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业务手续费配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的管理,明确收款与付款的职责与流程,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首期保费收费、续期保费收费、保全补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收费等;本办法所指的付费,包括各类理赔款、保全给付及新契约退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付费等。

第三条收付费方式分为批量转账方式与其他方式。

其中批量转账方式指从业务系统生成报盘文件传递给银行进行代收付操作,并往业务系统回盘确认收付结果的收付费方式;其他方式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银行代理代收方式限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能够采用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的业务,公司尽可能采用批量转账收付费方式处理。

第四条各网点业服柜面只能处理POS、支票收费。

客户服务中心柜面可处理现金收费及所有付费。

银行代理代收的录入在网点业服柜面、客户服务中心柜面都可以进行。

第五条单笔付费金额较大的业务,应向财务部预约资金。

批量转账方式付费在承诺到账时间时,应考虑资金预约、转账不成功等因素。

关于资金预约的金额与时间标准,由各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

第六条保险业务收付费涉及的流程、制度,均依本办法执行。

如客户与公司签有特约或批注,从其特约或批注规定。

第二章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有关操作规定第七条批量转账方式实行报盘人员与回盘人员分离。

报盘由业务人员或财务人员统一操作,回盘由财务人员统一操作。

第八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银行账号由预收录入员、客服柜面人员维护。

第九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一般为当天报盘当天回盘,或当天报盘次日回盘。

具体转账操作的频率与时间,根据业务需要和银行转账代收付协议由各机构确定。

第十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必须进行账号校验,即银行要对报盘文件中的姓名、证件号、账号等要素之间对应关系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对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收付操作,校验不通过的数据不进行收付操作。

要求至少校验各要素中的一种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操作时,报盘人员应对报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报盘笔数、报盘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报盘操作数据记录后应传递至转账回盘人员核对。

保险 佣金 手续费 规定

保险 佣金 手续费 规定

保险佣金手续费规定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标题:保险佣金与手续费规定:了解保险费用结构的重要性引言保险是社会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保险费用结构则直接关系到保险市场的运作和消费者的利益。

保险手续费佣金管理制度

保险手续费佣金管理制度

保险手续费佣金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为了规范保险手续费佣金的管理,合理分配保险业务中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保险手续费佣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保险手续费佣金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因个人关系或其他非正当因素影响分配比例。

2.合法合规原则:保险手续费佣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合规经营。

3.激励约束原则:适当的保险手续费佣金分配可以激励销售员工积极开展业务,但应当合理约束,避免过分竞争和损害客户利益。

第三章保险手续费佣金的分配原则1.佣金比例原则:保险手续费佣金的分配按照业务量、业绩等因素进行合理比例划分。

2.绩效分配原则:保险手续费佣金的分配应当充分考虑销售员的业绩表现,对于表现出色的销售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3.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在保险手续费佣金的分配中,应当优先考虑客户利益,不得为了追求佣金而推销不符合客户需要的产品。

第四章保险手续费佣金的管理流程1.手续费佣金的核算: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手续费佣金核算制度,确保手续费佣金的准确计算。

2.手续费佣金的分配:公司应当设立相应的岗位负责手续费佣金的分配工作,根据相关政策和方案进行分配。

3.手续费佣金的监督:公司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手续费佣金的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分配过程的公正合法。

第五章保险手续费佣金的管理措施1.建立奖惩机制:针对业务员的手续费佣金分配,公司应当建立奖惩机制,对于业绩突出的业务员给予相应奖励,对于违规行为的业务员给予相应处罚。

2.培训和指导:公司应当通过培训和指导,提高业务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从而提高整体业绩和客户满意度。

3.加强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手续费佣金的分配情况,让广大销售员和客户清楚了解手续费佣金的分配政策和程序。

第六章保险手续费佣金的管理注意事项1.合规合法:公司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保险手续费佣金的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

2.稽查核实:公司应当加强对手续费佣金核算和分配等工作的稽查核实,确保分配过程的合理合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业协会:为进⼀步深化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制度,加强车险业务的规范化管理,规范车险业务经营⾏为,促进车险业务⼜快⼜好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进⼀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监管,严格限制向下浮动上限(⼀)各公司应科学合理调整车险产品基准费率。

⾃2006年6⽉1⽇起,各公司通过⽆赔款优待、随⼈因素、随车因素等⽅式给予投保⼈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

(⼆)对现⾏使⽤的车险产品费率进⾏调整的保险公司,应在2006年4⽉1⽇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进⾏申报。

重新申报的车险基准费率总体⽔平原则上不得低于调整前的⽔平。

(三)各公司应审慎进⾏车险产品费率的调整。

2006年4⽉1⽇后,除特殊情况外,各保险总公司要对车险产品费率(包括⼿续费、佣⾦⽀付⽐例)重新进⾏调整的,间隔期应不短于半年。

(四)不调整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保险公司,要将原有的各项费率因⼦向下浮动上限由50%调整为30%。

调整后应报告保监会备案。

⼆、严格执⾏车险产品⼿续费(佣⾦)标准明⽰报告制度,并据实列⽀(⼀)各公司应在2006年4⽉1⽇前向保监会报备的车险产品精算报告中,根据实际情况真实填报⼿续费(佣⾦)⽀付⽐例。

(⼆)各公司向监管部门报备的⼿续费(佣⾦)⽀付标准,应在经营中严格遵循,不得突破。

保险公司⽀付给保险中介机构、个⼈代理⼈(营销员)的总体⼿续费(佣⾦)⽔平与每份车险保单的⼿续费(佣⾦)⽔平均不得超过报备的⼿续费(佣⾦)标准。

(三)各公司应检查、调整现⾏的车险信息系统,保证在新的车险产品费率运⾏时能够将⼿续费(佣⾦)分解到每份车险保单。

三、各保险公司要提⾼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车险运营的内部控制(⼀)各保险公司要根据⼿续费(佣⾦)实际⽀付⾦额,全额在“⼿续费⽀出”科⽬中据实列⽀。

⼿续费(佣⾦)只能⽀付给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与个⼈代理⼈(营销员),⽀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续费(佣⾦)必须取得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发票”。

鲁保协〔2011〕55号(印发机动车和手续费自律公约的通知)

鲁保协〔2011〕55号(印发机动车和手续费自律公约的通知)

鲁保协“2011”55号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含电销)保险自律公约》及《山东省财产保险手续费(佣金)自律公约》的通知各财产险公司、各市协会:经山东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通讯)会议表决同意,现将《山东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含电销)保险自律公约》和《山东省财产保险手续费(佣金)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机动车险自律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通讯)会议纪要(此页无正文)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主题词:业务管理自律公约通知抄报:山东保监局山东保监局烟台分局编录:王通校对:张书平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印发山东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含电销)保险自律公约为适应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新形势,制止恶性竞争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保护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经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本公约一经生效,各签约保险公司无条件执行。

第一章规约第一条坚决执行保险监管机构审批的机动车辆(含电销)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

除规定的费率优惠外,任何公司不得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任何形式的退费和回扣。

第二条严格执行保监会规定,商业险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含电销)产品基准费率的30%。

交强险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其《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不得在承保交强险时强制搭售商业险。

第四条车损保额严禁通过降低新车购臵价的方式变相降价承保。

我省车险信息平台车型车价库预计2012年初上线使用,届时可实现全省基准价格统一。

过渡期间,投保人选择足额投保时,新车购臵价以精友系统原始车辆购臵价(不含车辆购臵税)为基准,新车购臵价浮动比例应以±10%为限。

老旧车型可按照类比价确定原始车辆购臵价;新车在投保人选择足额投保时以购臵发票金额确定新车购臵价(车损保额),但向下不得低于原始车辆购臵价(不含车辆购臵税)的10%。

车险费率管理规定(3篇)

车险费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险费率管理,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车险费率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可调节的原则,体现保险保障功能,兼顾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负责全国车险费率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车险费率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车险费率构成第五条车险费率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基础保费:根据被保险车辆的车型、使用性质、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

(二)附加保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驾驶经历、驾驶行为等因素确定。

(三)费率浮动系数:根据被保险人上一年度的理赔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费率制定与调整第六条保险公司制定车险费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费率水平应当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风险状况、市场竞争状况相适应。

(二)费率制定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方法,确保费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费率制定应当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七条保险公司调整车险费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调整幅度应当合理,不得过度提高或降低费率。

(二)调整原因应当明确,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调整程序应当规范,确保调整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费率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被保险车辆的车型、使用性质、风险等级等。

(二)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驾驶经历、驾驶行为等。

(三)上一年度的理赔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

(四)保险公司经营成本、风险状况、市场竞争状况等。

第四章费率公示与备案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将车险费率在其营业场所、网站等渠道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费率制定和调整后,向保监会及其省级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财产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促进财产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努力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引导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自主经营意识,增强财产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财产保险监管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方向。

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商业车险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激发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与动力,引导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车险品牌、管理、渠道、价格、服务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差异化的市场竞争,提升财产保险行业准确评估标的风险、有效管控经营成本、持续改善服务质量的能力。

2.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财产保险公司全面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损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导财产保险公司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优价的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

加强保险意识教育,普及车险基础知识,规范保险信息披露,强化保险说明义务,帮助保险消费者科学合理选择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规定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规定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的管理,明确收款与付款的职责与流程,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首期保费收费、续期保费收费、保全补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收费等;本办法所指的付费,包括各类理赔款、保全给付及新契约退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付费等。

第三条收付费方式分为批量转账方式与其他方式。

其中批量转账方式指从业务系统生成报盘文件传递给银行进行代收付操作,并往业务系统回盘确认收付结果的收付费方式;其他方式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银行代理代收方式限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能够采用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的业务,公司尽可能采用批量转账收付费方式处理。

第四条各网点业服柜面只能处理POS、支票收费。

客户服务中心柜面可处理现金收费及所有付费。

银行代理代收的录入在网点业服柜面、客户服务中心柜面都可以进行。

第五条单笔付费金额较大的业务,应向财务部预约资金。

批量转账方式付费在承诺到账时间时,应考虑资金预约、转账不成功等因素。

关于资金预约的金额与时间标准,由各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

第六条保险业务收付费涉及的流程、制度,均依本办法执行。

如客户与公司签有特约或批注,从其特约或批注规定。

第二章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有关操作规定第七条批量转账方式实行报盘人员与回盘人员分离。

报盘由业务人员或财务人员统一操作,回盘由财务人员统一操作。

第八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银行账号由预收录入员、客服柜面人员维护。

第九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一般为当天报盘当天回盘,或当天报盘次日回盘。

具体转账操作的频率与时间,根据业务需要和银行转账代收付协议由各机构确定。

第十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必须进行账号校验,即银行要对报盘文件中的姓名、证件号、账号等要素之间对应关系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对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收付操作,校验不通过的数据不进行收付操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
业务手续费配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车险盈利能力建设,切实改善费用资源配置效用,实施车险销售费用成本核算,推进车险销售费用差异化配置工作,促进承保业务质量提升,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车险业务手续费配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原则,即各省级分公司应将承保利润作为进行车险业务手续费配置工作及制订承保政策的第一前提。

(二)独立核算原则,一是车险手续费项下不得列支其他费用;二是做好车险手续费系统跟单工作,以达到车险销售费用成本准确核算的工作目标。

第二章车险成本给付区间配置管理
第三条省级分公司车险部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与今年车险盈利目标,根据《车险业务承保政策制定指南(09版)》(人保财险车电函〔2009〕7号)的有关要求,对辖区内车险业务进行分组和风险分类,拟定各车险业务组别或者客户类别的费率折扣和手续费率总体给付比例区间及手续费率的给付上限(简称成本给付区间,下同)。

第四条省级分公司确定的包括车险成本给付区间内容的承保政策,应向总公司车辆保险部进行报备,并在报备后下
发地市级分公司执行,作为核保主要条件之一。

第五条省级分公司辖区内车险成本给付区间需在车险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中进行配置,由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费率折扣和手续费率的联动控制。

第六条省级分公司车险部应每半年对本期内各分类车险业务进行成本核算与经营绩效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对本省车险成本给付区间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结果向总公司车辆保险部报备。

第七条车险成本给付区间发生调整后,省级分公司应在向总公司车险部报备后一周内将调整结果维护进入综合业务处理系统。

第三章车险手续费专项管理
第八条各级分支机构应保证车险手续费足额计提、足额支付,其他险种手续费或费用不得在车险手续费项下列支,不得挤占车险手续费。

第九条省级分公司车险部应每季度会同财会部对辖区内地市分公司车险手续费的专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手续费跟单支付管理
第十条录单人员录单时须在系统中逐笔业务录入手续费支付比例,同时还应录入手续费应支付的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或个人代理人代码。

第十一条车险手续费支出控制管理:
(一)财务系统的车险手续费支付比例由业务系统中该
单业务的手续费支出录入比例确定。

(二)车险手续费专项的支出由财务系统根据车险业务实收保费到账与否进行控制,仅允许对实收保费部分按比例支付手续费。

(三)车险手续费不能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进行支出。

第十二条基层经营单位支取车险手续费时,必须根据业务系统中确定的手续费支付比例及流向,从地市分公司的车险手续费专项中提取手续费并向代理机构支付。

第十三条基层经营单位支付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时必须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得向任何未取得中介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车险手续费。

开具发票的保险中介机构需与系统中给付车险手续费的保险中介机构一致。

第十四条所有个人代理人的手续费支付操作应同时具有相关财务人员的签字确认单,并将其纳入台账管理中。

第十五条对于退保车险业务,应向相关代理机构追回已支付车险手续费。

(一)对于追回车险手续费款项,直接划入车险手续费专项中,并在财务系统中进行记录并做好台账记录。

(二)对于未追回车险手续费款项,则在下期与该代理机构的车险手续费结算时将应追车险手续费扣除,并在财务系统中进行记录。

(三)对于所有应追回的车险手续费款项,应通过财务系统在车险手续费专项中做相应账目记录,以便进行核对工
作。

第十六条基层经营单位应确定车险手续费跟单工作的相关业务及财务负责人,对向保险中介机构所支付的车险手续费在财务系统及台账中做好登记。

地市分公司应按月将业务系统中的业务数据与财务系统中的车险手续费支出、追回,以及与台账登记、发票等票据进行对账。

如对账出现问题须清查,如给公司造成损失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超比例上限管理
第十七条对于折扣及手续费的实际录入比例超过成本给付区间的车险业务(简称超比例车险业务,下同),应严格逐笔提交人工核保。

第十七条省级分公司应在拟定本省成本给付区间时,对允许超比例的车险业务的类型进行明确规定。

对于不在规定类型中的车险业务应禁止进行超比例支付。

第十八条对所有核保通过的超比例车险业务,应以地市为单位对该部分业务的盈利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对于所有超比例车险业务,负责销售的业务人员可参与其业务的查勘及定损工作。

如果该部分业务整体出现亏损,则应追究相关承保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省级分公司车险部应会同财会部门每半年对辖区内地市分公司车险手续费跟单工作及车险成本给付区间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其对车险销售工作的促进作用进行评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总公司财会部和车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