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真实性由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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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谁担

借条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谁担

借条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谁担对于一份借条的真伪性,当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发生纠纷时,举证责任通常由借款人承担。

这是因为借款人是提起诉讼的一方,他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转移到出借人身上。

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都应该了解这些情况,并知道如何应对。

首先,对于一份借条的真实性,最基本的证明方式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印章。

如果借条上只有借款人的签名或印章,而没有出借人的签名或印章,那么借条的真实性就存在疑问。

此时,借款人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例如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

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人确实向出借人借款,并且双方存在着借贷关系。

其次,借条的真实性还可以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例如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以及还款记录等。

如果借款人准时支付了利息,并按时进行了还款,那么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如果出借人标明了自己的账号信息,并提供了相关的银行转账记录,那么这些证据也可以作为借条真实性的证明。

另外,借款人还可以通过其他证人证明借条的真实性。

这些证人可能是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共同朋友、家人或同事。

他们可以提供关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证言,以及参与这笔借款交易的相关细节。

这些证人证言可以提供额外的证据,帮助借款人证明借条的真实性。

然而,对于借条的真实性,出借人也有举证的责任。

尤其是在借款人提供了一定的证据后,出借人需要提供相应的反证据来证明借条的不真实性。

例如,出借人可以提供相关的通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或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人并没有向他借款。

出借人还可以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例如合同、发票、收据等,来证明交易的性质和内容与借款人所主张的不符。

总结来说,对于一份借条的真伪不明,举证责任一般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例如双方签名、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转移到出借人身上,出借人需要提供反证据来证明借条的不真实性。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途径,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是十分重要的,合理有效的举证能够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辩护责任,可以举证事实反驳原告的主张。

换言之,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被告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如果原告主张某一事实存在,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或者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抗辩。

二、举证的证明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证明范围是指举证所涉及的内容和要求。

当事人在举证时需要将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实对应起来,以确保证据的证明力和相关性。

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范围应当以诉讼请求和答辩为界限。

即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与其诉讼请求或答辩内容有直接的关联。

同时,这些证据还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和重要性等要素,以便在法庭上得到法官的认可。

三、举证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也包括举证的举证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举证期限应当在开庭前的最后期限内完成。

对于原告来说,应在开庭前的合理期限内将证据提供给法庭,以避免证据采集不及时或者遗漏的情况。

对于被告来说,应当在答辩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可能会被法庭认定为丧失举证权。

当然,法院也允许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必须经过法庭的批准,并且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

民事诉讼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行全世界吗?

民事诉讼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行全世界吗?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某项事实存在,谁就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这一原则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地的民事诉讼中,但其具体实践方式和适用范围却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在美国,该原则被称为“预先证明规则”。

根据该规则,原告必须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而被告只需要在其辩护中提出反驳证据。

这意味着,原告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将不予支持其主张。

在英国,该原则被称为“举证责任规则”。

根据该规则,原告必须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但被告也必须提供证据来支持其辩护。

如果被告无法提供证据,法院将不予支持其辩护。

在中国,该原则被称为“举证责任原则”。

根据该原则,原告必须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而被告则有责任提供反驳证据。

如果被告无法提供反驳证据,法院将予以支持原告的主张。

尽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世界各地的民事诉讼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其具体实践方式和适用范围却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这是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文化传统和社会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无论在哪个国家和地区,该原则都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则之一。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尽管具体实践方式和适用范围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其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则的地位不可动摇。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各方必须承担的重要责任,只有在充分履行这一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举证实际损失法律规定(3篇)

举证实际损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实际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实际损失,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举证规则,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有效地证明自己的损失,从而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本文将围绕举证实际损失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举证责任、举证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举证责任1.原告举证责任: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

2.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如主张不存在侵权行为或损失不存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3.举证责任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举证方法1.书面证据:当事人可以通过书证、合同、发票、收据等书面证据证明实际损失。

2.证人证言:当事人可以邀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实际损失。

3.鉴定意见:对于专业性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当事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实际损失。

5.现场勘验:对于涉及现场的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现场勘验。

五、实际损失举证的具体情形1.人身损害赔偿:原告应提供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证据。

2.财产损害赔偿:原告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财产评估报告、维修费用等证据。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关联性规则是什么意思?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关联性是证据被采纳韵首要条件。

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仍有可能出于利益考虑,或者由于某种特殊规则,而不具有可采性。

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注意排除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材料。

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关联性是证据被采纳韵首要条件。

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仍有可能出于利益考虑,或者由于某种特殊规则,而不具有可采性。

按照关联性规则,侦控、审判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注意排除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材料。

证据关联性规则是证据规则体系的基础,在英国甚至被冠以“黄金规则”之称。

在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关联性是证据可采性的前提,有大量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围绕证据关联性而设计。

相比之下,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难以找到证据关联性的明确界定,司法中证据关联性的评价也大多交给法官自由裁量。

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实质,就在于为自由心证加上某些必要的法律限制,以防范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或称基本特征)之一。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适格的基础性条件。

关联性是证据进入诉讼的第一道“门槛”。

我国大陆法学界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

关联性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价值,其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

在理清案件待证事实的情况下,要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主要就要考察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考察该证明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本案中的争议事实。

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本案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开庭的时候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如何质证

开庭的时候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如何质证

开庭的时候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如何质证?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那么证据的三性如何质证呢?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那么,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例如: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该合同双方所指的标的物是不一致的,如甲方要买100吨米,乙方表示出售100水泥,虽然这份合同是双方所签,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但内容不是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虽然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但因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双方就买卖100吨大米达成合意这一待证事实。

因此,该份证据是不具有真实性的。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

〔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局部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

再譬如,一份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争议的核心,而如何举证以及举证的法律效力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需要了解和掌握的重要问题。

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当事人证据的举证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公正、公平的诉讼环境。

一、举证责任的落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谁主张就由谁举证。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主张的当事人举证。

举证责任的落实在实践中往往是一项困难的任务,特别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因此,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握好举证责任的分配,显得尤为重要。

二、证据的形式1. 书证:指书面文书,包括公文、契约、信件、会议记录等。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举证方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件复印件,并在提交书证时盖章或者签名。

2. 物证:指与案件有关的物质证据,如毒品、刀具等工具物证。

当事人应当将物证交给法院保存,并提交清单和鉴定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3. 证人证言:指对案件有知情能力的人的证言。

证人应当真实陈述,且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是涉及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项时,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4. 鉴定意见: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费用。

三、保密与公开在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举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法院在收集、分析和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的案件,应当予以公开。

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利用直播、录像等方式进行公开庭审,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证据的价值评估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价值评估。

具体来说,法院会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重要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等。

对于证据中存在的瑕疵或争议,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明或者出示其他证据,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Under the condition of not violating the principles, be tolerant to others, help as long as you can, don't push them out, leave a way for them, and know how to appreciate others from the heart, although this is oftendifficult.(页眉可删)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2、第三人都对自己的主张是否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分情况而定。

3、诉讼代表人对其所代表的一方的主张有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一种为了方便非法律人士理解而采用的举证责任的通俗说法。

这个规定的意思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自己给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例如:A主张B借了自己的手机不归还,那么A需要自己拿出B借手机不归还的证据,B如果主张自己已经归还手机,B也应当拿出已经归还的证据。

与谁主张谁举证相反的规定就是一般运用在行政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一、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几个含义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2、第三人都对自己的主张是否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分情况而定。

当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如果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因为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时提出主张时,有举证责任;当附随一方当事人时,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不负举证责任。

3、诉讼代表人对其所代表的一方的主张有举证责任。

二、但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这些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而不是谁主张谁收集。

这些情形主要包括:1、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

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证据,自行收集。

对于什么是审理案件的需要,我国法律也做了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形才属于审理案件需要:(1)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与实体争议无关例如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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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真实性由谁举证
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从表面上看提交证据方的确已提交了证据,似乎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但是作为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也属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也有义务举证证实。

我们知道民事证据具有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作为诉讼中证据使用的都必须要同时满足这三性才可以。

而对于其中的真实性,大家知道证据的真实性由谁举证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在民事审判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书面证据、录音资料或其他证据不认可,对证明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提供方说我方已完成对主张的事实提交证据的义务,对方不认可并认为应由对方证明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办案人对证据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的分配看法不一,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认为提供方负有举证责任的;另一种认为不认可方负有举证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从表面上看提交证据方的确已提交了证据,似乎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但是作为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也属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也有义务举证证实。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应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不能仅仅局限于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而应该是案件全部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提交的对方对真实性不认可的证据,属于真实性效力待定的证据,就其全部证据来讲属于证据不完整,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证据链条缺失。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法官在对该证据进行审核时对该证据因证据的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应不予认可。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因在真实性方面存在疑点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案件审理中,民事证据真实性问题实际发生的情况主要是对重要的书面证据、录音资料真实性不认可,应由谁申请鉴定的问题,往往是提供方不申请鉴定,对方不认可也不申请鉴定。


种情况我认为应对提供方释明其对证据的真实性负有证明的义务,应申请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以后,鉴定费应由鉴定结论不利的乙方承担。

如果提供方坚持不鉴定,也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印证,应支持对方的请求。

民事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是由提出证据的一方进行举证的,如果无法证明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纳。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证据的真实性由谁举证”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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