作出召回决策。
2. 召回准备(1)订立召回计划:质量部门依据召回决策订立召回计划,明确召回范围、时间、方式等。
(2)召回通知:市场部门负责起草召回通知书,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消费者发送通知。
3. 召回执行(1)召回公告:市场部门负责向媒体发布召回公告,公布召回相关信息。
(2)召回实施:生产部门负责依照召回计划,对召回产品进行回收、退换、修理等操作。
(3)召回记录:各责任部门应认真记录召回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召回数量、时间、本钱等。
4. 召回评估(1)召回效果评估:质量部门对召回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召回效果,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一、背景介绍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时,主动采取措施,将已经上市或流通的产品召回,并进行修复、替换或退款等处理,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产品召回制度旨在加强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二、召回流程1. 问题发现与报告当企业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时,应立即启动召回流程。
问题的发现可以来自消费者的投诉、监管部门的检测、企业内部的质量监控等途径。
问题应当详细记录,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2. 召回策划与方案制定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召回策划和方案。
召回策划应包括召回的范围、召回的原因、召回的时间、召回的方式、召回的费用等内容。
方案制定应考虑到召回的效果、成本和影响等因素,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3. 召回公告与通知企业应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召回公告,包括官方网站、媒体发布、电视广告、短信通知等。
公告内容应包括召回的产品名称、型号、批次、问题描述、召回的原因、召回的时间、召回的方式、联系方式等。
召回通知应直接发送给销售渠道、经销商、代理商等相关方,并要求其积极配合召回工作。
4. 召回执行与处理召回执行应由专门的召回团队负责,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沟通能力。
召回执行包括召回产品的回收、修复、替换或退款等处理方式。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召回记录和处理记录,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
5. 整改与改进召回结束后,企业应对召回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召回制度的意义1. 保障消费者权益产品召回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的产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和满意度也会得到提升。
2. 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可以展示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诚信经营,提升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范文(三篇)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不合格产品召回进行统一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生产或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
不合格产品是指未达到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三、召回程序1. 预警阶段(1)监测预警:我公司设立专门的质量监测预警机构,定期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进行抽检,并监控市场上的质量情况。
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向经营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召回程序。
(2)召回计划编制:经营管理部门会同质量监测预警机构制定不合格产品召回计划,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2. 召回通知发布阶段(1)召回通知编制:根据召回计划,经营管理部门编制召回通知,明确召回产品的批次、型号、生产日期等具体信息,并告知消费者有关的权益保障信息。
(2)召回通知发布:召回通知公告应在我公司官方网站、主要媒体和消费者常接触的渠道发布,确保召回通知能够及时传达给相关消费者。
3. 召回执行阶段(1)全面回收召回产品:我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面回收召回产品,并对召回产品进行检验、处置和销毁。
(2)替换或修理:对于召回产品影响较小、可以通过替换或修理解决的,我公司将提供替换或修理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3)信息更新:我公司将及时更新召回通知,通告消费者召回产品的处置情况和进展。
4. 整改阶段(1)原因分析:对于不合格产品召回事件,我公司将成立调查组,对不合格产品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2)整改措施:根据调查结果,我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确保问题不再重复发生。
5. 召回报告阶段(1)召回报告编制:召回结束后,我公司将编制召回报告,详细记录召回过程和结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公示:召回报告将在我公司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向相关部门报送。
四、召回责任1. 质量监测预警机构负责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现不合格产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一、目的本制度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防范潜在的安全问题和缺陷,并促进企业的自我管理和优化生产经营过程,提高企业形象和信誉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相关环节。
三、召回程序1.发现问题(1)内部发现:当本公司内部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外部发现:当消费者或政府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反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时,也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确定范围在发现问题后,本公司应根据产品型号、生产日期、批次号等信息,确定召回范围,并对召回范围内的所有产品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销售商、经销商和用户。
3.制定方案本公司应根据召回范围和受影响的产品情况,制定适当的召回方案,并按照规定通知相关销售商、经销商和用户。
4.执行召回本公司应按照召回方案的要求,执行召回工作,并及时对相关销售商、经销商和用户进行通知,并提供专业的售后服务。
5.跟踪管理本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跟踪管理机制,对召回后的产品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并逐一进行处理和反馈。
四、召回记录本公司应建立完整的召回记录,并对召回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以不断优化和提高召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附则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并不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注释:1.产品召回:指生产企业对于其已经发布、流通和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采取主动或被动召回行为的过程。
2.销售商:指与本公司有正式销售合同关系的经销商或代理商。
3.经销商:指与本公司有经销授权合同关系的企业或组织。
法律名词及注释:1.《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的以防止或减少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的的法律。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的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法律。
3.《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检总局出台的对于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实施产品召回的管理办法。
不合格品召回制度(五篇)

不合格品召回制度cmcbz-zag08一、目的为了使发出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得到及时的处理,确保给客户造成的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已发出产品出现不合格时,需要进行召回的相关工作。
三、职责1.市场中心已发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负责与客户、公司内部进行沟通处理。
2.研发中心、注塑制造中心/生产制造中心负责对不合格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
四、工作程序1.客户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或认为未达到双方共同确定的标准,并将存在的质量问题向我司反馈时,市场中心应将相关质量情况了解清楚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研发中心、注塑制造中心/制造中心。
2.研发中心在产品的后续检验中,如发现产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且部分产品已发给客户(客户还不知情),经分析认为对客户影响较大时,研发中心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场中心。
3.能够到客户现场的,应及时到客户现场与客户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沟通。
如不能到客户现场,市场中心应以其它方式与客户沟通,设法得到不合格的样品,同时对我司所留样品进行检验,以便分析查找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并与客户沟通协商处理。
4.产品确未达到双方确定的标准,给客户造成了明显的影响,经公司同意召回的,市场中心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我司将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召回,并确认我司召回产品的具体时间和方法。
5.产品召回后,由研发中心组织生产、技术、检验、设备等有关人员查1看产品,共同分析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跟踪验证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整改进度和效果,如未达到明显的效果,则应重新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直至达到明显的效果为止。
6.对召回产品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6.1全检如召回产品中有较大比例的合格品,则应由质控人员牵头,注塑制造中心/生产制造中心组织人员全部进行挑选,对挑选出并经质控人员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打包并入成品库;6.2返修如召回产品经返修能够达到合格的,由注塑制造中心/生产制造中心组织进行返修;6.3报废如召回产品无法返修或无全检价值的,研发中心提出报废的报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按废品进行处理;构成质量事故的,按事故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2024年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文(3篇)

2024年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产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产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__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产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产品,包括:(一)已经诱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产品;(二)可能引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休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三)含有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产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本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产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产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本公司无条件服从和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和重庆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公司积极争取和寻求国家质检总局和市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产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本公司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县级质监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产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产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八条本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和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产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产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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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制度
1.目的
建立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产品召回的条件、召回的启动、流程、召回产品的评估、召回产品的标识和处置。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涉及的不合格产品的召回。
3.管理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启动产品召回程序。
3.2技术负责人负责对召回产品进行评估。
3.3品管经理负责对召回的产品进行标识。
4.具体条款规定
4.1产品召回范围
4.1.1产品召回是指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饲料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召回其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行为。
4.1.2产品召回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企业主动召回,包括企业自行发现、接到销售者通知、接到使用者举报或投诉,经证实属于应召回的产品。
二是,政府通知召回,即企业接到监管部门的召回通知。
4.2 产品召回流程
4.2.1 本公司总经理有权启动产品召回程序。
同时向当地饲料主管部门递交《产品召回申请报告》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4.2.2发生召回事件时,先由技术负责人评审不合格品,查询相关的可追溯性
记录,确定需要召回产品的日期及批次号;
4.2.3生产部根据产品的日期、批次号确定生产日期,查当日的入库记录,确定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总量,以确定召回产品的总数量;
4.2.4销管部负责查询成品保管员记录的产品垛位标识卡,根据产品垛位标识卡上的出库记录,确定该批次产品的提货客户的名单、客户提货数量。
根据确定的客户名单,销管部查询并确定相关客户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提货数量等,联系客户并下发《产品召回通知》。
4.2.5成品库保管员查验库存的产品。
确认客户提货数量、库存产品数量,确认二者与当日生产总量是否一致;
4.2.6召回的流程为:发生召回事件后立即停产——同时通知销售者、使用者,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将产品召回——在饲料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保存《产品召回申请报告》、《产品召回通知》,同时填写《召回产品处置记录》和《产品召回记录》。
根据实际情况将召回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如果客户提货数量、库存产品数量,与当日的生产总量一致,并且客户处产品流向也明确,则说明产品全部受控,按4.2.7召回程序(一)实施召回;如果客户处产品流向不明确,则按4.2.8召回程序(二)实施召回;
4.2.7召回程序(一)
a. 销管部负责逐个联系客户,发《产品召回通知》,告知产品的批次号、通知客户将该批次产品原地封存。
b. 销管部确定出提货客户的名单及联系地址,报告给总经理。
由总经理对召回产品作出资源安排。
分派车辆、人员,前往客户处将产品召回;
c. 召回的产品,由销管部建立《产品召回记录》进行登记,召回的不合格产品
由品管部封存处理;
d. 品管部对召回的不合格产品,与库存的同批次产品进行隔离处置,并建立明显的“不合格产品”标识;
e. 召回的不合格产品,由技术负责人进一步进行检测和分析判断,进行召回产品的评估,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4.2.8召回程序(二)
如果经销商零售记录不全导致产品下落不明,则按以下程序的要求,实施产品召回。
a. 销管部、成品保管员,确定下落不明的不合格品的品种和数量;
b. 公司总经理将以上确定的品种和数量,向集团总部书面报告;
c. 公司总经理先到当地饲料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由饲料主管部门帮助,通过法定媒体,公布以上产品的信息及召回决定;
d. 公司总经理指定专人、设立产品回收地点,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的召回产品;
e. 召回的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4.3 召回产品标识及贮存
品管部对召回的不合格产品,与库存的同批次产品进行隔离处置,并建立明显标识;
4.4 产品召回模拟演练
为验证以上程序的有效性,品管部每年实施一次产品撤回的模拟演练。
演练效果应在3小时内达到100%的通知到所有的客户,同时书面报告政府饲料质量监管部门,24小时内全部拉回召回产品。
4.4.1由品管部制定模拟演练计划。
包括:假定不合格品的召回原因、产品品种、追溯产品的批次号等内容;
4.4.2根据产品批次号,按以上规定的程序,实施模拟召回。
产品总量、查询货物的去向、客户的清单、库存的数量、客户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
4.4.3根据以上确定的指货客户名单及联系方式,与客户逐个取得联系;
4.4.4如果模拟演练在3小时内不能召回假定的产品。
则需要对召回程序、产品可追溯性标识程序等进行重新评估和改进;
4.4.5如果是由于客户提货后对产品的零售没有记录而不能确定产品的去向。
则应与客户商讨建立零售记录的可能性。
4.4.6不论是模拟召回,还是召回事件真实发生,都应对召回程序进行总结和改进;
4.4.7若出现召回的产品数量若与实际发货数量不符,则视为产品模拟回收失败,需总结失败原因,形成改进记录,并在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模拟回收。
4.5召回产品的评估和处置
4.5.1召回的产品由公司的的技术负责人对产品进行评估。
4.5.2对于出现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可以重新利用的,由技术负责人提出具体的回机方式和数量,并在品管部人员的监控下进行回机处理。
4.5.3对于出现的重金属、卫生指标、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无法继续利用的,应向当地饲料主管部门申请,并得到准许后,在当地饲料主管部门的监管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填写《召回产品处置记录》。
5、相关工作记录
《召回产品处置记录》
《产品召回记录》
《产品召回通知》
《产品召回申请报告》
《召回模拟演练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