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全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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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

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

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四川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前言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是事关“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力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能配置和运作方式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特制定《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作为全省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服务的规范。

目录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8)1.2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8)1.3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9)1.4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10)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1)2.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2)2.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4)2.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6)三、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3.1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7)3.2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8)3.3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0)3.4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2)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4.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3)4.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24)4.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5)4.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6)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5.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7)5.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28)5.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30)5.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31)六、林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6.1林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2)6.2林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3)6.3林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35)6.4林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6)七、地役权登记7.1地役权首次登记 (38)7.2地役权变更登记 (39)7.3地役权转移登记 (40)7.4地役权注销登记 (41)八、抵押权登记8.1抵押权首次登记 (42)8.2抵押权变更登记 (44)8.3抵押权转移登记 (46)8.4抵押权注销登记 (47)九、预告登记9.1预告登记的设立 (48)9.2预告登记的变更 (49)9.3预告登记的转移 (49)9.4注销预告登记 (50)十、更正登记10.1 依申请更正登记 (51)10.2 依职权更正登记 (52)十一、异议登记11.1设立异议登记 (52)11.2注销异议登记 (53)十二、查封登记12.1设立查封登记 (53)12.2注销查封登记 (54)十三、登记资料查询 (55)十四、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遗失补发、换发 (56)1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1 首次登记1.1.1 适用未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目录总则 (1)1 一般规定 (1)1.1 登记原则 (1)1.2 不动产单元 (2)1.3 不动产登记簿 (2)1.4 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 (3)1.5 登记的一般程序 (3)1.6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4)1.7 代理 (6)1.8 公证、认证与转递 (7)1.9 其他 (7)2 申请 (9)3 受理 (10)3.1 查验登记职责范围 (10)3.2 查验申请主体 (10)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1)3.4 询问 (11)3.5 受理结果 (12)4 审核 (13)4.1 书面材料审核 (13)4.2 查阅登记簿 (14)4.3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4)4.4 实地查看 (14)4.6 审核结果 (15)5 登簿 (16)6 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16)分则 (17)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7)7.1 首次登记 (17)7.2 变更登记 (18)7.3 转移登记 (19)7.4 注销登记 (20)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1)8.1 首次登记 (21)8.2 变更登记 (22)8.3 转移登记 (24)8.4 注销登记 (26)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7)9.1 首次登记 (27)9.2 变更登记 (28)9.3 转移登记 (30)9.4 注销登记 (32)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3)10.1 首次登记 (33)10.2 变更登记 (34)10.3 转移登记 (35)10.4 注销登记 (37)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8)11.1 首次登记 (38)11.2 变更登记 (40)11.3 转移登记 (41)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43)12.1 首次登记 (43)12.2 变更登记 (45)12.3 转移登记 (47)12.4 注销登记 (48)13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50)13.1 首次登记 (50)13.2 变更登记 (52)13.3 转移登记 (53)13.4 注销登记 (55)14 地役权登记 (57)14.1 首次登记 (57)14.2 变更登记 (58)14.3 转移登记 (59)14.4 注销登记 (60)15 抵押权登记 (61)15.1 首次登记 (61)15.2 变更登记 (63)15.3 转移登记 (64)15.4 注销登记 (65)16 预告登记 (66)16.1 预告登记的设立 (66)16.2 预告登记的变更 (67)16.3 预告登记的转移 (68)16.4 预告登记的注销 (68)17 更正登记 (69)17.1 依申请更正登记 (69)17.2 依职权更正登记 (70)18 异议登记 (71)18.2 注销异议登记 (72)19 查封登记 (72)19.1 查封登记 (72)19.2 注销查封登记 (74)20 登记资料管理 (75)20.1 一般规定 (75)20.2 纸质资料管理 (75)20.3 电子档案管理 (77)21 登记资料查询 (79)附录 (81)A 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 (81)B 不动产登记簿填写规范 (83)B.1 宗地基本信息 (83)B.2 宗海基本信息 (84)B.3 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 (86)B.4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87)B.5 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88)B.6 海域(含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信息 (90)B.7 构(建)筑物所有权登记信息 (92)B.8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的其他使用权登记信息 (93)B.9 林权登记信息 (95)B.10 其他相关权利登记信息(取水权、探矿权、采矿权等) (97)B.11 地役权登记信息 (99)B.12 抵押权登记信息 (100)B.13 预告登记信息 (101)B.14 异议登记信息 (103)B.15 查封登记信息 (104)B.16 登记簿登记信息表(样式) (106)C 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填写规范 (132)C.1 不动产登记证书 (132)C.2 不动产登记证明 (134)C.3 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样式) (136)D 格式文书(参考) (144)D.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144)D.2 通知书、决定书、告知书 (148)D.3 公告文书 (156)D.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160)D.5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161)总则1 一般规定1.0.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指南。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
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8.06
•【字号】川自然资发〔2021〕28号
•【施行日期】2021.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试行)》的通知
川自然资发〔2021〕28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在《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中进一步细化75个不动产登记类型的情形项(办理项),明确承诺办理时限,及时更新收费标准,补充完善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2021年11月30日前形成本市(州)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并对外发布。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6日。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指南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指南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业务指南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二、提交资料及要求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等相关材料;(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5.完税凭证(原件);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三、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

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4)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6)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

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

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存量房买卖、赠与转移登记一窗受理一、适用范围、申请条件、事项类型及数量限制:柳州市本级辖区范围内的存量房买卖、赠与转移登记,依申请进行,无数量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提交材料(除说明外,均须提供原件1份,由申请人或发证机关签章)1 .柳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 .不动产权属证书;3 .不动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受理审核登簿一缴费发证五、受理环节流程图:(咨询、领表、发号窗口为咨询发号台)六、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企业间1小时内);持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房转移登记(除裁决外)0.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转让、交换、赠与、划拨转出让):标定地价X10%X建筑面积X所在建筑总楼层修正系数X年期修正系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卖方房产证不满两年按照核税价格的5.6%征收增值税及附加,卖方房产证不满五年的或家庭有第二套以上住宅的按照核税价格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买方按照核税价格的3%征收契税。

八、注意事项1 .申请人需核验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个人需亲自到场办理不动产登记,不能亲自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或登记机构认可的委托书。

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指南

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指南

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指南
一、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
1. 身份证明材料
- 自然人:身份证、户口簿等
- 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等
2. 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
- 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 房屋买卖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等
3.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契税完税凭证、房产税缴纳证明等
4. 其他补充材料(视情况而定)
- 委托书、婚姻状况证明、土地批复文件等
二、办理流程
1. 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
2. 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办理或网上预约
3. 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申请材料
4. 缴纳相关税费
5. 领取不动产权证
三、注意事项
1. 提前准备好全部申请材料,避免来回奔波
2. 认真阅读不动产登记政策及相关规定
3. 妥善保管不动产权利证书,防止遗失
4. 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
四、咨询方式
1. 现场咨询服务台
2. 官方网站在线咨询
3. 12345政务热线咨询
以上是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的基本指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工作人员沟通。

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模板】

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模板】

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目录查封登记服务指南 (3)注销查封登记服务指南 (4)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办事指南 (6)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8)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10)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流程 (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办理流程 (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1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办理流程 (1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1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理流程 (1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1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2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22)新建房屋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23)存量房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25)存量房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27)存量房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29)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补(换)发服务指南 (31)抵押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32)抵押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34)抵押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36)在建工程建筑物抵押服务指南 (39)更正登记办事指南 (41)异议登记办事指南 (4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4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4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4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46)宅基地使用权查封登记 (47)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48)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49)林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50)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查询服务指南 (54)不动产预测成果审查确认 (55)不动产实测成果审查确认 (57)查封登记服务指南一、申请材料(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附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 (5)1 一般规定 (5)1.1 总体要求 (5)1.2 登记原则 (5)1.3 不动产单元 (6)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7)1.5 不动产登记簿 (7)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7) 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8)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9)1.9 代理 (12)1.10 其他 (12)2 申请 (14)3 受理 (15)3.1 查验登记范围 (15)3.2 查验申请主体 (15)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5)3.4 询问 (16)3.5 受理结果 (16)4 审核 (17)4.1 适用 (17)4.2 书面材料审核 (17)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7)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8)4.5 实地查看 (18)4.6 调查 (18)4.7 公告 (18)4.8 审核结果 (19)5 登簿 (19)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9)分则 (20)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0)7.1 首次登记 (20)7.2 变更登记 (21)7.3 转移登记 (21)7.4 注销登记 (22)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3)8.1 首次登记 (23)8.3 转移登记 (25)8.4 注销登记 (26)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7)9.1 首次登记 (27)9.2 变更登记 (28)9.3 转移登记 (29)9.4 注销登记 (31)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2)10.1 首次登记 (32)10.2 变更登记 (33)10.3 转移登记 (34)10.4 注销登记 (35)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5) 11.1 首次登记 (36)11.2 变更登记 (37)11.3 转移登记 (38)11.4 注销登记 (39)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0) 12.1 首次登记 (40)12.2 变更登记 (41)12.3 转移登记 (42)12.4 注销登记 (43)13 地役权登记 (44)13.1 首次登记 (44)13.2 变更登记 (45)13.3 转移登记 (46)13.4 注销登记 (46)14 抵押权登记 (47)14.1 首次登记 (47)14.2 变更登记 (49)14.3 转移登记 (50)14.4 注销登记 (51)15 预告登记 (51)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51)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52)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53)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54)16 更正登记 (54)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54)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55)17 异议登记 (56)17.1 异议登记 (56)17.2 注销异议登记 (56)18.1 查封登记 (57)18.2 嘱托查封主体 (57)18.3 注销查封登记 (58)19 登记资料管理 (58)19.1 一般规定 (58)19.2 纸质资料管理 (59)19.3 电子资料管理 (61)20 登记资料查询 (62)20.1 查询主体 (62)20.2 申请材料 (63)20.3 查询条件 (63)20.4 出具查询结果 (63)20.5 办理时限 (63)附录A (64)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4)A.2 通知书、告知书 (68)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68)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69)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70)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71)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72)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73)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74)A.3 公告文书 (75)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75)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76)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77)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78) 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79)A.5 询问记录 (80)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81)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81)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82)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83)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84)A.7 授权委托书 (85)A.8 承诺书 (86)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87)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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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日期:2016-06-28] 来源: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作者: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阅读:8次[字体:大中小]1.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改时的土地所有权证、六十条时确定集体所有的证明材料、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处理决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土地权属来源、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和具结保证书、乡镇(街道)出具的权属证明、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6、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包括国土部门历次土地调查已指界确认的界址表、图件,林权证或林地调查确定的资料);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8、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登记费:10元/件;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10元/件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1.2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5、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1)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名称发生变化);(2)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土地坐落变更);(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或土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征收为国有土地);(4)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集体土地灭失);(5)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其他面积变化情形);6、不动产权属证书;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8、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登记费:10元/件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1.3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5、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转移的材料外还应提交:(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2)集体土地调整,提交土地调整文件;(3)依法需要批准,提交有关批准文件;6、不动产权属证书;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8、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登记费:10元/件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1.4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5、不动产注销依据:(1)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6、不动产权属证书;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8、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2.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缴纳凭证;(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关费用、税费缴纳凭证;(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和土地价款缴纳票据;(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原不动产产权证书、作价出资或入股批准文件、土地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原不动产产权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土地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6)以划拨转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原不动产产权证书、依法转为出让土地的用地审批表、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7)以土地储备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政府批准的储备土地计划、批准纳入储备的文件、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原不动产权证书(可选);4、交地确认材料;5、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已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已作为合同附件的不需要提供);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7、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工本费:10元/本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2.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由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2)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其它形式取得的,提交原批准机关的有关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和税费的凭证;(4)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和税费的凭证;(5)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和税费的凭证;(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7)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6、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工本费:10元/本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2.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1)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2)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3)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4)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或遗赠生效的公证书;(5)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6)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7)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8)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9)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10)原为划拨土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11)原土地使用权设有抵押权或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土地的证明、他项权证(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抵押权人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身份证明资料;5、项目用地的,需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资料、投资总额达到转让条件的审计报告;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7、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工本费:10元/本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2.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

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7、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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