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浙江工业大学师资博士后制度实施办法(2016年5月)浙工大发〔20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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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博士后事业发展,我们对2003年印发的《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人专〔2003〕12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加快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推动博士后事业发展,努力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5号)精神,建立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

为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纳入浙江省人才强省战略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由浙江省人事厅统一管理,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

(三)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

(四)优秀博士后表彰奖励。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江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

(六)必要的工作经费。

主要包括: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的评估、优秀博士后的评选、对各设站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召开会议、添置必要的工作设备及文件资料的印刷等费用。

浙江工业大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浙江工业大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浙江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浙江工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和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授予。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浙江工业大学设立学校、学院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学位申请人资格第六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水平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者,均可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七条因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而没有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在受处分后至最长修业年限内,表现突出,并作出显著成绩,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经研究生院复核,可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学位授予第八条学位申请人通过申请授予学位的课程学习要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并达到下述要求,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授予相应学位。

(一)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达到《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的规定》的学术成果业绩要求。

(二)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3.达到《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的规定》的学术成果业绩要求。

(三)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要求:1.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职业)知识;2.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的规定(2017年修订)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的规定(2017年修订)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的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招生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规定的标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院核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计划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等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二)计划招收博士研究生的人员应具有高级职称,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三)积极参加学位点建设工作,认真完成有关任务;(四)当年6月30日(博士研究生导师:次年6月30日)至其退休或合同终止日期的时间不少于培养一届研究生的要求。

对批准的延聘人员,其退休年龄按《浙江工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五)能够为研究生提供充足的研究经费,并按时发放基本助研津贴(津贴发放标准按照《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学术成果要求第四条计划招收博士研究生的人员,应是经遴选批准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或近五年科学研究业绩符合拟招生学位点所在学科的申报教学科研型教授基本条件。

近五年承担科研项目和取得学术成果的业绩,按所在学位点门类,具体要求如下(两方面条件需同时满足):(一)工学、医学门类1. 科研项目:主持在研Ⅴ类纵向项目或Ⅳ类及以上项目1项,且主持纵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20万元;或主持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60万元。

2. 学术成果:发表A类或列入JCR或中科院SCI期刊分区的期刊论文4篇;或在中央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或研究生教材1部,并发表A类或列入JCR或中科院SCI期刊分区的期刊论文3篇。

(二)经济学、管理学门类1. 科研项目:主持在研Ⅳ类及以上项目或全国教科规划教育部重点项目或省社科规划重大、重点项目1项,且主持纵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10万元;或主持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30万元。

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

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

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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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工大博士后出站条件

浙工大博士后出站条件

浙工大博士后出站条件1. 嘿,想知道浙工大博士后出站条件吗?这就像一场充满挑战的游戏关卡。

在浙工大,博士后出站得有高质量的科研成果。

比如说,你得像探险家发现新大陆一样,在自己的研究领域有新的发现或者理论创新。

要是没点真本事,就像没有武器的战士上战场,肯定不行呀。

2. 浙工大博士后出站可不是件轻松事儿。

你得发表足够数量的论文,这论文啊,就像是你的名片。

你看,在学术界,论文就如同星星,越多越亮。

如果你的论文寥寥无几,就像夜空里只有几颗星星,怎么能引人注意呢?这可不像那些只需要混日子就能过关的地方,在浙工大,必须拿出真材实料。

3. 你以为在浙工大做博士后出站很容易?错啦!出站条件里还包括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呢。

这科研项目就好比一场长途旅行,你得一步一个脚印走到目的地。

如果在途中偷懒或者偏离路线,就像旅行没到终点就返回,那怎么能达到出站要求呢?人家浙工大可是很严格的。

4. 浙工大对博士后出站的要求中,学术水平的提升也是关键。

这就像是爬山,你得一步一步往上爬,不断超越自己。

你不能原地踏步,要是一直停留在山脚下,就像一个不敢尝试的胆小鬼。

博士后得在学术上有明显的进步,才能顺利出站。

5. 知道吗?浙工大博士后出站还得看你对学科的贡献。

这贡献啊,就像给一个大家庭带来新的财富。

如果在这个学科里,你什么都没留下,就像一个过客,那肯定不符合出站条件。

你得像那些给家族带来荣耀的人一样,在学科发展上有自己的印记。

6. 浙工大博士后出站条件还涉及到团队协作能力呢。

你不能是个独行侠,这就好比一场足球比赛,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大家得相互配合。

要是你总是一个人带球跑,不把球传给队友,就像一个不懂合作的球员,怎么能在浙工大顺利出站呢?7. 哎,在浙工大做博士后想出站呀,你还得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呢。

这学术交流就像一场热闹的聚会,大家在里面分享自己的想法。

如果你总是躲在角落里,就像一个不合群的人,这怎么行呢?积极参与学术交流也是出站的一个重要条件哦。

浙江工业大学人才派遣制度实施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人才派遣制度实施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人才派遣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适应学校发展需要,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力资源,逐步建立符合我校实际情况的多样化用人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人才派遣制度,是指学校与人才派遣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人才派遣机构根据协议按照学校岗位需求和条件派遣人员,人才派遣机构和人才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学校与人才派遣人员建立岗位工作关系。

人才派遣人员在学校有关岗位工作,由人才派遣机构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人事保障,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等由人才派遣机构管理和缴纳。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工,并进行岗位工作管理,包括用工期满后决定人才派遣人员的续约或解约。

第二条人才派遣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要求(一)人才派遣人员的岗位分为A类岗、B类岗及C类岗三大类。

1.A类岗是指有一定专业技能要求的教学科研岗位、教学辅助岗位和管理服务岗位。

一般在学校编制内岗位发生空缺时设置,列入年度招聘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2.B类岗是指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辅助性岗位,以及各部门(单位)利用科研经费、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设置的专职研究岗、项目辅助服务等补充性岗位。

分B1与B2两类:B1类岗一般在图书馆、信息化办公室等服务性质的单位设置,或因学校重大专项工作需要,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设置;B2类岗指各学院、部门(单位)因教学、管理或科研等工作需要,利用科研经费、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提出申请设置的岗位,需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审批后设置。

3.C类岗是指专业技能要求低的辅助性岗位(如场馆、安保等),由用人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岗位申请,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审批后设置。

(二)用人部门(单位)应对所设置的岗位提出明确的上岗要求,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2.具备承担相应岗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责任心强,服从工作安排;3.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4.A类岗聘用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B类岗聘用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或同等学历。

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若干政策

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若干政策

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住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层次引进人才的住房安置政策,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全面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层次引进人才住房安置对象:博士、教授。

二、根据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政策精神,高层次引进人才住房安置一律纳入《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规定执行,同时学校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安家费补助。

三、对于学科建设急需引进的部分高层次人才,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在引进之前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的,可以申请在学校引进人才留用房源中购买校内专用房。

具体条件按省级专用房购房政策执行。

四、高层次引进人才安家费标准为:博士4万元,教授6万元(发放办法:分5年按年发放,期间若申请购买住房,可提前一次性提取)。

同意从学校引进人才留用房源中购买专用房的高层次引进人才,安家费标准为:博士1万元,教授2万元。

特殊引进人才的安家费额度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五、在杭州市已有住房的(不含商品房)不再享受安家费。

夫妻双方同时引进的,安家费按高的一方计算,另一方不再享受。

六、根据周转房房源情况,对于部分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暂由学校安排周转房过渡,具体按《浙江工业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执行。

同时,安排周转房人员(含同意购买学校留用专用房的安排周转房人员)不再享受安家费。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暂行两年。

学校不再实行校外租房补贴制度。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人事处
2007-3-29。

浙江工业大学2016年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

浙江工业大学2016年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

浙江工业大学2016年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上级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以及《浙江工业大学教师(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浙工大发[2014]8号)精神,现就2016年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聘权限与原则(一)自主评聘权限根据我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学校各学科的教师(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研究(含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等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均由学校自主评聘。

今年,工程技术、会计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将根据省有关部门评聘权下放情况,结合相关专业技术队伍现状,组织开展自主评聘,或在空缺岗位内择优推荐,委托校外有关评委会评审,通过评审后,学校聘任。

实行“以考代评”的有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学校在空岗数内择优聘任。

为继续支持之江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之江学院办学水平,根据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人事关系在学校的教师在之江学院工作期间,评聘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浙工大人[2014]14号文件执行。

学校在省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依据省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不进行与岗位聘任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根据省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年度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学校颁发任期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聘期至本轮岗位聘任结束。

(二)评聘基本原则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坚持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结合、相配套,实行评聘有机结合;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评聘、合同管理;坚持同行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促进评价与使用有机融合,鼓励教师安心教学、科研与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保障教师平等参与权。

二、评聘政策(一)分类评聘为体现教学、科研、协同创新等工作的各自特点,实现教师个性化发展,今年继续实施教师职务分类评价、分类管理,专任教师(不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教师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侧重和所聘岗位类型,分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等四个类型进行申报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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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师资博士后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学校人才引进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师资结构,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工大党[2013]22号)等文件精神,经学校决定,实行师资博士后制度,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师资博士后制度是学校将部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学校师资后备队伍建设,并从中选留优秀教师的人事管理制度。

将教师聘用制度与博士后工作制度进行有机结合,为青年人才创造良好的学术成长环境,激励青年人才在培养过程中脱颖而出,在学校未来发展中发挥生力军的作用。

第三条师资博士后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科和相关学科,以及其他学科委托校内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培养的师资博士后。

师资博士后的培养指标根据当年学校人才引进计划安排进行分配。

第二章选拔与培养
第四条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师资博士后从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或经学校推荐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中选拔,常年举行。

入选者须符合相关学科教学科研岗位引进人员的标准,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人事处等部门共同考察同意,并签订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后纳
入师资博士后培养。

第五条师资博士后在用人单位和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共同指导下,根据学科发展目标选定研究方向,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锻炼科研能力与工程实践能力。

师资博士后的培养过程中应注重提升教师职业所需的素质和教学、科研能力,加强师德修养,强化学术规范与诚信。

第六条师资博士后纳入学校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

在师资博士后期间可完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上岗培训;不主讲课程,适当承担助教、育人工作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师资博士后出站后至少半年进入(挂职)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依托地方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进行实践、实务能力的培养。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师资博士后按照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和所在博士后工作站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师资引进学院(学科)的指导和管理。

第八条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进站后承担项目的需要,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

第九条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考核和出站的考核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进行。

第十条师资博士后在进站后三年时间内,如果在站工作期间所取得的科研等工作业绩,达到其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所规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即可申请进入教学科研岗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科)在与师资博士后签订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时,应结合学院(学科)的特点、建设发展需要以及师资博士后的实际情况,明确其在站工作期间的科研等工作目标与任务要求,其中科研工作业绩一般应不低于以下水平:
(一)理工类: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科研到款50万以上项目1项,并以第一作者身份(署名浙江工业大学)发表(录用)本学
科领域A类或SCI期刊论文3篇以上(1篇TOP期刊论文相当于2篇A 类或者SCI期刊论文)。

(二)人文社科类: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科研到款15万以上项目1项,并以第一作者身份(署名浙江工业大学)发表(录用)本学科领域A类或SCI期刊论文2篇,或1篇人文社科国内权威期刊论文或SSCI、A&HCI期刊论文。

第四章待遇
第十二条薪酬待遇。

师资博士后在站研究期间除了享受《浙江工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工作津贴和租房补贴之外,前两年学校提供每年5万元特殊津贴。

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后,续发一年5万元特殊津贴。

第十三条对于经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具有突出的学术发展潜力的,在其正式进入学校事业编制后,经学校人事处审核同意后额外提供20万元的购房安置费。

要求其在站工作期间的科研业绩在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
(一)理工科类:至少有3篇论文在本学科领域的TOP期刊上发表(录用),或主持1项到款经费在80万(含)以上的科研项目。

(二)人文社科类:至少有1篇论文在本学科领域的国内权威期刊或SSCI、A&HCI期刊上发表(录用),或主持1项到款经费在20万(含)以上的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科研奖励。

师资博士后在培养期内所取得科研成果按照《浙江工业大学科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浙江工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浙江工业大学专利管理和奖励办法》《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条例》等规定,与在校教师享有同等的奖励。

第十五条师资博士后入职后,可按照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就高享受相应人才等级的科研启动经费和购房安置费等待遇。

第十六条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入读浙江工业大学幼儿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学院应为每一位师资博士后安排专门的指导教师,在教学、科研、团队合作等方面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指导与培养。

第十八条各学院、学科应建立健全师资博士后的综合评价体系,充分体现对新引进青年教师的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考核要求。

第十九条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入选或评为国家或省高层次人才计划(项目)时,可重新签署新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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