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合集下载

交通热线投诉工作制度范本

交通热线投诉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热线投诉工作,提高投诉处理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交通热线投诉工作,是指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渠道,对交通运输行业中的违法行为、服务质量问题等进行投诉举报,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工作。

第二章投诉渠道第四条投诉渠道包括:(一)电话投诉:拨打交通服务监督热线(如12328、96096等),进行语音或文字投诉。

(二)网络投诉: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网络平台进行投诉。

(三)信函投诉:通过邮寄信函至相关部门投诉。

(四)现场投诉:到相关部门现场投诉。

第三章投诉处理第五条投诉处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性原则:接到投诉后,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二)公正性原则: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处理结果公正。

(三)保密性原则:对投诉人信息及投诉内容予以保密。

第六条投诉处理流程:(一)登记: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详细登记投诉人信息、投诉时间、投诉内容等。

(二)核实: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等。

(三)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服务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回复: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并做好记录。

(五)回访: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回访,了解投诉人满意度。

第七条投诉处理时限:(一)一般投诉: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二)重大投诉: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八条投诉处理结果:(一)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二)对服务质量问题,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三)对合理诉求,给予答复或帮助解决。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九条对投诉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投诉人信息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路段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模版(3篇)

公路段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模版(3篇)

公路段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段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公路交通运输安全,提升公路运输服务质量,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职工、合同制、临时工等。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公路段安全生产中发现可能导致事故、损毁公有财产、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举报。

第四条本单位将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对举报内容进行查证和处理,并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第五条举报制度建立后,本单位将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增强举报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对于故意编造、恶意中伤他人的虚假举报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第二章举报部门第八条公路段安全生产举报部门指定为公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并处理公路段安全生产举报。

第九条特殊情况下,举报人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工会等相关机构进行举报。

第三章举报内容第十条举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2. 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3. 举报的具体事件、事实和依据;4. 举报人对于安全事故的发生、公有财产损失、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判断和推测;5. 举报人对于采取何种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减少公有财产损失、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建议。

第四章举报方式第十一条举报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举报:1. 书面举报:将举报内容书面提交给公路安全管理部门;2. 口头举报:亲自到公路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口头举报;3. 电话举报:拨打相关电话号码,将举报内容告知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对于书面举报和电话举报,公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举报模板和电话号码。

第五章举报接收第十三条公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 接收举报时,应当认真记录,明确举报人身份和联系方式;2. 对于突发事件的举报,要及时派员调查核实;3. 对于普通举报,应当按照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核实。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公开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投诉举报范围第四条投诉举报范围包括:(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行为;(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投诉举报方式第五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投诉举报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三)投诉举报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四)投诉举报的证据和线索。

四、投诉举报受理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负责投诉举报的接收、登记、审核和转办工作。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五、投诉举报处理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投诉举报人和相关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投诉举报内容。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53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四)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六)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第六条投诉受理条件:(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第七条投诉受理范围:(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合同或协议而又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或未提供与其价格相符的服务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等而又拒绝赔偿损失的;(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或服务质量标准的;(七)道路运输经营者其它侵犯投诉人权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53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四)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六)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第六条投诉受理条件:(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第七条投诉受理范围:(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合同或协议而又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或未提供与其价格相符的服务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等而又拒绝赔偿损失的;(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或服务质量标准的;(七)道路运输经营者其它侵犯投诉人权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举报。

第三条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发现所在运输企业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所属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局举报。

第四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全县范围内交通基础设施、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交通工程建设、公路运营管养、水上运输及港口生产作业企业等)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重点桥梁隧道、道路客运、危化品运输、滚装船及水上运输、在建工程安全等方面,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情况等方面,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交通运输局及各行业管理机构,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形成书面材料。

第六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处理。

跨行业的事故隐患由县交通运输局负
责处理。

第七条各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行业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由各行业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裁定。

第九条各行业管理机构必须建立保密制度,为举报人保密。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办法》《黑龙江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省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违纪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12328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2328热线的呼叫受理、业务转办、跟踪回访以及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四条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程序规范、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及责任人。

应当与12328及12345热线建立协同办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自接到投诉举报或收到12328及12345热线转办投诉举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情况,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对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运政执法工作管理制度

运政执法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运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包括执法准备、执法实施、执法监督、执法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运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执法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正公平原则: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不徇私舞弊。

(四)便民高效原则:简化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方便当事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部门设立运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运政执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运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运政执法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组织协调执法资源,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三)监督执法工作,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对执法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运政执法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二)制定执法工作流程和规范。

(三)收集、整理、归档执法资料。

(四)处理执法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执法人员职责:(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

(二)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执法工作。

(三)公正执法,不徇私舞弊。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三章执法准备第八条执法前,执法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明确执法对象和执法事项。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制定详细的执法计划。

(四)准备必要的执法工具和设备。

第九条执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时间、地点、对象。

(二)执法依据和程序。

(三)执法人员的组成和分工。

(四)预期的执法效果。

第四章执法实施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执法:(一)表明执法身份。

(二)告知执法依据和程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淇滨区运政系统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运政系统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受理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投诉举报:
(一)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
(六)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八)发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在行政区域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工作人员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八条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
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条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机构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有关部
门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权,交通执法机构或人员擅自行使行政执法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可以自委托有关组织行使交通行政执法权的;
(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四)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五)不文明执法或徇私舞弊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