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及处理结果
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及处理结果

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及处理结果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及处置结果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
此类案件不仅给被害者造成长期的心理阴影,甚至影响人格发展,施暴者也很可能滑入违法犯罪的歧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频发,且暴力行为逐渐呈现出低龄化、女性化趋势,应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
下面,列举了几起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典型案例,请各班认真宣讲,让大家引以为戒。
1.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某高二学生,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场在学校门口打架。
王某某、李某各纠集多人持鱼叉、镐把等物品参与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犯罪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认定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两名高中生之间的小矛盾,最终演变成一起聚众斗殴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特别是他们在学校门口,又是下晚自习期间斗殴,众多学生围观,鱼叉、木棍打斗的场面引起学生恐慌,影响恶劣。
2.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系同班同学。
葛某某到张某某的宿舍时,碰撞张某某一下,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厮打。
厮打中,张某某持刀将葛某某捅伤。
经鉴定,葛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和解,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及处理结果(二)

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及处理结果(二)一、案例描述小明(化名)是一名初中生,性格内向,成绩一般。
某天,班上的几名同学在课后开始嘲笑小明,言语中含有侮辱性词汇。
随后,这些同学将侮辱小明的言论发布到网络上,引发了更多同学的围观和跟风。
小明在校园内受到了严重的心理压力,成绩也受到影响。
二、处理结果1. 学校方面:班主任得知此事后,立即展开调查,了解情况,对涉事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他们在全班面前向小明道歉。
同时,学校加强了对学生网络安全的教育,提醒大家要文明上网,遵守网络道德。
2. 家庭方面:小明的家长在得知此事后,与学校老师沟通,共同关注小明的心理状况。
家长也积极与小明沟通,鼓励他要勇敢面对困境,不要被他人的言语所影响。
3. 社会方面:当地教育局得知此事后,对学校进行了检查,要求学校加强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案例二:身体攻击和敲诈勒索一、案例描述小华(化名)是一名高中生,因为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穿着比较朴素。
某天放学后,几名同学将小华拦住,对他进行身体攻击,并逼迫他交出身上的钱。
此后,这伙人多次以同样的方式对小华进行敲诈勒索。
二、处理结果1. 学校方面:小华在遭受敲诈勒索后,向班主任反映情况。
班主任立即报警,并通知小华的家长。
学校方面积极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对涉事学生进行严肃处理,将其开除学籍。
2. 家庭方面:小华的家长在了解情况后,带孩子去医院检查身体,并寻求心理援助。
家长也积极与学校沟通,要求学校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司法方面:警方介入调查后,对涉事学生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对涉事学生判处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小华经济损失。
案例三:性别歧视和性暴力一、案例描述小丽(化名)是一名职高生,因为性别原因,经常受到同学和老师的歧视。
某天,小丽在放学后被一名男同学拖到偏僻处,实施了性暴力。
小丽因为害怕和羞愧,没有立即报警。
二、处理结果1. 学校方面:小丽在经历了长时间的痛苦挣扎后,终于鼓起勇气向学校反映情况。
学生典型法律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一名15岁的中学生,因与同学发生纠纷,一时冲动,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同学刺伤,造成对方重伤。
事后,小明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但法律的制裁是无法逃避的。
本案例将围绕小明的犯罪行为,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及其教育意义。
二、案例描述1. 犯罪过程一天放学后,小明与同学小李在回家的路上发生口角,双方情绪激动。
在争执过程中,小明从书包里掏出一把水果刀,朝小李腹部猛刺一刀。
小李倒地,鲜血直流。
周围同学见状,立即报警,并将小明控制。
2. 案件处理小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明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例中,小明已满十四周岁,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原因分析(1)家庭因素:小明家庭环境较为复杂,父母离异,缺乏关爱,导致其心理发育不健全,容易冲动。
(2)学校因素:学校教育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小明的心理问题。
(3)社会因素:社会风气浮躁,暴力文化侵蚀,使得小明模仿并实施暴力行为。
3. 教育意义(1)加强家庭教育:父母应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孩子的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
(2)完善学校教育:学校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的心理变化,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3)净化社会风气: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减少暴力文化的传播。
四、案例启示1.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2. 家庭、学校、社会应共同承担起教育责任,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预防犯罪的发生。
3.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
4.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白违法的严重后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总之,本案例提醒我们,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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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及处理结果【推荐】一、案例一:言语侮辱导致的欺凌事件1. 案例描述小明(化名)是一名初中生,性格内向,成绩一般。
在某次数学考试中,他的成绩不理想,被同学小李(化名)嘲笑。
小李在班级里大声讽刺小明:“你怎么这么笨?这么简单的题都不会做!”此后,小李经常在班级里公开侮辱小明,甚至带动其他同学一起嘲笑他。
2. 处理结果(1)班主任得知此事后,立即展开调查,了解情况,并对小李进行批评教育,要求他向小明道歉。
(2)学校心理老师对小明的心理状况进行关注,为他提供心理疏导,帮助他树立自信。
(3)学校组织一次关于校园欺凌的主题班会,教育全体学生尊重他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4)加强班级管理,建立班级微信群,方便家长了解学生在校情况,共同监督学生行为。
3. 反思与启示(1)教师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变化,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生间的矛盾。
(2)加强家校合作,共同教育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重视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
二、案例二:网络暴力事件1. 案例描述小敏(化名)是一名高中女生,因为一次班级聚会上的照片被同学小张(化名)发布在网络上,并配以侮辱性文字。
随后,其他同学纷纷跟帖评论,有的甚至恶语相向。
小敏因此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学习成绩下滑,甚至出现自残行为。
2. 处理结果(1)学校发现此事后,立即组织调查,确认事实,对小张进行严肃处理,给予记过处分,并要求他在班级群和网络上公开道歉。
(2)联系家长,共同对小敏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她走出心理阴影。
(3)加强网络安全教育,组织专题讲座,提高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
(4)完善学校网络监管制度,加强对学生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管理。
3. 反思与启示(1)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网络素养。
(2)重视学生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并解决心理问题。
(3)加强家校沟通,共同关注学生成长。
三、案例三:校园暴力事件1. 案例描述小刚(化名)是一名初中生,因与同学小王(化名)发生矛盾,被小王及其朋友多次殴打。
校园欺凌暴力事件案例(范文)

校园欺凌暴力事件案例(范文)一、事件背景学校简介:光明中学是一所位于城市中心的公立中学,拥有悠久的历史和良好的教学声誉。
学校共有学生1500余人,教职工100余人。
学校一直以来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但在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学校管理的一大难题。
事件发生时间: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20日涉及人员:受害者:李明(化名),男,14岁,初二(3)班学生施暴者:张强(化名),男,15岁,初三(1)班学生其他参与者:王丽(化名),女,14岁,初二(4)班学生;刘伟(化名),男,14岁,初二(2)班学生二、事件经过初期阶段:2023年3月15日,李明在放学后在校门口被张强拦下。
张强以李明“眼神不礼貌”为由,对其进行了言语上的侮辱和推搡。
李明因害怕不敢反抗,事后也未向老师和家长反映。
中期阶段:3月20日至4月10日,张强及其朋友王丽、刘伟开始频繁对李明进行欺凌。
具体行为包括:言语侮辱:张强多次在课间和放学后对李明进行辱骂,称其为“废物”、“笨蛋”等。
肢体暴力:张强多次在厕所、操场等监控盲区对李明进行殴打,王丽和刘伟则在旁助威。
网络欺凌:王丽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李明的照片,并配以侮辱性文字,导致李明在班级和学校内的声誉受损。
高峰阶段:4月15日,张强在教室门口当众将李明的书包扔到地上,并逼迫李明跪下道歉。
李明的同桌见状试图阻止,但被刘伟威胁。
事后,李明情绪崩溃,向班主任张老师哭诉。
后续发展:4月20日至5月20日,学校介入调查,但张强等人并未收敛。
5月10日,李明的家长接到匿名电话,告知其孩子在校被欺凌的情况。
李明家长随即向学校反映,并报警处理。
三、事件影响对受害者的影响:心理创伤:李明出现严重的焦虑、抑郁症状,学习成绩大幅下滑,甚至出现自残行为。
社交障碍:李明变得沉默寡言,不愿与同学交流,逐渐被孤立。
身体健康:多次肢体暴力导致李明身体多处受伤,需定期就医。
对施暴者的影响:法律制裁:张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拘留,王丽和刘伟也受到警告处分。
校园霸凌小学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在我国各地频繁发生,给受害者和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校园霸凌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
本文将以一起发生在某小学的校园霸凌案件为例,分析校园霸凌的法律责任,以期为我国校园霸凌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在放学途中,被同班同学小华(化名)等四人围殴。
事发后,小明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无法继续上学。
经调查,小华等四人曾多次对小明进行言语侮辱、殴打,甚至抢夺小明的财物。
事发当天,小华等四人因一时兴起,再次对小明进行围殴,导致小明头部受伤,面部淤青。
三、法律分析1.校园霸凌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的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防止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校园霸凌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校园霸凌的法律责任(1)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华等四人侵害了小明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小华等四人故意伤害小明,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华等四人侵害了小明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华等四人故意伤害小明,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小华等四人侵害了小明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小华等四人赔偿小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并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及处理结果(范文)

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及处理结果(范文)学校简介:某市第一中学是一所历史悠久、师资力量雄厚的重点中学,学生人数超过2000人,涵盖了初中和高中两个学段。
学校一直以来以严谨的校风和优异的升学率著称,但在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频发,成为学校管理的一大难题。
事件概述:2022年9月,该校高一年级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涉及多名学生,事件持续数周,最终在学校和家长的高度关注下被揭露和处理。
案例详情事件起因:高一年级学生李明(化名)因性格内向、成绩中等,逐渐成为同班同学张强(化名)及其小团体的欺凌对象。
张强是班级里的“小霸王”,成绩优异但性格霸道,经常带领几名同学对李明进行言语侮辱和肢体攻击。
事件发展:1. 初期欺凌:张强及其小团体最初以嘲笑李明的穿着和成绩为主,经常在课堂上故意提问难问题,使李明难堪。
2. 升级暴力:随着时间的推移,欺凌行为逐渐升级。
张强开始在课间休息时对李明进行推搡、踢打,甚至逼迫李明为其写作业、买零食。
3. 网络欺凌:张强还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侮辱李明的言论和照片,导致李明在班级和学校内的声誉受损,心理压力巨大。
事件高潮:2022年9月20日,张强在放学后带领几名同学将李明围堵在教室角落,对其进行长达半小时的殴打和辱骂,导致李明多处受伤,心理受到严重创伤。
李明的家长在发现孩子伤痕后,立即向学校报告,并报警处理。
学校处理过程初步调查:学校接到报告后,立即成立由校长、德育主任、班主任和心理咨询师组成的调查小组,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小组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询问目击者和涉事学生,迅速掌握了事件的基本情况。
紧急措施:1. 医疗和心理干预:学校第一时间安排校医对李明进行初步诊疗,并联系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
2. 保护措施:为防止李明再次受到伤害,学校安排专人护送其上下学,并在班级内加强监控。
家校沟通:学校及时与李明和张强的家长进行沟通,通报事件进展,并邀请家长参与后续处理过程。
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及处理结果(最新)

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及处理结果(最新)案例一:网络欺凌导致自杀事件背景介绍:某市一所重点高中,学生小李(化名)是一名成绩优异但性格内向的学生。
由于家庭背景普通,小李在班级中并不显眼。
然而,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李的照片被同学恶意PS并在班级微信群中广泛传播,配以侮辱性文字。
事件经过:1. 初期阶段:照片被传播后,小李开始受到同学们的嘲笑和排挤。
起初,小李选择了沉默,希望通过时间来平息这一切。
2. 恶化阶段:随着时间的推移,网络上的恶意评论和嘲笑不仅没有停止,反而愈演愈烈。
小李的心理压力逐渐增大,开始出现失眠、厌学等症状。
3. 爆发阶段:某天,小李在课堂上突然情绪崩溃,哭诉自己无法忍受这种欺凌。
然而,部分同学不仅没有同情,反而变本加厉地嘲笑他。
4. 悲剧发生:最终,小李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选择了在家中自杀,留下了一封遗书,详细描述了自己遭受的网络欺凌。
处理结果:1. 学校方面:紧急处理:学校在得知事件后,立即成立了专项调查组,对涉事学生进行了调查。
心理辅导:为全校学生提供了心理辅导服务,特别是对小李的班级进行了重点辅导。
制度建设:学校修订了校园欺凌防治条例,增加了对网络欺凌的处罚条款,并加强了对学生网络行为的监管。
2. 警方介入:调查取证:警方对涉事学生的网络行为进行了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
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恶意传播照片和侮辱性言论的几名主要涉事学生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记录在案。
3. 社会反响:媒体关注: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多家媒体进行了深入报道和评论。
公众讨论:公众对校园欺凌特别是网络欺凌的严重性有了更深的认识,呼吁加强立法和监管。
案例二:肢体暴力致重伤事件背景介绍:某县一所普通中学,学生小张(化名)是一名体育特长生,性格较为霸道。
同班学生小王(化名)则是一名文弱的书呆子,成绩优异但性格内向。
事件经过:1. 矛盾积累:小张和小王因一次课堂上的小争执结下了梁子,小张认为小王在众人面前让自己丢了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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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及处置结果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
此类案件不仅给被害者造成长期的心理阴影,甚至影响人格发展,施暴者也很可能滑入违法犯罪的歧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频发,且暴力行为逐渐呈现出低龄化、女性化趋势,应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
下面,列举了几起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典型案例,请各班认真宣讲,让大家引以为戒。
1.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某高二学生,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场在学校门口打架。
王某某、李某各纠集多人持鱼叉、镐把等物品参与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犯罪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认定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两名高中生之间的小矛盾,最终演变成一起聚众斗殴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特别是他们在学校门口,又是下晚自习期间斗殴,众多学生围观,鱼叉、木棍打斗的场面引起学生恐慌,影响恶劣。
2.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系同班同学。
葛某某到张某某的宿舍时,碰撞张某某一下,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厮打。
厮打中,张某某持刀将葛某某捅伤。
经鉴定,葛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和解,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认定张
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同班同学,二人本应和睦相处,共同进步,却因一点琐事大打出手,甚至持刀捅刺,致使一人受重伤,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两人均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3.被告人井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均系在校学生。
二人在路上偶遇,因言语不合,朱某某等人殴打了井某某。
同年4月1日,井某某到网吧找朱某某等人未果,随即离开,朱某某等人听说后即驾车追赶,井某某被追上后,见朱某某将车窗玻璃摇下,即持匕首捅刺车内的朱某某,朱某某亦持斧头将井某某面部划伤。
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井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井某某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被害人朱某某无故殴打、追逐井某某有过错,依法对井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本案系遭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以暴制暴”而触犯刑律的典型案件。
井某某本是受害人,但他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由被害人沦为被告人。
朱某某虽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4.刘某某系某中学初中学生,因琐事与一同学发生矛盾,指使无业青年主父笑某、文某教训这名同学。
笑某、文某等人赶到学校门口时,与刘某某有矛盾的同学已经离开学校。
刘某某想起朋友殷某某与同学王某某有矛盾,随即指使笑某、文某等人在学校附近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某轻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笑某、文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和一年。
典型意义:该案系校内学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欺负、伤害校内学生的校园欺凌案件。
同学之间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学会合法合理去解决矛盾,虽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是学校对其严肃处理,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被告人笑某、文某作为成年人,不但不帮助未成年人正确处理矛盾,反而逞强滋事,无故殴打未成年学生,不仅伤害了被害人身体健康,也伤害了被害人的心灵,其在学校周边滋事的行为也影响了校园安全,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
5.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廉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均系某初中同班同学。
在操场上体育课时,五被告将原告抬起扔到空中,摔落在地,致使原告刘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因五名被告均未满十六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据此,其监护人共同承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428.1元。
典型意义:同学之间嬉闹玩耍本无可厚非,但是,必须以安全为前提。
同学们应当约束自己的行为,把安全放在首位,避免伤人或伤己案件的发生。
6.从道县一民办学校辍学的15岁女孩马某莲,因生活琐事对车头中心小学14岁的六年级女生熊某心生怨恨。
马某莲纠集梅花镇中学八年级学生何某和七年级学生施某、夏某、刘某四人,尾随放学回家的熊某并胁迫其到偏僻处,五人轮流对熊某掌掴。
同时,马某莲让围观的车头中心小学四年级女生熊某某用马某莲的手机拍下现场视频。
当晚,马某莲将视频传至本人的微信好友圈,随后该视频被转发扩散。
警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何某进行治安拘留(因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裁决不投监所);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马某莲、刘某进行治安拘留(裁决不投监所);对不满14周岁的夏某、施某、熊某某、刘某,责令其监护人分别严加管教。
7.江西永新县多名女初中生对另一下跪着的女孩连扇耳光,不时用脚踹其身体,殴打时间长达5分钟。
此次涉事女生有9人,其中小学生有2人,中学生4人,3人已辍学,年龄都在12至16岁之间。
涉案人员刘某
被刑拘。
8.延安吴起县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6名高二女生持刀威逼5名学妹脱光衣服集体猥亵。
6名涉案女生被当地警方刑拘。
9.14岁的初二女生小雨被两名女孩从西安城北“掳”到朱雀门附近,在一小区内遭到三女一男一个多小时的殴打,遍体鳞伤。
这4名嫌疑人被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