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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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法律责任

浅析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摘要:网络技术发展的突飞猛进给我国立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直接的或间接的侵害权利人利益行为。

本文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信息暂时存储和在作品传播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侵权责任认定、责任承担和责任限制。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法律责任;责任限制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1-0213-01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概念在实务中,很多人常常混淆网络服务商与网络服务提供商。

网络服务商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提供网络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或组织,其基本功能是按用户的选择提供信息储存、传输等中介服务,而它本身并不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

isp 大致可以分为基础设施运营商,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iap),网络平台服务提供(ipp),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icp),其中iap 和ipp 合起来又称为网络在线服务提供商(isp)。

二、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认定的法理依据从法律理论上看,可以从过错推定,控制损害结果,营业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等方面来确定依据。

1.过错责任原则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对过错曾作过这样的表述:“不是损害而是过错使侵害者负有赔偿责任。

”在我国,法学界对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之一是毫无疑问的。

在版权侵权行为中,isp的侵权行为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较大的区别,但其侵权行为的实质却是相同的,即都是在没有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过错侵害了他人依法享有的版权。

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isp违反的是不得侵害他人版权的义务;而在过失侵权的情况下,isp违反的是其所尽的注意的义务。

因此,在网络时代,过错仍然是追究加害人版权侵权责任的根本原因之一。

2.控制损害结果理论从损害结果控制理论来说,在网络时代,技术性更新、升级的速度惊人,一般用户根本不会使用,即使发现了问题也未必能解决。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最近几十年你如果问别人发展的最快的是什么,我想大家都会不约而同的说出网络这一概念。

但是如此发达的网络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很多网络规章制度没有得到完善。

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具有一定的过错,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都构成网络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都应当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要求的,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例如自己发布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在网站上发表他人作品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种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也都是自己承担责任,与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都不相同。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种连带责任规则:1、通知消除规则通知消除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的一个规则。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也有的将其叫做通知与取下规则。

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由“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由“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占 I 缸会 } J
己1年1 ( ) 口口 月 上 来自论 网络 内容 服务提供者 的侵权责任
由“ 肉搜 索" 人 第一案 引发 的法律 思考
张 娟
摘 要
关键 词
网 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络 是伴随着 网 络时代发展而产生的现代侵权法的一种特殊法律责任。 网 在 络时代
要 承担 相应 的 制止 、 除和 避 免进一 步扩 散 的义 务 。 删 笔者 主 张对 法 院的 审查 。 ( ) 三 赔偿 损 失 网络 内容服 务提 供者 宜采取 “ 严格 标 准”只 要被 侵权人 或他 人告 ,


旦法 院对案 件 做 出判 决或 裁 定 , 临时 禁令 即行 失 效。 ( ) 除影响 二 消
消 除影 响 即消 除因侵 权 行 为给 他人 造成 的 不 良影 响 。消 除 影 响的 范 围, 与 侵权所 造 成 的不 良影 响的 范围 相 当, 应 即侵 权行 为在 一定 范围 和一段 时间 内进行 的 , 当相应 地 在一 定范 围和 一 应 段 时间 内消 除影 响 。司法 实 践 中 已经 出现 了网 上侵 犯名 誉 权后 判 决如何 消除影 响 的案例 , 侵权 人在 网上 实施 侵权行 为 的实 际 按
网络 内容 侵权 责 任方 式 文 献标 识 码: A
( ) 一 停止侵 害 文章 编 号 : 0 90 9 ( 0 oo .5 - 1 1 0 -5 22 1) 11 3O
如 何 规 范该 类侵权 行 为 , 衡各 方 利益 , 互联 网产 业的健 康发 展 至 关重要 。 平 对 中图 分类 号 : 2 D93
20 年 1 07 2月 2 9日,北 京女 白领 姜岩 在 发现 丈夫王 菲 出轨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论文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论文

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侵权责任探析摘要:随着网络发展,网络侵权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侵权的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针对网络侵权责任,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的身份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网络侵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随着网络文化的日益发展,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问题也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

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对今后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一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本条款虽然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但该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在操作上极易出现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条款加以理解和解释。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服务提供者等媒介双方当事人的主体。

一般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既不参与信息交流,不对有关交流双方之间的信息内容进行事前筛选,也不选择信息的接收方。

简言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交流和电子交易中处于消极中立地位,不对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和交易进行人为干预的中立第三方主体。

二、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身份的界定在认定网络侵权时,如果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以真实的人物身份、真实的经历、真实姓名进行描写,并且网络用户以自己真实姓名署名的,将很容易确定侵权受害人和侵权行为人。

但是基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网络用户的匿名性,如果不能认定网络文章所写之人为现实生活中的确定的人,则不能判定侵权成立;若不能认定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则不能确定直接侵权行为人。

从百度文库侵权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从百度文库侵权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从百度文库侵权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摘要:随着网络成为一种高效信息传播方式 ,互联网环境下的数字化著作权保护给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作为网络中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

本文以百度文库侵权案为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探寻我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百度文库著作权侵权过错责任原则中图分类号:tn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0 年12 月,文著协、盛大文学与磨铁图书公司共同发表了《针对百度文库侵权侵权的联合声明》。

2011 年3月15 日,贾平凹、韩寒等50 位作家公开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

两天后,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加入“战团”,公开声援文学界维权的呼吁和行动。

这使得百度再次陷入知识产权侵权的舆论漩涡。

百度文库侵权一度成为网络热点事件,著作权利人和百度文库双方各执一词,关于作品网络传播的规范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通过对百度文库侵权案例的分析探寻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以期实现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系统保护。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注释:张建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非营利组织。

[夏来祥、田伟.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j].《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8期.]根据其提供的服务不同,一般认为网络服务商主要有两大类:网络内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icp)和网络中介服务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

icp 则是指网络服务内容提供商自己搜集、组织、编辑网络信息然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

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问题探讨

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问题探讨

的 概念 和 范围 ,并 没用 一个统 一 的说 法 。有学 者主 张狭 义 的概 I A P ) , 是指 为信 息传 播提 供光 缆 、 路 由、 交换机 、 主 干 网络等 各种
念 ,我 国研 究 网络知 识产 权法 的薛 虹 教授 就是 狭义 概念 的支 持 基 础技 术设 施和 网络 接入 服 务、 网络 基础 服务 的主体 。 服务者 起
议。 目前 存在 三种 观点 : 过错 责任 原则 、 无过 错责 任原 则0 和过错
关 于网络 服务提 供者 的分类 , 在我 国学术 界 的观 点更是 众说 推定 原则 。根 据我 国 《 信 息 网络 传播权 保护 条例》 第2 O 条、 第2 l
纷纭 , 有二元 说0 、 三 元说 0 、 四元 说0 、 六元 说0 等观 点 。但 这 四种
者, 她 主张 网络服 务提 供者 仅指 在线服 务 提供 者 ( O n l i n e S e r v i c e 到传输 管道 的作用 , 按用户 的选 择提供通 道 , 不对 信息 进行筛 选 、 P r o v i d e r , 简称 O S P ) , 是为 各类 开放性 网络 提供 信息 传播 中介服 编 辑 , 但 作为信 息 网络 传播 的 中枢 , 有时会 发生 “ 缓存” 现象, 此 服
自己制 作 、 搜 集的信 息等 , 0 即“ 凡是 以互 联 网为基 础提 供服 务的
个人 、 经 济组织 或其 他单位 , 都可 以成为 网络服 务提 供者 。 ” 。 笔者
赞 同广 义说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于 网络版 权侵权 的归 责原则 , 学术 界和司法 实践 中 尚存 争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4、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和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 有义务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以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不良信息的影响和伤害。
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优势 和不足
优势:
1、保障网络安全:通过信息内容筛选、用户行为监督和网络安全维护等措 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有助于防止非法信息和恶意行为在网络中传播,从 而保障网络安全。
总结
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是维护网络安全和用户权益的重要措施。通过完善 法律法规、提高技术水平、加强行业自律和提高用户安全意识等多方面的努力, 可以更好地保障网络安全,保护用户权益,同时确保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在安全、 规范的环境中提供优质的网络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及刑事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互联 网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本次演示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最后,商业伦理也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 只有通过履行商业伦理,才能赢得用户的信任,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 出。
为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采取以下安全保障措施。首先,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对能力。其次, 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手段,如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性。 再次,加强对网络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最后,积极 参与网络安全治理,与政府、行业组织等携手应对网络安全威胁。
2、确保信息准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和筛选, 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传播虚假信息、谣言等有害内容,应尽最大努 力为用户提供可靠的信息资源。
3、防止儿童色情: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禁止儿童色情内容的传播,采 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范此类有害信息的传播。如若发现儿童色情内 容,应立即删除并报告相关部门。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_吴汉东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_吴汉东

网络著作权侵害行为及其责任分担, 是侵权责任法与著作权法共同关注的问题。对此, 学者从不同 角度做出过阐述。知识产权学者王迁、 王 凌 红 以《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保 护 条例 》 为对 象, 借助美国判例法 的资 料 , 较早对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提出了自己 的 理论 分 析 框架。 近 期, 民 法 学 家 张新 宝、 杨 立 新教授 《侵权责任法》 第 36 条为基础, 运用民法 解 释 论 的 方 法, 着力 阐 述 了 网络 侵 权 责任 制 度 的立 等则以我国
① 在此, 法精神和法律适用。 笔者不揣浅陋, 拟以民法学 理论为 基 础, 以现 行法律 规 定为 依 据, 以著作权 相关判例为资料, 对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地位、 过错认定规则以及赔偿责任形式做出解读和分析。
一、 特殊责任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著作权法中的间接侵权责任, 是知识产权领域中制度变革最快、 社会关注度最高的一 个 问 题。 在立 法和 司 法 判 例 中 , 侵害著作权有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之分, 法律对此规定了不同的过 错 条 件 及 责任标准。间接侵权行为有两种含义: 一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系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或预备, 即其行为帮 助和导致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 如为他人出售、 出租、 展出之目的而保存侵权复制品的行 为, 为 侵 权表 演提供设施、 场地的行为等。二是指行为人并没有从事任何侵权行为, 但由于特定社会关系的存在, 依法 须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如雇主对雇员因完成本职工作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委托人对受托
自身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在多数情况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既不参与信息交流, 也不 选择 信 息 的 , 、 、 、 , 接收方 仅是提供接入 缓存 信息存储空间 搜索以 及 链 接 等 技术 服 务 即 在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信 息 交 流 中 处于消极中立第三方主体地位。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 服 务 实 施 侵 权行 为 的 情 况 下,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依 法所承担的责任, 是根据间接责任规则, 基于他人直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在侵权行为中, 相对于直接侵权行为人, 间接侵权行为人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 或是诱导、 促成或帮助 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因而对受害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或是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有监督的义务, 因而对 损害负有特殊侵权责任。具体说来, 该类责任主体,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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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站服务提供商等。

由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也有其特殊性。

以下将从侵权行为认定、免责条款、违法处理等几个方面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行为认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想要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并没有过错,即没有实施过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包括三种情况:
(一)直接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范畴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如在网站上转载他人的文章,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照片、音乐等,便构成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直接侵权的全部责任。

(三)未尽到审慎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并没有实施直接或间接侵权行为,但未尽到审慎义务,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例如网站未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或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护用户隐私,或未对网站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等,都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免责条款
为规避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网站或服务条款中通常会设置免责条款,即对不可抗力、第三方行为等情形进行免责。

这些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关系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免责条款虽然可以约定,但面对侵权行为的情形,仅仅依靠免责条款是不准确的。

也就是说,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法院在认定过程中不会对免责条款予以绝对的尊重,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

三、违法处理
当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发现了他人或用户的侵权行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将会面临违法处理的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
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第一时间将侵权内容从其服务平台上删除,以避免继续传播和扩散。

(二)通知权利人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应及时向权利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并在删除侵权内容后将通知结果告知权利人。

(三)保留证据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留有关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以备追溯利用。

(四)协助曝光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后,应协助侵权信息的受害人曝光侵犯其权益的网络行为,并积极协助侵权信息的受害人向有关部门举报。

总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工程,需要不断改进自身管理和监督机制,保证自身合法经营和持续发展。

同时,也需要加强与权利人、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对侵权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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