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法律责任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一、引言网络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IP)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产生和运用的各种创作作品、商标、专利等具有知识性和创造性的产权。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快速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愈发突出。
本文将详细介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各个方面,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分类1.版权侵权问题(1) 网络音乐、电影及其他媒体作品的侵权(2) 网络文字作品的侵权(3) 网络图片作品的侵权2.商标侵权问题(1) 网络销售中的假冒商标问题(2) 网络广告中的商标侵权问题(3) 网络平台中的商标侵权问题3.专利侵权问题(1) 网络技术的专利侵权问题(2) 网络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问题4.网络域名侵权问题(1) 域名抢注及侵权问题(2) 域名解析服务的侵权问题5.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1) 个人隐私信息泄露问题(2) 网络谣言传播问题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解决方案1.法律责任(1) 网络知识产权违法的法律条款(2)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3) 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2.司法保护(1)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与职责(2) 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程序(3)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3.行政执法(1)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与权力(2)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程序(3) 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管与合作四、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预防与维权1.预防侵权(1) 加强网络安全与防护措施(2)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教育机制(3) 注册相关知识产权并及时维权2.维权方法(1) 发出侵权警告信(2) 提起民事诉讼(3) 寻求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4) 寻求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调解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文件2.实际案例分析法律名词及注释:1.版权:指对文字、音乐、电影、软件、摄影、美术作品等创作成果享有的合法权益。
2.商标:指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独立识别标志。
3.专利:指对发明的技术、新的产品或工业设计等创造性成果享有的无期限专有权。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站服务提供商等。
由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也有其特殊性。
以下将从侵权行为认定、免责条款、违法处理等几个方面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行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想要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并没有过错,即没有实施过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包括三种情况:(一)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范畴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如在网站上转载他人的文章,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照片、音乐等,便构成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直接侵权的全部责任。
(三)未尽到审慎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并没有实施直接或间接侵权行为,但未尽到审慎义务,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例如网站未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或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护用户隐私,或未对网站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等,都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免责条款为规避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网站或服务条款中通常会设置免责条款,即对不可抗力、第三方行为等情形进行免责。
这些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关系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免责条款虽然可以约定,但面对侵权行为的情形,仅仅依靠免责条款是不准确的。
也就是说,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法院在认定过程中不会对免责条款予以绝对的尊重,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
三、违法处理当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发现了他人或用户的侵权行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将会面临违法处理的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第一时间将侵权内容从其服务平台上删除,以避免继续传播和扩散。
(二)通知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应及时向权利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并在删除侵权内容后将通知结果告知权利人。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_吴汉东

网络著作权侵害行为及其责任分担, 是侵权责任法与著作权法共同关注的问题。对此, 学者从不同 角度做出过阐述。知识产权学者王迁、 王 凌 红 以《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保 护 条例 》 为对 象, 借助美国判例法 的资 料 , 较早对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提出了自己 的 理论 分 析 框架。 近 期, 民 法 学 家 张新 宝、 杨 立 新教授 《侵权责任法》 第 36 条为基础, 运用民法 解 释 论 的 方 法, 着力 阐 述 了 网络 侵 权 责任 制 度 的立 等则以我国
① 在此, 法精神和法律适用。 笔者不揣浅陋, 拟以民法学 理论为 基 础, 以现 行法律 规 定为 依 据, 以著作权 相关判例为资料, 对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地位、 过错认定规则以及赔偿责任形式做出解读和分析。
一、 特殊责任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著作权法中的间接侵权责任, 是知识产权领域中制度变革最快、 社会关注度最高的一 个 问 题。 在立 法和 司 法 判 例 中 , 侵害著作权有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之分, 法律对此规定了不同的过 错 条 件 及 责任标准。间接侵权行为有两种含义: 一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系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或预备, 即其行为帮 助和导致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 如为他人出售、 出租、 展出之目的而保存侵权复制品的行 为, 为 侵 权表 演提供设施、 场地的行为等。二是指行为人并没有从事任何侵权行为, 但由于特定社会关系的存在, 依法 须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如雇主对雇员因完成本职工作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委托人对受托
自身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在多数情况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既不参与信息交流, 也不 选择 信 息 的 , 、 、 、 , 接收方 仅是提供接入 缓存 信息存储空间 搜索以 及 链 接 等 技术 服 务 即 在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信 息 交 流 中 处于消极中立第三方主体地位。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 服 务 实 施 侵 权行 为 的 情 况 下,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依 法所承担的责任, 是根据间接责任规则, 基于他人直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在侵权行为中, 相对于直接侵权行为人, 间接侵权行为人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 或是诱导、 促成或帮助 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因而对受害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或是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有监督的义务, 因而对 损害负有特殊侵权责任。具体说来, 该类责任主体,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解读【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解读【网络侵权责任】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
网络侵权概述随着计算机应用及通信技术的发展,网络已快速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与生产方式,上网浏览新闻、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网络聊天、网络下载等几乎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而与此同时,通过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如利用网络诽谤他人、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上传盗版音乐及影视作品等。
但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分散性等特点,权利人很难找到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维权成本太高,很多权利人便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网络上存在的信息是海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一一审查,要求其对所有侵权信息承担责任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促进网络产业正常发展之间取得平衡,是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正是基于此,本法对网络侵权作了专条规定。
(一)网络侵权的概念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它不是指侵害某种特定权利(利益)的具体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特殊侵权行为,而是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
(二)网络侵权的特征没有网络,也就不存在网络侵权,网络侵权的现象正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出现的。
相比传统侵权行为,网络侵权的特殊性也是由网络技术的特殊性决定的,而且还将不断发展变化。
1.主体的特殊性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用户不再只是网络信息的被动接收者,而是正逐渐转变为主动参与者。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责任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是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相关网络设施的企业、机构或个人。
在互联网上,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发布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益。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行为对于维护互联网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是不能忽视的。
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如《网络安全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它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条款,明确用户不得非法传输信息的约定。
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限制或者中止对其服务。
如果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侵权行为造成后果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经典案例1.优酷公司在版权侵权方面的案例。
2009年,传媒巨头维亚康姆控股公司因存在大量版权侵权视频而起诉优酷公司,并要求支付了2.5亿美元的赔偿金。
最终,法庭判令优酷公司支付1.5亿美元的赔偿金。
2.百度音乐搜索侵权案例。
2013年,多家唱片公司联合起诉百度公司,指控百度通过提供音乐搜索服务非法传播音乐。
最终,百度被判赔偿数额高达7亿元人民币,并要求撤下非法音乐链接。
3.新浪微博在版权侵权及不实信息传播方面的案例。
2013年,央视对新浪微博进行了整改,要求其加大版权保护力度,防止不实信息的传播。
之后,新浪微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且严格审核内容,防止不实信息的传播。
三、结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切实维护互联网秩序和公民权益,为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另一方面,如何有效地监管网络服务提供者,让其承担起更大的责任,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网络侵权责任怎么认定

⽹络侵权责任怎么认定⽹络侵权责任怎么认定:⽹络侵权责任是指⽹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络侵权责任怎么认定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络侵权责任怎么认定1、⽹络侵权责任是指⽹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络⽤户利⽤⽹络服务实施侵权⾏为的,承担侵权责任,⽹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部分与该⽹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四条⽹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千⼀百九⼗五条⽹络⽤户利⽤⽹络服务实施侵权⾏为的,权利⼈有权通知⽹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的真实⾝份信息。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络⽤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部分与该⽹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因错误通知造成⽹络⽤户或者⽹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络侵权责任纠纷包括哪些1、侵害⼈格权。
主要表现为:(1)盗⽤或者假冒他⼈姓名,侵害姓名权;(2)未经许可使⽤他⼈肖像,侵害肖像权;(3)发表攻击、诽谤他⼈的⽂章,侵害名誉权;(4)⾮法侵⼈他⼈电脑、⾮法截取他⼈传输的信息、擅⾃披露他⼈个⼈信息、⼤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
2、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络银⾏账户中的资⾦,⽽最典型的是侵害⽹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3、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侵犯他⼈著作权与商标权:(1)侵犯著作权。
如擅⾃将他⼈作品进⾏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电子商务法中的网络侵权问题

电子商务法中的网络侵权问题网络侵权是电子商务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侵权事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电子商务法的角度出发,探讨网络侵权的相关问题。
一、网络侵权的定义及分类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各种形式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类型,可以将网络侵权分为以下几类:版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侵权以及商业秘密侵权等。
二、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定电子商务法对网络侵权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1.《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布网络服务使用协议,明确规定用户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
2.《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该侵权行为,并及时采取限制或者中止与该侵权行为相关的服务。
3.《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去、屏蔽其侵权信息,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再次传播。
三、网络侵权的责任追究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实施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被侵权人都有权利和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预防、监督等措施,依法履行管理责任;被侵权人则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有权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
四、网络侵权的打击与保护为打击网络侵权行为,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和政策,如加强版权保护,提高网络监管力度等。
同时,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自律,完善网络服务使用协议,并严格执行。
此外,加大网络安全教育力度,提升公众对网络侵权的认识与防范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
五、案例分析以下是几个网络侵权案例的简要分析:1.某网购平台销售盗版商品,侵犯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版权人要求该平台删去侵权商品并索赔,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2.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间接侵权责任是指,在未直接参与侵权的情况下,因为其提供的服务使得他人的侵权行为得以实现,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也愈发凸显。
下面将结合相关案例来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2018年,诈骗电话滋扰问题曾引起广泛关注。
据报道,一些手机APP在向用户提供便利的同时,却利用用户手机号码实施了大量的电话骚扰。
此时,用户向运营商索要资料,追究电话骚扰的责任,在实践中往往面临困难。
因为运营商只是用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并未主动参与电话骚扰,故难以直接承担责任。
而此类骚扰电话背后的罪犯也极难追踪,给维权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其次,近年来网络版权问题也是备受关注的热点。
例如2015年,日本知名互联网服务提供商NTT将一位被指侵犯音乐版权的用户强制断网,结果惹来了广泛争议。
日本版权业者认为,犯罪分子通过网络上传音乐、电影等内容进行盗版,而NTT则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同时,为这些用户提供了实现盗版的手段,因此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2020年,人工智能音箱成为互联网生态圈领域的新兴热门。
一些音箱制造商不仅在产品中引进了智能语音识别技术,还通过与各种应用程序(APP)的对接,实现了越来越多的服务。
但在这种背景下,如果用户的个人隐私泄露,那么这个智能音箱的制造者就可能因为服务提供过于宽泛,而面临一定程度的间接侵权责任。
总的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关涉到互联网行业的产品设计标准、用户数据隐私保护等方面,需要各方持续关注。
要不断探索新的规则和制度建设,有效保护网络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网络服务提供商正在开始涉足更多新兴业务领域,例如人工智能、物联网等,这些领域都存在着新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
因此,在设计、开发和推出新产品和服务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认真考虑其间接侵权责任,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这种责任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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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摘要:网络技术发展的突飞猛进给我国立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直接的或间接的侵害权利人利益行为。
本文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信息暂时存储和在作品传播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侵权责任认定、责任承担和责任限制。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法律责任;责任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1-0213-01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概念
在实务中,很多人常常混淆网络服务商与网络服务提供商。
网络服务商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提供网络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或组织,其基本功能是按用户的选择提供信息储存、传输等中介服务,而它本身并不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
isp 大致可以分为基础设施运营商,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iap),网络平台服务提供(ipp),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icp),其中iap 和ipp 合起来又称为网络在线服务提供商(isp)。
二、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认定的法理依据
从法律理论上看,可以从过错推定,控制损害结果,营业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等方面来确定依据。
1.过错责任原则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对过错曾作过这样的表述:“不是损害而是过错使侵害者负有赔偿责任。
”在我国,法学界对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之一是毫无疑问的。
在版权侵权行为中,isp的侵权行为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较大的区别,但其侵权行为的实质却是相同的,即都是在没有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过错侵害了他人依法享有的版权。
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isp违反的是不得侵害他人版权的义务;而在过失侵权的情况下,isp违反的是其所尽的注意的义务。
因此,在网络时代,过错仍然是追究加害人版权侵权责任的根本原因之一。
2.控制损害结果理论
从损害结果控制理论来说,在网络时代,技术性更新、升级的速度惊人,一般用户根本不会使用,即使发现了问题也未必能解决。
而isp则更了解网络信息服务设施、设备的性能以及相应的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制,了解信息传输的实际情况,具有更加专业的知识与技能,更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结果,并依据其预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减轻损害的程度。
因此,根据控制损害结果理论,法律赋予isp“诚实善良”的注意义务和适当的监控义务,在服务范围内一旦发现版权侵权或权利人提出侵权警告的情况下,就应该核实调查,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
反之,如果isp 未能尽适当的监控义务,或经权利人警告仍不采取减少和消除损失,则其要承担版权侵
权责任。
3.营业收益与风险理论
从营业收益与风险理论来看,收益和风险总是伴生的。
isp作为一种经营性实体,虽然也提供一些免费的服务,但总体来说其所从事的还是一种营利性活动。
因此,按照“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isp当然要对每一位潜在的用户提供应有的注意与安全保护的义务,对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反之,如果isp 都不愿意提供一定的安全保护,未尽该有的注意义务,用户在网上便没有任何的安全感,isp的吸引力必然会下降。
因此从长远来看,isp承担应有的版权侵权责任,最终受益的还是isp自己。
三、完善我国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
在网络时代,版权法肩负着既要充分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满足公众充分享受网络便利,同时还要有利于促进网络健康发展的重任。
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现状,至少应关注几个问题。
1.不同网络服务商承担不同侵权责任
对于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icp,因其身份类似于现实中的出版商,所以对它无疑应适用严格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有了一些关于icp侵权责任的规定,但应当对警告和通知与反通知的形式做出详细的规定,这样便于实践操作。
而对于网络连线服务提供商isp,由于它在侵权方面起到的作用较小,法律一方面应规定它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也应为其营造一个避风港,将它和其
它各方的利益作一个平衡。
至于bbs之类的网络中间服务商,它们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较为复杂,主要是看它是否具有监控网络的义务。
2.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承担责任的形式
对于网络服务商承担责任的形式,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可以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禁止网络服务商提供接入存在于其系统或网络中的特定在线站点的侵权材料或侵权行为的服务;二是以终止网络账号的方法,禁止网络服务商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并且被法院禁止令指定的其系统或网络的订户或账号拥有者提供接入服务;三是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防止或限制在某个禁止令指明的特定在线地
点的版权侵权的禁令性救济措施。
isp承担责任的规定,一方面,不能对网络服务商苛以太严格的责任,这样势必会阻碍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应注意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在发生侵权后,网络服务商应协助著作权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在上文中,对于其他的国家的规定已经有了一些介绍,可以借鉴过来,对于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很有意义的。
我国民法理论上对于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分为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将迫使网络服务提供商履行全面的信息监控义务,这样会增加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运营成本,而且在技术上合法律专业知识方面也给网络服务提供商带来了极大的
难度,这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说很不公平,最终会阻碍我国互联网
的发展,所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已经是国际立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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