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无人机文件(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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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无人机工作预案模板

警用无人机工作预案模板

一、预案背景随着科技的发展,无人机在警务工作中的运用日益广泛。

为充分发挥警用无人机在侦查、巡逻、救援、执法等方面的作用,确保无人机作业安全、高效,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确保警用无人机作业安全,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提高警用无人机作业效率,为警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3. 规范警用无人机作业流程,确保作业顺利进行。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在执行侦查、巡逻、救援、执法等任务时,使用警用无人机进行的作业。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预案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警用无人机作业的各项工作,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2. 无人机操作小组负责无人机作业的具体实施,包括起飞、飞行、降落、任务执行等。

3. 地面保障小组负责无人机设备的维护、保养、充电、数据传输等工作。

4. 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应对无人机作业过程中出现的突发状况,确保作业安全。

五、作业流程1. 作业准备(1)无人机操作员对无人机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状态良好。

(2)地面保障小组对无人机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3)制定作业方案,明确任务目标、飞行路线、作业时间等。

2. 作业实施(1)无人机操作员按照作业方案进行起飞、飞行、降落。

(2)地面保障小组负责无人机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无人机操作员与地面指挥中心保持通信联系,实时汇报作业情况。

3. 作业结束(1)无人机操作员按照作业方案进行降落、收尾工作。

(2)地面保障小组对无人机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损坏。

(3)无人机操作员将作业情况汇报给预案领导小组。

六、应急处置1. 无人机故障(1)无人机操作员立即采取措施,尝试修复故障。

(2)如无法修复,立即将无人机降落至安全区域。

(3)地面保障小组协助无人机操作员排除故障。

2. 无人机失控(1)无人机操作员立即采取措施,尝试恢复控制。

(2)如无法恢复控制,立即将无人机降落至安全区域。

(3)应急处置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作业安全。

公安局无人机文件(定稿)

公安局无人机文件(定稿)

精心整理第六章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一、项目概述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警用无人机系统。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共一个包件。

二、购置清单及技术要求(一)购置清单:1.基本要求:技术参数相应均需提供由制造商声明确认(盖章)的设备详细的配置清单、详细技术参数的原版彩页图片资料及产品的说明书作为依据。

2.总体需求:(1)设备展开时间短,启动迅速,能满足突发事件处置中对目标进行快速侦察的需要。

(2)通过更换电池,满足不间断侦测的需要。

(3)设备飞行性能稳定,可在空中悬停,定点进行监视、侦察,摄像部分清晰度高,镜头具有变焦性能,能对现场细节部分进行侦测,后台观测延时短。

(4)设备采用碳纤复合材料一体化机身结构,性能可靠、结构耐用、具备自身安全稳定性。

三、商务要求1、履约时间:签订合同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投标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和验收,并交付给采购人正常使用(验收合格并交付采购人钥匙使用)。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采购人验收合格并出具《政府采购验收报告表》之日起五个工作4566.16.27、(限授权11.1号令)等1.21.31.41.5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1.6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提请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解释说明。

发现招标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可以拒绝评标,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2、评标方法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评标程序3.1投标文件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3.1.1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投标人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16条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3)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禁止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警用无人机协议书

警用无人机协议书

警用无人机协议书一、背景介绍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传统的警务手段已经无法满足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监测和应对的需求。

为了提升警察部门的反犯罪能力,我们决定引入警用无人机技术。

二、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警用无人机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安全要求等相关事宜,确保警用无人机在执法活动中的合法合规运作。

三、协议内容1. 使用范围警用无人机仅用于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犯罪嫌疑人追捕和抓捕行动的支持;- 对重大活动和重点区域的安保监控;- 事故现场勘查和侦查活动的辅助工具。

2. 使用程序(1)执法前准备工作公安机关需对警用无人机进行充分的测试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

(2)行动执行在实施警用无人机行动时,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行动计划进行操作,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

(3)数据处理公安机关应对通过警用无人机获取的数据进行妥善保管,并按照隐私保护的原则进行处理和使用。

3. 安全要求(1)设备维护公安机关应定期对警用无人机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作且安全可靠。

(2)飞行安全在执行任务时,应注意天气状况和飞行区域,确保飞行安全,并遵守相关的航空管理规定。

(3)隐私保护在使用警用无人机获取信息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责任及违约处理1. 责任分工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警用无人机的管理和监督,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

2. 违约处理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内容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五、协议生效和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可以协商续签。

六、附则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警用无人机协议书的内容,旨在确保无人机的合法合规使用,并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相关内容,并及时进行协商解决任何争议。

无人机适用法律法规(2篇)

无人机适用法律法规(2篇)

第1篇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无人机(Unmanned Aerial Vehicles,简称UAV)在民用、军事、科研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无人机具有灵活、高效、低成本等优势,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和安全问题。

为规范无人机行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无人机适用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无人机适用法律法规的概述、主要法律法规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无人机适用法律法规概述无人机适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无人机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管2. 无人机飞行安全和隐私保护3. 无人机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4. 无人机国际合作与交流二、主要法律法规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首个针对民用无人机飞行的法律法规。

该规定明确了无人机飞行活动的管理原则、飞行审批、飞行区域限制、飞行操作人员资质要求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通用规范》(以下简称《通用规范》)《通用规范》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民用无人机系统的基本要求、设计、生产、试验、检验、维修、使用、报废等环节的技术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监管规定》(以下简称《安全监管规定》)《安全监管规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民用无人机系统安全监管的范围、职责、程序、措施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飞行活动管理办法》)《飞行活动管理办法》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审批、备案、监控、应急处置等环节。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安全标准》(以下简称《飞行安全标准》)《飞行安全标准》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安全要求,包括飞行高度、飞行范围、飞行速度、飞行器性能等方面。

公安局特警大队用事实告诉你无人机该怎么用

公安局特警大队用事实告诉你无人机该怎么用

公安局特警大队用事实告诉你无人机该怎么用无人机因为其独具优势的低小慢,逐渐成为公安部门执法的有力工具。

但是警察蜀黍们是如何利用无人机进行工作的呢?现有青州市公安局张双委警官向宇辰网投稿,讲述了自己所在特警大队使用无人机进行矿山监察的一些方法。

利用无人机拍摄的矿区画面/图来源:张双委自6月份以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特警大队使用无人机手段开展矿产资源整治活动后,已经查处非法开采案件17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3人,上网追逃7人。

矿山监管有四大难题青州市有着丰富的矿山资源,如山石、铁矿、矿砂等,主要分布在庙子镇、五里镇、邵庄镇、弥河镇等地区,但矿山资源的监管却一直存在难题。

传统的矿山日常监管主要依靠监管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但山高路远、岩壁陡峭、部分开采面比较复杂、监管人员无法到达,且执法队伍极其容易辨认,巡查执法过程中,常常出现执法队伍未到,非法采矿者就收手,执法队伍一走,非法采矿者就开工的“躲猫猫”现象。

长期以来,国土执法监管就一直存在着“发现难、制止难、取证难、查处难”的现状。

为防止因利益驱使的矿产资源盗采行为出现,印象里的监管方式,可能是拿着手电筒的监管人员不眠不休24小时轮班值守巡查的,也可能是坐在监控室的工作人员盯着监控视频一动不动守到天亮的。

总的来说,目前矿山执法监察遇到以下四大“难题”:1.违法开采地区十分隐蔽、不易察觉;2.盗采人员设置岗哨、阻断道路逃避击打;3.违法开采地区覆盖面积广、范围大;4.大部分违法开采行为基本在夜间实施以避监察。

无人机展现出了无可比拟的优势因为以上种种原因,有时候,即便已经发现了违法盗采行为也因地形、道路不熟难以实施有效抓捕。

而无人机在矿山治理过程中,则有着相对于其他装备无可比拟的优势:首先,无人机轻便易携,操作简单、智能化程度高,受环境因素影响小。

其次,无人机可迅速到达需要监察的区域,获得准确的视频和高精度的图像,为快速发现违法行为人越界开采、无证开采、非法盗采国土资源行为提供视频影像证据;第三,无人机克服了动态巡查的效率低、有盲区的问题,同时弥补了遥感卫星执法周期长、分辨率低缺点。

警用无人机系统标准发布,多家企业参与制定

警用无人机系统标准发布,多家企业参与制定

警用无人机系统标准发布,多家企业参与制定近日,一份关于警用无人机系统标准的文件在朋友圈流出。

据宇辰网记者了解,该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8月底发布的《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目前已正式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业内主要警用无人机企业如易瓦特科技股份公司、深圳一电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卫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参与了此次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的制定,这对于完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监管体系无疑又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据悉,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主要涉及四个部分,其中包括通用技术要求、无人直升机系统、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该标准是由公安部装财局、公安部警用航空管理办公室、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及业内主要警用及无人机相关单位联合发起,旨在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在警用领域的规范作业及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可知,该标准规定了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代号、技术要求、包装、运输及贮存,同时也规定了市面上主要的无人机类型如无人直升机系统、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以及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代号、技术要求、包装、运输及贮存,适用于直升无人机、多旋翼无人航空驾驶器,固定翼无人航空驾驶器系统的研制、检验和订购。

对于《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的发布,宇辰网记者采访了易瓦特科技股份公司董事长赵国成先生。

易瓦特参与了本次“通用技术要求”与“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的起草工作。

赵国成表示,《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正式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项标准规定了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作业的要求、作业流程、主要工作内容和方法、安全保障措施等,有助于提升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和操控水平,提高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警用领域应用的安全性和作业效率,并为全国范围的推广工作提供支撑。

警用无人机协议书怎么写

警用无人机协议书怎么写

警用无人机协议书怎么写警用无人机协议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提升警务服务效能,保障社会安宁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该警用无人机协议书。

本协议旨在明确无人机使用的条件和监管措施,促进无人机在警务工作中的合理利用,确保无人机使用的安全合规。

二、无人机使用范围警用无人机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突发事件现场监控:当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交通事故等,无人机可以通过航拍和实时传输图像视频的方式,迅速了解事态,指导警务人员及时采取措施。

2. 搜索与追踪:无人机可用于在大面积搜索行动中寻找失踪人员、嫌疑犯等,提供搜索范围和方向,提高搜救效率。

3. 巡查与监控:对特定区域进行巡逻监控,包括市区街道、交通要道、犯罪高发区等,减少警务人员的风险,提升监控效果。

4. 事件处理:对于高风险、危险的警务行动,如解救被困人员、拆弹行动等,无人机可以提供航拍图像及周边环境信息,帮助制定更科学的行动方案。

三、无人机使用条件1. 操作人员要求:无人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无人机飞行驾驶证,具备操作相关设备和系统的能力。

操作人员还需要了解无人机法律法规,遵守飞行安全及隐私保护等相关规定。

2. 飞行区域限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无人机飞行禁区外,无人机飞行区域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机场附近、核电站附近等飞行安全风险较高的区域飞行;(2) 飞行高度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安全风险进行规定;(3) 遵守其他相关飞行管理规定。

3. 安全飞行措施:在无人机飞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以下安全措施:(1) 进行必要的飞行准备,包括飞行器及设备检查、通信设备测试等;(2) 在飞行前找到合适的起飞和降落场所,并确保场地安全及充足;(3) 遇到突发情况时,应立即停止飞行,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

四、使用责任和义务1. 数据保护:无人机在执行任务时获取的所有数据,包括图像、视频等,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护和处理,严禁乱用、泄露或滥用数据,确保数据安全。

公安警用无人机工作亮点汇报

公安警用无人机工作亮点汇报

公安警用无人机工作亮点汇报
公安局利用警用无人机对大街小巷、新市民居住区、城市居民小区和农村自然村寨等区域进行空中巡逻、远程红外体温监测、空中无人机喊话宣传,积极配合地面上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升了防疫防控宣传的广度。

公安局利用警用无人机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犹如增添了一双“天眼”,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疫情防控期间人手紧缺的问题,还提高了防疫检查效率,减少防疫宣传“死角”,确保人群不集聚,实现疫情防控全覆盖、广角度、高效率。

公安局把无人机应用于治安重点部位空中巡查,将空中动态视频与地面静态监控相结合,与街面人、车巡逻力量相补充,充分发挥警用无人机信息“探头”作用,参与大型活动安保、群体性事件处置等工作,实时收集、传输现场交通、治安、人员分布情况,科学调度警力布控;对影响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展开视频取证、疏散人群、恢复秩序,为研判处置、警力调度提供决策支撑。

在日常警务工作中,处置群众登山求助、水面救助、山林火情等警情时,为及时了解事发地的实际情况,公安局利用无人机高空作业实时传输图像,对地面救援和科学决策起到重要支撑作用,最大限度减少及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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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一、项目概述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警用无人机系统。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共一个包件。

二、购置清单及技术要求(一)购置清单:1.基本要求:技术参数相应均需提供由制造商声明确认(盖章)的设备详细的配置清单、详细技术参数的原版彩页图片资料及产品的说明书作为依据。

2.总体需求:(1)设备展开时间短,启动迅速,能满足突发事件处置中对目标进行快速侦察的需要。

(2)通过更换电池,满足不间断侦测的需要。

(3)设备飞行性能稳定,可在空中悬停,定点进行监视、侦察,摄像部分清晰度高,镜头具有变焦性能,能对现场细节部分进行侦测,后台观测延时短。

(4)设备采用碳纤复合材料一体化机身结构,性能可靠、结构耐用、具备自身安全稳定性。

三、商务要求1、履约时间:签订合同起30个工作日完成所有投标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和验收,并交付给采购人正常使用(验收合格并交付采购人钥匙使用)。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采购人验收合格并出具《政府采购验收报告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付合同款的95%,余款5%作为售后服务保证金,于验收报告表出具之日起一年支付。

4、质保期: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 2 年。

5、售后服务:质保期出现质量问题,中标人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响应到场, 48 小时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中标人 2 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中标人未能按时交货,采购人有权退货并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中标人须指派专人负责与采购人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6、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承诺进行验收。

6.1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招标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6.2 供应商供货产品必须是原厂正品,拒绝仿冒伪劣产品。

供货时,供应商需提供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

7、投标人若非警用无人侦察机制造商,须获得警用无人侦察机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

(限非产品制造商提供。

授权书格式自拟,授权书容至少应当包含授权单位和被授权单位名称、授权产品清单、授权日期、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授权人签字、授权单位盖章)。

说明:商务要求为本项目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

第七章评标方法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法律规章,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评标过程严格。

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5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1. 6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提请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解释说明。

发现招标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可以拒绝评标,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2、评标方法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评标程序3.1投标文件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3.1.1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投标人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16条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3)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禁止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1.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投标人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标的;(2)投标文件签署、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8条要求(本章4.4规定情形除外);(3)未载明或者载明的招标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且招标采购单位无法接受的;(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5)未响应招标文件第六章中的实质性条款的。

(6)招标文件其他无效条款(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9、14、16、18条等)。

3.1.3在投标文件初审过程中,如果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违背政府采购法基本原则和招标文件规定。

3.2澄清有关问题。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容。

“开标一览表”小写金额不一致或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评定: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投标文件中有关明细表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如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与装订在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报价容不相一致时,以经唱标的投标报价为准。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3比较与评价。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3.5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容包括:(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及原因;(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4、评标细则及标准4.1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4.2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价格、技术、实施方案、产品技术的权威性及先进性、售后服务、业绩、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及投标文件规性等。

4.3除价格因素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独立对其他因素进行比较打分。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应综合考虑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因素。

4.4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非实质性偏离进行扣分:(1)文字表述的容含义不明确,或者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投标人拒不或在规定的时间没有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澄清、说明、补正的容也不能说明问题的;(2)投标文件格式未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填写,但不影响投标文件有效性的;(3)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密封时未加盖、少加盖公章或者密封章,但是密封完好、完整标明了投标人名称且得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现场认可的;(4)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5)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且占应签字地方的比例不能超过20%)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6)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7)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4.5综合评分明细表4.5.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综合评分明细表注:评分依据的所有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必要时提供原件备查。

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实,将导致中标资格被取消。

5、废标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详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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