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与中国工伤保险实施现状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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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德国社会保险的比较

中国和德国社会保险的比较

6、事故保险(工伤保险)
7、启示
一、两国社会保险的概述
• 中国: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 法律和规定,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 障的社会安全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 保险制度、国家就助、社会福利制度、公共医疗 卫生四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 立的, 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 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 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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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

三、养老保险的比较
• 实施养老金保险的最主要的任务,就是使养老金金 额足以支付被保障者及其配偶的基本生活需要。德国 的养老保险分为法定养老保险和自愿养老保险。法定 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所有的劳动者必须参加,其经费 来源于劳动者、企业和国家三方。德国的法定养老金 运作采取现收现付的模式,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5岁。 法定养老金的给予标准一般为工资收入的65%, 如果 保险期限超过45年的,则领取工资收入的70%。如果投 保人去世,其没有经济来源的配偶可以领取一定的遗属 养老金。此外,一些个体高收入者,如医生和律师,还可 以参加私人养老保险。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 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 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 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 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 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当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省 级统筹制度尚在建立,失业保险 制度才刚刚进行探索,基本医疗 保险远未普及。德国社会保险制 度可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提 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述评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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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瞭望
TIANJ IN SOCIAL INSU RANCE
纳金和罚金。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 者的权益,工伤保险费完全由雇主 承担,雇主缴纳的保险费构成了基 金的主要部分。为了更好地发挥激 励机差别费率和 浮动费率。
通过分行业,行业内分风险等 级和风险等级内再分企业三步来 实行差别费率,工伤保险同业公会 2 0 0 5 年平均缴费费率为工资额的 1 . 3 1 % ,其中费率最低的为工资额 的 0.8%(主要是一些低风险行业和 部门),费率最高的约 8%(如建筑、 采矿等行业)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目的是保证基金的稳定运行,进而 保证工伤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但 是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是目的,终 极目的是有效地预防工伤事故的 发生。所以德国在实行差别费率的 同时也实行浮动工资费率,采用 “奖罚并用”的方式:例如按一定 精算方式依据事故统计确定一件 事故计算作 1 个点,一件严重事故 计算作 5 0 个点,依此来计算一个 企业或者行业的点数,按照点数交 纳工伤保险费,O 个点减收保险费 的 2 0 % ,0 ~5 0 个点减收保险费 1 0 % ,5 0 ~1 5 0 个点不增不减, 1 5 0 ~5 0 0 个点增收保险费 1 0 % , 3 0 0 个点以上增收保险费 2 0 %。
域外瞭望
TIANJ IN SOCIAL INSU RANCE

国 工伤保险制度述评
◇文 / 冉维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迄今已有 120 多年的发展历程,以德国社会 保险立法为发端标志。1884 年 7 月 6 日,德国颁布《工伤事故保险法》, 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 制度的国家。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作为世界上最早的职业伤害赔偿 制度,经过120 多年的发展和演变, 一直处于较为稳定良性的运行状 态,缓解了因工伤引起的社会矛 盾,避免了劳资双方的对立,强有 力地保障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工业 技术的改进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实用版2篇】目录(篇1)一、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一)工伤保险制度的概念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主导,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对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患病或死亡的劳动者及其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社会关怀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分类1.美国:以私营工伤保险为主,政府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一定的补充保障。

2.德国:以公共工伤保险为主,政府主导并提供全面的工伤保险服务。

3.日本:以公共和私营工伤保险并存,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监管。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1.保障范围广泛:覆盖了大部分的劳动者和工作场所。

2.补偿力度大: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助、死亡抚恤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补偿。

3.社会关怀度高:为受伤劳动者提供心理支持和康复服务。

二、借鉴意义(一)提高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率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依赖公共工伤保险体系,覆盖范围有限。

借鉴美国的经验,可以鼓励企业和劳动者参加私营工伤保险,提高制度的覆盖率。

(二)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容德国的公共工伤保险制度在补偿力度、覆盖范围和社会关怀度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

借鉴德国的经验,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其全面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监管力度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在监管方面具有一定的特色。

借鉴日本的经验,可以加强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监管力度,保障制度的公平和透明。

正文(篇1)一、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1.美国: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由私营工伤保险机构提供,政府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一定的补充保障。

这种模式使得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此外,美国注重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德国: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由公共工伤保险机构提供,政府主导并提供全面的工伤保险服务。

这种模式使得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具有较高的全面性和保障程度。

此外,德国的公共工伤保险制度还包括了康复服务和心理支持等,以帮助受伤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或恢复正常生活。

德国工伤率

德国工伤率

德国工伤率德国工伤率工伤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工业和劳动防护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

德国作为欧洲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工伤率一直受到关注。

本文将就德国的工伤率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德国的工伤率德国工伤率是指每1000名劳动者中发生工伤的比率。

根据德国社会保险事务局(BA)的数据显示,德国的工伤率在过去几年中呈下降趋势。

2019年,德国全国共发生工伤910,200起,工伤率为23.2/1000人。

相较于2018年的933,000起工伤,2019年的工伤率有所下降。

二、德国工伤率的特点1. 行业差异明显:德国不同行业的工伤率存在明显差异。

德国的建筑业、制造业和运输业是三个工伤率最高的行业,而金融、保险和公共管理等行业的工伤率较低。

2. 各年龄段工伤率差异:德国各年龄段的工伤率也存在差异。

根据德国社会保险事务局的数据显示,25至34岁的劳动者工伤率最高,达到32.5/1000人,而60岁以上的老年劳动者工伤率较低,仅为11.2/1000人。

3. 常见工伤类型:德国的工伤类型主要包括切割、刺伤、扭伤和道路交通事故等。

其中,扭伤和切割是最常见的工伤类型。

4. 高额赔偿:德国的工伤赔偿制度相对较为完善,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和医疗费用补偿。

根据德国的劳动保险制度,工伤者可以获得伤残金、康复费、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等多种赔偿。

三、德国工伤率下降的原因1. 劳动保护政策的改进:德国政府加大了对劳动保护政策的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措施,要求企业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这对降低工伤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2. 技术的进步:德国的制造业在技术方面不断创新和改进,提高了生产过程的自动化程度,减少了一些重体力劳动,从而降低了工伤风险。

3. 健康意识的提高:德国劳动者的健康意识逐渐增强,很多企业和员工开始注重工作安全和健康,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了对工伤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四、未来的挑战和建议虽然德国的工伤率在过去几年中呈下降趋势,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德国工伤保险分析与启示

德国工伤保险分析与启示
( 四 ) 预 防优 先 的政 策 取 向
每年通过一部社会保 险立法 ,1 9 1 9~1 9 3 2年 ,德 国平均每年通过六部社 会保险立法 ,其中 1 9 2 1 年通过 1 2 部 ,1 9 2 2年通 过 2 1 部 ,1 9 2 3年通过 6 部。 ” 法律 的健全保证 了工伤保险的实施和履行。 我 国与德国的工伤保 险制度相 比,从 目前的配套法律立法 和实施与 德国方面相 比尚处于初 始阶段 。在立法上 ,以行政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地 方性法规为主 ,法律法规数 量少 、层次低 ,立 法分散 ,难 以形成 体系 , 甚至有些政策或者规章之间相互矛盾 ,操作 性受到限 制。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于 2 0 1 0年 l 0月 2 8日通 过 ,自 2 0 1 1年 7月 1日起 施行 。新 《 工伤保 险条例》 也 已经 2 0 1 0年 1 2月 8日国务院第 1 3 6次常 务会议通过 ,自2 0 1 1年 1月 1日起施 行。这是 我 国社 会保 险和丁 伤保 险立法的一大进步 ,但 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比如 ,关于T 伤保险 的 规定不够详尽 ,对社 会保险的一些重要制度授权太多 ,操作性不强 ( 二) 、从 法律和 管理机制上加强工伤保险的完善 我国工伤预防的政策法规 的说 明太繁杂 ,《 工伤保 险条例》 虽 然提 到了工伤保险的实行有 助于预 防工伤 ,“ 用人单位 和职工应 当预 防T伤 事故发生 ,避免和减少职业病 危害。 ” 但就是 没有提到在 伤预 防中所 要采取的具体措施 ,完全是在 空谈 。而且我 国在法律和监管体 制上对工 伤 保 险 的 规 定 太 过 简单 ,操 作 性 不 强 ,实 际 运 用 结 果 并 的工伤事故频有发生 ,我 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也亟需完善。德 国是近代社 会保险的发 源地 .德 国的工伤保 险作为社会保险的 重要组成部分 ,有着十分独特的地方 ,具有深远 的启发 作用。本文从覆 盖范 围、 自治管理 程度 、预防和康 复角度概括和

国外工伤赔偿

国外工伤赔偿

国外工伤赔偿工伤赔偿制度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受到意外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危害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工伤赔偿旨在为受伤劳动者提供经济赔偿,帮助他们度过伤病期间的生活,同时也促使用人单位更加注重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

工伤赔偿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下面以美国、德国和中国三个国家为例,简要介绍国外工伤赔偿制度。

首先是美国的工伤赔偿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赔偿制度的国家,也是最早实施工伤赔偿制度的国家之一。

美国的工伤赔偿制度是由各个州独立实施的,但大体上具有相似的基本原则。

美国的工伤赔偿制度包括给予受伤劳动者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补偿、伤残补偿和死亡赔偿等。

其次是德国的工伤赔偿制度。

德国的工伤赔偿制度是由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工伤保险来负责实施的。

德国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

受伤劳动者在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危害后,可以获得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偿、康复费用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补偿在内的经济赔偿。

最后是中国的工伤赔偿制度。

中国的工伤赔偿制度分为社会保险赔偿和用人单位赔偿两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受伤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或者遭受职业病危害时,可以获得由工伤保险提供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偿、丧葬费等赔偿。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的工伤赔偿制度根据各自的法律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差异而存在一定的区别。

然而,在全球范围内,工伤赔偿制度都具有保障受伤劳动者权益、促使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意识的共同目标。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完善的工伤赔偿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一、引言二、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1.覆盖范围广2.赔偿标准高3.预防和康复并重4.强调雇主责任三、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优缺点分析1.优点a.保障全面b.赔偿高效c.预防效果明显2.缺点a.成本较高b.雇主责任过重四、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借鉴意义1.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2.提高赔偿标准和效率3.加强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4.合理分担雇主责任五、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社会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各国在工伤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

本文将对国外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和借鉴,以期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1.覆盖范围广国外工伤保险制度通常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正式员工,还涵盖了临时工、实习生等非正式就业人员。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劳动者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如建筑业、矿业等高风险行业。

2.赔偿标准高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普遍实行较高的赔偿标准,以确保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赔偿标准通常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补贴、伤残津贴等方面,部分国家还规定了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

3.预防和康复并重国外工伤保险制度不仅注重对工伤事故的后续处理和赔偿,更重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劳动者的康复。

一些国家制定了严格的安全生产法规,要求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同时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

4.强调雇主责任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普遍强调雇主的责任,要求雇主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并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有利于促使雇主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三、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优缺点分析1.优点a.保障全面:国外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广,保障了各类劳动者的权益,降低了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造成的生活压力。

中德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德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随着全球化的加剧和国际交流的深入,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

工伤保险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在中德两国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中德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有助于寻找彼此之间的共同点和差异,为双方的法律改革提供借鉴和启示。

首先,中德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保护对象上存在一定差异。

在中国,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以及一些特殊工种的劳动者。

而在德国,工伤保险主要适用于受雇于企业的雇员,不包括自雇人士和农民。

其次,中德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保障水平上也存在一定差异。

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相对较为完善,对工伤的赔偿和康复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保险费用,工伤受伤后,雇员可以享受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赔偿金等在内的多项福利。

而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赔偿标准和康复服务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对于一些工伤受害者的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此外,中德两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法律责任追究上也有所不同。

在德国,雇主对工伤的责任相对较重,一旦发生工伤,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对工伤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和防范。

而在中国,雇主的责任相对较轻,很多工伤受害者往往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综上所述,中德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保护对象、保障水平和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中德两国可以在工伤保险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借鉴对方的经验和做法,共同推进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同时,也为其他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最新版2篇)目录(篇1)一、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概述1.工伤保险的定义及作用2.工伤保险制度的构成与特点3.工伤保险与职业康复的关系二、不同国家工伤保险制度比较1.美国工伤保险制度:以强制性保险为主,多种保险方式并存2.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强制性、普惠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3.日本工伤保险制度:以强制性保险为主,职业伤害赔偿与工伤福利相结合三、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现状及完善建议1.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2.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3.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启示与借鉴正文(篇1)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

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我国建立了一套工伤保险制度。

然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一、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概述1.工伤保险的定义及作用工伤保险是指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对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或因年老、因疾病或残疾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及其遗属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

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

2.工伤保险制度的构成与特点工伤保险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雇主责任制、工伤补偿、伤残救济、死亡赔偿。

其中,雇主责任制是工伤保险的基础,由用人单位承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或患病赔偿责任;工伤补偿是劳动者在发生意外事故或患病时,享受的经济补偿;伤残救济是为因工作原因导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提供的一种保障;死亡赔偿是对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家属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在于其强制性、普惠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

3.工伤保险与职业康复的关系工伤保险与职业康复是密不可分的。

职业康复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康复训练和职业培训,使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重新获得就业能力。

国外工伤保险的实践情况

国外工伤保险的实践情况工伤保险作为工业化发展的直接产物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资金已有100多年历史。

工伤保险起步于19世纪,伴随着欧洲国家工业化的进程而发展到了19世纪后期,由于现代工业的发展导致工伤事故日益增多,英国,德国,法国等工业化较早的国家,相继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雇主要为受职业伤害的工人支付补偿金,强制雇主负责工伤赔偿。

1884年,德国政府颁布了世界上第1部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法律,即《工人灾害补偿法》。

该法律规定由政府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统筹组织工人补偿事务,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担负工伤费用的支付。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步入工业化时代,工伤保险的发展在近些年得到更广泛的关注,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建立工伤保险项目的有164个国家,其他30多个国家也有与工伤事故相关的立法。

各国工伤保险的主要模式有雇主责任保险,工伤社会保险,以及上述两种形式并存。

预防、赔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做法,在国外较为通行大部分国家设立工伤保险机构,开展工伤保险赔偿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

一、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类型(一)社会工伤保险制度社会工伤保险制度,是由国家立法规定带有强制性、由雇主缴费、社会统筹管理的工伤保险制度。

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实行这种制度,在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国家总数的80%。

(二)雇主责任制的工伤保险制度雇主责任制的工伤保险制度,由国家颁布工人赔偿法,强制雇主对工伤者或其遗属直接支付工伤赔偿全部费用由雇主负担。

埃塞俄比亚冈比亚等20多个国家实行这种制度占国家总数的15%。

(三)私人保险性的工伤保险制度国家法律规定要求雇主为其雇员向保险公司按一定费率或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不同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芬兰比利时等31个国家实行这种制度占国家总数的23%。

二、国外工伤保险的范围目前不少国家从法律形式上规定,凡从业人员人数超过5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强制加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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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与中国工伤保险实施现状及对比摘要:本文概要的分析了中德两国的工伤保险的实施现状,并将两者进行对比得出结论。

德国的现状为三大经办机构(即农业同业公会、公共系统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商业同业公会)共同保障和促进德国工伤保险的实施;并指出其“预防优先”的鲜明特点、“康复优于补偿”的基本原则。

介绍我国工伤保险从建立到完善,以及每一个过程中享受该项目的人数和该项目的收支。

最后对两国的实施现状进行比较,得出了一系列结论。

关键词:三大经办机构预防优先康复优于补偿我国工伤保险基本情况德国工伤保险的现状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迄今已有120 多年的发展历程,以德国社会保险立法为发端标志。

1884年7 月6 日,德国颁布《工伤事故保险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

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世界上最早的职业伤害赔偿制度,经过120 多年的发展和演变,一直处于较为稳定良性的运行状态,缓解了因工伤引起的社会矛盾,避免了劳资双方的对立,强有力地保障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工业技术的改进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三大经办机构德国1884 年颁布工伤保险法。

作为德国社会保险五大支柱之一的工伤保险,其意义一方面在于缓解因工伤引起的社会矛盾,避免劳资双方对立,维护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有针对性、高效率的工伤预防,促进工业技术的改进,降低社会财富的损失。

德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为三大类:一是农业同业公会,二是公共系统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三是工商业同业公会。

其中工商业同业公会是德国最大和最重要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包括了26 家同业公会,参保的工商企业达300 万家,参保人数4217 万人。

工商业同业公会属于公法法人机构,在国家法律规定下,实行自治管理。

同业公会组织结构主要表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实行自我管理,二是雇主和雇员享有平等的共决权。

同业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每6 年一届,其代表由雇主和雇员分别选举产生,雇主代表和雇员代表人数相同。

代表大会通过竞选的方式产生执行委员会,为同业公会的日常决策机构。

执行委员会中,雇主委员和雇员委员各占一半。

工商业同业公会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包括两部分人群:一是工商业的所有雇员,必须强制性地参加工伤保险;二是雇主和雇主的配偶,他们可根据各自同业公会的章程来决定其是强制参加工伤保险,还是自愿申请参加工伤保险。

德国工伤保险的工伤范围包括三大类:一是工伤事故,是指职工正在从事本职业所要求的工作或与职业有内在联系的活动时突然造成对身体的伤害和影响;二是通勤事故,是指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三是职业病,是指符合国家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伤害。

德国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向第三方追索的赔偿费(主要针对通勤事故)、同业公会资产收益、滞纳金和罚金。

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缴费完全由雇主承担,缴费金额的多少和工作风险有关。

缴费以工资额为基数,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浮动。

对不同的企业,要根据企业上年的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附加的费率,即实行费率浮动。

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公会2005 年平均缴费费率为工资额的1.31%,其中费率最低的为工资额的0.8%( 如:行政管理部门),费率最高的约8% ( 如:建筑、采矿等行业)。

德国工伤保险的缴费原则是以支定收,征缴采取延后一年滞后收取的模式。

2004 年,德国工商业同业公会工伤保险基金共支出94 亿欧元,其中7亿欧元用于工伤预防,占基金总支出的7.5%;26 亿欧元用于工伤康复,占基金总支出的27.7%;50 亿欧元用于工伤赔偿,占基金总支出的53.1%;11亿欧元用于管理费, 占基金总支出的11.7%。

“预防优先”的鲜明特点德国工伤保险体现了鲜明的预防优先的特点。

首先,在德国社会法典中规定了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机构首要的使命与任务。

社会法典将德国整个现行的社会法汇总在一个法典里,分成12 个部分,工伤保险法属于其中第7 章。

《社会法典》第7 章第1条规定:同业公会应该“使用一切适当的方法”防止工伤事故、职业病以及由于工作原因对健康造成的损害,查明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障在事故发生时有效的急救措施,减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所导致的后果。

其次,同业公会按照社会法典的规定将“预防、康复、补偿”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并特别提出“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补偿”的工作原则。

在德国工伤保险预防、康复、补偿三项任务中,工伤预防具有最重要的地位。

预防为主的理念,反映了一种积极的工伤保险思想,它改善了传统工伤保险中以伤残待遇给付为主的模式,无疑是一种进步。

工伤预防的任务和目的是加强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对生命和健康造成的危害;控制不可避免的危害发生;向雇主提供劳动保护方面的咨询。

为了保障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同业公会制定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包括:咨询与监督、培训和进修、对工作场所的检测、定期体检、对工作危害进行调查、科学研究等。

德国工伤预防体系实行双元制,即由两套体系负责工伤预防:一是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法律对企业劳动安全行为进行监察;二是工伤保险同业公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来帮助企业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与工伤保险机构在工伤预防方面的作用互为促进,不可替代。

开展教育培训是同业公会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要手段。

在德国,同业公会提供最全面的劳动安全培训。

目前,工商业同业公会拥有36 个培训中心,每年培训35 万人。

培训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优于补偿”的基本原则康复优于补偿的基本原则,是德国积极的工伤保险思想的又一体现。

他们认为,职工发生工伤后,重要的不是对职工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而是要尽最大的努力,采取一切适合的手段,对职工进行最好的康复,使工伤者能够重返工作岗位并享受生活,从而“降低社会总成本”。

德国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三个部分。

一是医疗康复。

医疗康复是为了帮助职工恢复健康。

在德国,对工伤事故的治疗提供最良好的医疗条件。

医疗康复方面的主要措施包括:急救、门诊和住院治疗、家庭护理、提供药物和辅助用品。

当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首先被送往工伤保险医院或就近的医院进行急救,排除生命危险。

经急救后,伤者被送到专门的工伤保险医院,继续接受治疗。

对工伤医疗的全过程区别于一般性的医疗过程,实行的是由一位医生负责对受伤害人员进行检查、诊断和采取医疗措施。

医生同时要把工伤者的情况通过填写表格的形式,报告同业公会,以避免雇主对事故隐瞒不报。

医生填写的报告,也为同业公会了解工伤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了信息资料。

同业公会共拥有9 家专门的事故救护医院和2 家职业病医院,分布在全国各个大区。

二是职业康复。

职业康复是帮助工伤职工重新回到工作岗位。

德国职业康复的一个特点是在医疗康复进行之中即开始提供职业康复,可见非常重视“早期康复”。

同业公会负责职业康复的专门人员,在工伤发生之后立即同工伤人员及其家属保持联系,同工伤人员及负责医疗的医生制定康复计划。

根据伤残者的身体能力、喜好和以前的职业,将其伤残后的潜在素质与其实现再就业的愿望合理结合,综合运用包括医学治疗、运动治疗、语言训练、假肢安装、体能测试、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手段,恢复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使其重返工作岗位。

同业公会还帮助那些不能完全恢复过去劳动能力的人寻找新的合适的工作,对转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前的准备,进行继续教育、培训。

工伤保险机构提供再就业培训场所和费用,提供工伤职工及家庭在再就业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

三是社会康复。

社会康复是帮助工伤职工重新回到社会,享受正常的社会生活。

包括由同业公会出资设计并改建适合工伤残疾人员的住房,为工伤职工购买改建的汽车提供补贴,给工伤职工提供社会教育和心理咨询、家政劳动帮助、专门的康复运动、参加残疾人体育运动的路费补助等等。

在德国,没有单纯的疗养过程,而是尽量创造条件,使工伤职工尽早重新融入社会生活中去。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现状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我国的工伤保险立法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即1951年颁布实行,195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部综合法规对于工伤保险制度的构成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根据各地改革的实践经验,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工伤认定、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和缴费制度、政策监督及组织实施等作了基本规定,突破了工伤保险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限制,把工伤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各类企业及全体职工,并统一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由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迈出了一大步。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我国工伤保险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属地管理、地市级统筹、共担风险的管理办法,遵循“统筹共济”、“大数法则”,基金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基金征收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保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费用等3大项,另外设立重大事故工伤待遇的储备金。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关于工伤事故处理的所有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总称。

归纳起来有以下主要内容构成:1)工伤保险的立法。

明确该制度的法制规范。

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

明确工伤认定标准、法定的职业病名单及鉴定标准,以及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的标准等。

3)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及费率的确定。

明确基金筹集的模式、统筹的地域范围、缴费的对象、费用的主要来源、计提基数、费率种类等。

4)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明确给付项目、给付标准、给付期限、计算方法、给付途径及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等。

5)工伤保险的管理与监督。

明确工伤管理的行政机关、业务机构、监察机构、仲裁机构的设置,以及各管理与监察机构的权限划分、人员的配置等。

6)工伤预防机制。

明确一系列有利于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法律规定,如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工伤预防基金、执法监督机制、部门协调机制等。

我国工伤保险基本情况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从目前的立法、改革以及做法等方面尚处于初始阶段。

从1995年至2005年,全国城镇工伤保险制度推行情况见下表:1995—2005我国工伤保险基本情况注:数据来自历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据最新数据统计,到2006年末,全国有28310万城镇就业人员,已有1023万城镇职工加了工伤保险,其中,深圳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突破700万,居全各城市之首。

但是,在看到可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的参保职工人数尚不到职工总人数的37%,而且期末节余增长迅速,从1995年的12.7亿元快速增长到2005年的164亿元,仅04-05年一年就增长了4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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