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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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案(新教材)第三部分现代中国第十一单元第29讲近代中国的税收社会保障与医疗卫生

历史学案(新教材)第三部分现代中国第十一单元第29讲近代中国的税收社会保障与医疗卫生

第29讲近代中国的税收、社会保障与医疗卫生主题概览1.近代经历了关税自主权丧失和收回的曲折历程;新中国实行了有利于国家发展的关税制度和个人所得税制度。

改革开放后,为适应新时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中国关税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得以强化和完善,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2.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日趋成熟,在满足人民的医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需求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随着中国国力的强大,医疗卫生体系的不断完善,我们在世界医疗卫生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关税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1.关税制度古代(1)中国的关税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

(2)存在国内关税和与___________并立的现象近代(1)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丧失关税自主权,海关大权也长期把持在外国人手中。

(2)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宣告关税自主,并公布国定《进口税暂行条例》。

(3)1928年,国民政府发表“________”的对外宣言,关税自主为其主要内容之一现代(1)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政务院就颁布了第一部独立的专门的海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实施条例,统一了全国关税制度。

(2)1985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强化了关税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3)1987年,颁布《______________________》,重新修订发布关税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关税的基本制度知识拓展近代关税和传统关税相比的特点(1)货物在进出国境时一次性征收,在同一国境内不再重征。

(2)国境关税一律以货币形式征收,而封建社会是以实物形式征收。

2.个人所得税制度(1)含义:以纳税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收对象的税种。

(2)演变时间表现1914年________制定了一个包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例,个人所得税制度起步______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随之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新中国成立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式确立(3)作用:对调节________________和实现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电大2013年社会保障学终结性考核考题__答案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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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找技巧:用word的查找功能一、判断:1.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与社会优抚三大部分。

(×)2.社会保障的总目标是帮助国民摆脱生存危机。

(×)3.社会保障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创造就业机会,改良社会产业结构。

(√)4.社会救助制度的出现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

(×)5.1951年2月26日,我国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全面确立了适用于中国城镇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

(√)6.在现实社会中,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许多国家能够并行不悖,共同构成国民生活的经济保障系统。

(√)7.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低层次的保障措施,是保障社会成员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8.社区服务是在政府指导下,以社区组织为依托,以全体社区居民为对象,以特殊群体为重点,运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向他们提供福利性服务的一种社会化保障机制。

(√)9.社会保障问题需要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从发展的、开放的角度出发,选择适用的科学研究方法。

(√)10.社会保障的发展具有刚性增长和阶梯式持续发展的特征。

(√)11.一定时期内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该时期举办社会保障项目或内容的社会基础。

(×)12.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水平越高越好。

(×)13.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正是促使社会成员的需要获得满足并由低级向高级转移的良好的社会机制。

可见,帕森斯的需求层次论确实可以充当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的重要基石。

(×)14.政治学研究的核心领域,几乎均是与社会保障有关的基础性理论问题。

这些问题的研究成果,毫无疑问地可以作为研究与解决现实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理论基石。

(√)15.社会保障分配系统都是按劳分配的成分。

(×)16.社会保障制度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具有双重性,是既增加又抑制的作用。

(√)17.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是指不借助公共权力而由非政府组织或企业等自愿推动的社会化保障措施。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养老保险科今年7月1日起将执行《社会保险法》,在这里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养老保险制度是由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建立起来的,当时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

20世纪80年代,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国家相应对原来的国家(企业)包办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待遇标准。

近年又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目标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况经济体制改革以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企业职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就能够获得养老保险待遇的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

1.建立和发展时期(1951-1996年)政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第一个社会保险法,它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条例适用于当时部分企业和职工(例如,100人以上的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以及铁路、航运、邮电等企业)。

之后,条例的适用范围因情势的变化而不断地变化,并且一直沿用至今。

1958年2月9日和1958年3月7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和《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两个法规以后,城镇职工的退休制度就从劳动保险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职工退休养老制度安排。

随着对私有制经济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单一的全民所有制逐步一统天下,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只是国有企业的职工。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由此确立了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制度。

1958年6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安排一部分老干部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第一次提出了老干部的概念,并建立了达到一定年龄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干部才能够享受的工资照发、长期供养的离休制度。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60年大事记(1949-1965)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60年大事记(1949-1965)

劳动保护安全生产60年大事记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该法第18条规定,政务院设劳动部等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一致决议接受同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为政府施政方针。

《共同纲领》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8小时至10小时的工作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次会议任命,政务委员(15人):谭平山、谢觉哉、罗瑞卿、薄一波、曾山、滕代远、章伯钧、李立三、马叙伦、陈劭先、王昆仑、罗隆基、章乃器、邵力子、黄绍宏。

李立三又为劳动部部长。

10月21日,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建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成立。

11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成立。

1950年2月27日,河南新豫煤矿公司宜洛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174人、重伤2人、轻伤24人。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对此次事故作了严肃处理并发出通报,河南省人民政府主席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煤矿有关人员分别受到警告、记过、撤职或送司法机关惩办等处分,《人民日报》为此发表了专题报道。

3月8日,劳动部部长李立三在第一次全国劳动局长会议上作了题为《劳动政策与劳动部的任务》的报告,提出要批判“只重视机器不重视人”的观点。

3月11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通令严查各地煤矿发生的工人伤亡事故,究明责任,并立即改进安全制度。

为此派出燃料工业部陈郁部长亲赴华东各矿检查。

5月,政务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试行组织条例》和《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

根据此《条例》赋予的主要任务,劳动部机关设置了劳动保险司、劳动保护司、工资司、劳动争议处理司、技工培训司等14个司局,各级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机构,新中国劳动保障管理机构的框架基本形成。

津人工字199510

津人工字199510

津人工字199510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节选)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于1953年1月26日颁布,并于颁布之日实施)(节选)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关于调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节选)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津人工[1995]10号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劳动、财政(财务)部门:随着殡葬服务收费的提高,我市原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含离、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下同)丧葬费标准已显偏低。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作如下规定:一、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壹仟元。

二、此项费用仍按原渠道解决。

三、提高丧葬费标准,从一九九五年一月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废除现行工资标准后计算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节选)津劳险[1995]111号三、死亡待遇(一)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1.职工因工或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标准按照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津人工字[1995]10号)文件规定统一调整为1000元;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统一调整为300元。

劳动保险60年变迁

劳动保险60年变迁

国劳动保险六十年变迁中国社保制度的发展是伴随着新中国的成长而逐步完善的。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保制度担负着不同的使命和责任。

但是不变的是,社保制度最根本的出发点是保障人民利益的最大化1951年2月26日,这应该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

这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正式公布。

这部条例初步确定了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制度。

这一法令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草案公布时报纸被抢购一空劳动保险条例草案曾于1950年10月30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公布当天,刊载草案的报纸被抢购一空,职工群众反应异常热烈。

当时人民日报报道说,草案公布的消息传到各地后,工人们都争阅报纸,互相恭喜,有的还组织了腰鼓队到各车间报喜。

有工人在讨论会上发言说:“从来工厂都是养少不养老。

年轻力壮,让你干活,老了干不动了就叫你滚蛋,哪里有过老了每年发给养老金的事?”武昌纺纱一厂女工闻菊英深知资本家的这种做法,想方设法在老家置了一块“养老地”,以度晚年。

当她看到劳动保险条例草案规定年老可以退休,按月发给退休费,还管医疗后,就彻底放了心,主动把“养老地”交给了村集体。

南京私营新安纱厂女工高招弟了解到草案内容后,痛心地说出了一件往事。

她说,女工魏秀英曾因生活所迫,怀孕9个月还来厂工作,结果因劳累过度,小孩难产,为了保全大人的生命,只得忍痛将小孩的头弄碎后取出。

61岁的太原电信局工人赵玉璋说:“过去我心中有三怕:怕失业、怕饿死、怕死了没人管。

现在有了劳动保险,我啥也不怕了。

我现在已够退休条件了,但是我不愿意退休,我还要再好好工作几年,把我的技术教给别人。

”征求意见持续了3个多月的时间,全国各地工会组织、工人群众、工厂企业的管理机关、工商界、人民团体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都开展了热烈的讨论。

截至1951年1月底,劳动部共收到各地寄来的意见书141件。

这些意见书,除对草案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意见外,对整个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都一致表示拥护。

遗属条件

遗属条件

遗属条件关于非因工致伤、死亡的待遇没有规定,现行有效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再适用,而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楚该如何处理。

曾经规定的丧葬费待遇和遗属救济金的发放是否还可以延续,很多老年人对此问题有点耿耿于怀。

为此我专门查阅了陕西省关于处理此问题的历史法规和现行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 (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5]345号)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陕劳发[1995]283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陕劳发[1997] 232号)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1999]495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关于将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陕劳社发[2000]190号)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53号)《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总结以上法律规定得出如下结论:一、补偿项目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老人老办法

老人老办法

老人老办法1998年9月底前已经离退休的企业人员,2003年4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事业单位人员称为“老人”。

企业退休职工计发养老金的老办法为:月基本养老金=(技能工资-6元粮贴)*计发比例+国家规定的12项补贴。

其中:工龄10年至20年,计发比例为85%;工龄20年至30年计发比例为90%;工龄30年以上的计发比例为95%。

(12项补贴是:工龄补贴32元+生活补贴5元+生活补贴8元+粮食补贴1.9元+肉食补贴5元+副食品补贴5元+四种副食品补贴10元+粮油补贴8元+燃料补贴7元+交通补贴10元+洗理费补贴15元+书报费15元)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为: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

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计发基数中津贴的比例,均按40%执行。

);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的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教护龄津贴、职务(岗位)补贴,地方福利补贴、考勤奖(生活补贴)等,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现将建国以来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我国的退休政策及退休待遇计算方法告诉你,仅供你参考!一、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案。

这是我国第一部含退休政策在内的福利型综合性法规。

堪称共和国之最!去年,我看到一份材料,专家们称赞它是一部实实在在为老百姓造福的好法规。

因为它惠顾几个亿的老百姓,也包括你我。

基本退休条件是:甲款规定: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60岁,一般工龄25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乙款规定: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50岁,一般工龄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丙款规定:井下矿工或在低温、高温工作场所(累计10年)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55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45岁;丁款规定: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累计8年)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55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4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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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 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丁、国营建筑公司。

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

第三条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见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

第二章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劳动保险金的征集管理》已于1969年起停止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第八条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金。

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第九条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1日至10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

乙、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个月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

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30%,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70%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与职员按照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

第十条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时,须每日增交滞纳金,其数额为未缴部分1%。

如逾期20日尚未缴纳,对于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对于私营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资方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之。

第三章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

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

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75%,付至死亡时止。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60%,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劳动力恢复后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 10—30%,但与残废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而致残废者,其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废审查委员会审定。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第十三条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补助。

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工人职员,应否住院或转院医治及出院时间,应完全由医院决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60一100%;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40—60%,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50%,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40%,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不予发给。

关于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适用第十二条丙款的规定。

丁、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或非因工残废恢复劳动力后,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给予适当工作。

戊、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l/2,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25一 50%,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l/2 ;一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l/3;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第十五条养老待遇的规定: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60岁,一般工龄满25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者,可退职养老。

退职后,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50—70%,付至死亡时止。

合乎养老条件,但因该企业工作的需要,留其继续工作者,除发给原有工资外,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每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10—20%。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50岁,一般工龄满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者,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

丙、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55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45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

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丁、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55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45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

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生育待遇的规定:甲、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56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日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丙、女工人与女职员难产或双生时 增给假期十四日,工资照发。

丁、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与接生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他费用均按第十三条甲款的规定处理。

戊、产假期满(不论正产或小产)仍不能工作者,经医院证明后,按第十三条关于疾病待遇的规定处理之。

己、女工人与女职员或男工人与男职员之妻生育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生育补助费四万元系指旧人民币,折合新人民币四元。

第十七条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规定:甲、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均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权利。

详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乙、各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得根据各该企业的经济情况及工人与职员的需要,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共同办理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等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中华全国总工会可举办或委托各地方或各产业工会组织举办下列各项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一、疗养所;二、休养所;三、养老院;四、孤儿保育院;五、残废院;六、其他。

第十八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未加入工会者,除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生育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待遇,供养直系亲属疾病治疗待遇,均得按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外,其他各项,如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与救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养老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只能领取规定额的半数。

第四章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第十九条凡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入本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提出,并经各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批准,得享受下列较优异的劳动保险待遇:甲、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膳费,概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前六个月工资照发。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及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一律付给本人工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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