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_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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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鉴证是篇一:劳动合同鉴证办理程序劳动合同鉴证办理程序办理部门:淮安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3332070地址:淮安市威海路1-104号开发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联系人:孙化化申办对象:劳动合同审查、鉴证实行按当事人意愿办理原则。

凡在淮安经济开发区工商管理局和开发区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及注册手续的,到本局办理;在市、其他县区相关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和注册的,分别到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办理时间:具备本局办理劳动合同审查及鉴证申办对象资格的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于周一到周五工作日到本局办理。

数量在200人以下的,当天办理;数量在200人以上的,提前向办理部门预约上门服务。

办理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非法人单位如分公司、办事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分公司或办事处营业执照、登记证复印件及分支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2、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3、被录用人员相应的证明材料:(1)录用淮安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城乡职工,需提供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的《录用备案登记表》(原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的提供《就业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需办理录用备案登记);(2)新录用外地进淮务工劳动者的,需提供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机构办理的《录用备案登记表》;(3)录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需提供经淮安市人事局加盖毕业生就业专用章的报到证;个人档案挂靠人才中心的人员,提供由人才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转移介绍信;(4)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需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原劳动合同;(5)改制企业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原单位改制的批文和新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及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原劳动合同。

当事人要求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及时办理。

对超过一个月且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当事人要求补办鉴证手续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1.自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之月起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花名册;2.自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之月起至要求办理鉴证之月止每个月单位财务入帐的职工工资支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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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鉴证合同如今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无论做什么,我们都得有合同意识。

所以我们需要懂得一些必备的合同知识。

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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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与证明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xx年10月22日劳动部颁发了《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根据这些规定,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具体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和证明。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鉴证过程中,有权制止和纠正劳动合同内容中的违法事项,有权查处利用劳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因此,实行劳动合同鉴证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严格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鉴证的范围主要是:(1)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2)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3)私营企业雇主招用雇工,个体工商户招用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4)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5)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6)其它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的内容主要是:(1)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主要应审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是否具有合法资格,是否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若是代理人代签的劳动合同,代理人是否依法取得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的范围。

(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主要是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3)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主要应审查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4)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津劳局[1997]421号-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津劳动律师

津劳局[1997]421号-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津劳动律师

发文单位:天津市劳动局文号:津劳局[1997]421号发布日期:1997-12-8执行日期:1997-12-8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附件: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按照《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规定,经两年来的努力,我市劳动合同制度已基本建立,运行良好,发展平稳,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以使我市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做出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劳动合同管理处联系。

一、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自录用之日起十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签、拒签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1、初次就业的凭《就、失业证》;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凭分配报到信(派遣证、推荐书)及《就、失业证》;复员、转业军人凭分配信和报到证。

3、再次就业人员凭原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就、失业证》;4、外来劳动力凭《天津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身份证;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招用与其它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应审验下岗专项协议或离岗挂编协议等其它下岗证明与其签订“临时劳动协议”。

原来签订的临时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延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临时劳动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企业与下岗职工的“临时劳动协议”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签订后需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转制过程中的原固定工,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又要求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企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限期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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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鉴定篇一:劳动合同鉴证的程序劳动合同鉴证的程序有哪些转自:中国劳动律师网时间:20XX年8月11日15:34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与证明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1992年10月22日劳动部颁发了《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根据这些规定,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具体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和证明。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鉴证过程中,有权制止和纠正劳动合同内容中的违法事项,有权查处利用劳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因此,实行劳动合同鉴证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严格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鉴证的范围主要是:(1)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2)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3)私营企业雇主招用雇工,个体工商户招用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4)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5)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6)其它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的内容主要是:(1)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主要应审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是否具有合法资格,是否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若是代理人代签的劳动合同,代理人是否依法取得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的范围。

(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主要是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3)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主要应审查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4)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主要应审查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024年事业单位劳动合同鉴证流程与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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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事业单位劳动合同鉴证流程与要点本合同目录一览1. 劳动合同的签订1.1 签订前的准备工作1.1.1 单位人事部门的准备工作1.1.2 员工的准备工作1.2 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2.1 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1.2.2 合同条款的明确与具体1.2.3 签订合同的程序与流程1.3 签订后的资料归档1.3.1 合同原件的归档1.3.2 相关附件的归档2. 劳动合同的鉴证2.1 鉴证的必要性2.2 鉴证的流程2.2.1 鉴证申请的提出2.2.2 鉴证部门的审核2.2.3 鉴证结果的反馈2.3 鉴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2.3.1 合同内容不规范的解决办法2.3.2 合同条款存在争议的解决办法2.3.3 鉴证不通过需要重新签订的解决办法3. 劳动合同的续签3.1 续签的条件和标准3.2 续签的流程3.2.1 续签意向的沟通3.2.2 续签合同的准备3.2.3 续签合同的签订3.3 续签合同的鉴证3.3.1 续签合同的鉴证流程3.3.2 续签合同的鉴证要点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解除和终止的条件4.2 解除和终止的流程4.2.1 解除和终止合同的申请4.2.2 解除和终止合同的审批4.2.3 解除和终止合同的办理4.3 解除和终止后的手续办理4.3.1 解除和终止合同的备案4.3.2 解除和终止后的工资结算4.3.3 解除和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转移5.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监督5.1 劳动合同的履行5.1.1 双方的履行责任5.1.2 履行过程中的变更5.2 劳动合同的监督5.2.1 人事部门的监督5.2.2 上级部门的监督5.2.3 法律效力的监督6. 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6.1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6.2 劳动争议的处理流程6.3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7.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7.1 双方的违约责任7.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8.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特殊情况8.1 非过错性解除8.2 过错性解除8.3 经济性裁员9. 劳动合同的续签和终止的特殊情况9.1 续签的特殊情况9.2 终止的特殊情况10. 劳动合同的附件10.1 附件的种类10.2 附件的签订和鉴证11. 劳动合同的管理和保存11.1 劳动合同的管理11.2 劳动合同的保存12. 劳动合同的查询和复印12.1 劳动合同的查询12.2 劳动合同的复印13. 劳动合同的培训和宣传13.1 劳动合同的培训13.2 劳动合同的宣传14. 劳动合同的修订和更新14.1 修订的条件和程序14.2 更新的条件和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劳动合同的签订1.1 签订前的准备工作1.1.1 单位人事部门的准备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对员工的个人信息、岗位资格等进行审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024年事业单位劳动协议鉴证流程与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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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事业单位劳动协议鉴证流程与要点本合同目录一览1. 劳动协议鉴证流程概述1.1 劳动协议鉴证的定义与性质1.2 劳动协议鉴证的主体与职责1.3 劳动协议鉴证的程序与流程2. 劳动协议鉴证的准备材料2.1 劳动协议鉴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2.2 劳动协议鉴证的申请表和鉴证书2.3 劳动协议鉴证的相关证明文件3. 劳动协议鉴证的申请与审批3.1 劳动协议鉴证的申请时间与方式3.2 劳动协议鉴证的审批程序与期限3.3 劳动协议鉴证的审批结果与通知4. 劳动协议鉴证的续签与变更4.1 劳动协议鉴证的续签程序与条件4.2 劳动协议鉴证的变更程序与条件4.3 劳动协议鉴证的终止与解除5. 劳动协议鉴证的有效性与合规性5.1 劳动协议鉴证的有效期限与效力5.2 劳动协议鉴证的合规性与监管要求5.3 劳动协议鉴证的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6.1 劳动协议鉴证的监督检查机制6.2 劳动协议鉴证的评估与反馈6.3 劳动协议鉴证的改进与优化7. 劳动协议鉴证的培训与宣传7.1 劳动协议鉴证的培训内容与方式7.2 劳动协议鉴证的宣传策略与渠道7.3 劳动协议鉴证的培训与宣传效果评估8. 劳动协议鉴证的争议解决与调解8.1 劳动协议鉴证的争议类型与处理程序8.2 劳动协议鉴证的调解机制与调解员8.3 劳动协议鉴证的调解结果与执行9. 劳动协议鉴证的信息化管理9.1 劳动协议鉴证的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9.2 劳动协议鉴证的信息数据管理与分析9.3 劳动协议鉴证的信息安全与保密10. 劳动协议鉴证的国际合作与交流10.1 劳动协议鉴证的国际标准与规范10.2 劳动协议鉴证的国际合作项目与活动10.3 劳动协议鉴证的国际交流与分享11. 劳动协议鉴证的案例分析与借鉴11.1 劳动协议鉴证的成功案例与经验11.3 劳动协议鉴证的借鉴与改进12. 劳动协议鉴证的风险管理与防范12.1 劳动协议鉴证的风险识别与评估12.2 劳动协议鉴证的风险防范与控制12.3 劳动协议鉴证的风险应对与处理13. 劳动协议鉴证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13.1 劳动协议鉴证的相关法律法规13.2 劳动协议鉴证的政策文件与指导性意见13.3 劳动协议鉴证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更新与变化14. 劳动协议鉴证的其他相关事项14.1 劳动协议鉴证的特殊情况与处理14.2 劳动协议鉴证的保密与隐私保护14.3 劳动协议鉴证的其他注意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劳动协议鉴证流程概述1.1 劳动协议鉴证的定义与性质劳动协议鉴证是指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依法进行的双方协商一致的鉴证行为,以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沈阳市劳动合同鉴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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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合同鉴证须知第一篇:沈阳市劳动合同鉴证须知劳动合同鉴证须知本劳动关系科所有业务办理要件材料均可在:************************信箱当中的“红旗邮件”内查询到,密码:228988521.“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需年检(7号窗口办理)2.“录用职工名册”或“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8号窗口办理)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A44.劳动合同鉴证汇总表两份(市劳动局购买,复印社复印均可)5.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合同文本必填款项要填写完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劳动合同文本到沈阳市劳动局购买,不得复印。

)地址:沈河区二经街八纬路23号,坐258,265到市政协下车。

(北走两站地)6.续签需提供书面审查合格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文本、录用职工名册(有效期内)、新鉴证汇总表7.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需提供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手续(市人社局)。

企业自制文本需提供自制文本审批文件(市行政审批大厅)第二篇:劳动合同鉴证须知劳动合同鉴证须知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于劳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二、首次鉴证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当事人须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3、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即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和劳动合同期限)一式两份,《郑州市就业人员情况登记表》每人一份,均需加盖公章;4、同时,根据不同情况,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1)新招职工,提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盖“招工备案”印章的《招工审批表》和《招工汇总表》;(2)招用大、中专、技校生的,提交《派遣证》或者人事档案代管机构的《人事档案代管合同》;(3)招用失业人员的,提交失业保险部门盖章的《失业职工再就业转移表》;(4)招用复转军人的,提交复转军人安置证明。

劳动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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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 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 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 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限一次性支付经 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 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 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三)竞业限制 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 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但杨某离职后,我公司于2006年1月18日通过 工商档案资料查询发现,杨某早在我公司工 作的2005年5月,就与赵磊、王勇、王金龙及 另两位在我公司工作的员工在我公司不知情 的情况下加入了科华公司,成为该公司主要 股东,并担任该公司监事,直接从事与我公 司相类似的竞争性活动。

杨某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的 约定,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现我公司不同意 劳动仲裁认定的事实及结果,故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杨某退回2005年1月至2005年11月从 我公司领取的工资12920.22元;判令杨某向 我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万元,诉讼费由 杨某承担。
保密条款的效力? 为履行相关义务,劳动者如何应对?


2004年1月5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2004]4号 文,即《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在此通知中的第四条,对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及其 经济补偿金问题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一)用人单位 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 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 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 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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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劳力字〔1992〕54号)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
服务措施。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
证工作。

劳动合同鉴证的具体工作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承办。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劳动合同包括: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签订的劳
动合同;
(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私营企业雇主招用雇工,个体工商户招用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
(六)其它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五)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第六条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三份;
(二)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
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劳动者身份证明;
(四)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鉴证时,双方当事人应到场。

用人单位一方应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
人;劳动者一方应为签订合同本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八条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

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劳动
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应指导当事人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办理鉴证手续。

第九条为方便当事人,应简化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凡能到用人单位办理鉴证的,应派人到用人单
位办理,并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条劳动合同鉴证为有偿服务。

鉴证机关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费的标准,按国家物价
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执行。

第十一条对已鉴证的劳动合同,其依据的政策法规重新调整后有矛盾时,可重新办理鉴证手续,
不再收取鉴证费。

第十二条劳动部门对有错误的劳动合同予以鉴证后,一旦发现应立即撤销并退还鉴证费,或重新
鉴证。

第十三条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
处分:
(一)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意为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提供鉴证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超标准乱收费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实施。

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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