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尔马斯岛仲裁案
国际公法案例

按国际法,只要美国法院判决赔偿生效,辽宁省政府在美国和在欧共体所有的资产(美国与欧共体之间有相互执行司法判决的协定)只要是省政府直属的,无论是合资公司、海外投资,还是海外的直接存款,就可能被扣。
分析:该案应如何处理?
行政性行为与商业性行为的判定以行为性质为准(该行为是否是一个普通的商业性机构所能做到的),辅以行为目的
三、常见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
四、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根据本国的“万国管辖权法”,对刚果外交部长努道姆巴西发出国际逮捕令,指控其犯有反人类罪,要求发现该人的相关国家予以拘留并将其引渡给比利时。2002年10月17日,刚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比利时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和一国不得在另一国领土上行使权力的原则以及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外交部长所享有的外交豁免原则,要求国际法院裁定撤销比利时的逮捕令。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精选文档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一、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 并且从发现南海诸岛时起一直延续至今, 有效地并且是稳定的,从国际法先占原则与时际法原则都能够证明, 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无可争辩的。
1.发现与先占原则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先占作为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为国际上所公认。
在1928 年美国和荷兰关于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仲裁官胡伯认为先占须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 二是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
胡伯还补充, 对于遥远而又没有居民或只有很少土著居民的小岛来说,持续不可能是不间断的。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无主地”南海诸岛的国家。
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占领和管辖, 已经满足了先占的两个要件, 实质上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并且,在东格陵兰案中, 国际常设法院通过透过复杂的历史事实, 说明在一块冰天雪地、人迹稀少的地方建立主权的特殊情况。
并强调“没有国家反对”和“没有其他国家提出主权要求”的事实, 这事实有力地说明占领是平稳的。
在我国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 没有国家对此再提出主权主张。
2.时际法原则时际法原则, 就是“用以确定因法律的变更而引起的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 即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问题”。
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 胡伯仲裁法官在国际法中首次将时际法概念引入。
应用时际法原则的关键是确定“关键日期” , 笔者认为, 确定“关键日期”不一定是争端解决的日期, 这容易产生数个“关键日期”的危险。
假如一国对另一国的固有领土主权提出争议,并且不断提出这种争议, 那么依照“关键日期”就是争端日期的理论,每一次的争议就是一个“关键日期”。
另外, 笔者认为, 在确认了“关键日期”之后, 不能依据国际法的变化再加以判断。
依照“关键日期”取得了权利后, 不应当再据此提出异议, 否则将导致权利不确定性。
最新国际法经典案例分析大全精选

国际法案例分析1、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用国会的讲坛发表鼓吹“西藏独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同年10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非,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
对于美国国会少数人的恶劣行径,我们对相比表示极大的愤慨。
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
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别国是无权干涉的。
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
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
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科孚海峡案

科孚海峡案————————————————————————————————作者:————————————————————————————————日期:科孚海峡案在领海通行问题上的经典案例是“科孚海峡案”。
尽管该案设计的是军舰在国际海峡中通过的问题,但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提到了关于无害通过权的阐述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无害通过权进行发展和编纂的基础。
案件事实:1944年10月与1945年1、2月,英海军在科孚海峡北部扫雷。
该海峡构成阿尔巴尼亚和希腊间的边界线,其最窄部分完全位于两国领海中。
扫雷结果宣布该海峡安全。
1946年5月,2艘英巡洋舰在通过科孚海峡时在阿海岸遭其炮火轰击。
英政府向阿政府提出抗议,声称其船只享有海峡的无害通过权。
阿政府明确回复:外国船只通过其领海必事先通知并取得阿政府的许可。
1946年10月22日,为试探阿政府态度,一支由2艘巡洋舰、2艘驱逐舰组成的英舰队由南向北驶入属于阿领海的科孚海峡北部,2艘驱逐舰触水雷爆炸伤亡惨重。
英政府通知阿政府其准备再次到相关水域扫雷遭阿政府强烈反对,11月12、13日,英在科孚海峡阿领水内发现德制水雷。
第一阶段:管辖权英首先将该争端诉诸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于1947年4月9日通过决议建议双方将纠纷提交国际法院。
英随后向国际法院提交申请,阿就该案的可受理性提出反对意见。
国际法院在1948年作出判决认为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管辖权可通过“延续管辖权”原则建立,可由争端一方单方向法院申请裁决,另一方在此之后明示或漠视表示同意。
阿尔巴尼亚致信国际法院行为即属于此。
第二阶段:实体部分在该判决当天,双方缔结特别协定,要求法院对下列问题作出判决:1.阿是否应对爆炸承担责任?是否有义务对该事件造成损失和伤亡负责?2.根据国际法,英海军在1946年10月22日在阿领海中的行为和其后的扫雷行为是否侵犯阿主权?A法院拒绝了英提出的水雷为阿布设或在阿政府默许或请求下由某外国舰只所布设的指控。
国际法案例分析—帕尔马斯岛

采用和平方法 避免诉诸武力
二“提交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利于实现便 捷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判决结果的效力性可能 得不到很好的保证 通过国际司法程序或提交仲裁解决领土争端案 例:帕尔马斯岛争端案。
感谢聆听
2018.01.01
争议点
西班牙在16世纪首先发现了P岛,但它没有对该岛实行有效占领,也没有行使主权的愿望, 后来该岛被荷兰占领。 自1677年起,荷兰一直持续和平稳地对该岛行使国家权力。
美国认为,西班牙以发现取 得该岛的主权,主权一经取得, 根据国际法就不会失去,而不 在乎有没有实际行使主权。因 此,该岛以《巴黎和约》通过 割让转移给了美国。美国以西 班牙权利继承者的身份,取得 了该岛的主权。
帕尔马斯岛争端案
争议地:帕尔马斯岛(米昂阿斯岛)
案件导读
帕尔马斯岛(下称 P 岛)是 一个可以居住的小岛,位于菲律 宾棉兰老岛( M 岛)与印度尼西 亚纳努萨岛( N 岛)之间。当时, N 岛是荷兰的殖民地,菲律宾则 是西班牙的殖民地。 1898 年 12 月 结束美西战争的《巴黎和约》规 定,西班牙将菲律宾和 P 岛割让 给美国。 1899 年美国将此条约通 知荷兰时,荷兰对割让没有表示 反对。 1906 年美国驻 M 岛司令视 察 P 岛时发现岛上飘扬着荷兰国 旗。美荷在进行外交接触后于 1925 年 1 月签订仲裁协议,将该 岛主权归属问题交海牙常设仲裁 法院解决。
②仲裁员认为,西班牙虽然在16世纪首先发现了P岛,但它没有对该岛实行有效占领,也没有行使主权的愿望, 后来该岛被荷兰占领。自1677年起,荷兰一直持续和平稳地对该岛行使国家权力。在争端发生时该岛仍然是荷兰 的领土。
③在荷兰对该岛行使国家权力的整个过程中,西班牙或其他国家都没有提出过反对,这应认为是平稳的。因此, 西班牙没有取得该岛的主权。 ④在美西《巴黎和约》签订和生效时,或本争端发生时,该岛一直是荷兰的领土。西班牙无权把它所没有的权利 割让给美国,美国作为西班牙权利的继承国也无权以该和约的割让而取得该岛的主权。 ⑤荷兰对和约没有反应,这对真正的领土主权来说,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它不构成荷兰对此割让的默认。 争端发生 时领土主 权是否持 续存在? 领土主权的 认定:是否 有持续有效 的占领?
国际法案例“孤独号”案

国际法案例“孤独号”案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国际法案例题1,湖广铁路债券案分析:我中央人民政府是否应继承该债务?答:债务不继承。
A国民党政府及此前历届政府所负担的战争债务B为镇压革命国内革命运动向外国请求援助而承担的“恶债”。
,2,美国和伊朗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
分析:a、伊朗的行为在哪些方面违反国际法?b、伊朗的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当行为?是否应负国际责任?答:A分析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B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或国际法普遍规则,外国的使馆及外交代表享有特权和豁免,不可侵犯。
接受国有责任采取一切步骤保护使馆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对外交代表的侵犯。
伊朗当局不保护使馆及外交人员,并继续占领使馆扣留人质,违反上述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
C指出游行尚不足归因于伊朗的国家行为但伊朗当局不采取措施保护,这种伊朗当局的不作为属国家行为。
又违反上述国际义务。
D伊朗的行为符合国际不法行为的主客观要件。
属于国际不法行为,应负国际责任。
3,孤独号案分析: 1) 行使紧追权应遵守哪些规则?2) 美国的行为是否符合紧追权的规则?应怎样裁决?答:A 行使紧追权的规则: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或毗连区之内开始,紧追必须连续不停不能中断。
只有未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
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政府授权的船舶或飞机行使紧追权。
不能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
B、美国船两天后由另一艘追赶,属紧追中断,不符合紧追必须连续不停、不能中断的要求,而且美船故意击沉是不正当的。
C所以美不符合紧追规则,应负赔偿责任。
篇二:国际法案例第一篇总论一、国际法的一般问题(一)西伊福希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二)巴西联邦债券案(三)美国诉加利福尼亚州案(四)西南非洲案(五)纳米比亚案(六)蓝宝石——伊朗国家石油案二、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一)德奥关税同盟问题咨询意见(国际常设法院)(二)西撒哈拉的法律地位问题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三)联合国的求偿问题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三、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一)路德诉萨戈尔案(二)美国诉平克案(三)渥尔夫索赫诉苏俄政府案(四)阿波里特诉水银业机械公司案(五)蒂诺科案(六)海尔.塞拉西诉电报公司案(七)民用航空公司诉中央航空公司案(八)杰克逊案(湖广铁路债券案)(九)光华寮案(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四、管辖权(一)荷花号案(二)艾茨曼案(三)佐斯案(四)国际工商业投资案(五)安巴蒂洛斯案(六)芬兰轮船主求偿案(七)交易号诉麦克法德恩案(八)胜利运输公司案(九)德雷利诉捷克斯洛伐克案(十)某些挪威公债案五、国家主权豁免(一)交易号案(二)比利时议会号案(三)阿兰札珠2曼底号案(四)菲律宾海军上将号案(五)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案六、国家责任(一)查特求偿案(二)罗伯特求偿案(三)詹姆斯求偿案(四)韦尔求偿案(五)尼尔求偿案(六)西华奇求偿案(七)安德勒求偿案(八)奥里诺科轮船公司仲裁案(常设仲裁法院)(九)古斯道夫2阿道尔夫皇太子号和太平洋号案(常设仲裁法院)(十)默兹河改道案(国际常设法院)(十一)拉努湖仲裁案(仲裁法庭)(十二)古特水坝索赔案(国际法庭)(十三)温勃勒顿号案(国际常设法院)(十四)霍如夫工厂案(国际常设法院)(十五)帕涅韦兹斯---萨尔杜提斯基铁路案(国际常设法院)(十六)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国际法院)(十七)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国际法院)第二篇国家领土一、领土主权(一)安娜号案(二)温勃登号案(三)通行权案(四)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常设仲裁法院)(五)克利柏敦岛仲裁案(仲裁法院)(六)东格陵兰案(国际常设法院)(七)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案二、边界问题(一)帝汶岛仲裁案(二)阿根廷一智利边界仲裁案(三)印度一巴基斯坦西部(卡奇沼泽地)边界仲裁案(四)隆端寺案(五)边界争端案(六)陆地、岛屿、海上边界争端案第三篇海洋法一、海洋法律制度(一)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二)孤独号案(三)红十字军号事件(四)科孚海峡案(五)英挪渔业案(六)渔业管辖权案二、海洋划界(一)比格尔海峡仲裁案(二)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三)扬马延岛海域划界争端(四)北海大陆架案(五)突尼斯一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六)利比亚一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七)缅因湾区域海上边界划界案(八)格陵兰—扬马延海域划界案(九)爱琴海大陆架案(十)丘奇诉休伯特案(十一)霍夫求偿案(十二)威尔顿赫斯案第四篇航空法(一)1963年法国-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二)1978年法国-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三)意大利-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四)韩国客机事件(五)1988年7月3日空中事件案第五篇国际环境法(一)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二)托列峡谷号事件(三)阿莫科2卡迪兹号事件(四)核试验案第六篇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一)突尼斯——摩洛哥国籍命令案(二)取得波兰国籍案篇三:孤独号案“孤独号”案[案情]:英国船“孤独号”是一艘美国人所有并以加拿大(其时为英国领地)公司名义在加拿大登记的船。
国际法案例目录
仲裁与裁决:
• 主权与领土主权的概念。 • 西班牙不能把自己没有的权利割 让给美国。 • 荷兰对《巴黎和约》“没有反 应”。 • 时际法的适用。 • 荷兰在帕尔马斯岛的行使主权。 • 裁定帕尔马斯岛是荷兰领土的一 部分。
科孚海峡案(corfu channel case)
科孚海峡构成阿尔巴尼亚与希腊之间的边界线,最 狭窄部分完全在两国的领海中。1946年5月14日,两艘 通过科孚海峡的英国巡洋舰遭到来自阿尔巴尼亚海岸 的炮火轰击。英国立即向阿政府提出抗议,声称其船 只有海峡的无害通过权。阿政府明确回复:外国船只 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阿政府的许可。1946 年10月22日,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 舰队由南向北驶入属于阿领水的科孚海峡北部;两艘 驱逐舰触水雷爆炸,造成舰只严重损坏,死伤82人的 重大损失。事后,英政府通知阿政府,它准备到有关 水域扫雷;遭到阿政府的强烈反对。11月12日和13日, 英国舰队到科孚海峡阿尔巴尼亚领水内扫雷,发现22 枚德国制式水雷。
被阿根廷飞机击沉的英国“谢菲尔德”号驱逐 舰
帕尔马斯岛仲裁案
(The Palmas Island Arbitration)
帕尔马斯岛是菲律宾的小岛。是西班牙人在16世 纪发现的,自1677年以来,岛上居民根据建立宗主 权的协议与荷属东印度公司联合,成了荷属东印度 的一部分。1898年美西战争后,西班牙在《巴黎和 约》中同意将菲律宾群岛及附近岛屿割让给美国。 和约笼统地把帕尔马斯岛划在割让的范围,美国认 为该岛已割归美国。美国将此和约通知荷兰政府, 荷兰政府没提出反对。1906年,美国发现帕尔马斯 岛上悬挂荷兰国旗,由此引起美荷两国关于帕尔马 斯岛主权的争端。美荷两国于1925年1月签订仲裁协 议,将争端提交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双方同意选派 常设仲裁法院院长、瑞士法学家马克斯.胡伯为独 任仲裁人。
国际法自考题-22_真题无答案-交互
国际法自考题-22(总分93,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甲乙两国因历史遗留的**和民族问题,积怨甚深。
2004年甲国新任领导人试图缓和两国关系,请求丙国予以调停。
甲乙丙三国之间没有任何关于解决争端方法方面的专门条约。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判断正确的是______• A.丙国在这种情况下,有义务充当调停者• B.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乙国有义务参与调停活动• C.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对于调停的结果,一般不负有监督和担保的义务• D.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甲国必须接受调停结果SSS_SIMPLE_SINA B C D2.运用调查方法来解决有关的国际争端的现代实例为______• A.北海渔船事件• B.韩国客机事件• C.阿拉巴玛号事件• D.法国希腊灯塔特许权事件SSS_SIMPLE_SINA B C D3.对近代仲裁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的案例是______• A.加拿大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B.英法大陆架仲裁案• C.帕尔马斯岛仲裁案• D.阿拉巴马仲裁案SSS_SIMPLE_SINA B C D4.国际仲裁法庭的组成虽然有不同的方式,但均是由______决定的。
• A.当事国• B.国际仲裁法院• C.常设仲裁法院• D.临时性的仲裁法庭SSS_SIMPLE_SINA B C D5.国际仲裁的法律根据是______• A.仲裁法庭组织约章• B.和平解决争端公约• C.国际仲裁示范规则• D.当事国间的仲裁协定SSS_SIMPLE_SINA B C D6.1899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规定设立______ • A.常设国际法院• B.国际法院• C.仲裁法院• D.常设仲裁法院SSS_SIMPLE_SINA B C D7.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员的任期为______•**年•**年•**年**年SSS_SIMPLE_SINA B C D8.1994年,联合国大会一致同意接纳常设仲裁法院为联合国的______ • A.正式成员• B.非正式成员• C.观察员• D.组成机构SSS_SIMPLE_SINA B C D9.国际法院的法官任期为______•**年•**年•**年**年SSS_SIMPLE_SINA B C D10.国际法院由______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
第八章 领土法
四、割让 割让是指一国通过条约将其对国家领土的 主权转移给另一国。割让不得违反国内法有关 于割让领土的限制,必须有转移主权的意思。
割让是以条约为基础的,有强制性割让和 非强制性割让两种。强制性割让通常是战争或 战争威胁的结果,已为现代国际法所废弃。国 家可出于不同的动机和不同的目的在平等自愿 基础上进行领土割让。
2、运河 运河是指在一国境内用人工掘成的水道, 其法律地位与一般国内河流相同。 通洋运河比较特殊,目前世界上重要的通 洋运河有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
3、湖泊
74.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根据国际 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174)
A.甲河沿岸国对甲河流经本国的河段拥有主权 B.甲河上游国家可对自己享有主权的河段进行 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 C.乙河对非沿岸国商船也开放 D.乙河的国际河流性质决定了其属于人类共同 的财产
第八章 领土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 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 使主权的空间,表现在国际关系上,就要尊重国 家领土的完整和不可侵犯。国家领土的完整,不 仅仅是一个地理上的概念,而是整个领土范围的 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
国家领土是由各种不同的部分组成的。通常, 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领陆是最 基本的部分,其他部分是领陆的附属部分,与领陆 不能分离。
在18世纪及以后,国际法要求先占的完成必 须是实现有效占领。有效占领的两个基本事实是: (1)占有,即以国家名义宣布占有该土地,把它 置于自己主权之下;(2)行政管理,即设立行政 组织,维持先占土地的公共秩序。
先占与发现是有联系的。发现赋予发现者的 国家以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
帕尔马斯岛案对国际法的影响
利 ,降低到没有实际行使主权 的抽象权利 。 ”…言下之 意是 ,国际法 中更不应该限制时效等原则的效果 。另 外 ,胡伯法官认为 ,国家对领 土连续 、平稳地行使 国 家权力就是时效。可见 ,该裁决 不仅 承认 时效 ,而且
帕尔马斯岛位 于菲律宾棉兰老岛 、圣阿古斯丁岬
19 年签订 《 88 巴黎和约》时 已不再拥有对帕尔 马斯岛
的主权 ,它不能向美 国转让它不 曾拥有的 ;荷兰以 1 7
世纪 以来就一直对帕尔马斯 岛有效行使主权为理 由而
主张 对之 拥 有领 土所 有权 。
胡伯法官最终 以荷兰对该 岛连续 、平稳地行使主 权 以及得到 了其他国家的默认为根据 ,裁决 帕尔马斯
阐述了国际法 中时效的含义和要件 。
必 须证 明领土主权 持续存在着 ,并且在对解决争端一 定视为关键的时刻也 的确存在着。 5 以看出 ,胡伯 ”[可 1 法 官认为解决争端应该 以关键 日期时 的法律裁决 ,案 件 的是非 曲直取决 于该 日期时 的状况 ,关键 日期之后 的事实不予考虑 。表面上看 ,胡伯法官只是指明关 键 日期及其法律意义 ,似乎没有 明确界定关键 日期的概 念 。但仔细分析判决上下文可 以发现 ,胡伯法官所 指 的关键 日期实际上就是争端产生 日期 。例如 ,在 审查 西班牙是否对帕尔马斯岛行使 领土主权时 ,美国提 到 帕尔马斯 岛土著人 1 1 年在西班牙船舶 、甚至军舰例 99 行造访 以及征税 等事项 上向莫 隆上校 和阿尔 瓦雷斯先 生宣誓 。胡伯法官指出 ,“ 即使属实 ,对西班牙最近行 使 主权 的观点不 予考虑——除 了所涉证据属于争端产 生后 的时期这一事实外 。 6 ”I ] 也就是说 ,对发生在争端 产生之后 的事实 、证据不予考虑 ,联 系到胡伯法官阐 述 的关键 日期理论 ,可 以推论 ,争端产生的 日期就是 关键 日期 。胡伯法官在裁决结论部分 的一段话也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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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尔马斯岛仲裁案荷兰一美国常设仲裁法院,独任仲裁人.胡伯,1928年【案情】帕尔马斯岛,或称“棉加斯岛”。
是一个单独的小岛,离荷属东印度最北的纳努萨岛约51海里,约在两地的中间,据说此岛原是西班牙人在16世纪发现的,自1677年以来,岛上的土着居民已根据建立宗主权的协议与荷属东印度公司联合,从此就成了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1898年的美西战争后,西班牙在美西《巴黎和约》中同意将菲律宾群岛及附近岛屿割让给美国.和约笼统地把帕尔马斯岛划在割让的范围,1906年,美国驻棉兰老的司令官李昂纳德·伍德将军(General Leonard Wood)在视察帕尔马斯岛时发现岛上悬挂荷兰国旗。
美国政府便与荷兰政府交涉,由此引起美荷两国关于帕尔马斯岛主权的争端。
因谈判无效,美荷两国于1925年1月23日签定仲裁协议,同意将争端提交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双方同意选派常设仲裁法院院长、瑞士法学家马克斯·胡伯为独任仲裁人。
胡伯在1982年4月4日作出裁决。
【仲裁与裁决】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法庭(独任仲裁人)裁定帕尔马斯岛的主权归属问题。
在仲裁中,美国认为西班牙以发现取得该岛的主权,主权一旦取得,根据国际法,就不会失去,而不在乎有没有实际行使主权。
因该岛包括在《巴黎和约》第3条割让的菲律宾群岛之内,其主权通过割让转移给美国。
美国以西班牙权利继承者的身份,取得了该岛的主权。
荷兰则认为西班牙发现该岛的事实尚没有足够证据,也没有任何取得主权的形式。
即使西班牙在某个时候对该岛有过权利,该权利早已失去了。
荷兰自17世纪以来就在该岛行使主权,《巴黎和约》签定时,该岛是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独任仲裁人胡伯在1928年作出的裁决中详细分析了下面几个法律问题:1.主权与领土主权的概念。
仲裁人说:“在国际关系中,主权就意味着是独立。
独立,对地球的特定部分来说,就是国家行使排他的权力。
国际法的发展已确立了国家对其领土行使排他权力的原则,此原则应成为解决国际关系的出发点。
……领土主权,是获得承认和由自然边界或条约划定的空间。
如果对某块地方的主权发生争端,通常就要考察一国以割让、征服或先占而提出的权利是否比反对它的国家所提出的权利更优越。
不过,如果争议只以对方巴实际行使主权这个事实为根据,那还是不足以确立在某个时候已有效取得领土主权的权利。
……这种权利也包含着相应的义务,那就是无论在和平时期或在战时都要保护在其境内的其他国家的权利,保护外国为其国民求偿的权利:领土主权不能只限于消极的一面,即排他的一面,领土主权还立作为国际间划分人类活动的空间,以保证在各个方面都得到国际法最低限度的保护:领土主权宣示方式可依不同的时间、地点而异。
原则上要持续,但主权不可能在每个时刻和在每个地方都行使。
间断和不持续是可能的,因为权利的维持须视有关地方有没有居民而有所不同。
2.“西班牙不能把自己没有的权利割让给美国。
”《巴黎和约》第3条规定西班牙将把该条所指的区域的一切主权和权利转让给美国,美国以割让作为其对帕尔马斯岛提出主权的根据。
1900年,美国国务卿在给西班牙驻华盛顿公使的一封信中曾提出过一个不同的意见,他认为西班牙把两个位于和约所划定的范围外的岛屿作为它的领土,这两个岛屿是否包括在割让范围是有疑问的。
既然对割让范围存在疑问,即使和约第31条有笼统的规定,不能认为和约已把西班牙尚没有确定权利的岛屿划在割让的范围。
在巴黎和约签定和生效的时候,帕尔马斯岛究竟是属于西班牙领土还是属于荷兰领土,那是—个关键问题。
双方都承认:国际法有关发现取得无主地或只有±着居民的地区的权利的规则,在中世纪末到19世纪末这段期间,已发生了深远的变化。
因此,西班牙发现的效力应根据16世纪上半叶的国际法规则去判断。
如果采用对美国最有利的观点,及认为仅仅发现这个事实,而无须任何哪怕是象征性的占领行为,就足以构成法律上的领土主权,而不是一种须在一定时间内以实际和持久的占有来完成的“初步权利”;那么,在关键时刻,在《巴黎和约》签定和生效的时候,西班牙的主权又是否仍然存在?3.荷兰对《巴黎和约》“没有反应”。
美国指称:《巴黎和约》签定后,它已于1899年2月3日将和约通知荷兰政府,荷兰对第3条所划的菲律宾群岛范围没有反应。
问题是:第三国对通知它的条约没有反应,能不能认为这就影响了第三国的权利或缔约国的权利?这个问题将取决于该权利的性质。
对于一种尚没有任何主权宣示予以支持的“初步权利”来说,这种“没有反应”是会产生影响的,但对于真正的领土主权来说,就不会有什么影响了。
主要的问题是:《巴黎和约》签定和生效时,帕尔马斯岛究竟是西班牙的领土还是荷兰的领土。
4.时际法的适用。
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的适用,必须在“权利的产生”和“权利的存在”之间作出区分,权利的产生必须适用权利产生时有效的法律,这个原则同样要求:权利的存在应遵循法律发展所要求的条件。
19世纪的国际法考虑到地球上大部分地方已递属于国际社会成员国的主权之下了,无主地已非常罕见了。
考虑到18世纪中叶业已存在和发展起来的倾向,19世纪的国际法已形成了这样的规则:占领必须是有效的,有效占领才能产生领土主权。
认为某个地方,仅以“取得权利”(即使此权利已具有领土性质)而至于某国的绝对影响之下,这个观点与实在法规则是不相容的。
“发现”不产生确定的主权,只产生一种“初步权利”,根据19世纪盛行的观点,发现的初步权利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以有效的占领来完成。
本案应适用这个原则。
直到本争端发生时,西班牙在帕尔马斯岛既没有实行占有,也没有行使主权,即使说到1898年的时候它还有初步权利并且可以写在割让条约之中,这种初步权利也是不能与荷兰长期以来的有效统治相比拟的。
5.“毗邻性”没有法律根据。
对于邻近的岛屿,可以由有关国家通过协议决定其主权的归属,但作为一个原则,这是与领土主权原则相抵触的。
6.荷兰在帕尔马斯岛的行使主权。
荷兰以长期在帕尔马斯岛行使持续和平稳的国家权力作为它的主权根据.独任仲裁人研究了荷兰提出的下列事实和证据:(1)帕尔马斯岛(棉加斯岛)就是至少在1700年就已成功地在桑奇岛(Island of Sangi)形成的两个土邦之一的那个小岛。
(2)这些土邦从1677年以来就与东印度公司建立联系,从通过建立宗主权协议与荷兰建立宗主关系。
这种关系使得宗主国有权把附属国作为它的领土部分。
宗主国或附属国在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无论在1700-1898年或在1898-1906年)均在帕尔马斯岛行使国家行为根据上述证据和事实,仲裁人认为荷兰自1700年以来确实已在帕尔马斯岛上行使了“持续和平稳”的国家权力。
所谓“持续”,是就整个历史时期来说的,中间不可能没有间断。
荷兰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帕尔马斯岛上的国家行为比较少,但这不影响它的持续性。
仲裁人说:“对于一个遥远和只有土着居民居住的小岛来说,不能要求经常的行使国家权力。
主权的表示不必追溯到远古时期,就看1898年的情形就够了。
因为这时侯的主权表示,正证明了在争端发生时帕尔马斯岛仍然是荷兰的领土。
根据上述分析,独任仲裁人胡伯作出下面几点结论:1.西班牙在16世纪发现帕尔马斯岛所取得的“初步权利”,没有为后来的行使实际权力所完成,此初步权利已因1677年的默认而丧失,或已为1714年的乌特勒支条约所代替,西班牙即使到1898年的时候仍然保持这种权利,该权利也不可能优于荷兰长期以来在该岛所建立的有效占领。
2.西班牙没有取得帕尔马斯岛的主权,无从把它所没有的权利割让给美国。
美国也无权以《巴黎和约》的割让而取得帕尔马斯岛的主权。
荷兰对《巴黎和约》的没有反应,不构成对此割让的默认。
3.“邻近性”没有法律根据。
美国不能以帕尔马斯岛靠近菲律宾为理由而认为该岛与菲律宾群岛一起铡让给美国。
4.“有效占领”(effective occupation)应表现为“持续和平稳的行使国家权力”,荷兰从1677年到1906年都在该岛行使国家权力,其间虽然有间断,但不影响其持续性。
在荷兰在帕尔马斯岛行使国家主权行为的整个过程中,四班牙或其他国家都没有对它提出反对,其国家权力的行使应认为是平稳的。
因此美西《巴黎和约》签订和生效时,或本争端发生时,帕尔马斯岛一直是荷兰的领土。
根据上述结论,独任仲裁人依照仲裁协议第1条的要求,裁定帕尔马斯岛(棉加斯岛)是荷兰领土的一个部分。
【评注】本案是有关确立领土主权的着名案例,是对国际法“先占原则”的最好的说明。
“先占”是传统国际法的所谓“五种取得领土方式”之一。
先占有两个条件,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terra nullius);二是占领必须是“有效占领”(effective occupation)。
在本案中,仲裁人胡伯对这个理论作了详细的解释。
首先,胡伯认为,“无主地”就是没有居民或只有土着居民的地方。
国际法院在1974年作的关于西撒哈拉法律地位意见中也重申了这个观点,并补充说:“凡有在社会上和政府上有组织的部落或民族居住的土地,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地。
”按照这个标准,现在,无主地已经基本上是没有了,但在发生领土、特别是岛屿的主权争端时,为了论证主权的归属,这个观点仍然是非常有用的。
所谓“有效占领”,按照胡伯所一再强调的,就是“持续和平稳的行使国家权力”。
“发现”一块土地,只产生“初步权利”,必须通过以后相当长时间的“持续和平稳的行使国家权力才能产生主权。
这观点已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了。
“持续和平稳”的标准是什么?胡伯认为,对于遥远而又没有居民或只有很少土着居民的小岛来说,持续不可能是毫无间断的,只能以“关键时刻”的状态作为标准。
平稳是指占领有没有受到反对,就是说是否取得他国的承认。
例如我国的钓鱼岛以及南海诸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领土,在那些岛屿存在着大量我国行使主权的证据,特别是在历史上的所有关键时刻,我国都明确地表明了对这些岛的主权,这事实已为全世界所公认。
胡伯的观点正可以作为我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的注释。
第三,“邻近性”不能作为要求主权的根据。
胡伯肯定说国际法上从来没有以靠近而取得主权的规则。
岛屿的主权决定于法律关系而不受地理远近的影响。
国家对靠近其海岸的外国岛屿,无权以历史或地理上的理由而主张主权。
当然,地理上的邻近,可能造成某些有利条件,正如胡伯所说,那只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协议解决。
地理上的邻近性决不是决定领土主权的—个因素。
这个论点对解决当前的岛屿主权争端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四,关于时际法的适用,胡伯的观点也是很有参考价值的。
发现的效果,根据发现时的国际法,可能是有效的,但根据争端发生时的国际法就不一定是有效了。
例如19世纪时期的许多不平等条约,根据当时的国际法,也许是有效的,但根据解决争端时的国际法,那就不再是有效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