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教师进修学校专任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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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进修教师管理办法

学校进修教师管理办法

学校进修教师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现如今,教育是一个国家的基石,而教师则是教育的关键因素。

对于学校来说,不仅需要拥有优秀的授课教师,还需要有高水平的进修教师。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展进修教师队伍,学校需要建立进修教师管理办法。

二、制定目的进修教师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进修教师队伍的选拔、培训、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师发展水平。

三、入选条件首先,进修教师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其次,进修教师应具备较高的学术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最后,进修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和职业道德。

四、选拔程序学校通过评估进修教师的个人材料、教学成果和学术研究成果,以及教学演示和面试等方式,来选拔优秀的进修教师。

五、培训安排为了提高进修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术研究能力,学校应提供相应的培训计划。

培训内容包括教学方法、教育心理学、教学设计等。

培训方式可以采用集中培训、课题研究、教学观摩等多种形式。

六、评价体系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进修教师评价体系,包括教学评估、学科竞赛成绩、学术研究成果等方面的评价指标,以全面评估教师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表现。

七、激励机制为了激励进修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学校可以设立奖励制度,包括先进个人奖、教学质量奖、教学研究奖等。

此外,学校还可以提供进修教师的职称晋升和薪资待遇提升等渠道,以鼓励教师进修深造。

八、监督与考核学校要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考核机制,定期对进修教师的培训和教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指导。

同时,学校还要加强对进修教师的教育教学情况的跟踪和反馈,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管理措施。

九、资源支持学校需要提供进修教师所需的资源支持,包括图书馆、实验室、信息技术设备等。

同时,学校还应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的资金和项目支持,为进修教师提供更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

十、沟通交流为了促进进修教师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学校可以组织各类学术研讨会、讲座和教学观摩活动,以增进教师之间的相互学习和启发。

十一、信息公开学校要公开进修教师的资料和评价结果,让师生和社会公众了解进修教师的工作成果和教学效果,以此形成教师的互助和互相促进。

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韩城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韩城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韩城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韩政办发〔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韩城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管委会:《韩城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28日韩城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局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托管、婴幼儿看护、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第四条教育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机构所在地党组织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七条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

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专业进修培训。

为使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编在岗并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含专职科研人员)及人事代理教学人员。

二、进修培训原则1.教师申请进修培训的专业或方向应与现从事的专业或方向一致或基本相近。

2.各院(系)在确保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教师的进修培训和工作。

三、进修培训类型(一)国内进修培训为适应工作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学位教育。

主要包括:访问学者、进修学者,专任教师“双师型”培训、专业培训、课程进修,教师实践锻炼, 新教师岗前培训及校内培训等。

(二)国外进修培训为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促进学科与专业跨越发展而至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进修、学习。

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双语教学等。

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又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国家公派出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等政府机构选派, 国家资助费用,并经学校批准同意派出的出国方式。

2.学校公派出国:学校组织选派,学校资助费用的出国方式。

3.自费出国:个人自行联系,本人承担或对方资助费用,并经学校批准同意派出的出国方式。

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均为短期进修培训。

四、申报程序L上一年度10月31日以前,除短期进修培训外,拟申请进修培训的教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申请表》,所在院(系)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提出审批意见,院(系)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向人事处报送本年度教师进修培训计划。

4.人事处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经费预算,对进修培训进行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公布学校总体的进修培训计划。

5.经学校批准进修培训的教师,须在进修培训前携带有效证明(如培训通知、录取通知书等)到人事处登记备案。

五、进修培训管理1.凡参加国内进修培训时间达到1年及以上,以及国外进修培训时间达到3个月及以上的教师,必须在进修培训前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学校教师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教师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教师进修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并使我校教师进修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教师学术进修坚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注重理论、多种形式并举、分期分批培训的原则。

2、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专任教师在任期内原则上应到校外学习进修一次。

外出进修结束,原则上回校工作三年后方可申请再次外出学习。

3、各部、系必须在安排好教学或医疗工作的前提下,根据本学科发展和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有计划地选派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良好,具有培养前途的教师外出进修学习。

鼓励支持教师争取资助等形式外出学习进修。

4、各部、系每年派出教师学术进修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教师总人数的5%0二、进修方式与条件1、课程进修主要选送在我校工作满二年以上的青年助教。

目的是培养准备承担课程的主讲教师。

进修时间一般在半年以内。

2、国内访问学者主要选送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经选拔和推荐作为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培养对象的副教授、优秀讲师。

目的是在导师的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通过学习和工作,接触和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动态,拓宽知识面,提高专业水平和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

进修时间一般为半年〜1年。

3、专题研讨班主要选送讲师以上的中青年教师。

目的是了解学科前沿, 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学习某门学科的新成就或先进的理论和实验。

重点考虑“2H”高校利用假期所开办的各类研讨班。

4、临床进修教师原则上以教学、科研进修为主,临床课教师可根据教学需要有计划安排临床进修。

各附属医院的进修管理办法由医院制定。

5、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进修的申报、审批程序1、教师进修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宏观管理,统筹安排教师培训学习、攻读学位等有关事宜。

师资培训以在职学习为主,培养双师型师资为主,强调专业对口、急需先学。

教师进修管理制度

教师进修管理制度

教师进修管理制度一、前言教师进修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的必要途径,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建立和完善教师进修管理制度,是保障教师能够积极参与进修活动,提高专业水平,全面发展个人素质和能力的重要保障。

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教师进修管理制度,对于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二、教师进修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1. 保障教师参与进修的权利教师有权利参与各种形式的进修活动,包括学术研讨、教学培训、教育技术应用等,学校应当为教师提供充足的进修资源和学习机会。

此外,对于教师参与进修的时间和经费应当得到保障,学校应当制定专门的政策和措施,鼓励教师积极参与进修。

2. 提高教师进修的质量教师参与进修应当注重提高质量,进行科学的进修规划和安排,分析教师个人发展需要,结合学校的教学实际和发展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进修计划。

并对教师的进修成果进行评价和鼓励,提高教师进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 强化教师进修的监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师进修管理制度,包括规范的进修流程、标准的进修内容、严格的进修管理等,对教师的进修活动进行全程跟踪监管。

并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进修中的问题,确保教师进修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4. 共建共享教师进修资源教师进修资源应当共建共享,包括教育部门、学校、社会资源等,应当加强合作,形成资源整合和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的信息平台,提供全方位的进修支持。

同时,鼓励教师自主学习和研究,促进教师资源的共享和交流。

三、教师进修管理制度的内容1. 教师进修需求调查和评估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教师进修需求调查和评估,分析教师的进修需求和学习动机,了解教师的进修意愿和需求,为教师的进修规划提供依据。

2. 教师进修计划和安排学校应当根据教师的进修需求和学校的教学实际,制定教师进修计划和安排,包括进修内容、进修方式、进修时间和进修经费等,保障教师的进修权益。

3. 教师进修激励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师进修激励机制,包括奖励机制、晋升机制、职称评定制度等,鼓励教师参与进修活动,提高进修积极性和主动性。

教师进修学校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教师进修学校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进修学校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教师进修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本制度,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六条教务部门负责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确保教学计划的落实。

第七条人事部门负责教职工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收支合理、规范。

第九条宿舍管理部门负责教职工宿舍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条教学活动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教师应按时到岗,认真备课,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教师应积极参与教研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教师应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个性,关注学生成长。

第十四条教师应定期检查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与学生沟通,解决学生问题。

第十五条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四章教师培训与管理第十六条教师进修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七条教师培训内容应包括教育教学理论、教学方法、教育技术等。

第十八条教师培训方式应多样化,包括讲座、研讨、实践操作等。

第十九条教师培训考核应严格,确保培训效果。

第五章工作纪律第二十条教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形象。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应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无故缺勤。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应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学校各项工作。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教学质量、师德师风等。

第二十五条对考核优秀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

教师进修学校工作管理制度

教师进修学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进修学校的管理,提高教师培训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及进修学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学校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培训部、科研部、财务部、后勤部等职能部门。

第五条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工作。

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以及教务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培训部负责教师培训的组织、实施和评估,以及培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等工作。

第八条科研部负责教师科研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服务,以及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财务部负责学校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后勤部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教职工管理制度(一)教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忠诚教育事业。

(二)教职工应按时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和教研活动。

(三)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教学质量。

(四)教职工应关心学生,关爱学生成长,尊重学生人格。

第十二条进修学员管理制度(一)进修学员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二)进修学员应积极参加培训课程,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三)进修学员应主动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增进交流与合作。

(四)进修学员应保持良好的学习纪律,尊重教师,团结同学。

第十三条教学管理制度(一)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

(二)建立健全教学档案,规范教学过程。

(三)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定期开展教学评估。

(四)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制度(一)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二)加强财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三)定期开展财务审计,确保财务安全。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陕教师[2013]3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教师〔2013〕31号)各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普通高校,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陕西省实施意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0〕5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现就加强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培训是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

“十一五”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教师培训工作,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从整体上看,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全省教师培训的发展水平不平衡,在培训体系建设、培训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力度还不能满足教师专业成长发展的需要。

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列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最重要的保障措施和基础工作。

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确保每位教师都能够参加高水平的培训学习,已经成为新时期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和迫切要求。

1.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建设教育强省的战略目标,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为依据,以提高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遵循教师成长发展规律,深化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统筹规划省、市、县三级教师培训工作,积极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扎实推进中小学教师骨干体系建设和全员素质提升,为全省基础教育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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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教师进修学校专任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构建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专任教师队伍,提高办学效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包括总则、聘任、行为规范、教学工作要求及考核办法、附则五项内容。

第二章聘任
一、教师实行聘任制。

聘任教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二、教师聘任工作由校长负责,在聘任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校委会的监督作用。

三、教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1.对中国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认识和感悟,并能身体力行。

2. 依法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3.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于党的教育事业。

4.男性教师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教师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5.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教育教学能力。

四、聘任工作的基本程序
教师聘任工作根据上级要求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实行双向选择,时间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间。

基本程序如下:
1.学校向教师公布教学岗位设置情况和任职条件,供教师选择。

2.教师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意愿,提出应聘申请。

3.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和教师意愿以考试方式进行初选,报校长室审批。

4.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参考个人意愿以讲课形式进行再选,确定聘任。

5.公布聘任结果,签定聘任合同。

五、学校根据上年度考核情况,可以对教师不予聘用;在学期中途,可以根据教学管理考核情况对责任教师予以解聘;教师可以应聘也可以拒聘或辞去教师职务。

六、学校解聘教师或教师辞聘,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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