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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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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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著作权法所称的戏剧作品是指剧本
B、著作权法所称的戏剧作品是指由演员所表 演的戏剧本身
C、著作权法所称的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中 的形体动作和技巧
D、所有的建筑物都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8、以下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有()
A、计算机程序
B、时事新闻
C、网络原创小说
D、化学元素周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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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下列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 A、诬蔑他人宗教信仰、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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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下哪些民事责任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 一般不会出现()
A、停止侵害
B、返还财产
C、修理、重作、更换 D、支付违约金
4、关于作品,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作品是借助于载体传达出来的表现作者思 想或情感的信息
B、作品的载体必须是有形的
C、作品可以是任何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D、素材是作品创作的原始材料,不一定是作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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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教育学院之所以编写此书也是因为有本 社的约稿,故这套丛书只能由本社出版, 成人教育学院与乙出版社侵犯了本社的权 利。成人教育学院则认为该套丛书从内容 到体例的设计安排及全部书稿的创作均是 自己独立完成,与甲出版社无关;乙出版 社声明自己是依合同出版,不存在侵权。 请问:谁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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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法律、 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 ➢时事新闻; ➢历法、数表、通用权
著作权人身权 著作权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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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
是作者基于作品创作依法享有 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
财产内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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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包括四种权项:
作、姿势编在一起供一人或多人跳 舞的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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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讲义

著作权法讲义
(一)对事的效力:即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二)对人的效力:国籍原则,地域原则,互惠原则。 (三)时间效力:从1991年6月1日起生效。保护按该 法计算未过保护期的作品。该法施行前的侵权行为和 违约行为按当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思考题
1、简述著作权及其与专利权的区别。
2、如何理解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编 著作权法
包括著作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 利用与限制,法律保护等主要内容。
第一章 著作权法概述
重点难点:掌握著作权的概念及其相关的概 念。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
一、著作权的概念 二、相关概念辨析
一、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 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总称。
演绎作品的主体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 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 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美术作品的主体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 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 所有人享有。
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著作权法规定,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 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 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权利属性不同 (2)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4)两者的交叉和抵触
第二节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和适用范围
一、基本原则
(一)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原则;
(二)协调作者与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利益原则 ;
(三)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原则 。
二、适用范围或效力范围

第一章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章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 (二)地域标准——《著作权法》第二条
• 1.在中国首次出版。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其作品如果在中国首次 出版,就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 2.在中国参加的国际籍条约的成员国首次出版。未与中国签订协议 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 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的,受本法保护。
• 一、对事的效力
• 是指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 著作权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作
品的创作、权利归属、利用、管理和救济等活动 中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因作品而产生的 社会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部分行 政关系均属于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
• 二、对人的效力 •
• (一)国籍标准
•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 狭义的著作权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享
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的内容,它 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 • 广义的著作权除了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之外,还包括传播者 的权利,学理上称为著作邻接权,具体表现为表演者、录 制者和广播组织基于传播活动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基于 传播活动而产生。

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政策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社会、
经济、政治环境。1980年5月国家出版局颁布了《关于书籍稿酬的暂
行规定》,1984年改名为《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承认了作者的出版
权、改编权、汇编权和翻译权等。1982年广播电视部通过了第一个保
护邻接权的规章《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的《民法总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三、国际条约框架下的著作权制度走向
• 作为国内法的著作权法,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其效力只限 于本国境内,本国的作品无法在外国得到保护。

学习《著作权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著作权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著作权法》的心得体会《著作权法》是我国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作品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著作权法》,我深刻认识到了著作权的重要性、保护著作权的方式以及著作权的限制等方面的知识。

下面是我学习《著作权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著作权法》告诉我们著作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以及其署名、修改等权利的法律保护。

这表明著作权是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是他们智力劳动的产物。

只有著作权得到保护,才能激发作品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文化蓬勃发展。

其次,《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对象。

除了文学、艺术作品,还包括科学、技术作品。

这表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人类知识与创造的方方面面。

在现代社会,科技创新的发展迅猛,著作权的保护对于鼓励科学家和技术人员的研究创新至关重要。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括非财产权和财产权,其中非财产权包括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等。

这些权利的规定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他们创作作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

然而,《著作权法》也明确了著作权的限制,以便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比如,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合理引用等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法律还对著作的保护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著作权在作者终生及其死后70年有效。

这些限制的设定可以防止著作权人滥用权益,推动著作的广泛流传和社会发展。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方式。

例如,著作权应当通过登记的方式获得法律保护,并且著作权登记局应当及时受理著作权登记申请。

此外,著作权人还可以通过签署合同、发表通告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些规定为著作权人提供了便捷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为他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的来说,学习《著作权法》使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以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

作品一般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作品是表现作者的思想和情感的智力创造成果。 2、作品必须可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加以表现。 3、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产物,是作者独立构思、 独立创作完成的。 4、作品应具有可复制性。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010修改为法 律 对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 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即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 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自然人作者,包括公民作者和外国人作者。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总之,如无 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著作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与主体
一、著作权、著作权法的概述

1、著作权,亦称版(Copyright), 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 权利。

2.版权、作者权、著作权 版权——英美法系的称呼,原意是书籍的复制权,来源于 安娜女王法令。 作者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称呼。他们认为,在著作权中 人格权是首要的,财产权次之。 著作权——来源于日本,由日本著名教育家福泽谕吉根据 英文copyright创造的。 著作权一词上世纪初从日本传入我国,1910年大清著作权 律首次采用。 199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200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激发其创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希望大家喜欢!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是传播知识的重要媒介--纸张和印刷术的发明者,曾对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

到了18世纪,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开始建立保护作者权益的现代著作权制度,由于当时我国仍处于封建专制统治,商品经济发展缓慢,文化科学落后,对外又实行闭关锁国、夜郎自大的政策,因此,现代著作权制度未能在我国建立起来。

直到20世纪初,清朝政府迫于内外交困,应变救急,遂命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

在制定的诸法律中,于1910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即《大清著作权律》。

1915年,北洋政府以《大清著作权律》为基础制定了著作权法。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著作权法。

这几朝政府虽然开始建立了著作权制度,但由于战乱不断,政权更迭,民不聊生,著作权制度没有得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特别是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文化出版等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图书期刊出版、剧本上演、电影摄制、录音录像、广播电视节目录制和播放等方面的付酬办法。

1984年,文化部制定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

1985年,由全国人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公民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继承。

1986年,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

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了《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

但是,由于没有著作权法,在著作权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还无法解决,如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较为普遍,因著作权问题而影响我国与外国进行文化科学交流的事情时有发生,因而对内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挫伤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广播影视等部门传播作品的积极性,妨碍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对外则影响扩大国际文化科学交流,妨碍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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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经过和原则
第一节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经过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注重对作者的保护,却一直没有著作权立法。

虽然也先后颁布过一些有关作者稿酬的规定,但毕竟不是法律(注3)。

改革开放以后,百业待兴,著作权问题也自1979年起列入研究范围,具体工作由当时的文化部出版局承担。

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我国著作权法终于在1990年9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生效。

(注3)同(注2),第24页
著作权法的制定与实施为保护创作人的利益、建立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著作权法颁布后的十余年,国际局势、我国的国情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特别是国内外经济格局的变化和技术发展的变化,对著作权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经济格局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以及我国入世步伐的加快;技术发展的变化主要指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

为适应这些变化,自1995年起立法部门即开始修改著作权法的准备工作。

经过几年的努力,终于在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著作权法。

第二节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
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反映的原则是制订著作权法的指导思想。

了解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反映的原则,有益于理解和执行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著作权法反映的立法原则主要如下:
(一)保护创作人的利益
把保护创作人的利益放在立法原则的首位,是我国著作权法和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行做法。

这是因为没有创作人的创作,就产生不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建立在作品上的一系列权利当然也不会产生, 甚至人类的文明发展都无从谈起。

因此,创作人及其创作的作品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源泉;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是使源泉不致枯竭的保证。

同传统物权比,作者的权利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因为传统的物权通常都和权利指向的有形物紧密相连,权利人对物的控制除了法律赋予的保障外,还能够通过人对物的实际占有达到基本不受他人侵害。

而著作权指向的是作者对某种思想的表达,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不是记录该作品的物理载体。

作品一旦发表,作者便丧失继续对载体上记录的作品的控制能力。

相反,作品却极易被他人复制,亦极易受到他人侵犯。

因此,保护著作权的途径只有法律,而不是像传统物权那样靠权利人对其有形财产的控制。

(二)平衡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
同其他法律一样,著作权立法也必须平衡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

在著作权法调整的各种法律关系中,社会各利益集团分为:
1、各种传播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表演人和各种媒体,例如出版社、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录像制作人、电影制作人、网络内容服务商等。

这部分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对作品的传播,因此其利益与作者的关系最为密切。

另一方面,作品的成功与否也离不开表演人和各种媒体对作品的传播。

作者与表演人以及各种媒体之间是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2、社会公众。

由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与发展本身就是人类文明进程的一部分,所以作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中的每位成员都有密切的关系。

从人民有权接受教育、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政治、经济信息的角度出发,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不能过分垄断。

在一定情况下,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必须限制作者的权利。

综上,在著作权立法的过程中,除了考虑作者的基本权利外,还必须考虑以上利益集团的利益。

著作权法第一条所说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即指的这层意思。

(三)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
如上所述,著作权的潜在市场价值能否体现,取决于是否具有相应的外部环境:市场经济。

同样,著作权法的制定也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其必要性反映在以下几点:
1、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仅包含作者的智力投入,而且包含投资人的大量经济投入。

在经济、科技高度发展的社会尤其如此。

鉴于此,保护著作权已经不仅仅是保护作者的个人利益,而且也包括以投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为主业的企业,也称“版权业”(例如出版业、录音录像业、电影制作业、广播电视业、计算机软件开发业、信息网络业等)的利益。

这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2、版权业也同其他产业一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需要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

保护著作权实质上就是建立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侵害著作权,特别是各类盗版活动,实质就是扰乱、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

3、保护著作权还同提高国家税收、改善国家投资环境、促进民族产业发展有直接的关系。

总之,著作权法是一部带有强烈市场经济特征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只能以市场经济的规则作为规范行为的标准,否则,即使制定了法律,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形同虚设。

(四)反映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著作权的产生就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

历史上,著作权保护的每一次发展,都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关:产生著作权制度的原始技术动力就是印刷技术的革命性变革。

以后,随着每次新的科学技术的出现,如留声机、电影技术、广播技术、卫星传播技术以至家庭录音录像技术和静电复印技术的出现,著作权法都必须回答这些新技术为作者权利保护带来的问题,并且在每次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展。

从这个意义讲著作权法是一部反映科学技术发展的法律,并不过分。

在全球信息化的今天,著作权法面对的是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带来的新问题。

这些问题在我国著作权立法,特别是对著作权法的修订中也有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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