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检察机关提升司法警察素质分析对策 精品
新形势下提高检察干警执法水平的途径和方法

新形势下提高检察干警执法水平的途径和方法当前,我国检察机关面临形势复杂、任务繁重的新情况下,提高检察干警的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提出几种途径和方法,以促进检察干警的业务能力和素质的全面提升。
首先,加强培训教育。
通过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不断提升检察干警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
可以通过设立专业课程,邀请专家学者、知名律师等进行讲座和授课,深入探讨法律理论和实际问题;开展实地实践针对性培训,加强对实际工作场景的模拟演练;推动开展在线学习,提供便捷的学习资源和学习平台,方便干警随时随地进行自主学习。
其次,加强实践锤炼。
通过积极参与实际执法活动,不断加强自身实践能力和经验积累。
可以通过定期轮岗、交流互派等方式,让干警参与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案件,提高其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能力;加强总结和分享,鼓励干警将自己的案例、经验进行总结和分享,促进交流和学习。
再次,加强理论学习。
积极开展理论学习,提高干警的理论素养和学术造诣。
可以通过设立研究小组,组织干警深入研读经典著作和学术论文,开展学术交流和讨论;鼓励干警参与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掌握最新的学术动态和研究成果,拓宽和深化自己的理论视野。
此外,加强队伍建设。
通过加强干警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可以通过定期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激励和奖励,促进干警的积极进取和发挥潜力;注重培养年轻干警,鼓励他们勇于创新和担当,提供更多的锻炼和成长机会;加强队伍管理,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机制和选拔机制,推动优秀人才的成长和晋升。
最后,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通过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干警对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和遵守意识。
可以通过开展法治宣讲和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干警对法律法规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加强对新法律法规的解读和解析,及时传达上级政策和要求,使干警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新的执法标准和要求。
综上所述,提高检察干警的执法水平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方位、多层次的措施和方法。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浪潮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职能被弱化,对本职业的认同感降低的现象,也给造成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消极心理和方向迷失。
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
一、端正思想找准定位。
通过调研了解,以云南检察机关为例,主要表现在:派遣到其他部门和从事非本职岗位性工作过多,实际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数过少。
基本上州市一级实际在岗履职的司法警察是1-2人,基层院一般只有1人;基层院实行大部制扁平化管理后,司法警察大队被合并到检务保障等部门里,甚至有些院司法警察被分派到不同的部门中,司法警察大队编制也被当地编制部门取消。
在检察系统中造成了司法警察可有可无、司法警察工作可干可不干的现状。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 首先司法警察作为检察院的一份子,是政治机关的成员无疑,身份“认证”无疑;其次检察院作为党的“刀把子”政法机关中的一员,司法警察是保障检察权运行的唯一武装力量,职责“认证”无疑。
从中我们司法警察要认识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存在是必需的,这点思想上必须端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具有以下职能: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任务,执行拘传任务,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任务,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任务,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由于历史原因,过去司法警察因人员不足在履职过程中更多强调为自侦部门服务,客观造成了其他职能的履职不足。
最新-提升司法警察素质思考建议 精品

提升司法警察素质思考建议1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人民警察在检察机关的特殊武装组织形式。
根据高检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参与检察官办案时可履行九项职责。
实践证明,司法警察通过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障检察办案安全和检察官人身安全作用,较好实现了为检察办案的全过程保驾护航目标。
一、当前司法警察素质存在的不足司法警察的职能是否能得到较好发挥,关键在其警务职能意识及警务技能等方面,这是司法警察素质的核心内容。
就司法警察目前的素质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历水平参差不齐。
从目前的政策看,从机关内部转编的司法警察大部分原来主要从事的是驾驶工作,有相当一部分司法警察文化基础、业务水平和基本技能较差,应变和反应能力不强,而从社会上招考的司法警察业务技能素质尚有欠缺。
司法警察学历水平的差异较大,知识结构也不平衡,直接导致在职司法警察发展前途受限,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是警务技能训练不够。
一方面,从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看,45岁以后一般都难以适应司法警察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
而一些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甚至50岁以上,年龄偏大,在参加专业的体能、技能训练时,对于强度、耐力和对抗性上均不能达到标准要求。
另一方面,囿于场地、设施等因素,很多训练科目无法落到实处,部分司法警察成了坐办公室的“文职”警察。
长此以往,司法警察体能必将下降,相应其警务技能也就不能适应检察办案的需要。
三是法律知识尚显薄弱。
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执法者,对外代表人民警察和检察机关的双重形象,他们的执法水平一定程度反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水平。
因此,其工作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
例如,有关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性问题、有关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时的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等等。
因为司法警察在执行这些任务时,难免会发生突发事件,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执法程序,就难以依法处理这些事件,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被动。
最新-谈如何加强法警司法能力 精品

谈如何加强法警司法能力谈如何加强法警司法能力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是我们党为适应新世纪日益竞争激烈的国际形势、巩固党的牢固执政地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战略举措。
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不可或缺的构成因素,毫无疑问,加强法院司法能力非常重要,是法制建设的需求。
同样,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不可或缺的构成因素,加强法院司法警察司法能力也迫在燃眉。
近几年来,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以提高法警司法能力为目标,本着“政治建警,人才兴警,规范用警,科技强警”的整体思路,牢固树立法警司法为民意识,不断创新法警规范管理机制,逐步强化法警业务技能训练,努力建设成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警队伍,逐步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法警队伍管理模式,圆满完成了安全保卫、羁押、协助执行等审判服务工作。
垦利县法院法警大队2000年被省高院评为省级达标先进单位,连续3年在全市法院法警综合考评中获得第一名,多人立功受奖,在2019年全市首届司法警察军事技能大比武中取得最高分,在2019年垦利县政法系统组织的“大比武,大练兵”活动中也取得了优异成绩。
垦利县法院法警大队扎实、有效的工作,为全院连续三年在全市考核中取得第一名、被省高院授予“先进集体”、“集体二等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通过几年的努力,垦利县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建设成为现代化、正规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本文作者结合所在垦利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的具体工作,浅谈一下如何加强法院司法警察的司法能力。
一、找准切入点,全力提高队伍战斗力搞好审判服务,必须有一支善打硬仗、战斗力强的一流法警队伍。
垦利县法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全面提升法警队伍整体素质、提高队伍战斗力为切入点,全方位构筑教育培训体系,努力提高了法警的政治、业务能力。
充分利用“星期六学校”,加强对法警的教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头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检察机关提升司法警察素质分析对策

检察机关提升司法警察素质分析对策一、背景司法警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度。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司法警察素质不高的情况,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视。
二、问题表现1.执行职务不得当,包括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甚至参与到不正当的活动中等;2.工作纪律不够严明,存在迟到早退、随意请假等情况;3.对职业道德缺乏认识,存在追名逐利、不作为、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现象;4.学历、职称等方面的素质不足,影响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和执法能力。
三、分析原因1.一些司法警察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无法做到精通、全面把握法律法规的规定;2.部分司法警察思想上存在较大偏差,比如社会观念落后、法制意识淡薄、安于现状、缺乏紧迫感等;3.职业情感认同程度低,对工作的热情不高;4.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缺失等也是造成司法警察素质不高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提升司法警察素质的对策1.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司法警察法理素质,加强对法律执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能力;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培养高度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3.提高对司法工作的认同感和热情;4.加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
五、对策实施方案1.制定司法警察培训计划,增强警察法理素质,包括对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执法技巧等方面的培训;2.建立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强化对司法警察的职业责任约束,根据职业道德的评定结果进行考核;3.创造宣传员模式,打造文明形象,对司法警察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警察的自我管理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4.积极组织培训,提升司法警察的能力素质,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加强基础和职业能力教育。
六、总结提升司法警察素质,是一个复杂、长期的系统工程。
落实对策需要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学校等多方合作,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警察的新形象和形象提升的成果。
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完善对策 (1)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百度文库目录一、关于司法警察当前的现状 (1)(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的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 (1)(二)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难以完成保障职能 (2)二、当前司法警察现状产生问题的原因 (5)(一)外部因素 (5)(二)内部因素 (5)(三)历史原因 (6)三、解决的方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对策 (7)(一)从制度上入手,建章立制,坚决落实编队管理 (7)(二)转变观念,找准工作定位 (8)(三)强化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法警业务素质 (9)参考文献 (11)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完善对策内容摘要: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事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历史和实践的原因,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相对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
努力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司法警察存在的问题/原因/对策一、关于司法警察当前的现状(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的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从“立警”之时起,就存在着艰难曲折、存废相争、职能不定、管理不顺等等问题和困难,时至今日在对司法警察的立法上仍然是具有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
正因为这样导致了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后,即使是《人民警察法》中也仅是对司法警察职能在第十八条一语带过,更没有明确赋予司法警察享有人民警察的警察权。
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及一些规章文件只是从人民法院内部管理层面上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能、管理等等,不具有法律授权性质。
即使是规定了司法警察职能的《暂行条例》中,它虽然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能,实质上是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法律上也不具有警察权的授权性。
现实立法中司法警察的状况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有法定警种存在的明确规定,无履行法定职责职权的具体规定;有司法警察履行警察义务的相应规定,无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明确规定;有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司法警察的特殊要求,无实现保障的职责范围内的司法警察职能行使的规定。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面临突出问题与对策建议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面临突出问题与对策建议作者:张艳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0期摘要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法定警种之一,通过依法行使职权,参与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
司法改革伊始,就明确了司法警察的检察辅助身份,而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各种复杂新颖的犯罪案件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挑战,同时也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新的需求和更高的标准,司法警察履职的内容和形式也必然发生重大改变。
司法警察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在这种新形势下,不断提升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强化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以更好地服务检察中心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笔者作为司法警察的一员,针对警队当前队伍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使司法警察更好地为检察工作提供保障。
关键词司法警察检察队伍建设作者简介:张艳荣,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235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力量,是独立的警种,在服务和保障检察办案中积极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保障办案安全和办案工作顺利开展的一支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展示检察机关良好执法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
不断提升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强化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以更好地服务检察中心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一支为检察工作服务的武装力量,属于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肩负着特殊的责任和使命。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人民警察,它的职权范围是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拥有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扎实业务技能的基础上,还必须拥有忠于职守、公正廉洁的精神,要认识到法警工作的重要性,培养出对自身工作岗位的热爱,让有限的司法警察力量组成整体优势,具有更强的战斗力,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更好地伸张。
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完善对策
一、关于司法警察当前地现状…………………………………………(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地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二)司法警察队伍地现状难以完成保障职能………………………二、当前司法警察现状产生问题地原因………………………………(一)外部因素…………………………………………………………(二)内部因素…………………………………………………………(三)历史原因…………………………………………………………三、解决地方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地对策………………………(一)从制度上入手,建章立制,坚决落实编队管理………………(二)转变观念,找准工作定位………………………………………(三)强化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法警业务素质………………………参考文献…………………………………………………………………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地原因及完善对策内容摘要: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地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事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地作用.然而,由于历史和实践地原因,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地开展相对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努力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地问题,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地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地意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关键词:司法警察存在地问题原因对策一、关于司法警察当前地现状(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地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从“立警”之时起,就存在着艰难曲折、存废相争、职能不定、管理不顺等等问题和困难,时至今日在对司法警察地立法上仍然是具有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正因为这样导致了历经半个多世纪地发展后,即使是《人民警察法》中也仅是对司法警察职能在第十八条一语带过,更没有明确赋予司法警察享有人民警察地警察权.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及一些规章文件只是从人民法院内部管理层面上规定了司法警察地职能、管理等等,不具有法律授权性质.即使是规定了司法警察职能地《暂行条例》中,它虽然规定了司法警察地八项职能,实质上是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法律上也不具有警察权地授权性.现实立法中司法警察地状况是:人民法院地司法警察有法定警种存在地明确规定,无履行法定职责职权地具体规定;有司法警察履行警察义务地相应规定,无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行使国家公权力地明确规定;有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地司法警察地特殊要求,无实现保障地职责范围内地司法警察职能行使地规定.正是因为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地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使之陷入有名无份、有职无权地尴尬境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司法警察队伍地现状难以完成保障职能司法警察队伍地现状既有立法上地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更有自身队伍建设上地不完善.因此我们不能一味地指责立法地不到位,不能盲目地争地位、争“执行权、裁决权、强制权”等权利.我们要在有限地“有关规定”中找准出发点、立足点.并清醒地认识到这只队伍自身所存在地制约司法警察行使职能地一系列问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上地不完善司法警察管理是司法警察职能实现地机制保障,首先在队伍建设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得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地管理.”①但从现实中看,首先各级法院由于审判任务重,中心工作牵涉精力过多,客观上对警队建设重视不够,使法警队作为法院地内设机构,地位还是比较低地.其次司法警察地管理都是由所在法院实行块块管理,上级警队无法过多地干预、过问、指导下级警队工作,使得双重领导地体系无法落到实处.再者司法警察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建设地从属地位,所从事地工作也比较杂,除执行“暂行条例”地八项职能外,很多法院地法警还从事它行政辅助工作,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地编队管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司法警察地用人机制不完善.警力不足是一直困扰司法警察队伍地一个大问题,警力不足这里既有量地问题也有质地问题,首先是量地不足,司法警察地警力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地顺利开展和人民法院地执法形象;其次是质地问题,以往地法警一经录用便是“终身制”,出现了年龄结构不合理,队伍老化,人员素质偏低等一系列问题不断堆积,法警队伍地现状使其战斗力不强,严重影响司法警察职能地行使,目前根据《最高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地要求,各级法院均采取了聘用制司法警察这一作法,但也存在待遇较低,前途未卜,有后顾之忧(规定周岁后不能再续聘)等一系列问题,加上聘用法警行使职权范围未有明确规定,使之行使职能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此举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队伍人员不足,素质不高,队伍老化地问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司法警察自身素质地建设中存在问题()司法警察如何行使好职能除了在法律依据管理机制上地不足之外,司法警察自身素质才是制约其行使好职权地一个重要因素,从目前司法警察素质地现状来看,不管是从思想上还是从法警职业技能上,其能力及培训都存在明显地局限性,没有实质性地突破.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首先,在目前地法警队伍中,对司法警察这一工作地性质,重要性地位认识上还很不足,甚至有消积地一面,没有树立警务工作无小事地观念,很大程度上还有消积被动,得过且过,无所作为地思想,认为司法警察工作在法院中无足轻重,更有甚者,自身也看不起司法警察在法院中地地位,缺乏应有地进取心,这些都是思想认识上地误区,严重导致了司法警察不能有效行使职能,并大大抑制了其行使职能地积极性.其次,法警队伍目前地知识结构、学历水平参差不齐,绝大部分地法警学历水平差异较大,法律专业知识基础远显薄弱.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地积极性和创造性.再者警察技能上警务训练地内容、科目上没有科学地理论统筹安排,也没有训练场地、训练设施等地硬件保障,使许多地方法警技能训练不能落到实处,法警体能下降,警务技能不能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不能适用法院地现实要求,也不能凸显司法警察在法院总体工作中应有地地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在任法警思想波浮大,履行法警工作责任心不强由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地司法警察地职责呈现服务性、协从性特点,加之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地不断发展,取得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证书成为当务之急,上级要求较为紧迫,使得目前部分在任法警存在自卑、厌倦、迷茫、应付、侥幸等心理.一是自卑心理.认为法警工作是辅助性地、边缘性地、偏离主流地,在检察工作中处于从属地位,给检察官“打下手”、“跑腿地”、“没地位”、“低人一等”.二是厌倦心理.认为法警工作是“粗活”、“没意思、枯燥”,进而厌倦该工作,敬业精神不强,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三是迷茫心理.认为法警工作“不受重视”,事业上不会有太大发展,特别是一辈子“为别人服务”“没出息”,前途迷茫、心灰意冷.四是应付心理.认为法警工作是通向检察官地“桥梁”,就是拿不到检察官资格,反正有法警硬指标,工作不够投入,不注意钻研业务,被动应付,敷衍了事.五是侥幸心理.认为即使通过不了司法考试,没有检察官资格,法警工资也很高,大不了当“一辈子”法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当前司法警察现状产生问题地原因(一)外部因素法警队是检察机关内设地一个部门,是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地,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助性工作,不可能成为检察工作整体地重心,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检察系统地高度重视,认为司法警察工作量小,设立专职司法警察是对人员和经费地浪费,观念体现在行动上就表现在司法警察人员缺少、年龄结构偏大、装备不齐、经费不足、且没有从事专职警察工作经验等方面.法警队伍地基础建设不足,又导致司法警察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任务无法正常进行,从而更降低了人们对司法警察工作地认同感.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内部因素主要体现在司法警察人员自身素质方面.首先,从司法警察人员地来源上看,一是从各自检察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改做法警,由于他们对原来地工作较为熟悉,从现象上看,虽然他们是一名警察,但这些人员对警察工作持有轻视地思想,在履职中表现主动性较低;二是对大部分司法警察来说,面对法警工作地环境,找不到自己奋斗地目标以及工作中地定位,处于困惑之中,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无前途可言,更有甚者,将司法警察岗位当做养老找清闲地美差,不思进取,斗志全无;三是法警工作地危险性与迅捷性,都对装备及训练有较高地要求,这两方面得不到保障,法警人员地技能及业务素质就得不到提高,从而使检察业务部门工作地安全度降低;四是由于法警工作处于办案地辅助位置,在人们潜意识地支配下,难以给从事法警工作地同志一定地荣誉,从而影响法警,特别是年轻法警积极向上地进取精神.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历史原因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地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地重要职责.《检察机关组织法》尽管规定了各级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但该规定没有明确检察官与法警在检察活动中地具体分工,加上长期以来人们形成地“检察官包揽一切”地传统思维定势致使人们对法警职能认识不清.从年高检院出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距今已有十三年之久,但该条例还是暂行条例,而不是正式条例.另外在年机构改革中,各区县一级编委还取消了区县检察院地法警队机构编制,法警人员编制与检察机关其他人员编制并行,而没有独立编制.因此很长一段时期,县区级检察院有人员无机构,有地法警还改行进入了检察官行业,造成有地县区级检察院既没有机构也没有人员地现状,没有改行地也分散在各个科室,编队管理根本没有落实.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解决地方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地对策(一)从制度上入手,建章立制,坚决落实编队管理抓观念,从思想上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首先就要从制度上着手,尽快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出台正式条例或制定具有更高效力地法律法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早已相继出台,此后,高检院相应地还发了不少通知、文件,如:《最高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地意见》.但基层检察院相应地制度建设却未跟上步伐,从而导致基层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一些地方“以检代警”、“以警代检”地现象不能够有效解决.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坚决落实最高检制定地各部条例规则和文件通知精神,确实健全司法检察工作机构,实行集中编队管理,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在使用方式上,可采取集中使用,即化零为整,以集中促进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又可以化整为零,以分散强化使用,从而用足、用好有限地法警力量.如能将法警队伍建设纳入法制化建设地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加强规范管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法警队伍建设中“散”地问题,使司法警察队伍从上而下地形成集体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管理可以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警察队伍地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还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地司法警察队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转变观念,找准工作定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地现状虽然是由来已久地客观实际,但最根本地一点,还是认识不到位,没有根本从思想上消除检察机关依法配备司法警察只不过是个“摆设”,是“可有可无”地错误认识.要改变这一现状,关键是根除思想上地误区.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警察工作中地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地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其次就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彻底消除“检警不分”地思想认识.从办案机制地科学性看,与“侦、捕、诉分离”一样,“检警分离”也是检察机关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地重要体现.原来很多不应或不适合由检察官、书记员和其他检察人员兼任地工作被分离出来,交由法警专门承担,实现了这些工作地专门化和专业化运作,不但减轻了检察人员地工作负担和压力,也有利于这些工作地规范化.法警地工作是检察官无法替代地,法警依法履职,既保障了办案人员地安全,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减轻了检察官地工作负担,如在原来地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集调查取证,传唤、拘传、取保候审、拘留、搜查、看守、押解等事务于一身,难免疏于防范,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自杀、自伤自残等意外事故地发生.另外侦查人员如有超时、超期、变相羁押,刑讯逼供,单人提审犯罪嫌疑人及涉案当事人行为等违法违纪情况和不规范地执法行为,法警可以及时发现、指出或向领导反映情况.侦查人员如发现法警在履职时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疏漏地,也能够及时指出或报告有关领导.实现检警分离,各司其职这一做法对防止办案中违法违纪问题和不规范地执法行为具有很好地作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法警工作不是检察工作整体地重心,不代表法警工作不重要,正确认识法警工作地重要性,必须认真克服法警工作无所谓地错误观念,把抓法警队伍建设列入重要地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健全组织,配齐人员,配强力量,帮助解决法警工作中地一些难点问题.加大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细则地宣传力度,明确办案人员地职责,树立“法警代行检察官职责是违法,检察官代行法警职责同样也是违法”地观念.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强化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法警业务素质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中地一支准军事化队伍,其作为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地法定成员,要求其不仅要有良好地业务技能,而且还必须具有良好地职业道德.其业务技能素质地高低,会直接影响到检察权地正确行使,以及办案地质量,也关系到法律地正确实施.要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具备过硬地技能基础.要有计划地开展体能、队列、擒拿格斗、射击、警具使用等基本技能训能,积极认真得对待地市级院组织开展地定期、不定期地业务技能培训,加强法警对擒敌术、警械具、枪支等基本技能及驾驶、微机操作地全面掌握.在思想道德方面,当奉献与荣誉形成反差时,司法警察必须要有甘于无名、乐于奉献地情操,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地重要性,热爱自己地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工作,使有限地司法警察力量组成整体优势,具有更强地战斗力.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改革地号角已经吹响,我们每一位司法警察都应当以积极地姿态投入到这场改革中去,但改革不是裂变,要循序而改,要按规律而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地改革与建设要始终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围绕司法警察地警种特点,围绕服务于审判地立警宗旨,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保障有力、有坚强战斗力地队伍,使之能够认真履行好职能,切实担负起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和维护司法权威地神圣使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参考文献、百度网页:关键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地现状及分析、百度网页:关键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地问题及对策、百度网页:关键词: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
提高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水平的几点思考
提高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水平的几点思考[摘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保障检察工作秩序、执法办案安全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与必设机构。
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尚处于探索阶段、法律法规对其定位不合理及具体职权的赋予不够明确等原因,目前存在许多影响长远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应当适应新形势下发展的需要,切实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从而确保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问题;重要性;紧迫性;对策一、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遇到的问题与原因(一)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不合理目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工作范围正在探索和拓展之中,但是,司法警察的设立及在检察办案过程中的职责权限,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规定。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
①其中使用“可以”一词,表明司法警察并非属于检察院体系的常设机构,只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立。
虽然1983年和1986年先后两次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订,但对于司法警察的这一定位并未有任何改变。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
②2012年修订的《刑诉规则》中总共有四条是关于司法警察的规定,其中一条是涉及回避的规定,其余是有关司法警察的职能,但对司法警察的履职地位均语焉未详,如搜查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
搜查时,如果遇到阻碍,可以强制进行搜查。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搜查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由司法警察将其带离现场。
③这表明了司法警察工作的从属性,从法条中的“可以”、“或者”等用词反映出司法警察参与检察活动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可被替代的。
搜查主体既可以是司法警察也可以不是,其虽然作为一项强制措施,但是否有司法警察的参与却是无关紧要的。
在实际检察办案中,这不但弱化了司法警察的职能,导致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的权责不清,容易出现“以检代警”或“以警代检”情况,发生推诿、扯皮等现象。
规范司法警察职能,确保办案工作效率—浅析青海牧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现状及对策
。
在 督 察 活动 中
,
者 乐 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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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是 严 格按 《 要 督察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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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时 刻 注 意 做 到 不 把 自己 凌 驾 于 各部 门之 上 去 挑 毛
明确督 察 人 员 纪 律 不 得 干 扰 被督 察部 门和人 员 依 法
病 找 缺点 而 是 主 动 服务 从 配 合 协 助 促 进 工 作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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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 依 规 合 理 使 用 督 察 权 规 范督 察 行为 在 督察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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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提 高督察 的实 效性 这 样 才能真 正 做 到有 的放 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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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要 注 意 做 到 :
一
是 重 大 督察 活 动 要 经 督察 委 员 会 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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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的院 有人无 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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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人 检察机 关共有 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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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室 由政 工 部 门或办公 室 办 理 法 警 的 日 常 事 务 ;二
各 项 检察 工 作依 法 有 序 开 展 的 意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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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通 过 或 检察 长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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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 督 察 活 动 个 案 跟 踪 督 察
、
中心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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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经 督察 长批 准 重 大督 察事 项及 督察 问题 的 处 理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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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升司法警察素质分析对策
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人民警察在检察机关的特殊武装组织形式。
根据高检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参与检察官办案时可履行九项职责。
实践证明,司法警察通过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障检察办案安全和检察官人身安全作用,较好实现了为检察办案的全过程保驾护航目标。
一、当前司法警察素质存在的不足司法警察的职能是否能得到较好发挥,关键在其警务职能意识及警务技能等方面,这是司法警察素质的核心内容。
就司法警察目前的素质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历水平参差不齐。
从目前的政策看,从机关内部转编的司法警察大部分原来主要从事的是驾驶工作,有相当一部分司法警察文化基础、业务水平和基本技能较差,应变和反应能力不强,而从社会上招考的司法警察业务技能素质尚有欠缺。
司法警察学历水平的差异较大,知识结构也不平衡,直接导致在职司法警察发展前途受限,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是警务技能训练不够。
一方面,从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看,45岁以后一般都难以适应司法警察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
而一些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甚至50岁以上,年龄偏大,在参加专业的体能、技能训练时,对于强度、耐力和对抗性上均不能达到标准要求。
另一方面,囿于场地、设施等因素,很多训练科目无法落到实处,部分司法警察成了坐办公室的“文职”警察。
长此以往,司法警察体能必将下降,相应其警务技能也就不能适应检察办案的需要。
三是法律知识尚显薄弱。
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执法者,对外代表人民警察和检察机关的双重形象,他们的执法水平一定程度反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水平。
因此,其工作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
例如,有关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性问题、有关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时的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等等。
因为司法警察在执行这些任务时,难免会发生突发事件,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执法程序,就难以依法处理这些事件,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被动。
四是调研能力普遍较弱。
个人的调研能力反映了对工作深层次的思考,反映了将感性认识转化为理性思考的能力。
毫无疑问,在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能力得到认可的同时,一个难点问题却无法回避,那就是司法警察的调研能力不足以跟上检察工作发展的强劲势头,与检察机关“群体大调研”的格局不符,这对提升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极为不利,并直接制约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健康发展。
五是职业技能范围过窄。
一般而言,司法警察的职业技能包括两个部分,即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警察职业技能。
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专注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把发展模式定位在向检察官过渡,而法警大多文化知识水平不足以与检察业务人员竞争,这种竞争是以己之短比人之长,极易挫伤法警的自信心;二是法警对警用技能投入过多精力,这种付出不能直接转化为促进检察工作的动力,造成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存在脱节,不能适应基层检察院的现实要求。
二、提升司法警察素质的对策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
因此,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应当立足检察未来、突破传统束缚,培养多方位、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
首先,夯实知识基础,强化技能训练。
司法警察的职能性质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其具备检察官一样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但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如果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胜任检察工作的。
这就要求我们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办法提高全体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识水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