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制镇设立标准(试行)》《福建省街道设立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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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城市2006年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城市2006年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城市2006年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9•【字号】闽政办[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城市2006年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我省主要城市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是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具体举措,对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福建省主要城市2006年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径向省工商局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福建省主要城市2006年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和《关于研究主要城市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5〕156号)精神,为推进我省主要城市2006年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十次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正面宣传引导和整治规范相结合,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之间的关系,融发展、监管和服务于“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中,确保创建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二、创建目标“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要紧紧围绕“经营主体准入规范,经销商品货正源清,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商务环境和谐文明”的工作目标,在2005年福州市八一七北路先行试点,形成一定模式的基础上,2006年在全省主要城市共选择10条繁华商业街道开展创建工作(商业街道的选择,既要考虑在本地的繁华地段,又要尽可能兼顾基础好的国家或省级“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今后逐步向面上推开,努力培育一批诚实信用、依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创建一批繁荣有序、和谐文明的商业街道,取信于民,造福于民,营造和维护全省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健康、有序发展。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区划地名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区划地名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区划地名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榕民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区划地名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民规〔2024〕1号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在区划地名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升我市区划地名管理现代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政府《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制定了《福州市区划地名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2024年6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的入库和出库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职责第四章专家库的使用第五章附则福州市区划地名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规范福州市区划地名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提升我市区划地名管理现代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局可邀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协助开展区划地名相关工作的评审咨询活动。

各县(市)区民政局及其他单位经市民政局同意后,可邀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协助开展区划地名相关工作的评审咨询活动。

第二章专家的入库和出库第三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以独立身份开展相关工作;(二)对福州市或福州市下辖各县(市)区的历史沿革、地理民俗、城乡规划、语言文字以及区划地名管理等相关领域有较为深入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熟练掌握区划地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三)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四)年龄原则上在7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备履行专家工作职责的相关条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4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4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1988年9月2日闽政〔1988〕41号)现将《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一)行政区划名称:省、市(地)、县(市辖区)、乡、镇及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自然村、片村和城镇内的居民区、地片、街、路、巷、弄等名称。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山、河、峡谷、湖、泉、瀑、海、海峡、海湾、港湾、水道、群岛、岛屿、半岛、群礁、礁、沙、滩、岬角以及地形区、关隘、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设施、企事业单位、主要人工建筑、纪念地、名胜古迹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本省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须依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制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省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市(地)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县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福建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9.02•【字号】闽民管〔2022〕119号•【施行日期】2022.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民管〔2022〕119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现将《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民政厅2022年9月2日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落实民政部《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努力探索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长效机制,推进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在公益慈善、生活服务、社区事务、文体活动等领域培育一批有活力、有公信力、有品牌影响力的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建立与城乡社区发展相适应,党建引领、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

二、工作任务(一)精准开展志愿活动,构建邻里互助关系。

持续开展“守望相助”志愿服务,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常态化。

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志愿者动员、培训、管理、激励,通过综合帮扶、结对帮扶等方式,服务于帮困、助学、助残、外来人员社区融合、垃圾分类等公益领域。

(二)对接社区公共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

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对接养老服务、家庭服务、人口与健康促进、托育服务、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就业帮扶、社区规划等需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多种形式的生活服务和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将“政策找人、服务到人”落实落地。

(三)提供社区协商平台,建立自治共治渠道。

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协助居(村)民委员会推动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居民表达利益诉求提供更加有效、快捷的途径,促成社区“共建共治共享”良性循环。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标 签】调整建镇标准,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镇管村体制【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发﹝1984﹞165号【发文日期】1984-11-22【实施时间】1984-11-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试行。

为了适应城乡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放宽建镇标准,实行镇管村体制,对于加速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进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现在对已具备建镇条件的地方,地方政府要积极做好建镇工作,成熟一个,建一个,不要一哄而起。

要按照建镇标准,搞好规划,合理布局,使小城镇建设真正起到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国务院: 随着农村商品经济和乡镇工业的蓬勃发展,小城镇的作用日益显示出来。

加速小城镇建设,充分发挥其联结城乡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的交流和发展,已成为当前基层政权建设上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小城镇(指建制镇)的建设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建国初期,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小城镇有了较快的发展。

以后由于“左”的影响,小城镇发展缓慢。

在十年动乱期间,小城镇又遭到了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的繁荣,促进了小城镇的恢复和发展,现在全国已有建制镇5698个。

特别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下达后,各地对建镇工作更加重视,仅半年多时间,全国就新建了2000多个镇。

预计到今年年底还将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为了研究小城镇的政权建设问题,我们于今年8月召集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同志进行了座谈,还派人到部分省市进行了典型调查。

当前建镇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是,建镇标准不统一,有的地方把镇、村分割开来,很不利于小城镇的发展。

在发展方向上,小城镇应成为农村发展工副业、学习科学文化和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的基地,逐步发展成为农村区域性的经济文化中心。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2007年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情况通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2007年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情况通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2007年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8.01.04•【字号】闽民勘[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2007年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情况通报(闽民勘〔2008〕4号)各市、县(区)民政局:2007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省委“四谋发展”实践主题、“四个重在”实践要领、“四个关键”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全国第十二次民政会议和全省第十七次民政会议精神,以开展平安边界建设为主线,积极推动界线管理工作上新水平,努力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的边界环境。

一、“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开局良好2007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落实《福建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关于“平安边界建设”的要求,严格按照“闽赣平安边界”、“浙闽平安边界”创建活动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能作用,按照“分级负责、整体推进、双边共建、专题开展”的原则,积极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

龙岩、南平、三明市、县两级民政局与毗邻的江西省市、县两级民政局均签订了平安边界建设协议。

武平县地处闽粤赣三省结合部,一年来三省边界乡镇联合调处民事纠纷128起,制止群体性苗头事件11起。

诏安县有8个乡镇31个村与广东饶平县接壤,两县建立了县、乡(镇)、村三级协作机制,31个边界村分别与毗邻村每半个月定期互访一次,边界平安建设信息员、护村队员定期联合巡逻,实现了信息联通、纠纷联调、治安联防,构建了平安边界走廊。

二、浙闽线联合检查工作顺利完成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的工作部署,2007年,浙闽两省组织开展了浙闽线联检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闽政办[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8日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2013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镇服务功能,保障改善民生,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

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是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障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性,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力争在3~5年时间内,在全省建成分布合理、适度超前、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网络。

二、合理确定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和标准(一)明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结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省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按照市级、区(县)级、街道级、社区级四级配置。

福建镇乡规划导则(试行)

福建镇乡规划导则(试行)

福建省镇乡规划导则(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六年五月编制说明2008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将“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统一体系,意味着镇、乡、村庄应各有为其量身定做的、区别于城市的技术标准和编制方法。

目前镇、乡规划多参照国标《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执行,但该标准发布于《城乡规划法》颁布之前,尚未体现镇、乡规划的差异,之后发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在用地类别尤其是公共设施类有较大的调整,《镇规划标准》中用地分类亦需做相应调整。

现在《乡规划标准》CECS366:2014已出台,《镇规划标准》尚在修订中,当前的规划标准、规范尚难以满足镇规划、乡规划作为独立规划的要求。

为落实《城乡规划法》,及时为福建省乡镇规划提供技术支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福建省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编制《福建省镇乡规划导则》。

导则前三章节主要解决镇、乡规划要“做什么”的问题,明确镇、乡规划层次、编制原则、编制基本要求、主要内容深度及强制性内容、成果要求等,主要供规划管理部门在委托和审查镇、乡规划项目时使用;第四章节主要解决镇、乡规划“怎么做”的问题,明确技术通用性要求及技术指标,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规划指引,主要供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镇、乡规划项目时使用。

鉴于镇、乡层级相同但又分属“城镇”、“乡村”范畴,其规划编制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性,其规划要求、方法、标准应有所区别;但省内有一些镇、乡差异并不大,如有些乡位于城镇密集区,或在规划期内有条件成为建制镇,在编制时也可选择按镇规划的有关规定编制。

导则编写时对共性部分用通则表达,对差异性部分则补充说明。

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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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制镇设立标准(试行)》《福建省街道设立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制镇设立标准(试行)》《福建省街道设立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建制镇设立标准(试行)》《福建省街道设立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2021年7月16日福建省建制镇设立标准(试行)为规范本省建制镇设立,统筹城乡融合发展,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此标准。

一、总体要求(一)设镇要尊重城镇发展规律,符合本省城镇化发展阶段性特点,稳妥有序推进。

(二)设镇要与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促进小城镇发展和乡村振兴。

(三)设镇可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并置镇等方式。

民族乡不实施撤乡设镇。

二、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稳妥有序。

建制镇的设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地方稳定和发展大局,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有序地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二)立足长远,科学规划。

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着眼于建制镇的长远发展,在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建设、行政管理以及历史沿革和群众生活习惯、意愿等因素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建制镇设立标准。

(三)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建制镇的设立和调整要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民市民化;有利于统筹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镇公共资源、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四)边界明确,范围明晰。

建制镇必须有明确的地域范围,清晰、封闭的行政区域界线,同级乡镇(街道)之间不能重叠,也不能留空白。

建制镇的设立应以整建制地撤乡设镇为主,如涉及界线调整的,原则上应以行政村和社区为基本单元,不打破行政村和社区的完整性。

(五)大小适中,行政资源配置合理。

新设立建制镇时,应该根据交通条件的改变和实际发展需要,尽量合并部分规模较小的乡镇,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确保政府公共服务和设施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

(六)审慎周密,确保社会稳定。

设立建制镇与广大干部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在操作上必须审慎,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按程序进行。

要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尊重群众的意愿,充分听取当地干部群众的意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解决好各种矛盾,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三、设镇指标结合本省乡镇发展的实际情况,从人口规模与中心集聚性、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发展情况,综合确定建制镇的设立指标。

(一)人口基数沿海、山区拟设镇域内常住人口分别不少于2万人、1.2万人。

政府驻地常住人口不低于总人口的15%。

(二)经济状况1.拟设镇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域内从业人员总数的50%以上;2.拟设镇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所辖镇最靠后镇的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拟设镇现有工业企业数在所在县(市、区)所辖乡中靠前。

(三)集镇建设沿海、山区拟设镇政府驻地集镇建成区面积分别不少于1.5平方公里、1平方公里;有至少一个成规模的集贸市场;集镇道路硬化率达到100%;公共供水普及率不低于90%;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具备垃圾集中处理渠道和能力;地名标志设置覆盖率100%,村(居)、街、路、巷、楼院、门户等各类地名标志设置齐全。

(四)资源环境拟设镇应匹配当地的资源承载力和环境人口容量,拟设镇政府驻地区域适合小城镇建设,地质地理条件好、无重大风险隐患。

(五)域内设施拟设镇域内具备较好的交通区位条件,交通基础设施较完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完备;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卫生院、小学和幼儿园;文体、养老、福利等设施较完善。

四、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的,设立建制镇时,人口、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指标要求中的定量指标应不低于标准值的80%:(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合并的;(二)交通区位优势明显,人文、自然、历史、文化、地理、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的乡;(三)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或对优化城镇化布局与结构具有特殊作用的乡;(四)具有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或其他国家级品牌景区景点,或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区等所在的乡;(五)老少边地区、海岛地区、交通节点型、商贸流通型、资源开发型、加工制造型等具有发展潜力的乡,国家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新区、高新区、工业园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群范围内的乡。

五、其他说明(一)本标准所表述的“沿海”“山区”以《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界定的“东部沿海”“西部山区”为依据。

(二)本标准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本标准所涉及指标除注明以外,均为现状指标。

(四)本标准由福建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街道设立标准(试行)为规范本省街道的设立,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统筹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积极推进精准精细化的城市管理,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此标准。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行政资源优化配置。

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尊重城市发展规律,顺应行政区划设立规律,立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集约高效。

体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要求,促进城镇常住人口适度集聚。

坚持高质量发展,突出人口指标在街道设立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城镇人口增长与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相协调。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充分考虑沿海和山区区域差异,因地制宜设立不同的标准值。

根据人口状况和城镇化水平,着眼于优化城镇体系和发展格局的需要,优化街道布局。

(三)城乡融合,区域协调。

充分考虑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按照城乡融合发展的新要求,对拟设街道人口和城镇建设基础进行综合考量。

(四)规模适度,便于管理。

便于服务人民群众,确保面积适中、人口适度、连片成块、界线分明,便于管理。

三、基本指标(一)人口和面积1.人口。

沿海、山区拟设街道域内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4万人、2.5万人。

沿海、山区拟设街道的街道办事处驻地集镇(或城区)常住人口(含新型农村社区人口)占域内常住人口的比重一般不低于35%、25%;2.面积。

沿海、山区拟设街道辖域面积分别不低于4平方公里、6平方公里。

(二)规划情况拟设街道应有部分辖域位于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新城)开发边界范围内。

(三)经济状况1.拟设街道上一年度经济总体状况在所在地所辖镇中靠前;2.沿海、山区拟设街道从事第二、三产业人口占域内就业总人口的比重分别不低于60%、50%。

(四)集镇(城区)建设1.沿海、山区拟设街道办事处驻地集镇(城区)建成区面积分别不低于2平方公里、1平方公里。

街道析置街道的,新设街道办事处驻地应具备集镇(城区)建设基础条件;2.拟设街道集镇(城区)道路硬化率100%,公共供水普及率100%,有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中转设施,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3.至少有1个农贸市场、1条商业街。

街道析置街道的,新设街道办事处驻地(城区)应具备后续建设农贸市场和商业街的条件;4.地名标志设置覆盖率100%,村(居)、街、路、巷、楼院、门户等各类地名标志设置齐全。

(五)域内设施拟设街道域内具备好的交通区位条件,交通基础设施比较发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完备;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幼儿园和小学,文体、养老、福利等设施较完善。

四、设立街道类别(一)撤镇设街道。

综合考虑常住人口规模和行政管辖面积,新设街道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不同形式。

一部分城镇化水平较高、与城市建成区邻近的建制镇,可以整体改为街道。

经济发达镇、示范镇、重点镇、综合改革试点镇撤镇设街道应从严控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从镇析置街道。

如果建制镇面积较大,可考虑从镇域中析置部分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为街道,其余地域仍保留为建制镇的管理体制,但析置后的街道和建制镇都必须符合设立标准。

从经济发达镇、示范镇、重点镇、综合改革试点镇析置街道应从严控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从街道析置街道。

实施街道析置的,沿海街道面积应超过12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规模超过10万人,只有一项超过的不予析置。

山区街道面积应超过15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规模超过8万人,只有一项超过的不予析置。

街道析置应加强各部门的统筹协调,从严控制,确保析置后的相关街道常住人口和面积基本均衡。

析置街道后,相关街道应有面积合适的办公场所。

(四)并置街道。

支持街道管辖幅度的优化整合,鼓励面积小、常住人口少的街道并置。

五、可适当放宽设街道条件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的,设立、撤并街道时,人口、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指标要求中的定量指标应不低于标准值的80%:(一)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完备,公共服务设施齐全,与中心城区实现空间融合的乡镇;(二)在生态环境方面承担市县水源地或规划生态屏障功能的乡镇;(三)承担全省或市域内重大城市工程项目、重要交通枢纽及其他城市承载功能的镇。

六、其他说明(一)本标准所表述的“沿海”“山区”以《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界定的“东部沿海”“西部山区”为依据。

(二)本标准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本标准所涉及指标除注明以外,均为现状指标。

(四)本标准由福建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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